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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礦機、云算力 法律風險分析_CAP:S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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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認為,與虛擬貨幣直接關聯的服務在國內容易存在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而作為計算機的一種,礦機銷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但是,自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挖礦”后,挖礦產業已被各地納入打擊與清退的視野,從業人員的法律風險有所變化。颯姐團隊將從各法律部門的視角對此作出梳理與論述,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礦圈經營模式主要涵蓋生產礦機、銷售礦機、銷售算力、托管礦機等,颯姐團隊從行政法、刑法、民法三個方面整理該等經營模式各參與主體的法律風險:

1.行政違法風險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內蒙、四川等“礦場”聚集的省份亦開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來,如前述會議精神形成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可能會同時打擊挖礦的經營行為與購買行為,并將相關行為納入行政違法的范疇。

橄欖油生產商在Obligate的DeFi平臺上發行首個以歐元穩定幣計價的債券:金色財經報道,Polygon 上 DeFi 鏈上債券平臺 Obligate 宣布,橄欖油生產商Lamar Olive Oil 首次使用 Obligate 為可持續農業行業發行了鏈上債券。該公司債券是第一次以 Membrane Finance 的 EUROe 計價發行,該公司稱這是唯一受歐盟監管的加密貨幣穩定幣,并表示,承銷和構建流程,包括信用評估和持續風險監控,由 Obligate 的信用評級合作伙伴 Credora 進行。

Obligate建立在Polygon鏈上,通過提供安全透明的方式來幫助中小企業發行、跟蹤和結算債務,并且隨著發行債券門檻的降低,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的公司可以獲得更多收益獲得資金。智能合約取代了傳統債券發行結算層中發行人和支付代理人的角色。[2023/6/1 11:52:40]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挖礦本質上是“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如該條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礦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

澳大利亞經紀商Eightcap推出250余種加密貨幣衍生產品:9月16日消息,澳大利亞差價合約經紀商Eightcap宣布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與MetaTrader兼容的250多種加密差價合約和衍生產品。Eightcap推出新產品的主要目標之一是增加零售交易者可獲得的點差較小的加密貨幣衍生品。據悉,新功能與Eightcap的監管合規性和安全性相結合,為加密貨幣交易者創造了多合一的解決方案。運營總監Marcus Fetherstone表示,“Eightcap的產品只專注于為加密貨幣交易者創造受監管的杠桿衍生品交易機會,比傳統的離岸交易所平臺更安全。”(Coinjournal )[2021/9/16 23:30:07]

雖然上述法律規定暫未生效,但并不影響地方政府著手對各地挖礦產業的清理。據颯姐團隊了解,內蒙等地已開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此前“被凍結股份的比特大陸旗下公司”或是其礦機生產中堅力量:此前報道,詹克團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獲法院準許,凍結比特大陸旗下公司(福建湛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兩年。據悉,比特大陸集團旗下的“螞蟻售前服務”、“螞蟻礦機ANTMINER”這兩個主要微信公眾號均直接隸屬于福建湛華科技有限公司。除了集成電路芯片及半導體設計、開發之外,福建湛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還在甘孜藏族自治州開設了礦場。有觀點認為,基于福州湛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比特大陸礦業中所占據的重要地位,福建湛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凍結或許會對比特大陸的礦機的銷售以及礦場活動造成相應影響。(鏈上財經)[2020/3/6]

2.刑事犯罪風險

聲音 |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區塊鏈技術在后新聞生產領域有著廣泛的適用性: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發文《釋放區塊鏈的應用價值》。文章指出,新聞生產的領域有多寬廣,區塊鏈技術潛在的應用領域就有多大。而且,區塊鏈技術在后新聞生產領域也有著廣泛的適用性。例如,新聞評獎的時候,用以輕松查驗送評作品是否有過刪改;新聞教學的時候,用以分析綜合案例中的合成元素來源;在版權權利人維權的時候,精確計算侵權價值等等。[2020/1/10]

根據經營、營銷模式的不同,颯姐團隊整理礦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1)非法集資類犯罪

①在某些不規范的云挖礦模式中,經營者將非主流虛擬貨幣的礦機算力抽象化,向社會公眾宣傳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幣的,實務中有將該等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如國家進一步出臺對虛擬貨幣限制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及以上),即便是主流虛擬貨幣的云挖礦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經營者如將購買礦機作為進入門檻,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標準,且形成三層級、30人以上的組織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詐騙罪

如所謂礦機根本不存在,或未運轉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詐騙罪。

(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云挖礦平臺吸收資金許諾收益的行為實質是為社會大眾提供金融理財服務。但顯然,云挖礦平臺并未獲得從事金融活動的行政許可。如云挖礦平臺被擴大解釋為金融機構,云挖礦平臺可能因此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4)非法經營罪

行政監管風險提及的《人民銀行法》法律效力層次高于行政法規,而國務院金融委的會議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規層次的規定,一旦施行,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前置構成要件,礦機及其相關經營行為可能被納入該法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予以打擊。

3.民法救濟風險

從民事實務的情況來看,由于標的物涉及虛擬貨幣,部分法院認為不合法物的關聯權利不應得到保護(出現這一情形的幣種多為某些非主流貨幣)。

颯姐團隊在此提醒,用戶購買礦機的法律行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護的可能性:用戶無法基于合同通過訴訟維護其民事權利。

近日,為減少公法風險,部分礦圈公司選擇屏蔽國內IP地址,不向中國人民開放服務。

如前所述,礦機的相關經營行為,特別是云礦機平臺存在刑法風險,我們從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對事實的認定多采用實質標準,即,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如中國用戶成為云挖礦平臺的用戶,且云挖礦平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的屬地管轄原則或受害人為中國人的保護管轄原則,中國刑法對此均有管轄的權力。

當然,主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觀抗辯理由——平臺無法實質判斷用戶的國籍,已盡到KYC的義務。雖然中國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國刑法管轄的范疇,但相關服務僅限于境外的行為不會侵害中國市場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礦圈公司在屏蔽中國IP的同時,向境內宣傳其業務,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經營者存在明顯的放任國內用戶使用的態度,前述抗辯可能因此歸于無效化。

在虛擬貨幣未被納入監管體系分類規范的背景下,作為關聯性極強的礦圈難以獨善其身。當虛擬貨幣總是與違法犯罪關聯時,礦圈法律風險的上升已成為必然。颯姐團隊建議,從業者應當更為審慎地對照罪名構成要件來規范自身行為,減少風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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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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