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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比特幣領域犯罪問題審視與司法應對_比特幣: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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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比特幣領域犯罪問題審視與司法應對

——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近五年涉比特幣案件為樣本

李慧: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一級檢察官

田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摘要:近年來,比特幣依托區塊鏈技術在全球席卷風靡,該領域犯罪呈“井噴式”爆發態勢,已對傳統司法構成法律和技術層面的雙重挑戰。在對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五年來涉比特幣犯罪案件進行分類梳理、個案切入、系統探析的基礎上,深入挖掘掣肘司法辦案的短板要素,聚焦拓寬電子調證、資金追查的實踐思路,探索解決價值認定、行刑銜接的實務難點,從激活科技輔助辦案的內生動力、提升精準打擊犯罪的力度實效、凝聚全流域有效監管的共治力量等維度全面破解該刑事治理難題。

關鍵詞:比特幣 虛擬貨幣 黑灰產業 非法集資 洗錢

自中本聰首次提出比特幣的概念以來,比特幣儼然成為全球關注度最高的虛擬貨幣,其交易價格一路暴漲,更多人加入到炒幣大軍中。在人們普遍認知欠缺、法律規制不足、監管應對乏力的背景下,該領域違法行為日漸高發,犯罪新型化愈加顯著,社會危害性日益突出,已經對公民財產權益、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近五年來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涉比特幣類案件共計14件15人,涵蓋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敲詐勒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詐騙罪五個罪名。其中,科技類犯罪11件11人,侵財類犯罪有2件2人,其他類犯罪1件2人。

在對比特幣挖掘、投資、存儲、交易過程中,法益侵犯更具復雜化、犯罪手段更具科技化、觸犯罪名更具多樣化。經梳理發現,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比特幣屬性、犯罪定性的爭議體現在三個方面:移送與審查罪名不一致,捕訴罪名不一致、定性存在個案差異。除部分案件中將比特幣視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外,不乏存在以侵財類罪名審查認定的個案情況,如潘某敲詐勒索案,檢法在罪名認定上達成共識。

一、涉比特幣領域犯罪的總體特征

目前,中國是世界上虛擬貨幣交易量最多、買賣最活躍的國家之一。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的典型代表, 集去中心化、匿名性、技術性、全球流通性、多對多交易等特征于一體,其既是網絡犯罪的對象,亦是網絡犯罪的工具。

(一)黑灰產業成為犯罪技術支撐

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邏輯,充分依托黑灰產技術,借助互聯網拓寬犯罪半徑,利用網絡便利實施跨區域犯罪。作為首要技術工具,黑灰產業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程序、網絡數據或者軟件為對象,以篡改代碼、編寫程序、制作“釣魚網站”等為手段,成為滋生該領域犯罪的土壤。如[案例一]潘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1]。被告人潘某某受他人雇傭,仿照幣安網站(網址:www.binance.org.cn)制作“釣 魚網站”,引導用戶輸入賬號、密碼、驗證碼,非法獲取中安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賬號、密碼等數據,導致該公司幣安賬戶內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被竊取,違法所得77117.92元。又如[案例二]潘某敲詐勒索案[2]。被告人潘某通過互聯網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 以不給付比特幣就對服務器進行 ddos網絡攻擊相威脅,向被害單位河北濱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服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勒索比特幣。由此可見,黑灰產技術使得犯罪靈活隱蔽、無疆域特征明顯。

AI初創公司Together完成2000萬美元種子輪融資,Lux Capital領投:5月17日消息,生成式AI初創公司Together宣布完成2000萬美元種子輪融資,Lux Capital領投,Long Journey Ventures、Robot Ventures以及PayPal聯合創始人Scott Banister、OpenSea聯合創始人Alex Atallah、Uniswap首席運營官MC Lader等參投。[2023/5/17 15:07:46]

(二)“金融創新”暗藏非法集資陷阱

以投資理財、代幣發行融資、互聯網金融創新為幌子,行非法集資之實,該領域犯罪日漸呈現出手段多樣化、隱蔽性較強、誘惑性明顯、風險傳播快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炒作熱點概念,包裝比特幣理財項目,誘惑社會不特定對象投資,所募集資金并未用于購買產品甚或卷錢跑路,投資人損失慘重,追贓挽損難以開展。如[案例三]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馬某某、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3]。被告人馬某某、柳某伙同他人,在青島市東暉國際大酒店等地通過公開宣傳及推介會等方式,以投資比特幣理財產品(月息高達7 ~ 10%)獲取高息高收益為誘餌,吸引社會不特定公眾投資比特幣現金理財產品,并從中攫取高比例傭金。可見,涉比特幣犯罪已蔓延滲透到金融領域,尤其近年來較為流行的代幣發行(ICO)更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以比特幣為募集對象,規避金融監管,虛構翻新項目,實為詐騙他人錢財。

(三)錢幣交易成為洗錢犯罪新類型

比特幣具有的全球流通性和可兌換性為洗錢犯罪提供了新的“溫床”。在眾多洗錢方式中,“跑分平臺”受到犯罪分子的廣泛青睞,已成為上下游非法資金流轉的黑灰產業鏈。犯罪分子通過創設非法網站,吸引用戶注冊并租用收款二維碼,實現為上游犯罪洗錢。如[案例四]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溫某某、郭某某等七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4]。被告人溫某某伙同郭某某、常某某等人使用手機通過“火幣”“庫幣”“比特幣”等軟件,多次使用自己和用他人身份開設的支付寶賬號、銀行卡以購買、出售虛擬幣的方式進行“跑分”,涉案金額高達 900 萬余元,致使上游犯罪難以查處,損失難以挽回。

(四)虛假交易成為詐騙犯罪新套路

犯罪分子或以“代炒幣”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并非法占有比特幣,或以“充值投票”為幌子騙取被害人以比特幣方式投資,或搭建虛假交易平臺人為操縱漲幅,引誘被害人買進賣出,詐騙手法花樣百出,騙術隱蔽難被識破。如海淀檢察院辦理的邵某某等三人詐騙案。該三人創設幣土豆網站,并策劃充值投票活動,即以比特幣充值的方式,換取對其他虛擬貨幣交易的投票權,排名前三的虛擬貨幣可以上市交易,并承諾事后返還比特幣,后嫌疑人操縱投票數量、制造服務器宕機假象,將被害人投資的比特幣據為己有。

(五)“監守自盜”凸顯行業防范漏洞

比特幣的犯罪分子從業背景更具行業特性,特別是近年來互聯網企業內部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監守自盜的行為已屢見不鮮。如仲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5]。被告人仲某某系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的系統管理員,掌握公司內部所有系統的管理員權限,后使用 TEAMVIEWER 軟件遠程控制公司電腦, 使用 ROOT 權限進入該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務器,在比特幣錢包程序中插入代碼后,將公司 100 個比特幣轉移至個人錢包,造成該公司經濟損失,部分比特幣難以追回。又如,海淀檢察院辦理的安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6]。被告人安某在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服務器運維管理人員期間,利用其負責維護公司搜索服務器的工作便利,以技術手段在公司服務器上部署“挖礦”程序,通過占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硬件及網絡資源獲取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后將部分虛擬貨幣出售并獲利。

Tether Gold(XAU?)將上線土耳其加密貨幣交易平臺ICRYPEX:1月9日消息,Tether宣布,Tether Gold(XAU?)將上線土耳其加密貨幣交易平臺ICRYPEX,ICRYPEX 用戶可以交易XAU?,其代表在瑞士金庫中持有的實物黃金的所有權。[2023/1/10 11:02:57]

二、涉比特幣領域刑事治理難題及成因分析

近年來該領域犯罪頻發,集中體現在犯罪分子或通過編寫代碼、增刪應用程序非法獲取比特幣,或利用其支付結算功能掩飾上游犯罪,作案手段隱蔽化、作案方式智能化致使偵查取證困境重重、司法面臨嚴峻挑戰。破解亟待解決的治理難題,不僅涉及對比特幣實質屬性的分析研判,更涉及對其法律適用、罪名判定、偵查取證等實務層面。

(一)對比特幣屬性的認知差異成為司法重要分歧

針對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問題,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認為其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另一種認為其為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由于認知基點的不同也導致司法實務中對該類犯罪觸犯罪名的不同認識。比如對于盜竊比特幣的行為,有的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有的認定為盜竊罪。而這一司法爭議伴隨著比特幣從產生到發展的全過程,裁判分歧不僅僅體現在全國各地的裁判差異上,也體現在同一法院對相似案件的不同處理結果上。政策文件的演變,從《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對比特幣貨幣屬性的否定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對其“虛擬貨幣”地位的肯定,可見比特幣已不再局限于一般意義上的數據,而是兼具了“經濟型”“價值型”的財產屬性,但是否應完全納入到虛擬財產的大范圍中,司法實務界的爭論遠未結束。盡管部分裁判文書仍認為虛擬財產僅屬于計算機數據,但筆者認為,在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前提下,認定計算機相關犯罪將導致量刑畸輕,是否具有懲治意義也需要進一步考究。而對于涉及侵財類犯罪的刑法理論,也尚需要在虛擬貨幣的背景下進一步加以變通和擴充。

(二)資金鏈追查困難成為偵辦案件的主要掣肘

囿于比特幣自身的獨特屬性,犯罪分子通過交易平臺實現錢幣交易,導致司法追查障礙重重。鑒于國家間貨幣監管制度、金融運行規則迥異、非法資金一旦流入他國金融系統將使得資金追蹤難度大大增加。

1. 比特幣的匿名性為犯罪分子隱藏身份提供了便利。由于比特幣的密碼編碼和對等網絡結構,其設計機制不需要用戶提供識別或者驗證,部分交易平臺僅限于辨別身份證的真偽并未做實質審核,致使洗錢者通常冒用他人身份證等虛假信息在交易平臺上注冊賬戶并購買比特幣,后利用他人電子郵箱注冊比特幣錢包并實現流轉。比如目前較為有名的幣安網站,用戶注冊僅用郵箱即可,只在交易時才需要實名制。此外,比特幣隨機生成公鑰私鑰且可以“一次一密”,來實現所有權的頻繁轉移,用戶亦可同時擁有多個賬號,因此在僅能顯示電子錢包地址和轉移數額的前提下,難以將比特幣交易地址與賬戶實際控制人聯系起來,犯罪真實身份得以隱匿、可疑交易難以被追蹤、控制與鎖定。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舉證也面臨諸多困境,由于下載錢包客戶端不需要進行任何實名認證,致使被害人是否系合法持有者也難以確認。

2. 比特幣多對多的交易屬性,導致資金鏈多線條交織、資金摻雜不清、資金流向難查實。犯罪分子一旦將非法資金注入渠道中,便通過比特幣“混合”技術,進行多層次、復雜化的兌換交易,以此來模糊比特幣的原始來源以及與支付賬戶之間的聯系,使得洗白的比特幣得以再次在經濟領域中流通使用。比如,?海淀檢察院辦理的邵某某等三人涉嫌詐騙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過頻繁更換比特幣錢包,最終將獲取的比特幣分層多次轉移。

Goblin Sax收購即時貸款應用Fluid:金色財經報道,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Goblin Sax 收購了即時貸款應用Fluid,該應用程序將更名為 Goblin Lend。以在其現有的點對點 NFT 借貸服務之外構建該產品。[2022/11/2 12:10:35]

3. 比特幣交易的全球性及迅捷性,使其脫離傳統的金融監管,交易跨境性十分明顯。其交易系依靠軟件自動完成,在短時間內可完成大量復雜的資金流轉,極大地增加了調查難度。此外,由于對境外金融機構的鞭長莫及、對境外資產追查的應對乏力,也增加了執法機構確定可疑用戶和獲取交易記錄的難度。

(三)傳統電子取證手段難以適應指控犯罪要求

通過對五年來不捕案件的分析,筆者認為之所以難以在第一時間鎖定嫌疑人、難以及時搭建犯罪全鏈條、難以追查資金下落,這其中除了有比特幣特殊屬性及跨境取證困難等客觀因素影響外,偵查經驗不足、審查技術薄弱、取證方式不完善等也嚴重制約了電子證據調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披露的網絡犯罪大數據來看,網絡犯罪已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利益鏈條:上游提供技術工具、收集個人信息,中游實施詐騙等網絡犯罪,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資金。特別是在信息技術迭代升級、犯罪手段花樣翻新的背景下,傳統電子取證方式遭遇瓶頸,面臨電子證據存證難、有效犯罪信息固定難、提取有效信息難、證據效力受質疑的困境。在涉比特幣案件中,偵查機關抓下游易、抓上游難,缺乏強有力的證據將提捕嫌疑人與比特幣操縱人員建立實質關聯,即便后續進行系列補證,也因錯過最佳調證時機使得犯罪分子逃避偵查。

電子證據的提取與固定是此類案件偵破的首要關鍵,也將影響全案的整體走向和犯罪事實的最終認定。如侵財類案件中,涉案人員的虛擬貨幣錢包、虛擬機器軟件及移動設備、網絡瀏覽記錄及緩存等不同載體記錄的電子數據都可能與比特幣存儲、轉移過程以及竊取或騙取手段息息相關。如科技類案件中,從犯罪嫌疑人操縱計算機到竊取數據、植入病再到比特幣轉移變現等,電子證據不僅貫穿犯罪全過程,更是始終與嫌疑人身份鎖定、行為軌跡確立、犯罪場景還原等方面密不可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電子證據具有易失性、時效性、易篡改等特點,如果沒有及時提取和保全電子證據,一旦原有存儲介質被破壞或滅失,?通過技術手段很難恢復,勢必會給偵查帶來極大困難。

此外,偵查人員對電子證據的提取程序是否有瑕疵,也將對庭審中能否順利指控產生重要影響,比如在科技類案件中,電子數據的來源及制作過程是否排除了他人篡改數據的可能,提取到的電子痕跡是否系嫌疑人的自主操作也將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四)價值認定成為涉比特幣侵財類案件的審查難點

司法實踐中對比特幣價值的認定存在較大分歧, 特別是在侵財類案件中標準不統一,不僅體現在全國范圍內各地裁判認定的不同,也體現在同一地區對同類案件認定的不一致。這其中一方面要考量個案具體實際和侵權模式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與新技術維度下司法人員的法律認知差異有關。經梳理海淀區檢察院近五年案件發現,雖然大多數以科技類罪名訴判,但仍有一例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并獲法院判決,而且其他地方以盜竊罪、詐騙罪定案處理較為常見,由此對比特幣價值的統一認定顯得尤為重要。

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其價格有著劇烈的浮動空間,這為司法認定帶來極大難度。筆者認為,對比特幣的價值認定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考量:被害人的購買價格、比特幣交易平臺顯示的價格,專業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意見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銷贓數額。但具體采納哪一種認定方式,司法實踐面臨很大分歧。若以交易平臺的價格來認定,由于比特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比率時刻處于浮動、且同一天也會有很大波動,僅以案發時價格來認定仍難以解決該問題。若以銷贓價格認定,并非所有犯罪都有銷贓環節,且銷贓數額會低于實際市場價格。若以案發地價格鑒定部門出具的認證意見確定涉案金額,面臨的一大難題就是缺乏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比特幣進行價格鑒定,亦很難被法庭采信。在我院辦理的潘某敲詐勒索案中,即是采納被害人購買價格作為犯罪金額,且由于嫌疑人多次采用同一手段實施犯罪,亦能滿足“多次敲詐勒索”事實的認定。

美國銀行:幣安將從BUSD供應量的增加中受益:金色財經報道,Binance決定將三種穩定幣USDC、TUSD和USDP的所有現有余額和未來存款轉換為BUSD可能在短期內產生有限的額外收入,但美國銀行(BAC)周四在一份研究報告中表示,從長遠來看,這可能會產生更大的影響。報告稱,自動轉換可能會使BUSD的供應量增加多達9.08億美元,因為USDC供應量的2%(8.98億美元)和USDP供應量的1%(1000萬美元)在幣安上。美國銀行認為,隨著交易所用戶對比特幣越來越熟悉,以及跨應用程序增加對它的更多支持以試圖吸引用戶,BUSD供應量在長期內有可能大幅增加。Binance將從其供應量的增加中受益,因為它能夠將支持穩定幣的額外儲備投資于現金等價物,如美國國債和由國債擔保的隔夜貸款,以獲得利息收入。[2022/9/9 13:19:56]

(五)監管薄弱引發涉比特幣犯罪向國際蔓延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針對比特幣交易平臺的管理辦法及反洗錢規范。2013年12月3 日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圍繞比特幣洗錢風險的防范提出了兩方面要求,一是要求交易平臺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一旦發現可疑交易須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另一方面要求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其轄區內的交易平臺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比特幣交易平臺予以重拳監管,國內相關平臺已相繼關閉。

盡管如此,該領域犯罪仍屢增不減,黑灰產業成為首要保護傘,犯罪手段花樣翻新、資金鏈條蔓延國外、案件追查障礙重重、各種犯罪交織錯綜等都使得現有法律應對疲軟乏力,難以從源頭處及早遏制犯罪。比特幣不僅可以脫離傳統的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清算系統,而且其國際流通性特點意味著任何人可以在任意地點接入任意一臺電腦即可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如果比特幣服務提供商位于反洗錢監管薄弱的地區,將進一步導致虛擬貨幣交易信息更加碎片化,增加資金追查的難度。需要重視的是,一些案件中的犯罪地、犯罪分子的身份及登陸地點無法確定, 致使傳統刑事管轄面臨諸多困境,且各國法律規定差異明顯、保護力度參差不齊,也將導致追訴結果不同, 從而引發管轄權上的沖突。

(六)涉比特幣犯罪多樣化對精準適用法律提出新挑戰

如前文所述,比特幣不僅成為、洗錢、走私、涉稅、金融詐騙等犯罪的工具或者手段,還可能成為侵財類及集資類犯罪的行為對象。比特幣牽涉犯罪種類之多、觸犯法益之復雜、社會危害性之大、理應引起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重視。

對于涉比特幣犯罪的司法爭議,既集中在對比特幣法律屬性的不同認識上,也集中在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上。對于通過科技手段竊取或騙取比特幣的行為如何做刑法評價,系構成普通侵財類犯罪還是科技類犯罪?特別是近年來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的代幣發行(ICO)的行為,由于投資人可以用比特幣代替法幣進行投資,這種非法集資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對于經手管理比特幣賬戶或者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的維護人員,其非法占有比特幣的行為能否構成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因此對“占有轉移”的認定標準、既遂形態的認定、法律性質的判斷,此罪和彼罪的厘清等一系列問題,都將對傳統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提出嚴峻挑戰。

美國CFPB 成立新的創新部門以明確現有規則:金色財經報道,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正在用一個新的單位取代其創新辦公室,以支持一個更廣泛的倡議。新的 \"創新和競爭辦公室 “將取代以前的創新辦公室,該辦公室主要分析需要對個別公司進行特殊監管的領域。該辦公室的任務是處理無行動函的申請和監管沙盒的條款。根據監管機構的公告,新辦公室將 “分析開放市場的障礙,更好地了解大公司是如何擠壓小公司的,舉辦孵化活動,并在總體上使人們更容易轉換金融供應商\"。新的辦公室不是專注于對個別創新者的補貼,而是尋求廣泛促進創新。

該公告沒有具體提及加密貨幣,但該辦公室在上個月援引《多德-弗蘭克法案》中一項基本上未使用的條款時為進行更多干預奠定了基礎,使其能夠監督從事面向消費者的金融服務的“非銀行機構”基于潛在風險,該規則將于本周生效。(the block)[2022/5/25 3:39:51]

三、應對涉比特幣領域犯罪的對策及建議

梳理總結海淀區檢察院近五年該領域辦案情況, 部分案件在審查逮捕期間因證據存疑、定性爭議,未能進入隨后的訴訟環節,甚或雖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但公檢雙方在案件定性上存有較大分歧。究其原因既有偵查方向偏差、犯罪預判不足、調證不充分等因素影響,但毋庸諱言的是,司法機關普遍面臨著現時刑法理論如何應用于新型案件辦理、傳統技術取證如何有力指控犯罪等瓶頸制約。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為切入路徑尋求突破:

(一)依托新型技術手段,實現非法資金全鏈追蹤

相較電信網絡詐騙類案件,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中亦存在追查鏈條長、可疑資金混同、轉移過程復雜的特性,近年來對資金鏈條的追蹤成為辦理該領域案件的痛點和難點。利用買賣比特幣洗錢、通過多次轉賬將資金轉移過程復雜化,在增加追蹤和監測非法資金流動難度的同時,也倒逼我們探索運用新技術手段創新資金追蹤模式、重新搭建資金鏈體系。

筆者認為,通過地址分析、鏈上監控來鎖定用戶身份、確定偵查范圍系偵破該類案件的首要前提。雖然比特幣使用者可以生成任意多的地址來隱匿身份, 但比特幣在區塊鏈上的存放、使用、交易以及變現都有跡可循。辦案機關通過對比特幣錢包關聯注冊信息的追蹤,對網絡 IP 地址、MAC 地址的分析,對聊天記錄、瀏覽痕跡的提取,對服務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的解析等,依然可以找到線索進行追查,劃定犯罪分子的落腳點范圍。

紓解難題還需從基底技術入手,要充分利用區塊鏈技術,結合時間節點、資金數量和流向,提升交易圖譜分析能力,通過數據挖掘、數據碰撞等方式找到關聯線索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第一,運用技術輔助辦案,與專業區塊鏈分析機構開展合作,在查閱區塊鏈上虛擬貨幣賬戶信息、歷史交易數據的基礎上查清涉案賬戶間的虛擬貨幣轉移過程。如在辦理邵某某等人涉嫌詐騙案中,充分借助外腦力量,與區塊鏈大數據分析公司率先合作,通過對區塊鏈的合理追蹤,打通了大部分資金轉移環節。第二,向比特幣交易平臺調取詳實交易數據。由于區塊鏈上公開的比特幣交易數據無法體現同一交易網站上的內部交易數據,特別是在比特幣“多對多”的交易模式下,平臺內部的資金流混同成為一大障礙,因此調取平臺內交易數據具有關鍵意義。第三,開展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有效紓解資金追查堵點。在洗錢類案件中,犯罪分子一般經過多重幣幣交易、錢幣交易的環節,其中常通過銀行卡與第三方支付賬號綁定完成交易,因此調取第三方支付賬號后臺數據對于查明賬戶交易信息、確定涉案資金走向很有助益。綜上,筆者建議要運用新科技對抗新犯罪,借助區塊鏈等科技手段,利用信息流、資金流挖掘上線、追蹤資金去向,以此實現對涉案人員的全網打擊、犯罪事實的精準指控。

(二)創新電子存證模式,有效破解偵查取證難題

通過梳理不難發現,該領域案件犯罪類型多,涉案人員雜,隱蔽性極高,打擊難度大,如何精準突破實現全鏈打擊,電子證據的提取和固定是重中之重。這不僅需要從法律層面研判,更需要從技術層面予以考量。在該領域案件的審查辦理中,無論是對嫌疑人身份的鎖定、資金鏈條的追蹤,還是對涉案比特幣的扣押,每一環節都對電子取證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較高要求。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優質科技產品應用于案件偵查和電子取證工作,一些企業已經創新研發出針對虛擬貨幣犯罪的電子數據取證、存證產品及分析技術,這對于我們傳統司法辦案模式無疑提供了專業支撐和科技引擎。比如偵查部門能夠運用先進技術和信息對儲存在服務器中的數據進行破解,通過提取分析 IP 地址、服務器、相關聊天記錄鎖定犯罪分子從而有效提高電子數據取證效率。在運用區塊鏈技術對資金鏈條查證的過程,對涉案交易數據進行充分提取的過程如何保證數據保存的完整性,在與交易平臺及第三方支付機構調取交易數據后如何進行電子數據的再梳理,這些不僅對電子證據取證實體性提出要求,更對程序正當性提出較高標準。筆者認為,要充分規范現場勘驗過程和存儲介質使用,由具備足夠專業技術的人員對電子證據進行提取固定,必要時由第三方機構給予技術配合和智力支持。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對涉案比特幣扣押過程中如何保留其虛擬屬性和法律屬性的統一,如何確保扣押實質有效、扣押程序嚴格合法,這些都對機關電子取證方式提出新的考驗。由于比特幣虛擬性、中心化、分布式的屬性,其以存在每個網絡節點上的賬單維持系統運轉,如果想要凍結某個人的比特幣賬戶,就必須控制所有節點,這將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如若機關不在第一時間對涉案比特幣進行控制, 犯罪分子會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鑰私鑰將比特幣轉移至境外。針對這一難點,我們在辦理邵某某等人涉嫌詐騙案中,基于比特幣獨特屬性創新傳統扣押模式, 嘗試性地確立了一種新型扣押模式,即由機關生成并提供比特幣地址,犯罪嫌疑人將其賬戶內的比特幣轉移至該地址,在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將不再掌握最終賬戶的公鑰私鑰,由此不僅避免了涉案比特幣被轉移的可能性,也利于機關及時收繳藏匿的比特幣并予以合法控制。

(三)著眼犯罪模式差異,審慎認定比特幣價值

比特幣的價值評估問題不僅牽涉被告人的刑罰裁量,也涉及被害人的損失計算以及追贓挽損等問題。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件都有其顯著特點和價值評估模式。筆者認為,在參照傳統侵財類案件價值認定模式的同時,需要從個案犯罪特點、明晰犯罪階段、實際占有狀態、比特幣存儲載體等多維度進行研判。

基于此,對比特幣價值的司法認定可從幾個層面進行考量:第一,若被害人被動交付或被竊取騙取存儲于錢包內的比特幣,或者嫌疑人系以后買方式而取得比特幣,可以購買價格作為認定基礎,以案發時比特幣交易價格為參照依據。相較交易價格的極不穩定性,購買價格有交易記錄佐證,更易被采信,如潘某敲詐勒索案遂采用該種認定方式。第二,若比特幣已經較長時間存儲于交易平臺上,且被害人購買記錄無法調取的情況下,雖然其后經過嫌疑人在多個平臺網站,以及平臺與錢包間的多次轉換仍沒有實現法幣兌現,可以案發時交易價格為認定基礎,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比特幣價格波動幅度較大、且沒有相應的換算交易機制,其在同一交易平臺的不同時間段,也會有明顯漲幅,因此以市場交易中間價格作為評估標準更為合理。第三,部分案件中嫌疑人將非法占有的比特幣進行了最終兌換,且有銷贓記錄予以佐證,此種情況下以嫌疑人的銷贓數額認定較為客觀。第四, 參照我國侵財類案件中價值認定方式,如被盜財物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但筆者認為目前并沒有對比特幣價值進行鑒定的專業權威機構,且《價格認定結論書》能否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出具依據是否客觀,評估結論是否客觀有待考證,也是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需要結合個案情況綜合論證。

然而,以上幾種評估模式仍不能涵蓋所有案件,以通過挖礦而原始取得的比特幣為例,其價值就由于涉及挖礦設備成本、用電成本等多種因素制約而面臨認定上的難題。

(四)構筑社會共治格局,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

近年來,檢察機關在依法打擊該領域犯罪上已經積累了一定經驗,從各省的已生效判決上來看,檢法在定性及法律適用上日漸達成統一。但相較比特幣日漸迅猛的發展態勢、層出不窮的犯罪形式、迭代更新的犯罪手法,檢察機關在精準打擊新型犯罪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筆者建議,檢察機關要做好網絡信息技術與刑法原理的實務嫁接,依托科技案件專業化辦案優勢,結合個案發案特點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特別是對于公檢認定不一致案件,要及時溝通研判,引導機關規范電子證據調取;對于新型犯罪原理研究方面,要借助專家力量,補強打擊洗錢犯罪的能力短板;以個案借鑒、逐案溝通、類案總結的方式,就法律適用和量刑方面積極與法院會商研判,對案件高發地區要及早統一訴判標準, 在法律規制內合理拓展刑罰適用的邊界。

單一維度依賴刑事法規規則只能治標、尚難治本,積極應對該領域犯罪案件高發態勢,要靠刑事懲治開路,更要靠司法行政監管合力的構筑,前置法律法規的落實見效。雖然近年來國家出臺了系列政策性文件, 但運用比特幣洗錢仍處于反洗錢機制最為邊緣的地帶。筆者建議,在交易監管和防控風險方面,一方面執法機關要把監控重點放在比特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渠道上,通過銀行轉賬記錄等傳統手段進行監控,實現實時監管和數據共享;另一方面要加強對交易平臺網站的監管,其中對境外網站和服務器的監管尤為關鍵, 必要時要采取封鎖域名、更改訪問地址等方式減少訪問途徑。此外,近年來比特幣中介機構的興起不容小覷,部分交易網站雖然注冊地在境外,但仍以發布廣告等方式在國內從事買賣居間服務,致使買賣雙方在個人銀行卡間實現資金流轉,避開交易所環節形成了監管的空白地帶。由此,充分了解中介商的運作機制, 形成對中介商的有效規制,對于阻斷比特幣洗錢以及其他類型犯罪大有裨益。

與此同時,檢視目前涉比特幣犯罪案件的發展生態鏈,搭建行刑銜接機制、創新刑事路徑探索已經勢在必行。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積極開展密切合作,必要時由金融監管部門提供鑒定服務或者配合相關證據調取,逐一破解案件難點疑點問題,以此提升刑事案件辦理質效。梳理近年來該流域犯罪案件的典型發案特點、深入剖析掣肘新型案件辦理的瓶頸因素,凝聚社會普遍共識,搭建共防共治平臺更具突出意義。建議以日常交流互鑒、人才定期互動為契機, 充分改善涉網絡信息技術及金融復合型人才的稀缺局面,這對于突破傳統辦案思路、適應新技術發展更具長遠意義。

注釋:

[1]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京?0108刑初第215號。

[2]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京?0108刑初第725號。

[3]參見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魯?0203刑初第596號。

[4]參見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1)豫 16刑終第172號。

[5]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京?0108刑初第1410號。

[6]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京?0108刑初第80號。

本文轉載自中國檢察官公眾號,文章刊登于《中國檢察官》雜志2021年5月(經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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