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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虛擬貨幣違法犯罪的司法解釋或即將出臺_區塊鏈:O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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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P2P領域開始爆雷后,2019年最高法出臺相關非法集資類犯罪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明確了符合什么樣的條件,就涉嫌哪些違法犯罪。在具體司法解釋的框架下,機關對于涉眾型非法集資經濟犯罪進行了重點打擊,時至今日已經基本全部執行到位。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跟傳統的P2P非法集資有一定的相像,同時基本涉及了網絡詐騙、網絡傳銷、洗錢、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法經營罪、盜竊罪等行為。本文將一一進行分析。

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與P2P非法集資類案件有些雷同,也有一些新的犯罪手段及特征。其中,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的案例不少,但往往因為司法解釋與法律法規的相對滯后,無法完全定性,從而無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辦成鐵案。

同時,由于虛擬貨幣的一些匿名性等特性,導致在偵辦利用虛擬貨幣犯罪的案件中,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和資金鏈。在虛擬貨幣蓬勃發展的幾年間,由于虛擬貨幣具備一定的金融屬性,導致迅速的發展出了不同種類的虛擬貨幣的金融類衍生品交易,這些交易往往為詐騙、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了新的平臺和幫助。

成都鏈安:國內天穹數藏宣稱遭黑客攻擊,黑客利用虛假余額購買盜取用戶的藏品:5月17日消息,據成都鏈安“鏈必應-區塊鏈安全態勢感知平臺”安全輿情監控數據顯示,天穹數藏宣稱遭黑客攻擊,藏品售價異常高達近千萬元。根據平臺公告稱:平臺數據遭遇大量惡意攻擊,黑客利用虛假余額購買盜取用戶的藏品,導致數據異常,目前已恢復,平臺已第一時間報警處理。成都鏈安安全團隊初步分析,導致本次攻擊的原因猜測為:攻擊者通過傳統網絡安全攻破了平臺方數據庫,惡意篡改賬戶余額,導致大量用戶高價掛單仍可成交,最終導致數據異常。成都鏈安安全團隊建議:

1、 國內數字藏品平臺方在設計、實現和部署的過程中,要關注通信與網絡安全、主機安全、數據庫安全、移動安全等傳統安全領域,做好安全防護;

2、 國內數字藏品平臺方在運維的過程中,要做好金融風控的設計和實施,避免出現大規模資金異動而不自知的情況;

3、 數字藏品消費者在選擇交易平臺時,需要關注平臺合規風險,注意保障自身財產安全;

4、 數字藏品消費者警惕炒作風險和市場泡沫,避免泡沫破裂時造成財產損失。[2022/5/17 3:22:51]

自2017年P2P領域開始爆雷后,2019年最高法出臺相關非法集資類犯罪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明確了符合什么樣的條件,就涉嫌哪些違法犯罪。在具體司法解釋的框架下,機關對于涉眾型非法集資經濟犯罪進行了重點打擊,時至今日已經基本全部執行到位。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基本涉及了網絡詐騙、網絡傳銷、洗錢、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法經營罪、盜竊罪等。下面一一進行分析。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布風險提示:利用虛擬貨幣等形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上升:近期,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部分會員單位召開行業風險信息及特約商戶信息共享聯防工作座談會。針對當前支付風險總體態勢和變化特點,各會員單位應密切關注跨境賭博、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新手法,分析涉賭涉詐等資金交易新方法、新特征,嚴格按照支付監管制度和行業自律規范要求,采取有效管理手段和舉措,加強客戶和特約商戶事前、事中、事后環節全流程風險管理。[2021/6/9 23:24:17]

區塊鏈技術是一項嶄新的綜合計算機科學技術,同時也包含了許多金融屬性,從而誕生了虛擬貨幣。與以前的互聯網技術革命不同,每一個區塊鏈技術的創新和落地應用,在開發和立項過程中往往都會發行虛擬貨幣進行融資,而利用項目進行融資是利用虛擬貨幣詐騙的重災區。

我們在分辨真假項目的時候,需要注意幾點:

a、項目本身創始團隊的真實性及非匿名性

b、項目本身的開源開發進展及原創性

c、社群宣傳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名為“陽光果園”的手機應用利用虛擬貨幣包裝進行詐騙:“購買100棵普通果樹花費9900元,每棵果樹每日產生至少4.5元收入,一年的使用期內,100棵果樹可產生至少16萬元收入。”在年化收益超1600%的誘惑之下,一款名為“陽光果園”的手機應用以“認購果樹得收益”的方式受到部分用戶青睞。但實際上,該應用只不過是“碰瓷”各大植樹類軟件,把果實包裝成可交易的虛擬貨幣,通過傳銷、龐氏騙局等手段結合互聯網噱頭的“資金盤”。(澎湃)[2021/4/14 20:18:17]

d、項目描述的合理性

e、是否承諾虛擬貨幣未來的價值

f、項目商務合作的真實性

g、現貨交易及衍生品交易是否存在詐騙行為

h、是否存在社群傳銷行為

 i、定位國內主要負責人及做市團隊成員的相關信息及行為

 j、相關虛擬貨幣投資機構的投資及聯合項目方的相關行為

原則上,在上述十點中如果不涉及相關犯罪行為,則該項目不涉及刑事犯罪,可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行政監管。在此類案件偵查過程中,難點在于數據證據的調證和收集,數據鏈與犯罪嫌疑人的關聯性,涉嫌詐騙的證偽邏輯以及虛擬貨幣及區塊鏈技術的專業知識。

動態 | 四川雅安對利用虛擬貨幣實施詐騙的一犯罪團伙提起公訴:據川報觀察報道,近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縣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利用虛擬貨幣實施詐騙的一犯罪團伙提起公訴。經查,2018年11月底,該犯罪團伙打著區塊鏈的旗號,組建微信交流群,發行一種虛擬貨幣——漢唐幣。到2019年2月8日中午,漢唐幣交易平臺打不開,直播間網址一同消失,幾個客服同時失聯。[2019/11/3]

在國內實施經營活動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往往各自有各自的獨特發展思路,出現了差異化經營發展的趨勢。虛擬貨幣交易所往往以注冊在海外的方式,逃避國內的監管和管轄,或以海外某些地方的注冊牌照,作為其合法經營的保護傘。

《刑法》中規定非法經營罪主要有四種情形,第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第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第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第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日本五名男子涉嫌利用虛假交易所詐騙180萬美元后遭逮捕:據日經新聞今日報道,日本警視廳網絡犯罪對策科16日宣布,已破獲一起虛假加密貨幣交易所詐騙案件,并已逮捕以八木橋健太郎為首的五名嫌犯。據悉,該犯罪團體涉嫌利用虛假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從事詐騙行為,詐騙金額達180萬美元。目前,五名嫌疑人均表示自己是受人指使,拒不承認犯罪行為。[2018/4/16]

其中第三第四條是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所最為貼近的偵查方向,有些虛擬貨幣交易所為了逃避相關法律風險,會將OTC所謂出入金業務轉包給第三方,以逃避責任,因為,偵查OTC第三方是否與交易所存在利益關聯及業務關聯,是偵查的重點。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所因為其平臺的交易而產生的相關群體事件以及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也可以作為偵查的重點抓手。

另外,即便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中的出入金已經分包給第三方團隊及個人,這些OTC商家也同樣會涉嫌洗錢罪。

OTC承兌商可以分為大宗場外承兌和場內承兌,通常大宗場外承兌商涉嫌洗錢嫌疑更大,其中包括明知違法所得還幫助承兌的,對承兌對手身份信息記錄核實不全的。場內承兌是指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中的登記承兌商,一般來說這些承兌商在交易平臺上架前是通過了交易所的身份核對KYC信息。這些承兌商一般在承兌業務之前,會和對手進行詳盡的視頻核實及身份核實,偵查工作相對較容易開展。

幫信罪是基于《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設,作為《刑法》第287條之二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幫信罪作為新型犯罪定型,彌補了除洗錢罪外的產業鏈犯罪的空白,除了OTC承兌商外,相關的交易平臺,虛擬貨幣投資基金,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DC提供商和技術開發團隊等,也將涉嫌此類犯罪。

其中,情節嚴重有以下七種: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關于虛擬貨幣交易所所涉及的網絡傳銷罪,主要針對于交易所的用戶發展架構,交易所其它產品或項目的用戶發展架構。

綜上所述,虛擬貨幣交易所所涉及的重點犯罪領域會更多的集中在網絡詐騙及幫信罪范疇,我們所熟知的交易所操縱幣價,插針,虛假宣傳,平臺幣銷毀等均涉嫌詐騙,通過現貨、期貨、挖礦等類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無論怎么包裝,同樣涉嫌網絡詐騙。在機關偵查過程中,不予配合及不能給予完整數據等行為,涉嫌幫信罪。

虛擬貨幣挖礦,除了采用POW機制的挖礦行為,已經嚴重威脅我國的電力供應穩定及碳排放政策以外,也存在著多種潛在犯罪行為。眾多挖礦公司及團隊,往往把自己包裝成存儲類數據中心,騙取相關優惠政策和補貼。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研究部署下一階段金融領域重點工作。會議由中共中央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金融委主任劉鶴主持,金融委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會議要求堅持底線思維,加強金融風險全方位掃描預警,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著力降低信用風險,強化平臺企業金融活動監管,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要維護股、債、匯市場平穩運行,嚴厲打擊證券違法行為,嚴懲金融違法犯罪活動。要嚴密防范外部風險沖擊,有效應對輸入性通脹,加強預期管理,強化市場監管,做好應對預案和政策儲備。

多數挖礦企業會將礦機及所謂云算力包裝成理財產品,以超過三層動靜態返利所謂誘餌,同時輔以預期高額回報,拉攏用戶投資。尤其以APP云算力產品的設計中,往往會存在后臺修改產出數據,暗扣等行為,實際產出與顯示產出不符等現象,這些現象均涉嫌詐騙、非法集資及傳銷罪。

除了比特幣挖礦之外,近期涌現出的IPFS(FileCoin)及相關存儲類虛擬貨幣挖礦,往往是這類犯罪的重災區。尤其在銷售礦機中的傳銷層級,虛假宣傳等行為,值得重點關注。

所謂虛擬貨幣量化交易,往往給用戶傳導的理念是包賺不賠,不會歸零的概念,在牛市賺錢,熊市賺幣的理念下,誘導用戶進行投資。虛擬貨幣量化交易往往會引導用戶進行單獨開發的APP,指導用戶人民幣入金,推薦購買相關量化策略。

量化交易APP所涉嫌的犯罪行為主要包括虛假宣傳,操縱幣價及收益,給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提供流量入口分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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