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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政策出臺 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了?_比特幣:比特幣最新價格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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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虛擬貨幣監管政策密集出臺 是否受法律保護各地法院態度不一

對于虛擬貨幣交易以及挖礦的監管態度,政策法規也愈發清晰。虛擬貨幣挖礦被禁,銀行與支付機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也將保持嚴格監察。那么,公民持有的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呢?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年關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裁判案件達到了86件,關于虛擬貨幣投資委托合同案件超過了40起。從這點可以看出,許多投資虛擬貨幣的投資者是通過委托給他人來進行投資的,而自身對于虛擬貨幣的認知以及投資風險或許只是霧里看花。

從一部分法院審理判決文書看,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的持有和個人之間的流轉,但是并不受到法律保護,訂立的投資委托合同無效。但是一部分法院判決中也提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是一種特殊的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國家一直明確要求打擊非法代幣發行融資,很多項目方似乎并未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約束,許多發行代幣的幣圈項目方仍舊在市場自由交易。

聯邦政策專家:對加密的監管政策可能需要十年以上才能具體落地:6月18日消息,聯邦政策專家Dorothy DeWitt在最近參與的一場活動中表示,即使政策取得進展,規定可能需要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通過。制定規則需要很長時間,DeWitt并舉例了2010年發布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其最終規則直到2021年才通過CFTC,DeWitt說,讓那些對此事不感興趣、理解力有限并對非常復雜的問題感到害怕的人們達成共識真的很難。UCLA法學院教授JamesPark則表示,SEC在制定法規的同時,也面臨著與CFTC以及其他機構的司法管轄權爭奪戰。據悉,DeWitt曾擔任參議院前首席財務法律顧問和CFTC監管部門前主任。[2023/6/19 21:46:07]

# 被搶走的比特幣 #

近日,一起關于搶劫比特幣的案件宣判備受關注。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冒充生鮮送貨人員將朋友的妻子駱某某騙至停車場強行拉上車,至郊區采用暴力、威脅的方式強迫駱某某將其交易賬戶中的29.0004844枚比特幣和1258.04064枚以太幣轉出至梁某的交易賬戶中。不過1天后梁某、袁某報警自首,11月2日,三人被樂山陸續抓獲。?

CCI首席監管官:加密貨幣已到達美國監管政策制定的門檻:金色財經報道,加密貨幣創新委員會(CCI)首席監管官兼總法律顧問Linda Jeng表示,一般來說,美國監管機構不會涉足一個新生的市場,但“現在加密貨幣終于得到了很多關注,這意味著我們實際上已經達到了對政策制定者和監管機構來說至關重要的門檻”。對于CBDC,Jeng說,美聯儲已要求國會授權開始開展此類項目,雖然尚未獲得批準,但仍在繼續試驗該技術。

她認為,美聯儲發行的CBDC最有可能從一種直接的批發型貨幣開始,然后由私人發行的穩定幣在上面運行。 (Forkast)[2022/9/22 7:14:41]

在本案中,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認定,駱某某被搶走的比特幣價值264萬余元,以太幣價值334萬余元,合計598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梁某、王某某、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依據被告人自首、坦白、認罪悔罪、退賠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泰國數字資產運營商貿易協會計劃召開成員會議 討論泰SEC新監管政策:6月15日消息,泰國數字資產運營商貿易協會 (TDO) 敦促SEC重新考慮代幣禁令,尋求修訂,該協會總裁表示計劃召開一次成員會議,討論禁止數字資產交易所上市自己代幣的規則的影響。據此前報道,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批準一項指導方針,禁止該國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在某些情況下支持四種不同類型的代幣,包括NFT。(曼谷郵報)[2021/6/15 23:37:07]

關于本案,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刑委會執委、執業律師劉揚認為,本案是又一起價格認證中心對虛擬數字貨幣做出價格認定的案例。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提及,任何機構不得對虛擬數字貨幣提供定價咨詢服務。此后在全國已知的案例中,只有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鹽城相關物價局出具了價格認定意見,該案影響力和涉案金額與前面兩個案子沒有可比性,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仍然出具了認定意見,可以預見,這樣的情況會在全國形成趨勢,以后涉幣案件價格認定極有可能不再是障礙。本案中辯護人提到了虛擬數字貨幣的刑法爭議并沒有被法院采納,現有材料也無法看出辯護人是否對價格認定意見提出質疑,具體情況有待后續更多的案情披露。無論如何,在沒有變現的情況下,僅憑有爭議的價格認定意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畸重。

聲音 | 林子昊:STO是對監管政策和自由度以及掌控力的區別反映:金色財經10月27日訊,今日,蜂鏈實驗室Hive Chain Labs CEO林子昊在“499小姐姐加油站第十四期”接受訪談時表示,我把區塊鏈世界分為去中心化區塊鏈和半去中心化區塊鏈,前者是我們16年之前的世界,后者是16年之后,區塊鏈通過犧牲去中心化等屬性去適應傳統世界規則的一種“犧牲”。兩者沒有好壞,其實都是不同的利益資本的角逐罷了。但是我們認為,在過渡期后者會有很大的影響力,但是前者一定是代表未來先進技術的方向。所以我們會發現現在區塊鏈世界的割裂越來越大,傳統技術極客有自己的一套玩法,而現實精英中也開始用傳統金融、、經濟的玩法去詮釋他們的理解。最近很火的STO也是一個例子,各國對待區塊鏈的態度不同一樣,STO其實是對金融監管政策和自由度以及掌控力的區別反映。[2018/10/28]

劉揚坦言,公檢法機關辦案人員個體對虛擬數字貨幣價值有了更深刻的確認。以前相關虛擬貨幣的案件到機關報案,或是案件進入移送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公檢法的具體辦案人員從內心來講,是不太認可虛擬數字貨幣具有價值的,因此在是否批捕、是否起送和具體量刑的時候,其內心確認會不自覺引導將案件從輕處理。但隨著比特幣價格一再暴漲,此前不在意虛擬貨幣案件的辦案人員,現在甚至對虛擬數字貨幣案件夸大處理,導致辯護工作越來越難做,很多爭取不批捕、不起訴、適用緩刑的難度越來越大。

聲音 | 社科院尹振濤:需盡快研討出臺針對虛擬貨幣市場投資的監管政策:據新京報報道,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表表示,ICO被禁后,表面看沒有ICO方面的機構了,但這是個假象,很多ICO方面的投資人還是中國人。之前已有的監管手段,效果并不明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投資渠道或者關于這方面的宣傳并沒有關閉,這個市場還是很熱鬧。尹振濤提出,要規范圍繞虛擬貨幣及相關領域開展的廣告、宣傳和推廣行為,規范自媒體及其他信息發布平臺。他還建議盡快研討出臺針對虛擬貨幣市場投資的監管政策,加強信息披露、行業準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2018/8/23]

“隨著國家監管政策的不斷出臺和刑事打擊力度的加大,目前不排除被過度打擊的可能性。從我代理的多起幣圈刑事案件中,其中不乏關于ICO的、DAPP等比較新穎的案件,說明司法機關的打擊力度確實在不斷加強。同時,一些項目的經營模式也帶有天然的原罪,即便項目本身是具有區塊鏈實際應用的,但慢慢就被玩出格了。”劉揚分析指出。

# 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

是否受法律保護?#

今年5月份,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起關于虛擬貨幣案件的民事判決書中提到,本院認為,本案應對比特幣的法律屬性作出評價,只有比特幣具有虛擬財產屬性,原告依此才享有相應的財產權利及請求權的基礎。

該法院分析,首先從價值上看,比特幣的生成既需要投入物質資本用于購置、維護專用機器設備及支付機器運算損耗的電力資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該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抽象的勞動力,同時比特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并產生金錢上可計算的經濟收益,因此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和價值性。其次從稀缺性看,比特幣的總量恒定為2100萬個,其供應受到限制,作為資源獲得具有一定難度,無法隨意獲取,因此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稀缺性屬性。第三從可支配和排他性上看,比特幣的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占有、使用并獲得收益,比特幣可以被轉讓、分離,已具備財產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綜上,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權利客體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雖然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應賦予其作為虛擬財產或商品的合法屬性,因此對于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商品的屬性及對應的財產權益應予以肯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于比特幣等虛擬財產的持有并未作出禁止性規定,亦應給予保護。

不過在今年4月份的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關于虛擬貨幣案件的民事判決書中卻提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指出,從《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經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6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關于虛擬貨幣投資的民事判決書中,同樣提及“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使用虛擬貨幣進行投資和交易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

在安徽省池州市的案子中,上訴人楊超越將涉案泰達幣交由被告人朱明霞代其投資,這種委托行為系無效行為。本案案件當事人楊超越委托朱明霞用于投資的“USDT”中文名“泰達幣”不是當局發行貨幣,而是一種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相關規定精神,實質上是禁止了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以及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故而案件當事人楊超越委托朱明霞進行泰達幣投資XPO項目,該委托合同的目的非法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了公序良俗,從而亦導致了委托合同無效。

不過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無需返還,由于上述文件雖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卻并未對其商品屬性和財產價值予以否認,《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上面幾個案例判決可以看出,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持有比特幣應當予以保護。江蘇省還是安徽省的法院判決中,雖然認為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是也提及“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的內容。

劉揚律師認為,無論是比特幣、以太坊還是其他虛擬貨幣,依照當下的法律法規,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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