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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并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二、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銀保監會金融機構監事:國內挖礦難以完全禁止 本次監管主要針對企業:6月6日消息,銀保監會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正局級監事陳偉鋼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可以說是全面封殺,其實三年多前就禁止了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交易,目前境內沒有任何一家交易所。
陳偉鋼說,國內的挖礦仍難以完全禁止,這次主要針對企業挖礦行為。可以通過收入與支出端的財務審計實現管控,如企業挖礦最終一定會體現為營收、利潤增值,如果一部分利潤屬于挖礦得來,可以不允許企業入賬,通過這樣的方式可以封堵企業的挖礦行為。一些個人購買礦機挖礦,特別是在一些水電較為豐富的地區挖礦,如何封堵還有待下一步觀察。但相當于砍掉大戶,剩下的小戶雖然數量很多,但是總量不大。
陳偉鋼說,比特幣甚至不算一種投資品,只能算是一種“炒作品”,國外的比特幣交易更多是一些機構、財團間的游戲,但在中國以散戶投資為主。就像此前的P2P,其實在英國、美國等國家出現的時間比國內早,但是P2P在中國最頂峰時參與的人群范圍非常廣,這次炒作比特幣也是同理。關于國外的合規化趨勢,陳偉鋼認為,國外可以存在的東西不意味著在中國也有存在的合理性。(中國新聞周刊)[2021/6/6 23:15:55]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測,依托行業自律機制,強化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要及時按程序采取限制、暫停或終止相關交易、服務等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觸達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做好涉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聲音 | 李鳴:“國內要發布區塊鏈行業標準”系誤讀,實則將發布區塊鏈術語國際標準:就“國內將于年底發布區塊鏈標準化定義”的消息,李鳴回應稱,該報道中提及的年底發布國內區塊鏈標準化定義說法為誤讀。李鳴透露:有關區塊鏈和分布式技術術語的國際標準可能在今年年底發布,主要闡述區塊鏈的基本概念。而國家標準方面目前有一個立項標準,名為區塊鏈參考架構,該標準將主要涉及到區塊鏈系統里面的基本功能組件,對區塊鏈系統應該具備哪些功能、組件進行標準定義。國家標準目前正在編寫當中,并將于今年年底報批。[2019/4/11]
互聯網平臺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三、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防財產和權益損失
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要珍惜個人銀行賬戶,不用于虛擬貨幣賬戶充值和提現、購買和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以及劃轉相關交易資金等活動,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
聲音 | 張瑞東:委內瑞拉石油幣無法解決其國內惡性通貨膨脹的實質問題:浙江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區塊鏈研究室主任張瑞東在接受金融界采訪時,針對委內瑞拉以政府層面發行加密貨幣的問題表示:一個國家是否會以政府名義發行加密貨幣,主要看國家的政策。但總的來講需要關注幾個層面,首先,從尋找新的創新前沿的角度看,國家會有推行政府信用加密貨幣的動機,因為這樣的系統易于經濟政策執行,且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可能為國家提早開啟下一波的技術創新的浪潮。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會從國家層面推出加密貨幣,從以往的經驗看,政府監管對于加密貨幣的進展采用最大程度降低本國金融風險的方式。委內瑞拉石油幣的誕生即為政府的抱佛腳行為,因為國內的惡性通貨膨脹已經無法控制。而且發行了加密貨幣也無法解決實質問題,加密貨幣相比法幣只具有技術上的優勢,無法解決實體經濟中的貨幣超發以及實體經濟本身薄弱的問題。甚至可能會導致部分投機人群或國家特權階層利用加密貨幣進行財富再分配。[2018/12/2]
四、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各會員單位要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監管要求,恪守行業自律承諾,堅決不開展、不參與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三家協會將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監督,發現違反有關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的,將依照相關自律規范對其采取業內通報、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門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送機關。
精選 | 宿遷工商局與京東聯合發布國內首個電子營業執照區塊鏈應用:9月18日,宿遷工商局與京東集團聯合發布國內首個電子營業執照區塊鏈應用,這是國內首個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的平臺認證所需資質與監管部門認證數據之間的互通,也是助力企業全面數字化轉型中邁出的一大步。電子營業執照區塊鏈應用上線后,未來商戶在入駐京東平臺時,通過京東區塊鏈技術使各方數據實現互通匹配,將大大縮短商戶入駐所需資質材料的審核時間,減少人工審核的時間成本,協助監管部門實現數字化管理。[2018/9/18]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2021年5月18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六十五條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銷毀非法制作、發售的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能確定違法金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3、《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國內礦場問題以及針對性的處理方法:國內礦場有兩個主要問題:1、大幅減少了地方電力進入國家電網的規模,減少國家電網收入;2、民間資金投資挖礦囤幣繞過了資金監管。
簡單的處理方式是一刀切關掉,針對性的處理方法是:1、禁止國家電網之外的挖礦供電;2、挖礦所得虛擬幣必須賣給國家授權的合規機構。這種方法會大幅提高國內挖礦成本,減少挖礦收益,降低競爭力,前景不容樂觀。[2018/1/4]
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準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于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臺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并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
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各類金融行業組織應當做好政策解讀,督促會員單位自覺抵制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及“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遠離市場亂象,加強投資者教育,共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4、《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范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范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于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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