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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朋友向我們咨詢USDT交易的相關風險。颯姐團隊認為,目前,對于USDT交易中相關合同的效力等問題,盡管各地法院認定傾向和裁判理由不同,但總體來看風險較大。本文將分析涉USDT民事糾紛的種類及各地法院的司法觀點,以期為各位讀者提示風險。
USDT的法律屬性、交易的認定
USDT中文名為泰達幣,是Tether公司發行的一種數字貨幣。Tether公司承諾USDT與美元可以1:1兌換,即?Tether公司每發行一枚USDT幣,其公司賬號就會存入1美元作為保障金,具有穩定兌換的特點。
根據我國《銀行法》規定,我國法定貨幣僅有人民幣,發行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禁止任何其他主體以任何形式發行的幣在我國市場上以法定貨幣的地位流通。央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央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私人發行數字貨幣和流通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屬性,任何由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均不享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地位在市場上進行流通。
聲音 | 律師肖颯:把幣還原成其本來的令牌功能等 也許還有一絲機會可以好好做下去:肖颯在新浪發表專欄文章《幣圈為啥還是那樣紅?》,文章表示,幣圈如果只是那個“炒作”和“割韭菜”的幣圈就一定會死的很難看。把幣還原成其本來的令牌功能,讓貢獻工作量的極客拿到未來技術使用的“預先授權”或者在一個商業王國將token當做宣傳、促銷的手段和方法,也許,還有一絲機會可以好好做下去。[2019/7/24]
《公告》禁止的行為是機構或任何個人從事代幣發行或融資,以及任何平臺從事代幣的兌換、買賣等中介業務,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但在《公告》、《通知》或其他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并未禁止投資者個人持有,也沒有明確限制USDT的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何為虛擬財產,在理論和實踐中具有不少爭議,《民法典》對此也沒有具體明確。USDT是否能夠認定為網絡虛擬財產,對其產生的財產權益應否受到法律保護,各地法院的判決傾向不同。
聲音 | 肖颯: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據人民網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人民網區塊鏈頻道采訪時表示,基于普通互聯網技術的區塊鏈垂直類傳統媒體或信息服務提供商,都不屬于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范疇。這類媒體、信息服務提供商仍屬于傳統的內容提供者,受網信辦其他規定及新聞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即使主體在國外,但在國內設有技術支持部門的,該技術組織同樣需要接受區塊鏈新規的規制。就數字貨幣交易所而言,從2017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起就被定性為非法,與本《規定》無關,《規定》主要約束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媒體和區塊鏈公司。
互聯網從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同理。新規一旦成為現行有效的規則,那么,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任何人不得編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訛傳訛。[2019/1/11]
USDT的民事糾紛種類及裁決思路
01民間借貸糾紛:公民個人在特定交易平臺上轉移USDT,不視為履行民間借貸出資義務。
聲音 | 律師肖颯:互聯網法院認可區塊鏈技術收集證據,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律師肖颯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在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也就是說,互聯網法院對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手段取證是認可的。關于如何送達的問題,肖颯指出,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這個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我們相信,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可以讓電子送達憑證更“可信”。[2018/12/24]
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的案例來看,對于此類案件裁判思路比較統一,法院均認為一方支付USDT后,對方出具收到相應人民幣的借條,支付USDT不構成交付,不屬于履行民間借貸出資義務,因此支付USDT的一方,請求法院支持收到USDT的一方返還人民幣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朱某、任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2020年8月25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過其網絡虛擬錢包,將USDT幣轉至任某的虛擬錢包。2020年9月4日任某給朱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朱某人民幣現金肆拾玖萬元整,一周后還清,逾期一天滯納金按5‰計息。法院認為,根據《公告》,USDT幣作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故在特定交易平臺上轉移USDT幣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履行本案民間借貸出資義務。
聲音 | 肖颯:智能合約將對法律行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據人民網消息,2018人民網區塊鏈技術秋季論壇昨日在北京舉辦。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她一直在關注區塊鏈對于法律產業的影響。雖然律師暫時不會失業,但在未來,當智能合約出臺以后,如果法律層面的執行工作都讓區塊鏈完成,這將對法律行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2018/10/24]
02勞動糾紛:用人單位以USDT形式支付工資是否受法律保護,各地法院裁判觀點相反。
觀點一:用USDT支付工資,違反《勞動法》和《外匯管理條例》。
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與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京0105民初63366號),某公司主張還向張某支付價值22200元虛擬貨幣,張某否認系支付的工資。法院認為,《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違反前述兩部法律規定,對某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
聲音 | 肖颯:幣價大跌大漲與ICO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好的項目需要融資,需要上交易所,獲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詐項目的項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過幣價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關系,便有幣價起伏,這是ICO項目發行方幾乎躲不開的一件事,與ICO本身的運作機理有關,幣價大跌大漲則與ICO項目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2018/9/8]
觀點二:USDT屬于網絡虛擬財產,雙方同意以USDT支付工資的,法律應予以保護,支付行為有效。
在上海市一中院審理的(2020)滬01民終12524號案中,王某和李某經協商后,王某以USDT的形式向李某支付月工資8000USDT,在轉賬時因操作失誤,將8,000打成80,000,王某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多打的72,000USDT。法院首先肯定了USDT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受法律保護。法院認為,USDT(泰達幣)為建立在數據上的虛擬物,權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換性,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征。且就雙方以USDT與美元等值替代人民幣結算李某報酬的意思表示來看,雙方對USDT具有財產權益亦認識和協商一致。其次,法院認為李某多收取的72000USDT**構成不當得利**,在認定李某已無法返還且并無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的前提下,認可了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中確認的USDT與人民幣的折價標準,判令李某返還相應的人民幣。
03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觀點一:USDT產生的債務系非法債務,故原告要求保護的利益系非法利益,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駁回原告起訴。
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認為,根據《公告》的規定,認為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觀點二:買賣USDT的合同無效,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起的風險由投資者處行承擔,原告對其基于該合同因操作失誤多支付的人民幣,應當自行承擔風險,要求被告返還法院不予支持。
觀點三:USDT具備財產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屬于虛擬財產,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有效,收取用于購買USDT的人民幣有法律上的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04買賣合同糾紛、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觀點一:買賣USDT、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違反《公告》,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持這一觀點的判決并不鮮見,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終3377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8705號民事判決書。
觀點二: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無效,且委托方無權向受托方要求返還支付的人民幣。
這一裁判觀點認為,根據《公告》,虛擬貨幣不是我國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資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后果和引發的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觀點三:買賣USDT的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根據《公告》,代幣發行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因此買賣USDT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告的規定,因此合同無效。
觀點四:買賣USDT的合同,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收取人民幣但未履行發貨義務的,守約方可以要求返還人民幣;收到USDT但未足額支付人民幣的,應當支付人民幣;未履行代買義務的應當返還相應人民幣。
寫在最后
從以上USDT糾紛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相關USDT交易風險較大。颯姐團隊在此提醒諸位讀者:第一,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以人民幣支付工資,盡管勞動者同意,也盡量不要以USDT的形式支付;第二,購買或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甚至完全風險自擔,給付的人民幣也無權要求返還;第三,在一些情況下,可咨詢律師,通過在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方式,選擇對己方有利的管轄法院,最大程度規避風險。
本文來自gourmetcrypto,作者為AliAtiiaa,并由鏈捕手翻譯。在牛市期間,加密行業錯誤的宣傳會大幅增加,許多側鏈項目會誤導性地把自己包裝成2層擴展解決方案.
1900/1/1 0:00:00鏈捕手消息,去中心化交易所DeversiFi今日發布公告宣布將發行治理代幣DVF,初始供應量的10-15%分配給戰略投資者,約25%分配給DeversiFi開發公司.
1900/1/1 0:00:00本文作者為BitMEX創始人ArthurHayes,并經由Alyson編譯。如何為以太坊網絡估值一直都是行業性難題,近日BitMEX創始人ArthurHayes撰文談及這一問題.
1900/1/1 0:00:00本文發布于加密谷Live,作者:KevinandSteven,翻譯:Jeremy。當接近加密貨幣領域時,你可以直接區分的是唯一代幣和非唯一代幣。比特幣代幣不是唯一的.
1900/1/1 0:00:00本文來源于幣乎,并由行走整理,2月28日晚間,幣乎創始人咕嚕和以太坊聯合創始人Vitalik就以太坊Rollup二層技術進行AMA.
1900/1/1 0:00:00本文系鏈捕手原創文章,作者Lonersliu。穩定幣作為DeFi世界的基石,由MakerDAO生成的穩定幣DAI幾乎被整合到了現存的每一款DeFi應用中,但在去年312之后DAI的溢價問題以及M.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