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NFT是一種以館藏文物作為素材,鑄造并發行的特殊NFT,作為承載了中國歷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物質載體,此類NFT與其他NFT存在顯著的不同。如何在保護文物的基礎上發揮其藝術價值、文化價值是我國數字藏品行業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
但近期以來,出現了不少NFT數字藏品平臺爭相“瓜分”全國各大博物館文物,文物NFT數字藏品被毫無節制的“濫發”,甚至還有平臺在未經文物管理機構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發行文物原型NFT的情況。
為了規范文物NFT數字藏品的鑄造與發行,保護文物的文化價值,4月以來,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召開黨委擴大會暨規范數字化藏品授權專題會,國家文物局相關司室也在北京組織召開了數字藏品有關情況座談會。今后,鑄造發行文物NFT,或將迎來新規則、新變化。
今天颯姐團隊就借此契機,與大家聊聊該如何正確鑄造發行文物NFT。
一、 合法是前提
在元宇宙和NFT等概念火熱的當下,利用我國豐富的文物資源鑄造NFT,生產符合大眾審美的“國潮”文化產品已經成為當前各大NFT數字藏品平臺的財富密碼。從某寶敦煌NFT皮膚被炒出天價開始,一眾國寶文物被各大平臺瓜分,婦好鸮尊、越王勾踐劍、四羊青銅方尊等文物相繼被做成NFT,市場用巨大的熱情一次又一次驗證了“文物+NFT”商業模式的成功有效。但在商業化的激情背后,我們必須注意到文物本身是脆弱而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承載著我們國家和民族厚重的文化歷史,利用文物鑄造NFT,合法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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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鑄造文物NFT時,除了應避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發布的《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所禁止的,可能導致NFT金融化的六種情形外,發行文物NFT還需額外注意:
正確利用文物資源,不得惡意歪曲、篡改、丑化文物
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這就要求平臺在鑄造發行文物NFT的過程中,必須認識到文物所蘊含的特殊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所生產的NFT數字藏品不能存在惡意歪曲、篡改、惡搞文物,或將文物用于不當用途,以免傷害大眾情感,違反法律法規。
針對一些具有特殊歷史意義、寄托特殊民族情感的文物、建筑各大數字藏品平臺需警惕。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受到國家保護。
使用此類文物發行NFT不僅要重視NFT本身內容的客觀真實性,還需對該NFT的文案簡介、營銷宣發等內容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避免出現今年某數字藏品平臺的3.15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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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館藏文物制作NFT,應征得文物收藏單位同意
根據《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文物的,應當征得文物收藏單位同意,并簽署拍攝協議,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文物收藏單位應當自拍攝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平臺在與博物館等管理機構達成制作文物NFT的協議后,一般有兩種方式獲得制作NFT的素材,一種是使用由IP方(即文物管理機構)提供的圖片、音視頻文件等來制作NFT,這也是目前絕大多數平臺與文物管理機構的合作方式,省時省力;而另一種則是出于特殊目的(例如需制作超高質量NFT,需對文物進行3D掃描等)在征得文物管理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自行獲取制作NFT的素材。
在平臺采用第二種方式自行獲取文物NFT素材的過程中需注意:(1)不得損害文物;(2)應當征得文物收藏單位同意;(3)并簽署拍攝協議,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關于NFT的法律性質目前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其是否屬于《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中的“出版物”存在一定的爭議。目前對于鑄造發行NFT是否需要《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各地區尚未有統一標準,目前說法不一。颯姐團隊認為,鑄造發行NFT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網絡出版發行的特征,但由于該資質獲取門檻較高,具體操作還有待長時間考察。
Element black旗下NFT音樂平臺Music Infinity發布功能更新:7月11日消息,元宇宙基礎設施公司 Element black 旗下 NFT 音樂平臺 Music Infinity 發布新功能,此后玩家可自由轉贈 Music box,并進行 Token 轉賬。本次更新還包括數據安全改進、播放器優化等功能。
據了解,Music Infinity 致力于打造出一個自由、繁榮、開放的 Web3 NFT 泛娛樂版權音樂共用生態。通過 Music Box、音樂 NFT 系統、Music Plaza 三大功能將音樂生態與區塊鏈游戲結合。旨在實現音樂版權價值最大化,創新粉絲經濟模型。[2022/7/11 2:05:21]
二、 避免侵權是關鍵
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遺址管理處于午間12點發表了《關于虛擬數字藏品發行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在該《聲明》中,圓明園管理處公開表示:截至目前,圓明園管理處從未授權任何第三方開發圓明園虛擬數字藏品相關業務,任何平臺上以“圓明園虛擬數字藏品”名義進行的銷售、宣傳、推廣產品等行為均與圓明園無關。
從《聲明》中不難看出圓明園管理處對數字藏品市場亂象的無奈。颯姐團隊通過網絡檢索發現,目前有數個數字藏品平臺正在發售或計劃發售與圓明園有關的數字藏品,或是圓明園海晏堂等傳統建筑復原圖,或是圓明園館藏的十二生肖獸首復制品等一系列NFT數字藏品。那么,這種未經管理機構授權的行為是否侵犯文物管理機構的權利?如果侵權,侵犯何種權利?
報告:以太坊2.0質押者的未實現平均損失為55%:金色財經報道,ETH2.0存款合約鎖定的總價值繼續創下新高,截至7月5日,質押ETH2.0存款合約地址數量超過13,000,000個。但是,絕大多數以太坊2.0的質押者現在正遭遇損失。以太坊價格史無前例的下跌是罪魁禍首,因為該資產從4,800美元的峰值下跌了75%以上。在此高峰期間,質押的ETH的總美元價值攀升至高達397億美元,占263,918個網絡驗證者。然而,在達到歷史新高之后,2.0合約中的美元價值下降了256.5億美元,盡管額外流入了近500萬ETH。質押的ETH的美元價值現在比歷史新高低65%以上。(cryptopotato)[2022/7/8 1:59:03]
事實上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我國目前關于文物方面的法律規定,主要見于《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由于我國文物保護和研究工作起步晚,現行法律法規主要還是側重于對文物實物的保護與研究,并未賦予博物館等管理機構任何與文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也沒有對文物知識產權作出規定。
颯姐團隊認為,雖然法律沒有對文物知識產權作出規定,但我們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把文物做成NFT就不存在侵權風險。
注意館藏文物是否在著作權保護期內
首先,按館藏文物是否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可將其分為受著作權保護的文物和著作權已過期的文物。目前絕大多數館藏文物著作權已過期,但不能排除還有小部分館藏作品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可以獲得永久性保護。
香港加密交易所 Hoo.com 預計將于今日恢復部分代幣提現:6月21日消息,香港加密貨幣交易所Hoo.com首席執行官在推特上表示,公司將于今日開放部分代幣的提款。Hoo.com周日在一篇博客文章中宣布將提款延遲 24 到 72 小時,指出由于市場波動和加密行業大型機構的清算造成用戶恐慌并導致大量提款請求。 Hoo.com寫道,為了處理大量用戶的提現資產,提現審核時間可能會延遲24-72小時,之后會很快恢復提現。[2022/6/21 4:41:20]
對于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館藏文物,在鑄造為NFT數字藏品時需仔細考察其著作權狀況:博物館是否享有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是否可再次授予第三方?平臺只有在取得合法授權的前提下才能進行鑄造和開發。
避免使用文物原型鑄造NFT
在今年4月11日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召開的黨委擴大會暨規范數字化藏品授權專題會上,中國文物交流中心主任譚平明確:“要向文物本體原型數字復刻品說‘不’,鼓勵創作者基于文物內涵,設計并開發具有藝術性、獨特性和稀缺性的文博數字藏品,借助新技術講好中國故事。”
隨后,國家文物局在北京組織召開的數字藏品有關情況座談會上,也釋放出明確信號:“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正規授權方式利用文物資源進行合理的創新創作,以信息技術激發文物價值闡釋傳播,文博單位不應直接將文物原始數據作為限量商品發售。”
也就是說,目前我國監管機構對NFT數字藏品的態度基本是:鼓勵+引導。在意識到NFT和數字藏品作為新時代文創產品的巨大價值后,監管機構的思路逐漸轉變為強化其文化屬性,抑制其金融屬性。而強化文化屬性的方式就是通過鼓勵利用文物資源進行二創的方式產生具有新的藝術價值的NFT數字藏品,直接用文物原型發NFT和數字藏品不僅不被鼓勵,甚至有可能被限制。
颯姐團隊近期考察了不少數字藏品平臺,目前還是有不少臺正在銷售文物原型的NFT,其中就包括在未經圓明園授權的情況下發售馬首、龍首等圓明園館藏文物的平臺。用其剛剛銷售完的馬首NFT舉例,該平臺所上線銷售的是圓明園馬首的原樣復制品,不僅有獸首頭像,還有下半部分的人身,這就屬于典型的直接使用文物原型發NFT的情形。為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煩,各平臺應當逐漸避減少、避免直接使用文物原型鑄造發行NFT。
注意NFT素材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是NFT數字藏品行業老生常談的一個問題,近期為大家所熟知的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的NFT第一案就是由于侵犯其他平臺作品著作權而導致的糾紛。但當博物館藏品與NFT聯系起來時,情況會變得復雜。
如前所述,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一旦著作權超過保護期,該作品就會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在不侵犯作品作者著作人身權的前提下,使用并銷售該作品,當然也可以制作NFT。但這就涉及對文物原始數據的采集(兩種方法上文已經說過),目前,博物館對藏品數字化后,再授權許可他人或社會法人團體有償使用文物資源已經成為普遍做法。這里需要注意,雖然文物本身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進入公有領域,但博物館制作和采集的文物數據資料(例如文物3D影像、文物畫作、文物復制品等)卻有可能屬于“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當然,博物館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文物是否享有著作權也比較有爭議。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可見,是否具有獨創性是作品的核心要素。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這就導致博物館對“修舊如舊”,卻不具有獨創性的修復文物不享有著作權。
在圓明園事件中,沒有得到授權即鑄造發行文物原型NFT的平臺,其素材來源較為可疑。如果使用的是圓明園官方資源(實踐中較難證明),在圓明園已經明確表示“從未授權任何第三方開發虛擬數字藏品相關業務”的前提下,平臺使用經第三方授權取得的素材鑄造NFT,那么:(1)若該第三方主體是經博物館授權合法取得的文物素材,轉授權他人鑄造NFT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或侵權,發行和鑄造NFT的平臺屬于侵權;(2)如果是未經授權非法取得的素材,則二者都屬于侵權行為。
寫在最后
文物NFT由于天生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和文化價值,與NFT數字藏品具有天然的契合度,目前的中國數字藏品市場,發行文物NFT幾乎是一個穩賺不賠買賣,其原因在于,此類NFT具有較高炒作空間,大大小小的平臺在發行的同時亦會明示或暗示其升值空間巨大。
但是,文物類NFT與其他NFT不同,不當的炒作和粗制濫造的批量發行會貶損文物本身的文化價值,亦會對博物館的聲譽產生影響,這是我們必須注意到的。隨著近期數字藏品行業監管風向的變化,平臺對文物原型直接發NFT的行為務必警惕避免成為監管機構的打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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