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曼昆區塊鏈律師團隊
2022?年?11?月?23?日,分布式資本合伙人沈波在推特上發文,說自己的數字貨幣錢包被盜,損失金額高達?4200萬美元。
金融活動,而個人支配的比特幣也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在比特幣無法認定為財產的情況下,非法竊取比特幣的行為,需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
看完文之后我陷入沉思,憑借樸素的法感覺,既然我的東西被偷了,偷東西的人不自然應該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嗎,為什么會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呢?
二、盜竊數字貨幣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合理嗎?
美國財政部制裁兩名盜竊1680萬美元加密貨幣的俄羅斯人:金色財經報道,美國財政部已對兩名俄羅斯國民施加制裁,他們被指控從三個不同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客戶那里竊取了1680萬美元,其中包括美國的兩個。根據新聞稿,Danil Potekhin和Dmitrii Karasavidi使用模仿合法交易門戶網站的假冒網站來模仿交易,以獲取客戶登錄信息。財政部的聲明說,這些信息被用來訪問客戶的賬戶并竊取他們的加密貨幣。此后被告在不同的交易所使用虛假資料洗錢。[2020/9/17]
首先要明確一點,雖然這篇文章發表于中國檢察官雜志和微信公眾號內,文章作者也是在職檢察官,但是嚴格來說,這篇文章只是一種學理上的討論,并不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但是這種實務類文章,在各地司法實踐中也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辦理一起盜竊電能挖礦比特幣案件:近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盜竊電能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為使用比特幣礦機謀利,通過對所住房間的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改造致其失效,造成國家損失數萬元。審查起訴過程中,該院檢察官發現供電公司在維護用電秩序的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如查處竊電行為的能力有待加強,與偵查機關配合不夠密切,未對竊電者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等。針對上述問題,為準確懲罰犯罪、保護國家利益,該院與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唐山供電公司召開座談會,向其發送《檢察建議書》,詳細分析了其在維護用電秩序中存在的隱患問題,并且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具體建議。(澎湃新聞)[2020/5/19]
以我本人在裁判文書網以“比特幣”“盜竊”為關鍵字進行檢索為例,各地法院既有以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又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被告人進行定罪處罰。一份大連市中級法院的所做的遼?02?刑終?258?號刑事判決書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一審認定被告人為盜竊罪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犯盜竊罪部分,改判當事人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相對應的刑期也從十一年驟降至四年。
動態 | 4人盜竊30臺“螞蟻礦機”被捕:據今晚報消息,日前,為獲取錢財,天津市四人于深夜采取破門窗的方式進入兩處“螞蟻礦機”存放的平房內,共盜竊“螞蟻礦機”30臺并銷贓,獲取贓款3萬余元。通過對礦機經銷商的詢問排查,獲得了竊賊銷贓的線索,將劉某等四人捉拿歸案。目前,劉某、劉某某、任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另一人因未成年被另行處置。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2018/7/5]
既然如此,那就讓我們沿著這篇文章的思路,思考一下認定盜竊數字貨幣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合理性。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設立在刑法分則第六章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可見,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應為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盜竊罪則是一個傳統的自然犯,其所保護的法益為他人占有的財物,此財物的范圍包括有體物、無體物和財產性利益。非法竊取比特幣這篇文章中之所以認為盜竊數字貨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因為數字貨幣在央行、工信部等部委發布的通知中認定不屬于貨幣,不具有財產性質,不符合盜竊罪中的財物概念,所以才應以非法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
烏克蘭國家警察局員工被控盜竊工作場所電力挖掘加密貨幣:據cointelegraph援引當地新聞媒體368.media今天的報道,刑事訴訟材料顯示,烏克蘭羅夫納國家警察局交通部門的員工被指控在其辦公場所竊取電力,以挖掘加密貨幣。這些未透露姓名的員工已經開采加密貨幣長達四個月。目前尚不清楚有多少電力被盜,或這些員工正在開采什么加密貨幣。今年4月,國家警察局內部安全部的員工在通信部辦公室發現了加密貨幣挖礦設備。調查人員共沒收了八塊視頻卡,六個電源設備,兩個硬盤,一塊主板和一個完整的計算機系統。[2018/5/23]
但是這篇文章中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通知中寫道“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雖然否定了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但是從來沒有否認數字貨幣的商品屬性,既然是商品,則自然應當被視作“財物”進行刑法上的規制與保護。
從另一個角度思考,為全社會所拒絕的物品,其非法屬性甚至有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為其背書,其不僅不具有商品屬性,甚至我都不認為其具有物品屬性。但是,《全國部分法院審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中明確說明“盜竊、搶奪、搶劫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既然在法律中都對其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可以作為刑法中盜竊罪所保護的“財物”,那么我們有什么理由把一個僅僅由部門規章排除在貨幣之外的財物排除在盜竊罪的法益保護范圍之外呢?
將盜竊數字貨幣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實務中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如何確定最終被告人刑期。按照前述文章邏輯,數字貨幣不視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則數字貨幣就沒有認定其市場價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同樣我們也可以依據“審理犯罪紀要”中所說同理適用,不計犯罪數額。但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入罪標準其中一項就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既然數字貨幣被盜無法進行價值評估,那么該如何認定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的損失,也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
最后此篇文章認為,盜竊“冷錢包”的行為因為沒有入侵計算機系統的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是無罪的行為。這個結論我不想從法律角度解讀,只想問問,根據能量守恒定律,被害人花大價錢買了數字貨幣存在“冷錢包”內,但是盜竊“冷錢包”又沒有侵入計算機系統,行為人不構成犯罪。那么被害人連救濟的途徑都沒有,他的錢去哪了,憑空消失了,能量在這一刻突然不守恒了?
最后,我想說一下,作為數字貨幣的玩家,在數字貨幣遭遇被盜的情況下還是要找報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畢竟最終的盜竊數字貨幣的司法實務中,還是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親愛的用戶: 5A將支持Polygon網絡升級及硬分叉,具體安裝如下:5A將于2023年01月19日16:40暫停MATIC代幣的充值、提供現業務。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1900/1/1 0:00:00尊敬的用戶:根據Injective官方計劃,INJ將於InjectiveChain區塊高度24,204,000進行網絡升級和硬分叉.
1900/1/1 0:00:00過去一年,加密行業經歷了動蕩和洗牌,黑天鵝頻至,在緊張的市場情緒中,人們對Tether和USDT的FUD層出不窮,但實際上,在Tether問世的8年多時間之中,從未拒絕過任何贖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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