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每每談到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監管,幾乎言必稱“289文”“9·4文”,前者是指2013年銀發289號文中國人民銀行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后者是指2017年9月4號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等《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部門規章幾乎是唯二的可窺得中國監管部門對待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態度的官方文件。
做法學研究,往往講究比較研究方法。虛擬貨幣監管,中國是如此,國外又如何?以下颯姐團隊特選取美國、新加坡、日本、德國、瑞士、英國等國家的監管情況,與讀者分享。
一、美國
美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情況較為復雜,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認識,不同的監管部門對不同的數字貨幣可能會作不一樣的定性,以納入自己的監管范圍,頗有種“誰都想管”的態勢。
美國財政部認為虛擬貨幣也是一種貨幣,因此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申請注冊MSB牌照。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認為比特幣期貨屬于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就推出了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
第165次以太坊核心開發者執行會議:EIP-6466和EIP-6406是代碼更改,不影響升級:金色財經報道,7月6日,在ACDE #165上,以太坊開發人員討論了:對EIP-6466和6406的影響分析;Cancun/Deneb測試工作的進展;將構建器覆蓋標志包含到引擎API中;以及EIP-4788規范中包含兩個環形緩沖區。
首先,EIP-6466和EIP-6406是代碼更改,將兩個區塊頭字段transactions_root和receipts_root中的數據編碼從RLP更新到SSZ。安全審計公司Dedaub對EIP-6466與EIP-6406的影響分析是為了確定這些代碼更改對以太坊上已部署和積極使用的智能合約的影響。分析發現,SSZ更新將影響三個主要項目:LayerZero、zkBridge(跨鏈橋)和預言機。盡管這些應用程序受到影響,Dedaub總監Neville Grech表示,所有三個應用程序都可以升級,以適應通過EIP-6466和6406實施的代碼更改。
關于Cancun/Deneb測試,以太坊基金會的DevOps工程師Parithosh Jayanthi表示,Devnet #7Cancun/Deneb升級已于6月30日星期五成功啟動。測試網絡正在順利完成,并且已經發現了客戶端實施中的一些問題。Jayanthi表示,一旦客戶團隊修復了未解決的問題,他將嘗試在更長的時間內向網絡發送Blob交易,以了解網絡如何處理3個目標Blob/塊的負載(從2個Blob的目標增加) /block在最后一個測試網期間。
關于將構建器覆蓋標志包含到引擎API中,Teku (CL) 開發人員Mikhail Kalinin詢問EL客戶團隊是否愿意接受坎昆升級中引擎API的更改。Kalinin要求客戶團隊在GitHub上審查構建器標志Engine API更改,如果他們反對在7月10日星期一之前將其納入坎昆,請大聲說出來。如果沒有人反對這一更改,Kalinin表示他將合并必要的更改納入引擎API規范,以便包含在Cancun/Deneb升級中,對引擎API的更改不會記錄為EIP。
此外,EIP-4788引入一種新的預編譯,這是一種具有成本效益的智能合約操作,它將在EL上公開有關CL的信息,以防止通過代碼更改過度使用存儲空間。此功能將解鎖去中心化應用程序的許多用例,例如質押池和重新質押協議,這些應用程序將受益于對CL狀態的信任最小化訪問。以太坊基金會研究員Alex Stokes表示,該修改將合并到最終的EIP-4788規范中,以便在坎昆盡快實施。[2023/7/9 22:27:15]
美國國稅局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認定為是財產而非貨幣,其要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征收增值稅,并成立團隊專門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逃稅行為。
馬斯克呼吁暫停至少六個月時間比GPT-4更強大的AI:金色財經報道,馬斯克和1000多名人工智能專家及行業高管簽署聯名信,呼吁暫停至少六個月時間訓練比 GPT-4 更強大的人工智能系統,這種暫停應該是公開的、可核查的,并包括所有的關鍵參與者。如果這種暫停不能迅速頒布,政府應該介入并制定一個暫停令。
信中寫道:只有在我們確信它們的效果是積極的,風險是可控的情況下,才應該開發強大的人工智能系統。(utureoflife.org)[2023/3/29 13:32:41]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看到ICO市場的火爆以后,認為某些能通過豪威測試的虛擬貨幣ICO屬于證券發行,需要向SEC注冊并受《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律監管。
所謂豪威測試,是美國法院早在1946年的一個判決中所使用的一種判斷特定交易是否構成證券發行的標準,具體標準包括:是不是金錢的投資;投資是否期待利益的產生;投資是不是針對一個特定的事業,也就是有沒有項目方;利益的產生是否源自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
美SEC主席:加密貨幣經紀商將承擔最佳執行責任:金色財經報道,美國證交會主席根斯勒表示,加密貨幣經紀商將承擔最佳執行責任。[2023/3/3 12:39:51]
這四個標準中,“金錢”的標準在不斷擴大,2013年就有美國法院判決認為比特幣具有Money的屬性。因此,即使是只吸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來進行融資的ICO,也很有可能被SEC認為是證券發行而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二、新加坡
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布《數字代幣發行指引》(AGuidetoDigitalTokenOfferings),文件中指出,數字代幣如果被認定為是新加坡證券法所應當監管的產品,則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需要遵守現有的新加坡《證券期貨法》(SFA,SecurityFutureAct)。不像美國對證券的定義可能“包羅萬象”,新加坡對“資本市場產品”的定義相對較窄,根據新加坡《證券期貨法》第2條,“資本市場產品”指的是證券、期貨合約、用于外匯交易的合約及安排以及MAS特別指定的金融產品。也就是說,大部分虛擬貨幣會被認定為是非資本市場產品。進一步地,MAS實質上給作為大多數的非資本市場產品的虛擬貨幣發行項目開了綠燈。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將在未來至少18個月內暫停加密挖礦公司的新電力請求:12月22日消息,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能源部發布聲明,稱該省至少將在未來18個月內暫停加密挖礦公司的新電力請求,其中21個挖礦項目的未決請求將被暫停,它們共需1403 MW的電力,足以為超過50萬戶家庭供電,此外已有的七個挖礦項目和六個處于規劃后期階段的項目不會受到影響。目前該省挖礦總電力消耗為273 MW,此舉旨在保護電力供應、減少碳排放、創造就業機會和經濟機會。[2022/12/22 22:00:40]
2018年9月19日,在CoinDesk共識大會新加坡站上,MAS金融科技和創新組科技基礎設施處主管DamienPang表示:MAS目前將代幣分為三類:應用類代幣,支付類代幣以及證券類代幣。在監管上,MAS不打算監管應用類代幣,但對于支付類代幣,MAS預計制定支付服務法案,以適用具有存儲和支付價值的代幣。至于證券類代幣,則適用于現有的《證券期貨法》(SFA,SecurityFutureAct)。
Lightning Labs發布初始的Taro協議代碼:金色財經報道,Lightning Labs宣布了其新的Taro協議的初始代碼,該協議將允許用戶在比特幣區塊鏈和Lightning上發行和轉移資產。
Lightning Labs產品增長主管Michael Levin在一篇博客文章中寫道:“在與世界各地的比特幣和閃電開發人員交談時,我們聽說用戶希望使用穩定幣,就像他們在閃電網絡上使用比特幣一樣:即時結算、低費用、沒有金融中介的點對點交易。”
今年4月,該公司首次推出了基于taroot的協議Taro。Taproot是去年對比特幣代碼的更新。(the block)[2022/9/29 5:59:40]
2019年1月14日,《支付服務法案》被新加坡國會審議通過,對支付型代幣業務的監管進行了明確,該法案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所、OTC平臺、錢包等屬于支付型代幣服務商,需要滿足相關反洗錢規定,并申請相應牌照。
三、日本
2017年4月1日,日本《支付服務修正法案》正式生效,這是世界上首部正式在立法層面將虛擬貨幣納入監管的法案。部分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被正式認可,虛擬貨幣交換業務受到監管。在法案中,虛擬貨幣被定義為“可以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移支付或清償債務的一種以法定貨幣計算,通過電子系統處理的財產價值。”
2019年3月,日本修改《支付服務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將原來“虛擬貨幣”的說法修改為“加密資產”。加密貨幣交換機構需是在金融廳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后需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披露、資產分離管理、定期提交業務報告等義務。?
針對ICO行為,如果發行的代幣被認為具備有價證券性質,也就是所謂投資類ICO,則將被納入《金融工具交易法》的強監管,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各種登記。發行主體還應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規范廣告和銷售行為。2019年9月,日本金融廳下屬的數字貨幣交易所行業協會頒布《新幣發售相關規則》和《關于新幣發售相關規則的指導方針》,對數字貨幣交易所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總的來說,日本對數字貨幣行業的合規要求高,項目募資和交易的難度較大,導致雖然日本修法后沒有否認ICO的合法性,但事實上在很長時間以來少有項目發行成功。
四、德國
德國是世界上首個承認比特幣合法的國家。但是,德國并沒有為虛擬貨幣出臺專門的法律,而是按照數字貨幣的業務場景和應用特點分為不同類型進行差異化監管,即將虛擬貨幣納入現有法律體系進行分類監管。
2013年8月,德國金融部在回應自民黨財產專家弗蘭克-舍弗勒的問詢時表示,其已正式認可比特幣成為一種“貨幣單位”和“私有資產”。
2018年9月,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發布了《關于區塊鏈技術的監管報告》,將數字貨幣劃分為三個種類:
一是支付型代幣,類似于比特幣,是指被用于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支付手段,或者價值轉移手段,其本身不具備價值,僅作為支付手段,承擔清算或結算的功能。如果在商品交易中使用支付型代幣進行支付,或是搭建代幣交易平臺的,都要依據德國《銀行法》向德國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作為金融工具提供方,還受到德國《反洗錢法》的約束,需要遵守如下四方面規定:一是對客戶做好盡職調查工作;二是履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保存制度辦法;三是建立健全內部反洗錢控制系統;四是建立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二是證券型代幣,包括權益代幣和其他資本代幣,其持有者擁有對特定資產、權益和債務工具的所有權,會對投資人允諾未來公司收益或利潤,因此其功能類似于證券、債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據德國《證券交易法》第2條第1款,一類虛擬貨幣被認定為證券需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一是代幣的可轉讓性;二是代幣在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的可流通性;三是代幣中有權利的體現,即代幣持有者具有對股東權利或債權等類似權利的請求權;四是滿足作為一種支付工具的標準。對于代幣是否滿足上述四類標準,德國金融管理局采取的是逐案審查的方式,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
三是功能型代幣,德國金管局認為該類幣種僅應用于發行者自身的網絡體系,具有相對封閉性,是授予其用戶通過區塊鏈技術使用其產品或服務的權利。對于單一的功能型代幣,其本質上不具備金融屬性,不納入德國相關金融法律的監管。但功能型代幣有可能被賦予支付型代幣和證券型代幣的功能,此時將按照相關監管要求進行監管。
五、瑞士
2018年4月,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發布指南,根據代幣的基本用途以及可否交易,其將代幣分為三類:一是支付型代幣,即數字加密貨幣;二是功能型代幣;三是資產型代幣。FINMA認為,支付型代幣不構成融資方式;資產型代幣則構成證券,需要對其采取證券的監管規則。FINMA還沒有明確對功能型代幣的發售適用什么樣的監管規則,但已經明確指出,功能性代幣不屬于證券,不適用證券的監管規則。
六、英國
2019年1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發布《加密貨幣資產指南》,在該文件中其也將加密貨幣分為三種類型。其中,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型代幣可用于商品和服務的買賣,且無需經過銀行;證券型代幣應該納入監管;除電子貨幣外的實用型通證不受監管。
寫在最后
縱觀本文列舉的幾個國家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情況,不難發現各國均試圖對虛擬貨幣做某種更為明確的分類,從而將虛擬貨幣的不同類型均納入現有的監管體系,以分別滿足反洗錢、反金融詐騙等不同層面的監管要求。一些國家對虛擬貨幣的分類也保持了某種一致性,即分為支付型代幣、證券型代幣和功能型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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