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銀行發布聲明,以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范洗錢風險為由,禁止用戶將該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否則將采取終止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這一消息在幣圈內引起波瀾——銀行是否有權作出該等聲明、能否代表監管態度、虛擬貨幣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對幣圈會造成何等影響等問題接二連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對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聲明是否代表我國官方態度?
首先需要明確,商業銀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國有資產參股不會改變其作為商事主體的本質屬性。銀行出具的文件或聲明不屬于廣義的法律,更不能與我國官方態度直接等同。
人民日報評論:理性看待當前的元宇宙熱潮:11月18日消息,“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眾號針對元宇宙話題發文稱,多元的聲音不一而足,可以明確的一點是:雖然元宇宙似乎擁有廣闊空間和多種可能,但目前還是一個尚未成型的新興事物。每個人仍需理性看待當前的元宇宙熱潮,警惕任何以科技和未來為名義的忽悠;是鏡花水月還是觸摸得到的未來,是資本炒作還是新的賽道,是新瓶裝舊酒還是科技新突破,下結論前不妨“讓子彈飛一會兒”。[2021/11/18 22:00:20]
早在2014年起,就有銀行已發布過類似的聲明,截至當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行為。
如果說近日的聲明能夠代表官方態度,那么這個態度在各銀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聯合出臺并施行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二條便有顯現:“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聲音 | 社科院趙磊:面對區塊鏈少一點喧囂浮躁 多一點理性思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趙磊近日表示,面對區塊鏈,要少一點喧囂浮躁,多一點理性思考。區塊鏈只有用于具體場景,才可能造福社會利益或公共利益。準確理解、合理利用區塊鏈技術才是正道。建立統一、規范的技術標準,是區塊鏈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相關部門要盡快出臺標準,為監管提供依據。[2019/11/19]
颯姐團隊認為,從效力上看,近日某銀行的聲明只是效仿在前發聲明的多家銀行的公告,為避免監管機關追責,對“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進行些許擴張解釋,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態度或傾向。
某銀行是否有權停止提供服務?
動態 | 人民網刊文:區塊鏈發展漸趨理性:人民網近日刊文《2018中國互聯網發展十大動向》。文章提到,從3月份央行整頓清理各類虛擬貨幣到8月26日銀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倡導公眾理性看待區塊鏈;8月全國首張區塊鏈電子發票在深圳落地、9月區塊鏈被最高人民法院認證為電子數據認證的有效手段、10月北京市局開始利用區塊鏈對臨時車輛號牌進行管理;10月1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使用范圍、提供者與使用者的行為準則,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規定與處罰措施。區塊鏈發展走上更加理性、正向的軌道。[2018/12/29]
某銀行的聲明中明確,發現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的,將采取暫停賬戶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
聲音 | 中國科學報:讓區塊鏈中的不理性之勢“去去火”:中國科學報刊文指出,區塊鏈是技術創新,但完全忽視區塊鏈的技術盲點,脫離了新技術發展的正常邏輯。這些年的行業實踐已經證明一些區塊鏈應用方向是不可行的。同時,涉及公開發行交易的Token項目投機炒作、市場操縱甚至違規違法等行為的普遍發生。因此,區塊鏈亟待正本清源,是時候讓區塊鏈中的不理性之勢“去去火”了。[2018/11/15]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的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颯姐團隊認為,商事主體有權選擇自己的合作對象,但應當承擔違反約定所須擔負的民事責任,除非有法律法規進行限制。
因此,銀行可否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關鍵便是,《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能否涵蓋禁止用戶購買并持有比特幣的意思。
如結合體系解釋與立法目的,颯姐團隊認為,既然通知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允許公民購買與持有比特幣正是通知的應有之義,銀行不應一刀切得禁止其賬戶用于購買虛擬貨幣。
但如做文義理解,用戶通過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購買比特幣,金融機構對此知曉或應當知曉但不予監管的,確有提供比特幣相關業務的嫌疑。
為避免承擔責任,寧錯殺不放過的慣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選擇后一種解釋,我們對此持保留態度。
限制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
聲明所稱限制賬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三:保護公民財產、維護人民幣法幣地位與反洗錢。但購買虛擬貨幣,特別是購買定性為虛擬商品的比特幣,并不會直接侵害公民財產或破壞人民幣的法幣地位。
颯姐團隊認為,限制虛擬貨幣交易的主要原因應該是反洗錢的需要——由于虛擬貨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與匿名性,某些犯罪行為人會利用數字貨幣作為洗錢的工具。
在公民參與虛擬貨幣與法幣的交易過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幣交易多為點對點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數字貨幣所取得的法幣可能是犯罪行為人原本持有的贓款,卻無法追溯源頭。
更進一步說,如該名公民明知犯罪行為人在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卻仍參與其中的,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對虛擬貨幣的看法
目前虛擬貨幣的定性并無定論,根據各虛擬貨幣交易價值、使用價值的不同,存在貨幣、數據、財物、商品等各種說法。根據其定性的不同,在應用上受到的法律評價會千差萬別。但是,結合通知的規定與實務的判決傾向,颯姐團隊抽離出可以相對明確的兩個合法行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虛擬貨幣與持有虛擬商品無異,如比特幣、ETH,并不違法。
其二,偶發的主流虛擬貨幣OTC交易系公民購買虛擬商品的行為,并不違法。
至于幣幣交易、Defi等類金融業務,根據定性不同,結論不一,未來颯姐團隊將結合最新的實務與學界觀點展開論述。
寫在最后
解決虛擬貨幣的帶來問題,應當依靠監管體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個確實存在的產業,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評價。
以反洗錢為例,自然人購買或出讓數字貨幣多在數字貨幣的交易所上進行,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如標的較小,以銀行為主體核查涉數字貨幣的法幣交易將十分困難。如將交易所納入監管體系,根據其KYC的記錄將地址與交易主體關聯并及時向有權機關報備,相較于當下的態度無疑對了解事實、收集證據更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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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九大交易法則第二篇:長線作一,短線作二。區塊鏈本質是網絡上共享數據,儲存其中的信息或者數據,本身具不可逆轉的嚴格機制,同時又具有不可偽造,可以追溯、公開透明、集體維護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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