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在最近的交往中,我們遺憾地發現很多新晉NFT老板漠視法律,源于缺乏法律常識。抱有僥幸心理,時時刻刻想著“賺快錢”。針對這一棘手情況,我們不得不進行掃盲式普法。同時,我們推薦服務NFT的技術團隊和媒體團隊也了解NFT相關法律知識,以便重新審視《委托開發協議》《合作協議》等,未雨綢繆。
我們還是從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知識開始分享:
規定 中國采取“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
所謂“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就是說,在我國,一個人創作了作品,就自動依法獲得作品的著作權,不用另行登記。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無論是中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創作的作品,只要以中國為起源國,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時起產生(無須發表,無須固定于載體,亦無需辦理著作權登記)。
聲音 | 肖颯:虛擬貨幣市值管理策略如若成為割韭菜的鐮刀 將被認定為犯罪:今日律師肖颯發布文章《我為什么反對市值管理“虛擬幣”?》,肖颯總結到目前幣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幣、以太坊等進行交易型操縱市場;用黑嘴、搶帽子、職業喊單人、信息發布節奏等進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時,還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與韓國、日本、新加坡、直布羅陀等國家和地區進行戰略合作,炮制國家法幣等概念;最后一種是充滿技術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響行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斬殺韭菜,使用嚴苛的手段剝奪其他人的交易機會(80%+)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如果項目方做市值管理的初心是為了“穩定幣價”,為項目研發和企業發展贏得寶貴時間,為了托住市場而不是砸市,結合充分的客觀證據,可以出罪。還有根據損失與市值管理的因果關系來定性損失。[2019/8/19]
2021 年 6 月 1 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第十二條,明確了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對于此次新修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有關登記制度可以理解為著作權的登記仍然屬于自愿登記。著作權的產生與是否登記無關,登記只起到公示權利存在以及歸屬,登記形成的登記證書可作為著作權的權利糾紛中初步確權證據,為證據推定占據優勢,如若有當事人可以提供有效的其他證據證明著作權不屬于登記的權利人,則可推翻該登記。登記使得版權的歸屬情況表征于外,交易人信賴國家公示的權利變動信息,能夠及時明確權利的歸屬。從法律實務角度,作品登記后證明義務降低,在糾紛中更容易證明自己才是作品的真正作者。
聲音 | 肖颯:以太坊、EOS若在國內建立節點 需在網信辦備案:在上周,國家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后,記者發現不少海外公鏈、聯盟鏈以及運營團隊在中國,但基金會設在海外的公鏈項目對備案仍持觀望態度。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稱,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國內節點,或者讓國內開發者加入的話,也需要進行備案。若拒不備案,項目開發、項目運營、項目獲客、項目線上線下活動等等都會受到影響。[2019/2/22]
NFT行業中有個“痛點”,無法核實“作者是作者”。近期有文化產業的老板找我們團隊,想要委托大量NFT前端IP盡職調查,我們著實十分撓頭。著作權IP的取得分為兩種:一是原始取得著作權,即創作者;二是繼受取得著作權,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其他法定方式獲得著作權。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需謹慎嫁接\"跨境支付\"項目:今日律師肖颯發文,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她表示,區塊鏈技術參與非法跨境支付,屬于“其他”范疇之內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區塊鏈技術團隊如果摻和進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結算業務可能會面臨幫助犯的尷尬局面。因此建議在內地保留區塊鏈技術團隊,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從事類似業務,在現階段更穩妥。[2019/2/1]
對于后者,其實比較簡單,只要將合同相對人的情況做背景調查,還是能夠尋找到“IP授權的鏈路”;反而是前者很難(尤其是實物作品),空說無憑,這也是為什么很多日本作家用特殊的打字機寫小說,用定制的紙張和墨水寫文章的原因,比較普遍的做法是通過自己給自己郵寄小說原稿的辦法自證清白。當然,隨著技術的發展,颯姐在微信公號后臺寫文章,每一次點擊“保存草稿”按鈕,系統就自動記錄了我的創作時間,待到發表審核時,也會近乎全網搜索是否有剽竊等。
聲音 | 肖颯:類“賭場”的幣圈游戲涉嫌開設賭場罪:據新浪科技消息,肖颯律師發文指出,類“賭場”的幣圈游戲如果直接搬到我國進行操作,已經涉嫌刑法303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原生數字作品,具有天然優勢,自帶出生日期和數字ID,只要校驗成功即可證明創作時間和權屬。這也是一些NFT平臺只上架原生數字作品的原因,可減少著作權侵權風險。
原始草稿或demo,能發NFT嗎?
其實,這個問題轉化一下,即:原始草稿或demo有獨立著作權嗎?再細化來講,就是原始草稿或demo是《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嗎?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所以說,無論是原始草稿還是demo,只要具有獨創性,體現出了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展示作者的個性表達并且達到了一定創作高度要求,就屬于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講真,《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的,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不是說著作權的形成要求作品創作終了。作者創作了一部分,這一部分也就相應的完成啦,也就擁有了這一部分的著作權。
大成律所合伙人肖颯:“空氣幣”、海外發幣國內銷售或觸犯刑法:據Bianews,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稱,當前如果出現“空氣幣”等詐騙行為,行為人可能面臨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追究,因此,項目真實性是核心。此外,肖颯還指出,在海外進行發幣,又到國內宣傳銷售的,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55條非法經營罪。[2018/2/27]
颯姐曾經在某財經類報紙寫過六年半專欄,每周一篇法律文章,形成了系列。如果我把這些文章集結成冊,其實,每寫一章就有一章的著作權,每寫一段就有一段的著作權。
對于demo而言,同理。現在歌星的demo發NFT是很時興的做法,因為歌迷想要更了解他們的愛豆,想知道一首成名曲過去的故事,或者想拿到一個新歌的試聽權益,采取NFT發售的方法具有商業價值。demo其實就是一首歌的“初稿”,還不夠成熟,但基本旋律已經成型,具有“獨創性”,應當給予其著作法保護。
委托技術公司開發NFT平臺系統,系統的
版權歸誰?
我們驚訝地發現,每天都會誕生N多新NFT平臺,其自身技術能力有限,就會將平臺打造的技術外包給專業技術團隊。
那么,委托技術公司開發的系統,到底是誰的?這個問題,確實比較復雜,得分別討論。首先,這個《委托開發合同》合同雙方都是中國企業適用中國法律,還是外企適用外國法。就我們觀察,走海外路線或者開國際版的NFT平臺陸續增多,適用美國、迪拜、新加坡的公司主體委托國內技術公司或個人開發相關軟件。按照美國《版權法》第201條b款,委托開發軟件所創作出的作品,歸雇主所有,也就是歸NFT平臺公司。因此,如果外國主體委托中國主體簽約,合同可選擇外國法,將版權塵埃落定(鑒于其實雙方都在國內,可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條款,約定某地仲裁委仲裁,將法律選擇某外國法律,這是允許的)。
如果就是兩個國內公司,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如無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受托人,也就是歸技術公司(但NFT平臺可以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作品)。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和第八百六十條在合同法的基礎上作了非實質性修改,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根據《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闡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法律適用時的兩個優先級別。第一級是依照《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另外規定,第二級是以上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典》中關于技術開發合同規則的法律,技術合同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及其合同篇通則的規定。
事實上,要想解決這一問題,也不難,在委托協議里直接約定將著作權給NFT平臺也是可以的。所以,沒有法務支持的公司,一定要注意把合同條款約定清楚,不要出了糾紛再來跳腳。
如上就是我們今天想提醒諸位老板的內容。
您的老朋友
肖颯
2022年6月23日
作為 AMM 的最早提出者,Bancor 在模型設計方面也在不斷優化,2017 年推出的 V1 版本要求所有資金池都以 BNT 為交易對資產,在考慮到無常損失(IL)等因素后.
1900/1/1 0:00:00大家好,我是佩佩,按往年每逢小長假都是市場關注度在減弱的時期,不僅國內米國那邊這周也是連休,行情居然還不錯,幣圈的難忘今宵居然接連三天強勢(慌不慌,哈哈),還有一直被低估的ETH.
1900/1/1 0:00:00新京報訊(記者 黃鑫宇)為進一步加大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從源頭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活動.
1900/1/1 0:00:00據DappBirds DeFi專題數據顯示,上周YFII漲幅超過700%,兄弟YFI漲幅也接近80%,還有YAM表現也不俗,但是受到BUG影響,后續如何發展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1900/1/1 0:00:00眾所周知,在社會階層不斷固化的今天,普通人的生活很難改變,富人越富窮人越窮的趨勢愈發明顯。隨著Web3的快速發展,加密領域又一次給予了普通人一次全新的機遇,但同時眾多融巨頭也以中心化VC的形式涌.
1900/1/1 0:00:00據巴基斯坦YouTube新聞頻道《公共新聞》4月1日報道,巴基斯坦國家中央銀行(SBP)副行長賈米爾·艾哈邁德宣布,該機構的目標是在2025年前發行一種自己的數字貨幣.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