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從信息互聯網轉向價值互聯網的關鍵性技術,區塊鏈與數字資產的結合,是區塊鏈迄今為止最為令人矚目的社會實驗。要言之,區塊鏈給數字資產的創設、發行、保管、交易、使用等提供了新的范式。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貨幣(crypto currency)的巨大成功即是明證。不同于作為同質化通證(fungible token)的加密貨幣,2021年以來作為非同質化通證(non-fungible token,簡稱NFT)的加密數字藝術品的巨額拍賣,加上一些名人對NFT的加持與使用,讓NFT開始步入主流視野,其價值隨之也水漲船高。例如,藝術家Banksy的一幅原創畫作在視頻直播中被燒毀,然后以NFT形式售出了38萬美元;Twitter CEO杰克·多西出售了史上第一條推文(tweet),最終競價為290萬美元;像素頭像cryptopunks最高售價達到了750萬美元;藝術家Beeple的純數字藝術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則售出了令人咋舌的6930萬美元。
斥巨資購買現實世界中并不存在的虛擬藝術,這聽著有點像是天方夜譚,但在以太坊(Ethereum)ERC-721等標準的推動下,NFT正在快速發展,以滿足人們對數字藏品的持續需求。每一個NFT都是獨一無二的,代表一個獨一無二的數字資產。從早期的“以太貓”(CryptoKitty)到現在大熱的數字藝術拍賣,區塊鏈與網絡游戲、IP及原創數字藝術的結合,正給NFT市場注入巨大的發展活力。而且NFT作為一類區塊鏈數字資產,可與智能合約結合,將不同功能與行為以代碼形式編寫進數字資產并實現自動執行,這讓法律成為了代碼;例如,基于以太坊EIP-2981標準的智能合約可以將NFT后續銷售收入的一部分自動分配給初始所有者,從而讓初始所有者可以從二級市場中分享收益。總之,區塊鏈在資產形式、金融系統、商業模式等方面可能帶來的變革令人期待。與此同時,突破傳統想象的NFT及其相關交易也給現有知識產權、財產權等有關法律規則的適用帶來了一定沖擊。
(一)NFT發展的市場邏輯
NFT的興起和繁榮并非純粹的資本狂歡和市場泡沫,而是有其市場發展邏輯。實際上,NFT投資熱潮的背后蘊含著兩大市場屬性。首先,從市場供給的角度看,NFT體現了稀缺性的供給價值,這也是區塊鏈數字資產市場迅速風靡的根本原因。借助區塊鏈的存儲和交易機制,NFT具有不可復制、不可篡改、全程可追溯的物理特征,能夠有效克服傳統互聯網應用中的“復制粘貼”問題。其次,從消費者需求的角度看,NFT代表著獨特性的需求價值。長久以來,人類在經濟和情感上都極為重視物品的獨特性和稀缺性。經濟上,一件東西越稀缺,人們就越愿意花錢;情感上,人們根據個人經歷對物品附加獨特價值。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賬戶是第一步,產生了具有稀缺性的比特幣等數字資產;NFT的出現則進一步創建了具有獨特性的數字資產,使得人們可以像在物理世界中一樣買賣和擁有數字藝術品等獨特的數字物品。
NFT實際上是指儲存在數字賬本中,由公共區塊鏈平臺(如“以太坊”等)特定的軟件程序生成的一個數據單位(data unit),記錄在該平臺生成的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當中,作為對特定數字資產來源的識別工具,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獨一無二的特征,無法與任何其他的NFT交換,猶如每個人的指紋或視網膜血管識別一般。NFT通常是以一個長串的英文字母與數字等代碼來與特定的區塊鏈和其中的智能合約對接,也稱為“哈希函數”(hash)。正因為這個特征,NFT近來成為對任何電子檔案予以保全和識別的一個絕佳工具,無論圖像檔案、視聽作品甚至各種無形的“虛擬財產”(virtual properties)如網絡游戲中的“寶物”“服飾”“武器”或房地產等等,都可被“烙上”NFT印記成為獨一無二的“區塊”予以永久保存和查證。NFT本身也因此成了具有收藏價值的物件(虛擬實體)。
(二)NFT的應用場景
NFT真正受到大眾關注是在2017年,CryptoKitties(“以太貓”)的出現推動了購買價值數十萬美元的NFT收藏品時尚。“以太貓”是指存儲在一個特定的ERC-721通證上的圖像,這些通證的所有權由一份智能合約決定,當持有人想要賣掉一只“以太貓”時,通證被從一個數字錢包交易到另一個數字錢包,對通證的所有權被智能合約記錄為合法權益。就像加密貨幣和NFT的通常情況一樣,以太貓的價值體現在系統中,其他人想要獲取的途徑只有繁殖(創造具有新特征的新加密貓)或購買。
在CryptoKitties之后,Axie Infinity將收集道具的應用擴展到一個更豐富的在線游戲環境。在Axie上,用戶可以購買和飼養看起來像小怪物的Axie。每個怪物都可用于冒險或競技場風格的游戲或對抗其他玩家。Axie不僅僅為角色提供可定制的皮膚,實際上還允許玩家創建一個完全獨特的角色。在Axie上,玩家可以通過出售他們的Axie、游戲中的土地和可收集道具來賺錢。
數字銀行N26融資1億美元,騰訊等參投:數字銀行N26再次融資1億美元,使其于2019年宣布的D輪融資總額達到5.7億美元,估值仍保持在35億美元。這項投資得到騰訊和Peter Thiel旗下Valar Ventures等現有投資者的支持。該公司目前已總共融資7.7億美元。N26首席執行官Valentin Stalf表示,公司希望為Covid-19的經濟影響做好“充分準備”。(CNBC)[2020/5/5]
數字藝術領域也是NFT技術的主要應用場景之一,通過NFT,可以證明數字藝術的所有權,并允許所有者在各種在線社交空間使用他們的通證。目前出現了一些NFT的市場交易平臺,進一步推動了NFT的快速發展和交易。例如,Rarible是以太坊上的綜合交易平臺,允許創作者從他們產品的下游銷售中賺錢,在NFT每次銷售的過程中,創作者都可以從中獲取一定比例的版權分成。另一個數字藝術市場SuperRare,不同于將數字藝術保存在以太坊區塊鏈之外的其他市場平臺,SuperRare將數字藝術的哈希值直接存儲在智能合約的通證中,即數字藝術就存在于通證本身,所以當有人購買通證時,即使外部服務器停止維護,數字藝術也會繼續存在。SuperRare還通過創造一個數字藝術社交媒體空間(而不僅僅是一個市場),更加專注于為用戶所擁有的數字物品開發一個社交環境。
目前,NFT的主要類別包括:1)數字藝術;2)收藏品;3)去中心化金融(DEFI);4)游戲;5)元宇宙(metaverse,即虛擬世界);6)體育;7)功能性;8)域名;9)集換式卡牌(trading card)。而且NFT的用途已經超出了數字資產的范圍。例如,Zora的NFT協議允許用戶使用通證銷售稀有或獨特的實體物品。每一個物品都會被授予一個NFT,并且使用者能夠購買、出售這種通證。這種通證綁定的不是一個數字藝術品,而是實體物品。該通證允許Zora上的用戶交易該物品并獲取其上升的價值,且無需運輸該物品。一旦用戶想購買實物,可以選擇兌換通證,然后實物就會送到用戶手中。即NFT在實物資產上的進一步應用可以為藝術品、汽車甚至土地等交易頻繁的資產提供更有效的市場。
1.基本概念與特征屬性
NFT即非同質化通證,是在以太坊等區塊鏈平臺上根據技術協議或者說技術標準等所發行的不可替代型的有特定標識(ID)的通證,該標識(ID)可以附加相應的元數據。在傳統數字世界中,數字資產所有權不可以與民法上的所有權進行類比,但區塊鏈技術賦予數字資產全新的屬性與特征,使得其持有者能夠享有與民法上所有權可類比的權利與利益。NFT就是被區塊鏈技術賦予全新屬性的數字資產,其屬性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稀缺性與唯一性。NFT具有稀缺性,智能合約允許開發商對NFT的供應發行設置硬上限,甚至連創造者本人也無法隨意復制。NFT具有唯一性,智能合約強制NFT在發行后執行永久不能修改的屬性。
(2)標準化。通過在公共區塊鏈上標識NFT,開發人員可以構建與NFT相關的通用的、可重用的、可繼承的標準,標準包括所有權、變動與轉移和簡單訪問控制。NFT的標準化類似于圖像的JPEG或PNG文件格式、計算機間請求的HTTP和用于在網頁上顯示內容的HTML/CSS地址。
(3)互操作性。通用的NFT標準提供了一個清晰、一致、可靠的API來讀取和寫入數據方法,能夠幫助非同質化通證在多個數字生態系統中轉移。當開發人員啟動新的NFT項目時,該NFT項目在同一時間可以在不同錢包中進行查看、在不同市場上進行交易等。
(4)可交易性。可交易性基于互操作性,用戶可以將數字物品從原有生態系統轉移到另一市場進行交易,數字資產的可交易性代表了從封閉經濟向開放、自由市場經濟的轉變,市場主體無需繼續管理從資源供應到定價再到資本控制的每一環節。
(5)流動性。即時可交易性推動更強的流動性。NFT市場可以滿足從舊交易主體到更多新手玩家的不同受眾的需求,從而使更廣泛的買家接觸更為豐富的資產。
2.技術標準
NFT技術標準保證數字資產以特定形式運行,并能夠準確與數字資產的基本功能交互。NFT由ERC721標準演變而來,現階段NFT技術標準以ERC721與ERC1155為典型代表。ERC721是基于ERC20智能合約進一步開發而來,定義了交換和分發通證所需的最低接口,包括所有權細節、安全性和元數據。ERC1155標準通過降低NFT所需的交易和存儲成本,并將多種類型的非同質化通證批量處理到同一個合同中。
具體而言,ERC721由CryptoKitties率先提出,是NFT領域的第一個標準,也是現行NFT最為通行的技術標準。ERC721是一個可繼承的智能合約標準,即開發人員通過直接從OpenZeppelin庫導入全新的、符合ERC721的智能合約的方式,即可創建一個全新的、符合ERC721的智能合約。ERC721的運行模式較為清晰簡單,它提供了唯一標識(ID)到地址的映射過程,每個標識(ID)代表一個數字資產,而每一個地址表示該標識(ID)的持有者。另外,ERC721亦允許通過使用transferFrom函數途徑轉移相關數字資產。總之,ERC721表示了NFT的基本內容,一是對持有NFT的證明,二是轉移傳輸NFT的方法。
聲音 | 騰訊區塊鏈技術總經理:產業人才要更懂區塊鏈,技術人才也要懂產業:騰訊區塊鏈技術總經理李茂材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區塊鏈全面落地產業,要把產業分析的非常透。他認為,區塊鏈人才不是很多,一方面要加大這方面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產業里面有各種各樣的人才,現在可能需要他們更懂區塊鏈相關的技術,需要加強他們對區塊鏈技術的培訓,只有他們充分理解這門技術后,才會用好這門技術去優化產業里現有的問題。產業人才要更懂區塊鏈,技術人才也要懂產業。李茂材還表示,區塊鏈對政務領域的價值很大,但挑戰也不小,要解決商業模式問題。(每日經濟新聞)[2020/1/13]
ERC1155是全新的智能合約概念,其采取了半替代性路徑表示NFT。在ERC1155標準中,每一個標識符所指代的并不是單個資產,而是資產的類別。具體來說,ERC1155標準中的一個標識符代表了某一資產類別的NFT,而每一個錢包所持有的該資產類別下有不止一個具體資產。
這兩個技術標準各有優劣。在轉移數字資產方面,在ERC721標準下,假設用戶需要轉移1000個數字資產,則需要通過調用transferFrom函數修改智能合約的狀態,以獲得1000個不可替代的、唯一的通證,才能實現轉移;而在ERC1155標準中,則只需要調用transferFrom函數,在確定數量為1000后進行單個傳輸操作即可,不需要再另外獲取1000個通證進行轉移。相較而言,ERC1155能夠提供更為便捷和高效的轉移、傳輸路徑;而ERC1155標準在實現高效的同時則是犧牲了信息記錄,在ERC1155標準下由于是以數字資產類別為基礎,在數字資產轉移后,則無法追溯到特定或指定資產的信息記錄。
3.元數據
元數據是提供有關其他數據信息的數據,即關于數據的數據。在NFT中,元數據提供關于特定標識(ID)的描述性信息,如在CryptoKitty中,元數據是關于貓的名稱、貓的圖片、描述和任何其他特征。
元數據可以存儲在鏈上亦可存儲在鏈外。存儲在鏈上的元數據具有以下優勢,(1)元數據能夠永久留在通證之中;(2)元數據可以根據鏈上邏輯進行更改;(3)在數字技術中,即使原始網站不存在,也能確保元數據繼續存在。雖然元數據存儲在鏈上的好處更為明顯,但由于以太坊區塊鏈現有的在技術層面上的存儲限制,實際上大多數元數據都是存儲在鏈外。在原始ERC721標準中,元數據擴展名指定一個tokenURI,該tokenURI是能夠返回單個通證的標識(ID)的URI,即通過tokenURI應用程序可以定位到給定項的元數據。
在鏈外存儲元數據主要有兩個路徑,第一類是集中式服務器,但集中式服務器的缺陷較為明顯,主要表現為開發人員可以隨意更改元數據,以及如果項目脫機,元數據可能會在原始源中被抹去。第二類是IPFS(InterPlanetary File System),IPFS是一種點對點文件存儲系統,允許跨計算機托管內容,以便將文件復制到不同的位置。與集中式服務器相比,IPFS確保了(1)元數據的不可變性,元數據由文件的哈希值進行唯一定位,(2)只要有節點愿意托管數據,數據就會長期存在。
一般而言,NFT交易的標的僅限于NFT資產本身,即NFT交易的標的物只是對原作品所屬特定電子檔案的識別,也就是特定的NFT本身,而不及于其所指向的作品。也就是說,大多數NFT交易并不涉及版權的轉讓或許可,不少NFT交易平臺甚至在用戶協議中明確排除NFT購買者對作品進行商業利用的權利。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作品的原始作者依然完全保有對其作品的相關知識產權。而對于區塊鏈技術下的NFT本身是否能夠得到版權保護,以及擅自將他人已有作品鑄造成NFT等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
(一)NFT所有權與NFT指向內容知識產權相分離
在權利歸屬上,對NFT作為獨一無二的通證享有所有權,并不等于直接享有該NFT所指向的內容或者作品的著作權。在知識產權法中,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往往是依附于物質載體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客體就是物質載體本身,因此,獲得物質載體本身并不等于享有物質載體所承載的知識產權。作品NFT化后,NFT就是該作品在區塊鏈上的物質載體,作品通過依附于NFT而存在于區塊鏈之上,因此持有人持有NFT,并不當然享有該NFT所指向作品的知識產權。
在NFT流通交易過程中,NFT的購買者是否取得知識產權、取得何種知識產權,取決于相關的合同約定。以NBA TOPSHOT交易為例,NBA TOPSHOT由Dapper Labs最初所有和運營,在交易后Dapper Labs并不能扣押、凍結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持有者對NFT的所有權。與所有權不同,其許可合同模板中指出交易NFT并不轉讓NBA TOPSHOT的任何相關知識產權,Dapper Labs可以撤銷持有者與NFT相關的知識產權許可,包括制作或出售NBA TOPSHOT的副本、轉讓NBA TOPSHOT的版權或基于NBA TOPSHOT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例如Dapper Labs可以撤銷持有者使用和在視頻剪輯中顯示NBA TOPSHOT的許可。NFT在交易中所有權與知識產權相分離容易引起交易矛盾,在2021年3月,美國有購買者針對未獲得相關知識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
聲音 | 騰訊御見:“Agwl”團伙通過入侵服務器下載釋放“永恒之藍”漏洞攻擊等 進而植入挖礦木馬:據騰訊御見威脅情報中心發文稱,近日,御見威脅情報中心檢測到“Agwl”團伙針對phpStudy網站服務器再度發起攻擊,此次攻擊“升級”后,被入侵服務器會下載釋放“永恒之藍”漏洞攻擊、SQL爆破攻擊。爆破攻擊成功則通過cmd_shell下載植入木馬http[:]//down.us-hack.ru/wk.exe。wk.exe會繼續下載挖礦木馬及遠控木馬,同時下載SQL爆破、“永恒之藍”漏洞利用、Apache Solr漏洞(CVE-2019-0193)利用三種攻擊方式進一步擴散傳播病。此次受“Agwl”團伙攻擊影響超過一萬臺服務器,影響嚴重地區分別北京、廣東和浙江。據悉,2017年5月12日起,全球范圍內爆發基于Windows網絡共享協議進行攻擊傳播的蠕蟲惡意代碼,這是不法分子通過改造之前泄露的NSA黑客武器庫中“永恒之藍”攻擊程序發起的網絡攻擊事件。被襲擊的設備被鎖定,并索要300美元比特幣贖金。[2019/9/26]
更進一步而言,知識產權是否被包含在交易對象中,一方面在于合同的約定,另一方面更依賴于技術條件是否允許。理論上,隨著技術的發展,技術可支持的條件下,合同可以約定特定的技術方式,從而讓NFT所指向作品的知識產權被包含在交易對象中,如利用智能合約可編程可設計的特性實現知識產權的交易,比如通過技術手段限定播放時間、播放方式、播放環境甚至播放對象等,實現具有非物質性的知識產權在交易后能夠被特定主體有效控制。
(二)作品NFT化中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實踐中,將受著作權保護的數字文件鑄造成NFT(即NFT化)的過程可能面臨顯著的著作權侵權風險。一方面,NFT所指向的數字對象可能是盜版內容,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將其正版作品NFT化的情況。例如,在2021年3月,推特上出現了一個名為@tokenizedtweets的自動NFT推文生成機器人。推特用戶可利用該機器人的自動NFT功能,未經藝術家的知情許可,擅自復制、剽竊其在推特上發布的作品,只需要在推文上附上機器人的鏈接,就能實現對他人作品的自動NFT化,并在此后將NFT作品出售給拍賣網站,基于侵權而獲取牟利。
無論是假冒盜版,還是未經同意擅自NFT化,都是著作權法上規定的侵害著作權人權利的侵權行為,而NFT作為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數字產品,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難以識別其數字對象的法律狀態。而且,鑄造盜版的NFT也會影響正版NFT的稀缺性或者獨特性,進而可能貶損該數字資產的經濟價值,從而影響正版NFT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版權NFT化的背景下,如何借助區塊鏈的存儲、認證以及智能合約的授權、履行機制,平衡好各方權利主體的利益關系,也是未來發展NFT經濟需要充分考慮的問題。
此外,NFT技術的開源化趨勢可能會增加與NFT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目前,市場中已出現了NFT自主化(DIY)的實踐,即借助簡單的賬本協議來創建NFT,以供創作者自由選取作品并進行鑄造和拍賣。NFT開源化或許會成為數字資產市場的下一個風口,一方面能夠加速區塊鏈技術與數字作品的融合與落地,另一方面又會帶來新的版權保護問題。首先,NFT開源會增加技術的使用度和流通性,降低公眾使用NFT的技術成本,但同時也意味著版權人上傳于網絡的作品可能會成為他人進行NFT的“非同質化商品”,在毫不知情之下喪失作品的“鑄造權”。技術開源為廣大創作者提供作品變現的機會的同時,也可能會迫使權利人不得不先發制人,通過提前將作品鑄造成NFT來防范侵權風險。此外,未來NTF資產的落地,除了借助中介方競價拍賣,也可能是通過用戶之間的私人交易進行。在缺乏第三方中介的背書下,NFT買方更需注重對作品版權的核實與查證,避免NFT交易存在版權瑕疵和侵權隱患;NFT賣方在將非自有作品鑄造成NFT前,也需確認自己享有對電子作品的合法權益或者取得了必要的版權許可。因此,在NFT開源的語境中,如何對著作權人的作品采取權利的認證、許可以及保護并充分規制版權的濫用現象,也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三)作品NFT化中平臺主體的侵權責任
在上述情況下,當NFT所指向的作品的著作權人聲稱在NFT平臺上的NFT產品存在侵犯其著作權的情況時,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并不明確,除了將作品NFT化的用戶主體,NFT平臺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是不可回避的話題。
現階段,為了盡可能降低作品NFT化過程中的侵權爭議矛盾,不同的NFT平臺主動作出不同的回應。部分NFT平臺會在事先作出免責聲明,明確不承擔作品NFT化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著作權侵權責任;部分NFT平臺如SuperRare則會核驗創作者身份信息,主動承擔一定的降低著作權侵權風險的責任;部分平臺如Opensea主動采取“通知—刪除”路徑,在服務條款中明確指出將根據正式的侵權通知要求撤回NFT相關內容,并且在確定該上傳用戶是重復侵權者的情況下,終止該用戶對Opensea平臺的訪問。著作權侵權風險是NFT平臺所要面對與處理的不可回避的重要內容之一,NFT平臺主動設置前置的平臺責任條款是盡可能降低矛盾發生可能性的措施。NFT平臺的前置性條款是單方面的責任聲明,司法甚至立法同樣有必要去關注作品NFT化過程中主體侵權責任劃分的問題。
騰訊區塊鏈:區塊鏈技術已應用于游戲、存儲、稅務:6月23日訊,新浪財經消息,今日在2018年全球鏈界科技發展大會上,騰訊區塊鏈技術總經理李茂材介紹了目前騰訊公司在區塊鏈技術上的應用實踐:1、游戲:以玩家的虛擬資產應用為主;2、海量存儲解決方案:分為用戶數據存儲方案和塊鏈文件存儲方案;3、稅務:以基于區塊鏈的電子發票應用為主,使用密碼學信息學機制和探索數據半隔離機制。(責任編輯:劉微)[2018/6/23]
在現行法律與現有法律實踐中,NFT平臺責任問題可以與微信小程序平臺責任問題相類比。在“微信小程序案”中,法院認為,小程序上的內容由開發者直接向用戶提供,小程序平臺無法對實際由開發者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采取處理措施,因此小程序平臺無法做到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小程序平臺的責任模式并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在明確小程序平臺責任模式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后,法院仍然強調小程序平臺的法定義務,即平臺應在權利人有效通知后,在技術可行范圍內采取必要措施。
與“微信小程序案”相類比,NFT平臺同樣具有無差別性、技術性和被動性等技術特點,同樣并非是信息存儲服務空間或提供搜索、鏈接服務,因此在NFT平臺同樣不普遍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的責任模式,需要綜合考慮相關網絡服務的性質、平臺存在的過錯等具體因素,設置技術上能夠實現、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的平臺責任。雖然特定平臺如Opensea的技術允許主動承擔該路徑的責任,但這并不應當廣泛無差別地適用于所有NFT平臺。而且,由于區塊鏈網絡的分布式、不可篡改性等特點,從區塊鏈網絡中刪除相關的通證以及從鏈外的IPFS網絡中刪除特定數字文件,也是一件非常有挑戰的事情。
雖然現階段根據現有技術,NFT平臺并不承擔“通知—刪除”規則的責任路徑,但NFT平臺對于著作權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不應以靜止的視角看待,其責任承擔程度應當與技術水平發展相匹配。隨著技術發展,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逐步增加平臺的注意義務,而不是忽視技術進步的現狀,一味放寬平臺注意義務與責任承擔的可能性。在未來,NFT平臺應盡可能保持公開、透明的政策,披露與NFT相關的文件材料,讓使用者在事前就有足夠的信息做風險研判的基礎,同時也應在技術可以實現的范圍內盡可能為權利人設立便捷的侵權投訴機制,共同維護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網絡環境。
(一)NFT符合物權特征
NFT這類區塊鏈數字資產具有不同于傳統虛擬財產的特征,需要厘清其在我國私法體系中的定位與保護。我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至今仍缺乏與之相銜接的相關配套規定。“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客體是否指向數據文件這一層面,以及該類保護究竟屬于何種權利性質的保護,是債權、物權或知識產權,抑或是一種新型權利或權益,都不明確。就NFT等新型數字資產而言,其因存在于區塊鏈系統而具有不同于傳統虛擬財產的全新特征,這些特征使得資產權屬與資產數量等信息得以清晰確定,持有人可以對其進行排他支配,符合物權特征,應參照物權保護路徑進行保護。
我國物權體系下的所有權包括對權利客體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一般權利客體即是具有排他性與競爭性的各類動產與不動產。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數據文件,易于篡改,不易特定,難以被民事主體所控制與獨占,導致數據文件難以成為物權保護的客體。而NFT通過區塊鏈技術手段令數據文件具有了事實上的排他性,并有效解決了數據文件易于篡改、難以特定等問題。NFT持有人對其NFT所享有的權利包括排他性占有、訪問、控制、使用、收益與處分等,性質上與物權保護體系下的所有權更為接近,而與傳統的債權、知識產權等則存在較大差異。
具體而言,一方面,每一個NFT都是獨一無二、不可復制的,有效克服了傳統數字資產缺乏稀缺性的問題,且NFT技術能夠準確顯示NFT的創造者、所有者、數量等信息,三者的結合使得數字資產具有持續性價值,這意味著NFT具有客體性。數字通證的價值即在于占有數據(例如私鑰)的人能夠根據相關區塊鏈系統的規則,發起、確認交易并使之生效,證明數字通證是一種具體化的、相對獨立的對象。另一方面,交易主體對其所持有的NFT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權。盡管NFT無法像有形物體一樣被物理地、現實地占有與控制,但私鑰持有者(holder of private key)可以通過私鑰對特定NFT施加實際的排他控制,且此種控制具有絕對性,不以他人的意志為轉移。此種排他控制來源于區塊鏈架構所采用的加密確認機制(cryptographic authentication process),該機制只允許私鑰持有者處分(如交易)相關資產。
而且,NFT能夠有效克服“無體物作為物權保護”的公示難題,具有不可篡改、可驗證、去信任等特征的區塊鏈系統是對數字資產及其相關交易進行公示的絕佳方式。NFT的公鑰包含該資產的權屬、價值、交易歷史等信息,記錄在區塊鏈網絡中,向全世界或系統參與者公開。實際上,NFT是可在區塊鏈網絡交易中的數字權屬憑證,由區塊鏈網絡予以驗證,不存在權屬不明或權屬混亂的情形。更進一步而言,在數字時代,仍然遵循前數字時代下確立的“物權必須以有體物為標的”規則將難以適應數字社會的發展,隨著區塊鏈的應用尤其是資產的通證化與通證經濟的發展,需要物權法對此作出回應。
騰訊安全反病實驗室發布《2017年Q4季度安全報告》:近日,騰訊安全反病實驗室發布《2017年Q4季度安全報告》。報告顯示,挖礦木馬表現尤為突出,數量迅速增長。隨著勒索樣本的增多,網絡數字貨幣得到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巨大的利益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挖礦人。根據威脅情報數據統計,Q4季度挖礦類情報相較于Q3季度增長了66.67%。由于這種病的非破壞性和隱蔽性,即使用戶電腦中也不會像勒索病一樣即時感知到,因此,越來越多的黑客選擇用挖礦病代替勒索病以此謀利,而挖礦類病很可能在2018年成為大趨勢。[2018/1/13]
最后,NFT市場不同于虛擬物品市場的既有商業模式。在傳統的網絡虛擬市場中,我們從谷歌、蘋果或亞馬遜等虛擬電子平臺購買的電子書、音樂等并未獲得其所有權(ownership),而更多是一種使用這些內容的許可(license),例如亞馬遜可以基于某些特定原因從購買者的kindle賬戶中刪除用戶購買的書籍。這樣的情形在數字經濟中越來越常見。所以《所有權的終結:數字經濟中的個人財產》(The End of Ownership: 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一書指出,數字經濟的發展侵蝕了人們的所有權。然而,NFT市場正在轉變這種商業模式,扭轉所有權在數字世界中被侵蝕的趨勢。圖片、視頻、音樂、文本、推文等各類數字對象都可以轉變為NFT進行交易,球迷也可以收集、交易與特定球員或球隊相關的NFT,這種模式下,NFT可以成為物權客體,購買者可以享有所有權。這意味著,借助區塊鏈與NFT,數字世界中的所有權得以重塑。
(二)實現NFT交易的智能合約的法律分析
NFT的所有權交易主要通過智能合約實現,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將合約寫入到區塊鏈中,內容公開透明且不可篡改,當預設條件滿足時會觸發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交易雙方能夠實現放心交易。但是對于交易NFT所有權的智能合約的法律地位以及責任承擔問題仍然有待于進一步明確。
一方面,智能合約不同于雙方當事人經合意形成的合同。我國合同法注重合同形成的過程,強調當事人各方之間的合意以及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智能合約主要通過計算機代碼對信息進行抓取,進而驗證預設條件是否滿足,在條件滿足的情形下自動執行產生所要的交易結果,強調的是自動執行過程,難以將其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更可能被視為合同履行工具。
另一方面,智能合約技術若在自動運行過程中出現問題造成當事方損失,其糾紛解決機制存在不確定性。在傳統合同法關系中出現違約等情形,被違約方可以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救濟,但智能合約不同于傳統合同法律制度下的合同。美國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在Rensel v. Centra Tech案件中,弗羅里達州的法院被要求確定通過智能合約購買加密貨幣的買家,是否受到賣方網站上出現的仲裁協議條款的約束。法院認為,由于買方是直接通過智能合約而不是通過網站購買的加密貨幣,因此不受網站中仲裁協議的約束。隨著NFT等數字資產的發展,通過智能合約實現的交易也會不斷增多,需要結合智能合約的特殊性尋求我國法律的有效監管和相應救濟路徑,以保障NFT的交易。
NFT發展至今,創造工具已經變得越發強大,區塊鏈技術已被證明是數字資產創設、發行、登記、存儲和交易的最佳方案,且適用于任何形式的資產。以NFT為代表的區塊鏈數字資產市場的發展前景可期,未來空間巨大。
(一)資產數字化
資產數字化是對傳統資產進行“通證化”改造的過程,這能給傳統資產的登記、存儲和交易帶來新的優勢。在區塊鏈框架下,所有的財產都可以變成智慧財產(smart property),即將財產編寫進區塊鏈,以一個獨一無二的標識符表示(即“數字通證”),以便該財產可被追蹤、控制和交易。這意味著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都可以在區塊鏈上登記、流轉。這是區塊鏈在資產交易市場的偉大愿景,有望構筑起全新的資產交易模式。
金融資產的通證化是第一波浪潮,因為這些市場已經數字化了,且涉及資產轉讓和賬本,天然適合于區塊鏈。傳統的流動性金融市場如股票、債權和衍生品市場是通證化的絕佳應用。證券通證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簡稱STO)在短期和中期都將是一個現象級的存在。私募股權、風險投資、不動產等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也可以通過通證化增強流動性。非上市的金融工具如私人公司的員工股份等也可以借助通證化獲得流動性。不動產上鏈也令人期待,人們將可以直接在區塊鏈上登記、轉讓、交易不動產。例如,美國商業不動產交易公司Red Swan和區塊鏈平臺Polymath合作,已將價值22億美元的不動產進行了通證化,從而創建基于區塊鏈的不動產交易業務,給投資者提供高流動性,并讓投資不起整個不動產的人可以投資其中的一部分。
(二)數字資產化
NFT是創造數字稀缺性,推動數字資產化,建立對數字物品的所有權的有效方式。基于區塊鏈的數字藝術拍賣及交易已經成為了今年的一個現象級存在,虛擬禮物與數字藏品市場未來將有更大發展。未來,人們也許可以把自己擁有真正所有權的虛擬物品點對點地贈送給自己喜愛的主播或自己的好友,而不是像現在一樣依賴于某個平臺或應用。
網絡游戲也是區塊鏈的用武之地,網絡游戲中的虛擬物品(virtual items)是一個價值巨大的市場,但這些虛擬物品存在于游戲服務商的服務器當中,玩家并不實際擁有它們,還面臨著丟失、損毀、被盜、黑市交易等問題,每年造成數以億計的損失。區塊鏈將為存儲、控制、使用甚至交易游戲內物品提供安全可信的新方式,這將極大增加這些虛擬物品的功能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借助區塊鏈技術,游戲開發者可以創造稀有的虛擬物品,并確保其稀缺性,用戶則可以真正擁有自己所購買的游戲虛擬物品。以太貓、Decentraland等區塊鏈游戲已經展現出了這樣的潛力。將來,NFT、加密貨幣與虛擬現實等新模式的深度結合,有望在游戲領域構建一個全新的虛擬世界“元宇宙”(metaverse),目前已成為游戲領域的新風口。區塊鏈也能為數據交易、數據貨幣化提供安全可信的解決方案,確保數據權屬,追蹤數據流轉。
此外,可以通過通證化來測算、估值、交易傳統上不可交易的事物,如環境影響及其他經濟“負外部性”。此類“外部性”被認為具有重要的經濟和社會特征,如碳信用(carbon credit)。利用區塊鏈技術將此類非金融資產通證化,將是實用之舉。例如,在國家已提出碳中和目標的背景下,碳排放權交易已被提上日程,區塊鏈將能為碳排放權的登記、交易提供透明可信的解決之道,助力碳中和目標。
(三)NFT借貸市場
隨著NFT經濟的蓬勃發展,國外眾多NFT平臺的業績不斷攀升,創下歷史新高。但NFT市場的繁榮背后,也存在著流動性差、資金融通性不足等隱憂。換言之,債務市場是NFT經濟生態的缺失環節。要構建一個成熟的NFT生態系統,首先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資金流通市場,充分發揮NFT持有人的資產價值,使其可以借助NFT獲得貸款的同時,也能通過租賃其NFT以獲取收益。目前,一些NFT平臺已關注到這方面的融資需求,通過搭建起NFT的借貸和抵押平臺,充分拓寬NFT的融資市場,促進資金流通和資產價值的最大化。
當下,NFT資產的抵押融資正在成為區塊鏈經濟的重要內容。國外在實踐中已經出現一些將NFT借出作為抵押品的平臺,如Starter、UniLend、Lendroid和NFTfi等。在這些平臺上,NFT所有者可以通過NFT借款,讓手中閑置的NFT資產物盡其用。以NFTfi為例,該平臺是一個點對點NFT抵押貸款市場,允許NFT資產持有者將其NFT作為抵押品從事借貸活動。該平臺錨定了風靡全球的NFT藝術品和收藏品市場,針對其流動性差、變現率低的現狀,開發出一套富有成效的NFT借貸模式。具體而言,借款人可以抵押任何ERC-721代幣(NFT資產),其他用戶則可以按需提供貸款。若該借款人接受此筆貸款,則將收到貸款人的wETH(即以太幣)和DAI(一種穩定幣加密貨幣),與此同時,該NFT資產被鎖定至NFTfi的智能合約中,直至借款人還清貸款。如果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貸款,該NFT資產在履行期屆滿時將自動轉給貸款人。對于貸款人而言,可以為喜歡的任何NFT資產提供貸款,自行設置貸款額、貸款期限以及希望在到期后借款人歸還的總金額。若借款人未按期還清貸款,貸款人會獲得該NFT。基于這些實踐探索,NFT與知識產權的結合,將迸發出新的創新,將給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新的進路與落地方式,也將在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面帶來全新的商業模式。
(四)助力元宇宙發展
NFT、DeFi等區塊鏈數字資產應用與人工智能、虛擬現實(VR)、物聯網(IoT)等技術的結合正在逐步實現“元宇宙(Metaverse)”的構想。從當前的基礎設施到硬件、內容生態以及人口特征、需求來看,元宇宙所隱含的理念正在一步步走向現實。現代社會之前,貴金屬及國家信用背書的貨幣承擔了一般等價物的角色,虛擬世界中的元宇宙需要不同的貨幣交換體系,基于區塊鏈的加密貨幣與NFT或將獲取更為廣闊的應用場景,從元宇宙到真實世界,加密貨幣有望成為最有價值的連接器。
元宇宙對現實世界底層邏輯的復制,讓元宇宙成為了允許任何用戶都能參與創造,且勞動成果受到保障的平臺。而在區塊鏈世界中,NFT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核心。首先,NFT可實現虛擬物品的資產化。NFT能夠映射虛擬物品,把任意的數據內容通過鏈接進行鏈上映射,使NFT成為數據內容的資產性“實體”,從而實現數據內容的價值流轉。即物理世界的資產可通過NFT唯一發行,形成實體資產的“鏈上虛擬表達”,并具有實際價值、永續性,且自由生長在無限世界里,此模式或將改變虛擬創作的商業模式,使虛擬商品從服務變成交易實體。其次,NFT可以成為元宇宙權利的實體化,如同實體鑰匙一般。程序能夠通過識別NFT來確認用戶的權限,NFT也成為了信息世界確權的令牌。NFT能夠讓持有者帶著他們的虛擬財富和虛擬身份,不再受限于任何平臺,任意帶到任何一個虛擬空間,這可為未來塑造一個大一統的元宇宙創造基礎和必要條件。
本文首發于《版權理論與實務》2021年第7期
注釋:
See Patrick Schueffel, Nikolaj Groeneweg, and Rico Baldegger, The Crypto Encyclopedia: Coins, Tokens and Digital Assets From A to Z. (2019).
See The Lunacian, Axie Community Alpha: Getting Started!, AXIE INFINITY (Jan. 8, 2020)?
See AXIE INFINITY, axieinfinity.com/.
Zora Team, How to Buy and Sell on Zora, ZORA (July 30, 2020),?
參見張烽、吳平平:《NFT技術應用與法律規制》,https://mp.weixin.qq.com/s/INf3yTCV4NVZOgBJmepvDA?
Devin Finzer: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NFTs
參見張烽、吳平平:《NFT技術應用與法律規制》,https://mp.weixin.qq.com/s/INf3yTCV4NVZOgBJmepvDA
Rakesh Sharma: Non-Fungible Token (NFT) Definitio?
參見CryptoKitties官網
參見OpenZeppelin官網
metadata noun, plural in form but singular or plural in construction
Devin Finzer: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NFTs
EIP-3569: Sealed NFT Metadata Standard
Devin Finzer: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NFTs
參見王遷:《知識產權法(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Darius Gambino, Zachary Kizitaff:NBA Top Shot Moments – What Are You Actually Buying?
Legal Analysis: NFT Lawsuit Alleges Sale of NBA Top Shot Moments by Dapper Labs Violates Securities Laws
參見張烽、吳平平:《NFT技術應用與法律規制》,https://mp.weixin.qq.com/s/INf3yTCV4NVZOgBJmepvDA?
James Purtill: Artists report discovering their work is being stolen and sold as NFTs
Jamie Redman: A Step-by-Step Guide to Creating and Selling Non-Fungible Tokens Built With Bitcoin Cash
孫遠釗:《區塊鏈交易、非同質化代幣(NFT)與知識產權》
David Ervin, Deirdre Long Absolonne & Carissa Wilson:NFT Risks and Opportunities in the IP, Advertising, and Brand Management Spaces
一審案號:(2018)浙0192民初7184號;二審案號:(2019)浙01民終4268號
參見紀海龍:《數據的私法定位與保護》,載《法學研究》2018年第6期。
See Rensel v. Centra Tech, Inc., No. 17-24500-CIV, 2018 WL 4410110 at *12 (S.D. Fla. June 14, 2018)
See 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red-swan-and-polymath-tokenize-22-billion-of-high-end-real-estate,2021年3月21日訪問。
NFT Labs:《萬字深度解析 NFT 借貸市場》,https://mp.weixin.qq.com/s/DLUG8YhaISWdsSiCMQP02g
作者;司曉??騰訊集團副總裁、騰訊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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