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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百家談 | 季鳳建:PlusToken案定罪量刑適當_TOK:itoken錢包國內還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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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Token案件結案,價值42億美元的加密資產上繳國庫,該案件背后審理邏輯是什么?12月1日16:00,金色財經邀請北京易準律師事務所季鳳建做客「金色百家談」直播間,對PlusToken案做法律解讀。

直播過程中,對于PlusToken案件審理結果,季鳳建表示,從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上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PlusToken案的適用,事實清楚、定罪正確、量刑恰當。PlusToken案與傳統的傳銷案存在著不同之處:

首先就是關于涉案金額方面。傳統傳銷案件,絕大多數都是以法幣為主要結算工具,辦案機關很容易利用大數據系統查清楚資金流的走向,從而準確認定相關事實。傳統傳銷案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被害人被騙的金額等問題,都很容易查清。PlusToken案中,由于是以數字貨幣為結算方式,參與人數、金額、被害人等問題確實給案件的處理帶來了一些困難。為此,辦案機關還聘請的相關的機構對該案的事實部分進行了鑒定,對參與人數、層級等問題出具了鑒定意見。

從判決文書上看,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蘇州瑞亞會計師事務所都參與了相關工作。但依據我個人的經驗和推測,其中每名參與人的相關資產盈虧,可能并不是十分清楚。這就導致一個問題,參與者可能很難說得清自己是傳銷活動的參與人還是受害者,況且很多人還做過PlusToken的推廣,其自身就是3293層中一個層級。也就是說,很多參與人都是違法者,根本不是被害人。雖然這些參與人沒有被認定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其也是傳銷活動的參與人,也涉及違反了國務院發布的《禁止傳銷條例》,涉嫌違法了。

金色晚報 | 10月9日晚間重要動態一覽:12:00-21:00關鍵詞:上海市、阿里巴巴、螞蟻集團、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BitMEX CTO、美聯儲

1. 上海市與阿里巴巴、螞蟻集團合作加大對區塊鏈等新技術的研發。

2. 美聯儲等七家央行撰寫報告以闡述CBDC預期。

3. 國際清算銀行發布央行數字貨幣三項必要基本原則。

4. BitMEX CTO 以500萬美元保證金獲釋。

5. 開源軟件資助平臺Gitcoin已集成Polkadot和Kusama。

6.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啟動2021年度人員錄用招聘工作。

7. 盤和林:數字人民幣紅包之后將是更規范的雙層運營體系。

8. 日本執政黨政策主管:加密貨幣將是黨代會的主要議題之一。

9. 日本央行發布央行數字貨幣報告,計劃明年初進行第一期概念實驗。[2020/10/9]

基于以上原因,PlusToken案與傳統傳銷案件產生了第二個特點:傳銷傳銷案的非法所得一般予以沒收,被害人的財產予以發還。但PlusToken案,所有涉案資產都被作為非法所得沒收,而沒有發還被害人。可能有的網友會說,我就是被害人,我的資產就應當發還給我。而這個是需要證據支撐的,刑事案件最講究證據,不能你自己認為自己是被害人你就是被害人。當然,面對這樣一個疑難、復雜的案件,我們也很難苛求辦案機關把所有參與人的資產全部厘清,從而很好解決被害人的問題。

以下為直播詳情:

季鳳建:PlusToken案是近年來幣圈的一件大案,很多人在關注,作為一名律師,同時也是一名老韭菜,我一直在關注此案。今天僅就該案所涉及的以及很多幣圈人關注的相關法律問題做一下解讀。首先做個聲明:由于本人沒有代理本案,也沒有參與PlusToken的任何活動,故僅僅從二審裁定書的文本,就該案做個分析,純屬個人看法,不代表任何單位。

金色晚報 | 12月14日晚間重要動態一覽:12:00-21:00關鍵詞:東京、中國移動、復旦大學、Upbit、李禮輝

1. 東京將試行“Tokyo YUA Coin”積分制度,并考慮發行獨立數字貨幣;

2. 中國移動10086:提醒用戶警惕以區塊鏈名義的非法集資;

3. 互金協會易歡歡:國家數字貨幣才是最大的區塊鏈殺手級應用;

4. 門羅幣合規工作組:FinCEN發布的資金旅行規則不適用于門羅幣;

5. 復旦大學結合區塊鏈研制出分布式有機垃圾源頭處理設備;

6. 李禮輝:深化金融供給側改革 用區塊鏈解決信任問題;

7. Upbit黑客錢包地址分兩次向未知地址共轉入超6000枚ETH;

8. 湖南省委常委會議:要搶抓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產業發展機遇;

9. 吉林省委書記:推動重點產業與區塊鏈等新技術融合發展。[2019/12/14]

比較熟悉法律的朋友可能知道,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四條增設的罪名。而開啟數字資產時代的比特幣也是在這個罪名誕生前后出現,兩者可謂是相伴相生。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增設該罪名時,立法機關可能都不知道比特幣的存在。此次這個罪名對幣圈行為進行適用,可謂是“老樹發新芽”。當前,在幣圈政策不明朗的情況下,用傳統罪名來對幣圈的行為予以規制,是刑法與時俱進的表現,也能較為合理處置幣圈的犯罪行為。

就我個人的看法,幣圈面臨著較大的刑事法律風險,可能涉及多個罪名:盜竊罪;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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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很多網友都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所以我想通俗地解釋一下這些罪名對幣圈相關行為認定的問題,期望大家有個大致的印象。

就盜竊罪來說,其原本是可以對盜幣行為進行適用的,但盜竊罪最大的問題是所盜竊的幣的價值問題,就我目前了解的情況,由于各個平臺不被有關政策認可,所以價格上存在無法認定的難題。由于盜竊的幣的價值無法認定,就存在能否構成犯罪,如果定罪如何量刑兩大難題。這兩大難題導致很多的盜幣案件無法刑事立案。很多無法以盜竊罪刑事立案的事件最終都定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我是一個技術小白,技術上我就不說了。盜幣一般都存在侵入或破壞計算機系統或者相關信息問題,以這三個罪名來對盜幣行為進行規制雖然不能全面遏制盜幣行為,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懲治盜幣行為。

與盜竊罪的適用類似,詐騙他人數字貨幣的行為,原本也可以定詐騙罪的,但由于價值的難以認定,很難定罪與量刑,也就很難適用詐騙罪了。

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幣圈來說,有些相似,主要是針對OTC適用。OTC是什么,我就不說了。最近,有一部分貪污受賄、傳銷盤、殺豬盤、電信詐騙等犯罪分子也來到了幣圈,他們主要做的一件事情是什么呢?出金,即將犯罪所得的人民幣、美金等換成比特幣等數字貨幣,期望達到逃避有關機關懲治的目的。這些臟錢,通過數字貨幣的方式隱匿、轉移,對幣圈來說,確實是瘤!但是,我們很多持幣人由于OTC做得少,又貪圖其中的一些差額,就容易成為其對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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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OTC行為,因為持幣人確實不知對手方是在洗錢,自己在幫助別人洗錢,很難認定構成犯罪行為。對大額OTC來說,可能存在價差過高,對對手方是否洗錢存在一定的放任,比如貪圖高賣的3分錢,或者不對交易對手方進行KYC,或者不對對方資金的來源進行審核,就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幫助別人洗錢的主觀故意,就可能分別構成這幾個罪名了。最近有不少項目方、交易所或者持幣大戶都因為這幾個罪名被刑事立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都是因為他們做OTC時不謹慎、不懂法律導致的。

關于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的適用,主要有些項目方將自己的幣作為賭博的工具或者與賭博集團合作,最近也有部分判決出來了,大家可以在網上找來看看。

嚴格意義上來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暫時還沒有對幣圈適用,這里面的主要問題是這兩個罪名目前主要是對法幣集資的規制,并未擴大適用到數字貨幣上,未來是否會擴大適用到數字貨幣上,目前我無法說,理論上存在極大可能。

估計很多網友都急了,饒了一圈,終于回到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上來了。

我曾經在朋友圈中發了一段話:幣圈最怕什么?不是非法經營罪,不是詐騙罪,更不是非法集資類罪,而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因為很多項目、交易所、算力的推廣都邀請返傭、拉人頭、分潤。但這些罪名都有一個共同點:人進去,錢沒收,不僅沒收非法所得,本金也可能被沒收。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Sohrob Farudi:基礎設施最終會商品化:在2018年世界數字資產峰會(WDAS)暨FBG年會上,來自Fan Token公司的Sohrob Farudi表示,在區塊鏈領域中,基礎設施是必需品,而且區塊鏈的基礎設施最終會變為商品化,這是對大家都有利的,只有足夠的基礎設施作為支撐,才能讓區塊鏈逐漸成長為龐然大物。[2018/5/3]

邀請返傭、拉人頭、分潤是這兩年幣圈的常見做法,其實都可能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問題。PlusToken案就定了這個罪名。PlusToken平臺共記錄注冊會員賬號2693494個,其中經過身份認證的賬號1594871個,最大層級為3293層,適用本罪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曾發布了一個解釋性意見《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就規定了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問題。第一條內容就是前面說的30人以上或者層級在3級以上的。這個解釋性意見第二條,通俗地說,規定了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認定,將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等都納入了范圍。也就是,在傳銷活動中擔任CEO\COO\CTO\PR等職位的人都可能認定為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從而認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PlusToken案中,14名被告就被認定為了組織者、領導者,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的“情節嚴重”就規定在解釋性意見第四條中:

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當然,并處相應的罰金也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從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上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PlusToken案的適用,事實清楚、定罪正確、量刑恰當,為辦案機關手動點贊。

但是我也注意到一個問題,PlusToken案與傳統的傳銷案也有些不同之處:首先就是關于涉案金額方面。

傳統傳銷案件,絕大多數都是以法幣為主要結算工具,辦案機關很容易利用大數據系統查清楚資金流的走向,從而準確認定相關事實。傳統傳銷案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被害人被騙的金額等問題,都很容易查清。PlusToken案中,由于是以數字貨幣為結算方式,參與人數、金額、被害人等問題確實給案件的處理帶來了一些困難。為此,辦案機關還聘請的相關的機構對該案的事實部分進行了鑒定,對參與人數、層級等問題出具了鑒定意見。從判決文書上看,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蘇州瑞亞會計師事務所都參與了相關工作。但依據我個人的經驗和推測,其中每名參與人的相關資產盈虧,可能并不是十分清楚。各位網友可以把自己的數字貨幣錢包打開,來計算一下近幾年的資產明細,可能也是一筆糊涂賬吧。這就導致一個問題,參與者可能很難說得清自己是傳銷活動的參與人還是受害者,況且很多人還做過PlusToken的推廣,其自身就是3293層中一個層級。也就是說,很多參與人都是違法者,根本不是被害人。

雖然這些參與人沒有被認定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其也是傳銷活動的參與人,也涉及違反了國務院發布的《禁止傳銷條例》,涉嫌違法了。

基于以上的原因,PlusToken案與傳統傳銷案件產生了第二個特點:傳銷傳銷案的非法所得一般予以沒收,被害人的財產予以發還。但PlusToken案,所有涉案資產都被作為非法所得沒收,而沒有發還被害人。可能有的網友會說,我就是被害人,我的資產就應當發還給我。而這個是需要證據支撐的,刑事案件最講究證據,不能你自己認為自己是被害人你就是被害人。當然,面對這樣一個疑難、復雜的案件,我們也很難苛求辦案機關把所有參與人的資產全部厘清,從而很好解決被害人的問題。

從PlusToken案裁判文書看,被各被告人轉移的資產,比如匯款、買房、買車等都被依法追繳了。被告人陳某還因轉移、窩藏相關數字資產被定罪量刑。因此,鄭重提示各位網友:遠離幣圈傳銷,否則血本無歸!

從我個人觀點來看,全部沒收上繳國庫的做法存在可商榷之處。但是,我分享一個原國務院法制辦《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規定,供大家參考:第四條第一款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PS:該條例未生效,但相關部門的態度可見一斑。

就PlusToken案資產處置來說,辦案機關還有一個創新的做法:被告人經辦案機關同意后授權第三方提前予以處置。這個做法,是對以往做法有極大突破,基于幣價大幅波動的特點,也就很容易理解了。當然,有關機關沒有想到的是:2020年幣圈大牛,提前處置,確實虧損了不少!

就PlusToken案來說,我覺得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嚴打了幣圈犯罪。采用老樹發新芽的辦法,在不需要法律修改的情況,適用原有法律的有效射程,嚴打新型犯罪,對幣圈犯罪行為進行了有效規制。

幣圈的法律與政策可能存在模糊地帶,但如果原有法律能夠適用的,相關機關不會手軟,該定罪的定罪,該量刑的量刑,絕不允許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這也提醒我們:幣圈非法外之地,一定不要違反法律,否則可能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也再次提醒各位:在幣圈活著,拿好手里的幣就好,不要去碰傳銷,否則真可能血本無歸的。

二是區塊鏈在中國要回歸技術本質。國家的區塊鏈政策,包括去年10.24高層的重要講話,都是支持搞技術研發,但不支持進行炒幣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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