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迭代優化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革新,新的產業形式新的社會關系正在不斷形成。而在諸多充滿創意的想法和實踐中,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無疑是一種極富想象力的組織形式,并且隨著美國懷俄明州的DAO法案的正式生效,這種組織形式已經在事實和法律兩種層面存在。于是,國內也涌現出了一大批DAO的忠實追捧者,他們希望能夠在中國的土壤下將DAO的愿景實現。
但毋庸置疑的是,至少現在,中國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范明確承認了DAO這種組織形式。這就導致了盡管可能有諸多組織以DAO的名義活動,但在中國卻未必能夠取得國外DAO組織的效果,亦即:若該組織在國內以公司、合伙等組織形式存在,則以公司、合伙等組織形式的規范處理,若該組織僅僅依靠合作協議等合約組成,則依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規制。
因此,一個問題便在于,如果一個國內的DAO組織(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進而侵犯了他人的權益,那么相應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鑒于民事責任的承擔與刑事責任的承擔有較大的不同,本文主要探討DAO的刑事責任承擔問題。
數據:MakerDAO聯創已拋售1880萬枚LDO并買入MKR:金色財經報道,據鏈上分析師Lookonchain披露,MakerDAO聯合創始人Rune已拋售1880萬枚LDO,并購入2700萬枚DAI、7553枚MKR(價值467萬美元)和92 ETH,之后又用444萬枚DAI、280萬枚LDO和60.4萬枚USDT購入了15092枚MKR。[2023/2/26 12:30:40]
DAO和單位犯罪
既然是DAO本身是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存在的,那么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如果DAO的行為構成犯罪,是否應當以單位犯罪追究其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構成單位犯罪從形式上而言需要兩個必備的要件,其一,實施行為的主體應當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二,法律規定該種罪行存在單位犯罪。
a16z報告:DAO最好提交法律文件并進行納稅:6月3日消息,DAO的興起引發了法律上的難題,即如何正式建立一個設計上并不真正想成為實體的實體。a16z提出了一套擬議的解決方案,并于周四發布了一份報告,稱這類群體可能更適合安頓下來并繳納美國稅款。DAO將資金鎖定在一個區塊鏈上,一組參與者可以透明地朝向某個共同目標。a16z在其最近一次為DAO建立美國法律基礎的公開努力中稱,DAO需要“不要求進行真實世界的人類活動”的結構來滿足法律要求——可能有利于非法人非營利組織(UNA)和有限責任公司(LLC)。面臨的挑戰是保持DAO的去中心化,同時允許它滿足企業或非營利組織的稅務要求和其他實際需求。
a16z總顧問兼去中心化負責人Miles Jennings和參與DAO研究小組的律師David Kerr撰寫的論文稱,使用受歡迎的離岸策略來避稅可能會大大增加全球抵制的風險。美國國內結構對擁有大量美國成員和聯系方的項目的實際好處是顯而易見的,該文件總結道,并質疑在行業等待監管的同時進入免稅司法管轄區是否真的是最佳的行動方案。(CoinDesk)[2022/6/3 4:00:07]
但事實上,這兩個形式要件在DAO犯罪的場合下,均可能不滿足。
波場DAO聯合區塊鏈行業主流機構推出的USDD正式上線:5月5日,波場TRON創始人孫宇晨發推特宣布,波場DAO央行發布了名為USDD的去中心化穩定幣,目前已上線Sunswap、Sun.io、Curve、Uniswap、Ellipsis、Pancakeswap、Kyberswap等。本次在波場鏈的初始發行總量超過1億美金,通過BTTC跨鏈協議,目前在BSC和以太坊上各自的流通量都已接近2000萬美金。
USDD(Decentralized USD)是波場聯合儲備與區塊鏈主流機構發起的去中心化算法穩定幣。USDD運行在波場網絡上,并通過BTTC跨鏈協議接入以太坊與幣安鏈,未來將接入更多區塊鏈。USDD借助TRX實現與美元(USD)掛鉤并保持其價格穩定,以確保用戶能夠使用一個穩定的、 去中心化的、保障金融自由的數字美元體系。目前USDD官網已正式上線,合約地址請以官網公告為準。[2022/5/5 2:52:26]
一方面,國內的DAO組織可能并沒有在形式上成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之中的任何一類。所謂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所謂企業(指公司以外的企業),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贏利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一種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所謂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包括國家事業單位與集體事業單位;所謂團體,是指各種群眾性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學會、協會等。因此,單位行為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或者經費、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顯然在這樣的定義之下,DAO并非是一種我國法律所承認的組織形式,當然也不能被涵蓋在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范疇之中。故而除非該DAO組織在國內依法以前述組織形式成立,否則DAO并不滿足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
MakeDAO發起一系列治理投票,包括基本利率范圍和WBTC債務上限調整:MakeDAO發起一系列治理投票,包括:
1. 基本利率調整范圍為-10%到-2%;
2. 將 ETH-A 債務上限從3.4億增加到4.2億;
3. 每月改進提案(MIP)治理,即是否優先考慮添加某種加密資產成為新抵押資產。[2020/8/18]
另一方面,DAO組織所實施的犯罪可能沒有單位犯罪的形態。這種情況在刑法中是較為常見的,許多罪名都不存在單位犯罪的形態。而DAO組織本身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因而其所作出的行為亦多種多樣,其完全可能實施一項并沒有單位犯罪類型的罪行,從而無法以單位犯罪的形式定罪處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換言之,即便DAO組織以前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形式存在并且實施了涉嫌犯罪的行為,但是若該DAO組織系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或者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那么此時仍然不能構成單位犯罪,而應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聲音 | 軟件開發者:擔心Parity通過DAO開放維護工作后會威脅以太坊網絡安全:此前Parity節點同步以太坊主網出現問題,許多推特用戶指出,只有大約20%的以太坊節點在Parity上運行。然而,根據軟件開發者Liam Aharon的說法,如果任何此類攻擊的目標是Geth節點,就有可能摧毀整個以太坊網絡。他表示:“我很擔心,因為本月Parity宣布他們將逐步減少對Parity Ethereum的支持,并將通過DAO來開放其客戶端維護工作。如果這種情況成為現實,類似這次的攻擊將摧毀整個網絡,而不僅僅是帶來不便。”注:PeckShield安全人員此前研究發現,由于以太坊Parity客戶端存在某種缺陷,當它收到一個問題區塊時,下個有同樣哈希的合法區塊將不被處理。具體而言:攻擊者可向Parity客戶端發送合法header+非法body,使得之后的合法區塊header+body被Partiy客戶端過濾,但可以被geth等客戶端接收,進而可能會導致以太坊主網意外“分叉”。Parity客戶端目前占以太坊主網的22.08%,主要應用于礦池、交易所等相關節點。(Finance Magnates)[2020/1/1]
因此,在中國法的環境下,在不以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形式存在的前提下,DAO犯罪構成單位犯罪的可能性并不大。
DAO和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該規定,只有在故意犯罪的場合下才存在討論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間,而在過失犯的場合下并不存在共同犯罪。因此,不同于單位犯罪,只要該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而非過失,那么都有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考慮到DAO組織中的決策權是由全體成員通過投票的形式行使,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講DAO組織的行為就是在全體成員的意志下所作出的共同決定,因而這似乎意味著在DAO組織中,團隊決策構成的犯罪似乎都是共同犯罪,亦即每個DAO的成員都應當承擔責任。但颯姐團隊認為并非如此,是否構成犯罪仍然應當嚴格依照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各參與者的具體行為進行分析,以確定是否最終構成犯罪。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認為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需考察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如果該DAO組織是以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形式存在,而且符合單位犯罪的其他構成要件,那么該DAO犯罪應當優先考慮構成單位犯罪,從而適用有關單位犯罪的刑罰規定,換言之,應當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而不需要對全體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需考慮決策時是否同意。所謂共同犯罪,一般要求參與者之間存在共同故意,而在實行具體行為前的決策實際上便可以看作是否形成了意思聯絡從而構成共同故意這樣一個主觀構成要件的關鍵。因此,若DAO參與者在該過程中并沒有選擇同意,那么就能夠在一定意義上否定其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從而排除出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圍。
第三,需考慮是否實際參與決策實施。除去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還要求客觀上的共同犯罪行為,因此若DAO參與者并未參與該共同行為,并沒有參與決策的實施,那么也能夠在一定意義上排除出共同犯罪的構成。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沒有客觀的行為參與,但是主觀的幫助、鼓勵、教唆,或者對決策提出意見等形式,也能被認定為參與了實施,從而在客觀上滿足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具有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需考慮是否實際獲得收益分配。是否取得收益在判斷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亦即,即便參與者并未明確支持或參與到決策的實施,但是在事后參與者仍然獲得了大量收益,那么該參與者仍然有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在該種情況下,參與者完全可能是以一種間接故意的心態間接參與該行為,并且為該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提供資本并因此收益。
第五,需考慮實行者的具體行為。此外,在DAO組織下,完全可能存在行為人在隱瞞其實際作為和實際意圖的情況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便事前其他參與者根據提案投了贊成票且在后續實施過程中參與其中,但他們也能因為主觀上不存在犯罪故意而排除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在這種場合下,參與者在后續過程中是否對參與事項的犯罪性具有明確認識便極為重要,在明知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亦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間。
寫在最后
盡管DAO組織對于國內而言尚且是一個新鮮事物,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法對此便毫無適用的余地,以往的單位犯罪乃至于共同犯罪的理論在DAO的場景下仍然能夠發揮應有的效果。
但同時也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對于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務必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對某一具體的事項單獨做出判斷,而不應一概而論以偏概全。颯姐團隊相信未來的DAO組織在中國也會有茁壯生長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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