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訊,央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
以下為全文: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三條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宏觀審慎政策目標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順周期積累,以及跨機構、跨行業和跨市場傳染,以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康與穩定。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規章;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與并表監管,牽頭交叉性金融業務的基本規則制定和監測評估;
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組織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根據授權管理存款保險基金;
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工作;
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
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統籌實施監管;
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負責人民幣跨境管理;
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實施外匯管理和跨境資金流動管理,維護國際收支平衡,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負責金融標準化和金融科技工作,指導金融業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指導監督金融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制定金融數據安全監管基本規則;
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并實施監督管理;
經理國庫;
牽頭負責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
管理征信業和信用評級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協調機制;
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開展國際金融合作,會同其他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
黨中央、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就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美國證交會主席:將征求意見以確定金融公司采用的數字客戶互動創新是否應遵循現有規則:美國證交會主席根斯勒表示,美國證交會將征求意見,以確定金融公司采用的數字客戶互動創新是否應遵循現有規則,或是否需要新的規則。雖然SEC對這一問題的思考尚處于“早期階段”,但其規則可能需要更新,以應對人工智能主導的預測分析、差異營銷和旨在優化客戶參與度的行為提示方面的革命。SEC計劃在未來幾天內展開一次全面的咨詢,這可能會對零售經紀人、財富管理公司和機器人顧問產生重大影響,他們越來越多地使用此類工具來推動客戶購買更高收入的產品。(金十)[2021/8/24 22:34:26]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后,即予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于國家所有。
第十條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統籌協調金融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履行相關職責,承辦有關業務,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實行行員制度。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違規在任何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審計、監督制度,加強內部管理。
第三章人民幣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 或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產生影響: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已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對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固定價格、分割市場等橫向壟斷協議,以及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縱向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在違法性認定上可不明確界定相關市場。征求意見稿中列出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銷)量、限制新技術(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橫向壟斷協議:
(一)利用平臺收集或者交換價格、銷量等敏感信息;
(二)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意思聯絡;
(三)利用數據和算法實現協調一致行為;
(四)其他有助于實現協同的方式。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可能通過下列方式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縱向壟斷協議:
(一)利用技術手段對價格進行自動化設定;
(二)利用平臺規則對價格進行統一;
(三)利用數據和算法對價格進行直接或間接限定;
(四)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雖然該指南中并未明確提到數字貨幣交易,但相關規定可能會對數字貨幣行業領域里的相關交易平臺產生影響。(碳鏈價值)[2020/11/10 12:12:00]
第十九條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
第二十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作、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三條殘缺、污損等不宜流通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收回、銷毀。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根據需要可設立代理人民幣發行庫或對發行基金進行托管。下級發行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發行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第四章業務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交存準備金;
確定中央銀行政策利率;
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提供貸款;
公開市場操作;
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為經營管理外匯和黃金儲備,可以設立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獲取經營收益,并對經營管理機構的資本、資產、業務及重大事項決策實施管理與監督。
動態 | 巴塞爾銀監會就審慎規管加密資產問題征求意見:12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IS)于官網發布了一份討論文件,就關于審慎規管加密資產的一系列問題征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委員會歡迎各界人士,包括學者、銀行、中央銀行、財政部、市場參與者、支付系統營辦商和供應商、監管當局、科技公司和市民,就文件所載的分析和意見發表評論。關于討論文件的任何內容的評論應在2020年3月13日前提交。除非被調查者特別要求保密,否則所有的評論都可以在BIS網站上發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官網)[2019/12/13]
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職責,可以設立其他必要的履職平臺并對其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申請,可以為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開立賬戶,但不得對賬戶透支。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清算、結算系統建設,協調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其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等機構提供金融服務。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貸款的,可以決定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并確定擔保的種類和方式。
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資金應當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尚未使用的貸款資金不得凍結或劃扣。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可以運用下列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沖、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動態撥備計提以及針對特定部門資本要求等資本管理要求;
金融機構杠桿率、貸款價值比、貸款收入比、風險資產權重、同業資產比例要求以及大額風險敞口限制等資產管理要求;
金融機構流動性覆蓋比例、凈穩定融資比例等流動性管理要求;
風險準備金等逆周期調節工具;
交易費率、保證金比率、杠桿率等金融市場或金融基礎設施管理工具;
宏觀審慎壓力測試;
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宏觀審慎管理工具。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評估和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監測分析和并表監管。
動態 | 國知局就區塊鏈等新領域的專利審查規則修改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金色財經報道,11月12日,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回應創新主體對進一步明確涉及人工智能、區塊鏈、商業規則和方法等新領域新業態專利審查規則的需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形成了《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該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予以公布。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1日前,選擇電子郵件、傳真和信函中的一種方式,圍繞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2019/11/17]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及業務范圍。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監測評估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牽頭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建議、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擬訂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協調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及相關政策,監測金融市場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審慎管理,促進其協調發展。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統籌組織實施,推進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并擬訂相關業務規則,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場的交易報告制度,建設并運營總交易報告庫。
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制定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規則,組織對金融基礎設施進行檢查評估,對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提出認定意見并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并監督管理銀行間市場基礎設施、基礎征信系統、重要支付系統及其運營機構,會同相關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證券業、期貨業以外的其他金融基礎設施,并實施功能監管。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金融業綜合統計標準和制度,建設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收集、管理全國金融業統計數據、信息,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服務中央銀行政策的調查分析及預測。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金融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組織認定金融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推動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通報制度和應急工作體系,組織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及其他支付服務組織實施監管,負責審批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范圍,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編制并推動落實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訂金融科技監管基本規則,指導協調金融科技應用。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征信市場和信用評級市場發展規劃、法規制度及行業標準,對征信市場和信用評級市場準入、征信和信用評級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統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牽頭構建監管執法合作和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協調推進相關普惠金融工作,依法開展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
馬耳他金融服務部長:馬耳他區塊鏈立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讓馬耳他成為區塊鏈島:馬耳他金融服務部長Silvio Schembri近日對媒體公開表示,馬耳他一直積極有效地為區塊鏈技術提供法律框架,制定三項立法草案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1.MDIA(馬耳他數字創新局)條例草案:
首先,由數字經濟的部長領導,建立權威機構:馬耳他數字創新局(MDIA)和聯合協調委員會(JCB),確保MDIA與其他國家主管當局在技術使用領域有效合作。此外,MDIA法案將建立國家技術倫理委員會(NTEC),該委員會將確保想逛技術有用適當的道德標準。
2.TAS(技術服務提供商法案)條例草案:
TAS法案,將設立技術服務提供商注冊制度,對平臺和只能合約進行官方認證。
MDIA是負責注冊和認證的國家主管部門。任何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都可以要求MDIA對技術服務提供商進行認證。
3. VC(虛擬貨幣)條例草案:
最后,風險投資法案將監管ICO和ICO相關的服務,監管范圍包括經紀人,交易所,錢包提供商,顧問,理財經理人和風投。
Schembri表示,在同幣安創始人趙長鵬的會談中,他解釋了馬耳他在2月份啟動的針對區塊鏈技術的政策文件和長期愿景。希望監管部門釋放出持續的機會而不會妨礙創新。最終的愿景是讓馬耳他成為區塊鏈島。[2018/4/9]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行業自律組織可以依法制定自律規則,實施自律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執行本法及中國人民銀行依據本法制定的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進入被監管機構進行檢查;
詢問被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查閱、復制被監管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檢查、封存被監管機構的計算機網絡與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被監管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四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被監管機構實施壓力測試、評級、評估、風險監測等,并就監督管理事項及被監管機構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政策和規定的情況進行評價并通報。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被監管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被監管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監督發現被監管機構存在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對再貼現和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貸款給予懲罰性利率;
責令暫停部分業務或禁止開展新業務;
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限制或禁止接入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清算、結算系統;
宣告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貸款加速到期并要求償還。
被監管機構整改后,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省級分支機構驗收,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五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被監管機構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資料、數據、信息。被監管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各項資料、數據、信息,不得遲報、拒報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數據、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對前款資料、數據、信息依法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員單位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在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與境外監管部門進行合作,共享監管信息,實施跨境監管。
第五十三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會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第五十四條金融控股公司違反本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或者影響金融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限制分配紅利,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限制資產轉讓;
限期補充資本;
責令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股東權利;
責令調整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責令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并可以區別情形采取前款規定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問題機構采取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監管措施;
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
協調地方政府落實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提供流動性支持;
發放金融穩定貸款;
設立特殊目的實體,承接、管理和處置問題機構的資產和負債;
設立特殊目的實體,收購、注資并階段性持有問題機構股份;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五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涉嫌違反本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調查取證:
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進行調查;
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檢查、封存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計算機網絡與信息系統;
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
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的,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查封或扣押;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采取前款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采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采取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中央銀行會計制度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會計事務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依法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保持與履行職責和承擔風險相適應的財務實力,建立健全準備金制度和資本補充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應根據資產性質和風險狀況提取專項準備金,用于核銷資產損失等。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后的凈利潤納入中央預算。經國務院批準后,總準備金可轉增國家資本。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國家資本和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六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在前款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加重處罰,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十倍以下或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孰高者為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十倍以下或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孰高者為準。對取得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的機構,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禁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所屬行業工作。
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而擅自開展業務活動的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取締,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妨礙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持有、使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銷毀非法制作、發售的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能確定違法金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書面申請,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提出符合要求的整改承諾的,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通過,可以暫緩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按承諾期限完成整改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減輕、從輕處罰;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從重處罰。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執行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開發性銀行。
本法所稱被監管機構,是指依據本法、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的機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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