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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解讀:以9月3日為限判斷挖礦合同是否有效_區塊鏈:NuriTo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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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網上突然流傳出《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部分關于虛擬貨幣的規定,然而可能是因為尚處于征求意見稿的階段,關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實際上這份《會議紀要》對于加密圈的參與人來講,卻是意義非凡的,其重要程度遠超《94公告》《924通知》。對于這份《會議紀要》的到來,郭律師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來郭律師就來帶大家一一解讀。解讀文章會分為六篇,因為每一條規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對于虛擬貨幣認知的進步。同時,因為該《會議紀要》目前尚處于征求意見稿階段,所以郭律師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見或建議。今天我們來看《會議紀要》的第85條。

01《會議紀要》第85條原文

[與“挖礦”有關的糾紛]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系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并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后進行分成,后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并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臺導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對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英國監管機構將結合近期穩定幣市場的不穩定性與財政部聯合制定加密新規:5月20日消息,英國市場監管機構正在密切關注Terra事件后加密市場的混亂,該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市場執行董事Sarah Pritchard表示,監管機構今年晚些時候開始與財政部合作制定和實施加密資產新規則時,絕對需要考慮到”近期穩定幣市場的不穩定性。

Pritchard表示,如果運作良好,創新就會持續下去,而且很明顯,我們已經看到了后果和可能出現的一些問題。此外,Pritchard援引FCA 10 月發布的Opinium調查稱,近70%的40歲或以下購買加密貨幣的成年人錯誤地認為數字資產受到監管。

Pritchard稱:Terra事件確實將穩定幣存在的真正重大問題擺在眼前,無論是在運作良好的市場方面,還是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在上周,我們看到了重大的價格變動,這凸顯了這一點,它表明了確保人們理解這是他們將資金投向何處的風險的重要性。(彭博社)[2022/5/20 3:30:41]

02《會議紀要》第85條整體解讀

FinCEN擬議加密新規的公眾留言數量激增:Decrypt發文稱,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的擬議加密新規的公眾意見激增,廣泛反對該擬議法規。regulations.gov網站顯示,公眾已經對該規則提交了總計65617條評論。與兩天前相比,這個數字增加了十倍,當時該網站僅顯示有6537條評論。最初,該意見征詢截止日期為1月4日。但是,在美國國會議員對“匆忙的程序”感到不滿之后,截止日期悄悄地延長到了今天。[2021/1/8 16:41:48]

本條的核心在于確定虛擬貨幣“挖礦”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本條是《會議紀要》關于虛擬貨幣的6條中,最長的一條。不過看起來雖然很長,但問題也是很多的。郭律師這就帶大家來分段解讀。

03《會議紀要》第83條分段解讀

第一段: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系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并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后進行分成,后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動態 | 歐盟理事會實施新規 促進包括區塊鏈技術在內的數字創新:據btcmanager消息,歐盟政府于2019年6月17日發布報告稱,歐盟理事會將實施新規定,促進使用公共部門的數據。這些數據包括與天氣和交通相關的實時數據集,數據也將出現在區塊鏈和人工智能(AI)項目中,以促進整個歐盟(EU)的數字創新。歐盟理事會表示,通過讓公共部門的數據更容易獲取,它將刺激歐盟經濟,加速發展一個以數據為基礎的社會,并在技術部門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2019/6/18]

解讀:首先在這一段中可以體現出當前的法學專家們,對于虛擬貨幣的挖礦機制的了解,還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傳統意義上的虛擬貨幣挖礦,確實是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但隨著時代的變化、技術的發展,現如今類似于比特幣這種POW(工作量證明)模式的挖礦在主流幣種其實已經越來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經在2022年完成了從POW到POS(權益證明)機制的轉變。這幾年的新銳幣種,如FIL等,則使用的是POC(容量證明)機制。此外,還有DOPS(委托權益證明)、DeFi質押挖礦(流動性挖礦)等。但是顯然,該條所規定的僅適用于POW挖礦。

修改建議:本條所指的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僅第一句涉及挖礦的定義部分修改,其他不變,同時建議針對其他類型的挖礦機制進行補充)。

動態 | 區塊鏈等方面新規于今年2月開始施行:據中國新聞網報道,2月悄然來臨,相應新規將開始影響人們生活。其中主要有,2月1日起《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納入“多證合一”改革、《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月1日起施行、《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月15日起施行等。[2019/2/3]

第二段: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并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臺導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新規:將數字貨幣差價合約杠桿率限制為2:1: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今日宣布,將對數字貨幣的差價合約(CFD)施加最嚴格的限制,將其杠桿率限制在2:1范圍內,成為相比黃金、股票、股票指數等金融產品中,杠桿率最低的品種。[2018/3/27]

解讀:首先,這段內容的核心其實和第84條一樣,同樣是將《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變相的賦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該條也對《通知》發布前的合同效力進行了規定,也就是說2021年9月3日前挖礦合同都是有效的。該點充分說明了當年的北京挖礦第一案的判決是多么的錯誤。關于郭律師評論該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決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鍋「簡評北京首例挖礦合同案」》,該篇文章已經被個別平臺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說到誰的痛楚了,不過該篇文章中郭律師的大部分觀點在這次的《會議紀要》中其實都有體現,所以司法還是不會缺席的,點贊。最后,該段內容也對《通知》發布后的原挖礦合同的嗣后履行進行了規定,簡單來說就是挖礦是不能繼續了,如果有因此產生損失的,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合同性質來判定責任承擔的比例。

修改建議:建議將《通知》發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刪掉這個日期。因為《通知》上的時間雖然是9月3日,但實際上公開發布的時間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開發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時間計算,確有不妥。

第三段:對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解讀:該段內容是上一段的延續,主要規定了《通知》發布后與“礦機”相關的合同,均屬無效合同。在這一點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誰想堅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尋死路”敗訴無疑了。

修改建議:除了與上一段一樣的時間問題外,郭律師建議在該條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進行裁判。”本條雖然明確了《通知》發布后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合同無效后應該怎么處理,并沒有規定,并且結合以往案例來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駁回訴訟請求這種簡單粗暴的判決方式,郭律師認為還是寫明的好。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師對于《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第85條的解讀內容。如果你認為有幫助的話,記得關注郭律師哦~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國家首批三級(高級)區塊鏈應用操作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中國法學會成員、盈科全國優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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