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檢察院旗下檢察日報發表《數字經濟背景下“NFT”的法律屬性與風險治理》專題討論,圍繞NFT相關法律規范和監管規則等方面展開多角度探討。專題分為三大觀點板塊:強化風險研判精準懲治違法犯罪、數字作品NFT交易平臺負有著作權保護責任、NFT數字資產的權利屬性。今天,我們一起來解讀這個專題。
圖源:最高檢察院官網
NFT & 數字藏品
NFT(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質化通證”或“非同質權益憑證”,實質是區塊鏈上的一種數字資產憑證。
數字藏品,是指以區塊鏈技術為支撐,對應特定的作品、藝術品、出版物生成的唯一數字憑證,在保護其數字版權的基礎上,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買、收藏和使用,其核心價值在于數字內容的資產化。
騰訊音樂旗下TME數字藏品已停止發售新藏品2個月,部分用戶要求退款:金色財經報道,據新浪財經消息,自8月16日幻核發布“清退”公告以來,騰訊系另一家數藏平臺TME數字藏品部分用戶要求像幻核一樣“退款清退”。目前,TME數字藏品已停止發售新藏品2個月,其發售最后一款藏品日期為6月30日,而在此之前,TME數字藏品已出現滯銷。截至目前,TME數字藏品暫未發布任何清退相關的公告。[2022/9/2 13:04:27]
從NFT和數字藏品的定義來看,數字藏品是NFT的一種應用形式,具有虛擬資產屬性。數字藏品作為新興產業,在保護知識產權,促進文創事業發展,豐富數字經濟等方面的前景被廣泛看好。國家也明確了鼓勵文化數字相關產業發展創新的大方向。
但是,由于整個行業仍處于發展初期,行業規范、監管體系尚不健全,數字藏品盲目無序發展易引發非法集資、詐騙、惡意炒作等多重風險。
芒境首次發布“徐悲鴻·馬”數字藏品:金色財經消息,芒境官方正式上線“徐悲鴻·馬”售賣,共發售5個系列,每個系列2000份。“徐悲鴻·馬”系列數字藏品授權方“時代悲鴻”,是由徐悲鴻家族創立的以專業審美藝術品牌、美術館經營、高端展覽、徐悲鴻先生系列IP和衍生品服務為核心業務的文化藝術中心,擁有徐悲鴻先生創作及其收藏的唐、宋、元、明、清及近現代大師共計3000余件作品圖片的唯一版權方。藝術中心擁有自有產權的文創設計類IP產品超過200種。(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2022/5/12 3:11:06]
1.存在的問題
金融化傾向:數字藏品的金融化傾向似乎成了無法規避的問題。盡管大部分數藏平臺明確禁止二次交易,但仍然存在以“寄售”“轉賣”“回購”等名義直接或者變相開放二級交易的平臺。甚至有平臺自建“老鼠倉”,對數字藏品價格進行炒作,加重了其金融風險。
上周數字藏品綜合價值周指數為81.7點,跌幅為37.6%:金色財經報道,據同伴客數據顯示,上周(2022年4月4日-4月10日)國際周指大幅下跌至60.5點,國內周指回調至113.7點但仍保持在100點位上方,數字藏品綜合指數為81.7點,較前一周累計下跌49.45點,跌幅為37.6%。
備注:數字藏品綜合價值指數是對國際及國內當月市場熱度最高的數字藝術品項目市場總銷售規模的綜合反映,以2021年11月份銷售額的30分之7為基數,指數基值為100。該指數由同伴客數據與鏈境Labs聯合研發。[2022/4/11 14:18:07]
市場泡沫:“空投”“盲盒”“限量發售”“合成”等營銷方式是數藏平臺最常用的手段,以制造供不應求的市場表象,這也使得那些缺乏文化印記和藝術美感、甚至侵犯著作權的藏品也受到狂熱“追捧”。一些藏品憑借其稀缺性,在短時間內從幾元的發售價炒作至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這無疑導致市場泡沫的形成。
全國政協委員徐念沙:建議加強數字藏品版權保護,設立交易平臺準入制度:金色財經報道,全國政協委員徐念沙表示,當前我國數字藏品產業正處起步高速發展階段,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1.數字藏品權屬混亂不清;2.數字藏品內容質量水準參差;3.消費者權益難受保障。徐念沙建議,加強數字藏品版權保護,相關機構協同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在版權領域的試點單位,共同探索數字藏品版權的登記、維權機制,提升數字藏品制作、發行、銷售等各個產業環節的版權保護,制定數字藏品有關的版權保護實行辦法;設立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準入制度,提高交易平臺建設的行政審批門檻,并對交易平臺的區塊鏈算法應用、交易產生的數據進行監督管理。[2022/3/8 13:44:59]
違法犯罪:一些不良數字藏品平臺偽造區塊鏈備案信息、虛構“上鏈”事實,通過虛假發行、價格炒作進行非法獲利;甚至概念炒作,存在傳銷風險,以造成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2.如何避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針對數字藏品行業存在的問題,專家們提出的法律監管對策,總結來說就是:精準打擊、依法防范、風險研判和普法宣傳。在行業發展初期,這些舉措至關重要,檢察機關準確劃出行業“紅線”,依法及時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能夠切實維護群眾的利益。
數字作品版權、所有權問題
1.數字作品版權問題
在當前的數字時代,數字作品發展迅速。數字藏品交易和交易平臺的版權合規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數字藏品交易中有四類主體:著作權人、鑄造者、平臺和購買者。從這個角度來看,著作權人和鑄造者可以是身份重合的,也可以是身份不重合的。當兩者身份不重合時,就需要平臺對著作權進行合規治理,以避免數藏交易過程中產生侵權問題。
為了有效解決交易平臺的侵權問題,我們可以綜合運用法律手段與技術措施,來加強平臺合規性:一方面,未來立法對聯盟鏈平臺必要的監管義務進行規定,對平臺用戶進行實名管理;另一方面,設置第三方機構介入平臺,與平臺共同管理審核工作;最后,我們還可以利用侵權識別技術等智能監控應用,來及時制止侵權問題。
除了侵權問題,數字藏品交易平臺還存在分成機制。針對數字作品所帶來的“版稅”分成機制在法律當中是否正當,專家從法律規定方面給大家做了詳細的解讀:
“從法律規定看,數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稅”,與我國法律中的版稅不是同一概念。根據國家版權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規定,通常意義上的版稅,是作品的出版發行方支付給著作權人的報酬,轉售作品時則無需支付版稅,這符合首次銷售權利用盡原則的要求。數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稅”,是作品載體的購買者支付給未必是真正著作權人的數字作品鑄造者,支付的前提是轉售,違背了首次銷售權利用盡原則。比較法上看,這種“版稅”更接近于追續權,而后者在我國立法中并無規定,缺乏法律依據。追續權的智能合約創設,系法外設權,嚴重破壞了交易的平衡性與公正性。”
2.所有權問題
當消費者購買了一款數字藏品時,他是否獲得了這款數字作品的所有權呢?首先,數字資產屬于信息,而不是非動產或不動產;其次,數字產品與其他產品的所有權界定不同,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消費者不能對數字資產進行“直接支配”(民法典第114條第2款),它的轉讓需要不特定的“礦工”進行“挖礦”。
我國法律對所有權的定義也非常明確,專家對數字作品所有權問題也做出詳細解讀:
“我國民法典第240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這一規定,并不能簡單認為消費者對其所購買的NFT數字資產享有所有權。”
因此,在財產權視角下,消費者對其所購買的NFT數字資產享有的并非民法意義上的所有權,消費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對NFT所映射的數字資產進行訪問、復制或者傳播。消費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項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記載在區塊鏈上的NFT之歸屬的排他權,且這一權利的價值也相對有限。
總結
總而言之,無論是NFT還是數字藏品,其所面臨的問題繁多,且不可控性較大,國家對二級市場的限制也是對公民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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