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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大佬”遭指控 SEC對虛擬資產出手了_SEC: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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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天,海外虛擬資產圈里接連出現了幾件影響力頗大的事件,美國兩個虛擬資產主要監管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簡稱“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簡稱“CFTC”),前后腳對虛擬資產重拳出擊。

先是SEC在紐約法院起訴了火某幣實控人孫某某(Justin Sun)及其所控制的三家全資公司Tron Foundation Limited、BitTorrent Foundation Ltd.以及Rainberry Inc.涉嫌(1)未經合規注冊就向公眾提供和銷售加密資產證券Tronix(即TRX幣)和BitTorrent(BTT幣);(2)通過大量的洗售交易(wash trading)欺詐和操縱加密貨幣二級市場。隨后,CFTC也不甘示弱,向幣圈另一大佬趙某某(CZ)發難,起訴其本人及旗下的全球頭部加密資產交易平臺Binance Holdings Limited、Binance Holdings(IE)Limited和Binance(Services)Holdings Limited違反了美國商品交易法(CEA)和CFTC的其他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合規注冊且故意逃避監管。

經濟日報:“幣圈”須持續“縮圈”:8月10日,經濟日報發文《“幣圈”須持續“縮圈”》。文章表示,監管層再次釋放出強監管信號,原因在于近期虛擬貨幣投機炒作活動又有所抬頭。公眾也應該看到,虛擬貨幣絕非一本萬利的投資產品,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遠離相關交易炒作活動,還可以主動參與到整治中來,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只要形成整治虛擬貨幣炒作的強大合力,“幣圈”也將持續“縮圈”。[2021/8/10 1:44:53]

我們一次先講一件事,今天我們就將目光放到證監會與火某幣、孫某某那邊,從法律角度對SEC的指控做出較為詳細的分析并預判案件走向和后續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 SEC指控了什么?

如前所述,如果我們將SEC長達數十頁的起訴書精簡為重要信息可以發現,SEC主要指控了孫某某及其實際控制的三家法人實體主要存在兩項嚴重違反美國《證券法》及SEC監管規則的行為:

(1)未按照美國《證券法》規定注冊和履行其他監管義務,就公開向美國公眾發行和出售加密資產證券Tronix(TRX)和BitTorrent(BTT);

(2)孫某某通過一系列的做市營銷行為,包括利用由自己人控制的賬戶進行廣泛的洗售交易(也就是自買自賣行為)抬升幣價、利用“賞金計劃”(bounty programs)給名人(演員、明星、網紅等具有廣泛網絡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人)送錢打廣告,以提升該虛擬幣的影響力。涉嫌欺詐和操縱證券市場。

“幣圈崩盤”排名微博熱搜榜第15位:微博熱搜顯示,“幣圈崩盤”排名微博熱搜榜第15位。[2021/5/20 22:24:00]

二、 未經注冊發行和銷售證券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前提,加密貨幣是不是證券?按照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一詞系指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票、債券、公司信用債券、債務憑證、盈利分享協議下的權益證書或參與證書、以證券作抵押的信用證書,組建前證書或認購書、可轉讓股票、投資契約、股權信托證,證券存款單、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小額利息滾存權,或一般來說,被普遍認為是“證券”的任何權益和票據,或上述任一種證券的權益或參與證書、暫時或臨時證書、收據、擔保證書,或認股證書或訂購權或購買權。

可見,美國證券法對于“證券”的定義是非常寬泛的,對于傳統的股票、債券等還好說,但如果是加密貨幣這種新型資產,那么光靠上面的定義就完全沒法得出一個確定的結論。此時SEC就引入了一個叫做“豪威測試”(Howey Test)的判斷標準,用來確定一個東西到底是不是證券。如果在測試中得出肯定的結論,那么該資產就要受到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關于證券信息披露和注冊要求的約束。

聲音 | 經濟日報:比特幣年內跌80%,“幣圈”持續蒙陰:今日經濟日報發表題為《比特幣年內跌80%,“幣圈”還有泡沫嗎》的文章,文章里指出幣圈的“內戰”客觀上動搖了部分人對市場的信心,監管的不確定性也給虛擬貨幣蒙上一層陰影。當前幣圈存在操縱、欺詐等諸多問題,比特幣價格已經嚴重偏離其本身價值,出現了巨大的泡沫,一遇風吹草動就容易出現暴漲暴跌。比特幣存在泡沫,似乎已是一個無需討論的問題。早前,社交媒體上一張圖片被廣為轉發,圖中顯示比特幣的價格曲線和經典的泡沫曲線驚人地吻合。但有業內人士認為,比特幣大跌,對于區塊鏈行業來說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泡沫過后,或許也意味著真正的“產業區塊鏈”時代即將到來,隨著市場監管的更加完善,未來真實的區塊鏈技術將具備相當廣泛的應用空間。[2018/12/21]

豪威測試來自七十多年前,美國最高院的一個著名判例:SEC訴W.J. Howey公司案(SEC v. W.J. Howey Co.),簡單來說就是一家叫豪威的公司將大片的柑橘園賣給了佛羅里達州的一些有錢人,然后這些買家再通過租賃合同將土地租回給豪威公司,由公司的工作人員來實際經營果園并代表買家來出售水果,最后雙方按比例分享收入。這樣一來,豪威公司不僅成功取得了融資并能在后續通過經營柑橘園獲得分成收益,有錢沒技術的買家們通過投資獲取了一個有價值的資產和一筆穩定的收益且不需要自己實際去種地,實現雙贏。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禁售所有區塊鏈虛擬貨幣 阿里劃清“幣圈”界限 堅持自己的“打開方式” :4月17日起,更新后的《淘寶禁售商品管理規范》開始生效,對虛擬貨幣的相關產品進行了重新規范,“基于區塊鏈技術生成的虛擬貨幣等數字化產品及衍生服務”列在其中,拓展了之前“比特幣、萊特幣等互聯網虛擬幣以及相關商品”的禁售名單。淘寶對于“幣”態度越來越明確,早先就已經不能搜到如“礦機”、“代寫白皮書”等字眼。作為中國影響力最大的電商平臺之一,淘寶一直正在以自己的方式,控制來自于“幣”的不確定風險。于此同時,我們可以看到阿里一直堅持著自己的區塊鏈“打開方式”:阿里跨境電商在區塊鏈上進行布局,實現商品溯源,更大程度上解決打假問題;2月份,區塊鏈租房應用平臺在雄安新區率先上線,成為該領域應用首例;阿里在《2017全球區塊鏈企業專利排行榜》中以49件的總量排名第一,一系列舉措和成績措彰顯了阿里巴巴在區塊鏈領域的站位。可見,阿里巴巴正在踐行著與政策導向一致的區塊鏈發展策略,在技術和應用場景上堅持不斷探索。[2018/4/11]

但是,美國最高院認為,這種經營模式下(回租安排)的買賣和租賃合同并不單純,在公司與買家之間實際上構成了一種投資法律關系,雙方所簽訂的實際上是一個投資合同。美國最高院在判例中確定了如下規則:

陳偉星怒懟“幣圈大佬”割韭菜,稱其手段惡心:今日凌晨,泛城資本董事長陳偉星連發兩條朋友圈,怒懟“一些幣圈大佬割韭菜手段太惡心”。他說自己從不收免費token幫站臺,甚至冒著極大風險幫區塊鏈大聲呼吁,沒想到一些幣圈大佬卻一直在用極惡心手段割韭菜。他說:“所謂幣圈大佬,請早點擦干凈屁股,哪天資產全部上鏈,你根本不可隱藏。”[2018/4/8]

判斷是否為投資合同(證券)的四大條件:

1. 是否為金錢(money)投資;

2. 是否投資期待利益(profits)的產生;

3. 該投資是針對特定事業(common enterprise)的;

4. 利益的產生源自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非購買者本人。

需要注意的是,該定義中的“金錢”(money)的概念在后續的一系列判例中不斷擴大,基本上只要有價值的資產都可被視為金錢投資。最關鍵的是第四條,即“利益的產生源自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非購買者本人”換言之,如果購買者自身的行為將決定盈利是否產生,那么該等投資就不構成證券。在司法實踐中,美國法院采用“實質性審查”的原則,直接審查投資行為的實質,與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穿透式監管”異曲同工。

我們可以直接給出一個較為確定的結論:在該測試下,孫某某及其實控公司發行的Tronix(TRX)和BitTorrent(BTT)兩種加密貨幣可被認為美國1933《證券法》及1934《證券交易法》意義上的“證券”,因此需要符合法律和SEC的監管規則。具體而言,孫某某未經注冊發行加密貨幣和空投加密貨幣的行為,違反了1933《證券法》第五節的要求(Section 5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1933《證券法》第五條規定非常復雜,颯姐團隊在此簡要為大家講解:該條規定,只要一個構成“投資合同”的證券產品未經注冊和出具合法的注冊報告書,就在美國的州際貿易中利用任何交通或通訊手段、工具,郵寄或通過任何媒介或方式出售這種證券或導致這種證券在洲際貿易中傳遞就屬于非法發行和出售證券的行為。

孫某某的加密貨幣未經注冊就大規模向包括美國公民在內的加密資產錢包地址進行空投,就構成了違反《證券法》的行為。

三、 非法做市涉嫌欺詐和操縱證券市場

在該項指控中,SEC主要將火力瞄準了孫某某在宣傳和營銷Tronix(TRX)和BitTorrent(BTT)兩種加密貨幣時實施了兩種違法行為:

(1)隱瞞了花錢請明星網紅隱瞞在社交媒體賬戶上推廣TRX和BTT兩種虛擬貨幣的行為,該行為誤導公眾認為這些明星網紅對TRX和BTT有“無偏見的”(unbiased)的投資興趣,從而在未經適當信息披露的情況下吸引投資者。

(2) 從2018年4月到2019年2月期間,孫某某指示員工在由其控制的兩個加密資產交易平臺賬戶之間進行了超過60萬筆自買自賣的清洗交易,每天的交易數在450萬至740萬TRX幣之間,創造該加密貨幣流動性高、虛假繁榮的假象以吸引投資者。

關于第一項非法宣傳的行為,颯姐以前就跟大家說過,美國網紅做付費推廣的如果是一個具有投資風險的金融產品,那么必須明確向粉絲進行披露(要詳細到自己這個推廣到底收了多少錢),否則將會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規定,網絡付費推廣必須在促銷推文中做出明確的披露。披露甚至需要達到收費細節的程度。如果是視頻推廣,博主必須在整個推廣視頻中全程標注披露,不能只在片頭或片尾展示。網紅在推廣虛擬資產時,如果未披露自己與項目運營方存在有償商務合作,可能會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面臨行政處罰。典型的案例是美國名媛金卡戴珊(Kim Kardashian)行政處罰案,該網紅由于與某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合作在社交平臺上推廣了一種加密貨幣被罰126萬美元。卡戴珊在信息披露方面僅標注了該推廣是廣告,但未披露其獲得了25萬美元的推廣費。目前孫某某事件中一同被SEC起訴的8位名人,已經同意與證監會和解。

而第二項非法做市欺詐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重點還是在老生常談的“洗售交易”上。所謂洗售交易,指的是早已存在在傳統證券市場上的虛假交易形式,一筆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看上去確實是在買入和賣出資產,從數據上看資產也確實在流動,但其實這些交易皆出自同一人、同一主體或存在特定利益關聯的關聯方,也就是俗稱的自買自賣。

洗售交易廣泛地存在于金融產品、加密貨幣和NFT等一切存在炒作空間的地方,往往會導致投資者對投資品的實際盈利能力、投資收益等產生誤判。因此,普遍被世界各國金融監管主體嚴厲打擊。此次SEC已經提出了足夠多的證據起訴孫某某清洗交易并操縱證券市場,如果證據屬實,不出意外的話孫某某將會為此行為付出巨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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