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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視角:虛擬貨幣政策評估之新加坡「開放型」_MAS:Mash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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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的迅速發展,全球各地區相繼出臺了不同的監管政策,郭律師團隊為大家收集了相關新聞簡訊,整理了“全球對虛擬貨幣的政策”系列文章,帶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區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今天,郭律師團隊帶大家了解新加坡的虛擬貨幣政策,請各位看官看下文~

政策開放程度綜合評估:[開放型]

一、新加坡加密貨幣交易所發布最新報告

2022年5月12日,新加坡加密貨幣交易所Independent Reserve發布最新報告指出,九成受訪者知道加密貨幣。另外,58%受訪者視比特幣為投資資產或價值儲存,15%把它看作金錢,9%認為它是騙局。根據當地監管政策,可以發現,新加坡認為加密貨幣合法,但監管方式區別于貨幣。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將加密貨幣分為三類:實用型代幣、證券型代幣、支付型代幣。新加坡區塊鏈協會聯合會長謝福來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強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對加密貨幣業者的風險管理標準設下嚴格規定,讓新加坡將成為領先而且值得信賴的加密貨幣樞紐。

全球稀土行業協會正在開發基于區塊鏈技術的稀土認證計劃:2月9日消息,由歐盟資助的一項使用區塊鏈的稀土認證計劃正在開發中。全球稀土行業協會(REIA)和荷蘭供應鏈追蹤公司Circularise表示,評估稀土可持續性的循環系統(CSyARES)將在大約三年內完成。該系統將制定全球標準,并為要求可持續產品的消費者提供信心。目前,歐盟正在通過EIT原材料公司為該項目提供資金,EIT原材料公司是一個執行2020年制定的歐盟行動計劃的組織,以確保集團的關鍵礦物。資金數額沒有披露。(路透社)[2022/2/9 9:40:31]

二、《向公眾提供DPT服務之指南》

2022年1月17日,新加坡貨幣管理局(下稱“MAS”)還發布了一則《向公眾提供DPT服務之指南》,主要目的是為告誡公眾:(1)DPT交易為高風險交易,不適合公眾參與;(2)DPT服務商在《支付服務法》項下受到的監管主要涉及反洗錢及相關技術風險,而非代表公眾參與的DPT交易也受到監管保護;(3)MAS希望DPT服務商避免向公眾推介其DPT服務。

摩根士丹利首席經濟學家:全球86%的央行都在探索數字貨幣:摩根士丹利首席經濟學家Chetan Ahya在一份客戶報告中表示:“引入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重大舉措實際上可能會擾亂金融體系。引入CBDC的努力勢頭正在增強,全球86%的央行都在探索數字貨幣。”(CNBC)[2021/4/20 20:38:18]

三、《支付服務法》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國會通過了《支付服務法》(Payment Services Act,“《支付服務法》”)。根據《支付服務法》,除豁免支付服務商(exempt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外,在新加坡提供數字支付代幣服務(digital payment token service,“DPT服務”),需持有MAS頒發的牌照。

賽迪發布第21期全球公有鏈技術評估指數 IOST基礎技術排名第一:2020年12月15日,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賽迪研究院)發布第21期賽迪全球公有鏈技術評估指數,對全球37條知名公有鏈從技術維度進行綜合考量并給出排名。

評估結果顯示,本期榜單前五名為EOS、以太坊、IOST、波場和恒星鏈。

基礎技術分項指數方面,IOST以110.2分位居榜首,EOS、波場、公信鏈和斯蒂姆鏈分別位于第2至第5名。[2020/12/15 15:14:11]

四、《數字代幣發行指引》

2017年11月14日MAS首次發布其《數字代幣發行指引》(以下簡稱:“《發行指引》”),并在2020年5月26日作了最新修訂,其中規定,MAS監管發售或發行屬于SFA項下的資本市場產品(capital markets products,“CMP”)的數字代幣。

公告 | 火幣全球站現已恢復STEEM的充幣和提幣業務:據官網公告,火幣全球站現已恢復STEEM的充幣和提幣業務。[2019/8/29]

五、《答復議會有關在新加坡使用加密貨幣的問題及監管加密貨幣和ico的措施》

2017年10月2日,MAS發布《答復議會有關在新加坡使用加密貨幣的問題及監管加密貨幣和ico的措施》,表示目前正在制定一個新的支付服務監管框架來應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同時表示,虛擬貨幣若超越其作為一種支付手段的身份,演變為代表資產所有權等利益的“第二代”代幣,類似于股票或債券憑證,那么出售該等“第二代”代幣來籌集資金的ICO項目受MAS監管。MAS還沒有專門為ICO發布新的立法,但MAS會繼續監察這類發行的發展情況,如有需要,會考慮更有針對性的立法。

六、《新加坡貨幣管理局澄清在新加坡提供數字代幣的監管立場》

2017年8月1日,MAS發布《新加坡貨幣管理局澄清在新加坡提供數字代幣的監管立場》,表示如果數字代幣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9章規定的產品,數字代幣在新加坡的發行將受到MAS的監管。這些代幣的發行者將被要求在發行這些代幣之前向MAS遞交并登記招股說明書,除非獲得豁免。這些代幣的發行者和中介機構也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和《財務顧問法》第110章的許可證要求的限制,除非獲得豁免。同時,他們還要受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適用要求限制。此外,為這些代幣二級市場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亦須經MAS認可或批準。

七、《新加坡貨幣管理局(MAS)為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監管虛擬貨幣中介機構》

2014年3月13日,MAS發表《新加坡貨幣管理局(MAS)為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監管虛擬貨幣中介機構》的聲明,表示MAS會監管在新加坡的虛擬貨幣中介機構以應對潛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即MAS不監管虛擬貨幣本身,但要求買賣或促進虛擬貨幣同真實貨幣交易的中介機構辨別其客戶性質,將可疑交易報告給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MAS的這一舉動將使新加坡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因為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目的而監管虛擬貨幣中介機構的國家之一。

總結:

經過對上述內容的梳理,新加坡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屬于“開放型”。

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中國法學會成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考評人命題人教材編撰人、深圳區塊鏈立法研究課題組發起人。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為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郭志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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