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CFTC”)對外宣布其在與去中心化自治組織Ooki DAO的訴訟案件中獲得了勝訴判決,法院基本支持了CFTC的所有訴訟請求。如果Ooki DAO沒有上訴,在該判決生效后其成員可能面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后果,并對判決中643,542美元的罰款承擔責任。對于DAO本身而言,則即將面臨被永久關閉和刪除相關內容的命運。
颯姐團隊認為,在CFTC Vs. Ooki DAO速戰速決且爭議重重的一案中,最主要的價值是開創出DAO作為美國法項下“適格被告”的先例,這昭示了美國加州法院在實質上將DAO認定為了一種“法律實體”予以對待。當然,這種對待并不意味著DAO成為了一種合法的“法人實體”,但并不影響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當然,具體的責任承擔方式未必就能參照既有民商事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來進行安排,畢竟DAO的組織形態與運營模式等均與傳統民商事主體相差甚遠。
今天颯姐團隊就為大家詳細說說美國DAO第一案。
知情人士:美CFTC或在本月對Celsius及其前CEO提起訴訟:7月6日消息,據彭博社援引消息人士報道,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已得出調查結論,破產的加密貨幣借貸平臺Celsius Network及其前CEO Alex Mashinsky在其崩潰之前違反了美國規定,認為Celsius誤導了投資者,并且應當向監管機構注冊,Alex Mashinsky也違反了相關規定,CFTC可能會在本月提起聯邦法庭訴訟。[2023/7/6 22:20:20]
一、美國DAO第一案簡介
CFTC Vs. Ooki DAO雖然憑借美國DAO第一案的噱頭賺足了眼球,但實際上其并不是一起孤立的訴訟案件,而是由一連串的“換皮”事件及該DAO創始成員自認為足以規避“無證駕駛”風險的措施而引發的。因此,颯姐團隊提示大家,Web3從業者們在該起案件中更應當關注到的是:DAO是一種新型組織形態,而并非一種規避法律風險的工具。
Ooki DAO的前身是一個叫bZx的DeFi 協議,這個DeFi的主要用途是為鏈上提供虛擬資產質押實現杠桿交易,由從頭寸建立到平倉的兩種數字資產之間的價格差異決定最終盈利。由于bZx是一個DeFi協議,因此沒有第三方中介機構來托管用戶資產。
美CFTC內部的技術咨詢委員會將在7月討論DeFi、DAO等: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內部的一個技術問題咨詢機構將討論去中心化的金融(DeFi)和最近監管機構對Ooki DAO案件的勝利。CFTC的技術咨詢委員會計劃于7月18日在其華盛頓特區總部舉行會議。委員會的發起人、CFTC專員在周三的聲明中說,“將討論去中心化金融(DeFi)模式,如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和委員會最近的Ooki DAO案件,以及其他DeFi問題。”
Ooki DAO案件開創了一個先例,即其他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可以作為“個人”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該委員會還計劃設立三個小組委員會,其中一個專門負責數字資產和區塊鏈技術。[2023/6/29 22:06:52]
bZx最初是由bZeroX LLC及其創始人Tom Bean和Kyle Kistner在2019年開發并維護的,由于其實際上是一種更偏向中心化的運營模式且在經營中出現了一定的問題,導致其在很早的時候就已經引起了CFTC的注意。隨后,為了防范監管機關對bZx提起訴訟以及隔離個人風險,二位創始人在2021年8月決定成立bZx DAO,通過將bZx DeFi控制權從bZeroX LLC整體轉移給bZx DAO的方式實現了“換皮”和轉型。最終,bZx DAO于2021年11月正式更名為Ooki DAO。
美CFTC將34個加密和外匯交易公司標記為未注冊的外國實體:金色財經消息,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周四宣布,在其注冊不足名單(RED List)中添加了34個加密和外匯交易公司,包括fx-cryptex、directcryptos、Cryptospherefx等等,并警告美國用戶和金融服務提供商不要訪問他們的服務。CFTC的RED名單于2015年推出,現在有202個實體。
CFTC公告表示,“在當今的全球市場上,在美國境外經營的外國實體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即時消息、聊天應用程序或社交媒體接觸潛在的美國客戶,并邀請他們投資、轉移、或存入資金,或通過在美國境外創建和維護的平臺進行交易。”[2022/7/15 2:14:29]
但是,根據CFTC對外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Ooki DAO的主要經營業務、經營模式和經營范圍與bZx時期不僅沒有任何變化,甚至二位創始人還在社群中公開宣稱“DAO可以有效防范監管機構的執法。”
老話說的好,不作死就不會死,悶聲才能發大財。Ooki DAO的實控人如此高調以及故意對抗監管的結果,最終導致事情走到了今天這步田地。2022年9月22日,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今天發布了一項命令,同時對bZeroX LLC 及Tom Bean和Kyle Kistner提出指控,CFTC認為該組織:(1)非法提供數字資產商品交易;(2)從事只有注冊期貨傭金商戶(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簡稱FCM)才能進行的活動;(3)未履行《銀行保密法》要求的KYC等合規措措施。同時,CFTC在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起聯邦民事執法訴訟,指控Ooki DAO同樣違反了上述法律。CFTC訴請包括民事賠償、罰款,以及涉及Ooki DAO后續運營的各項禁令。
加密衍生品交易所ErisX向美CFTC申請交易體育期貨:2月3日消息,加密貨幣衍生品交易所ErisX已于2020年12月中旬向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提出申請,要求批準體育期貨作為風險對沖工具。CFTC預計將在3月中旬左右對此事做出回應,屆時將進入90天的公眾評論期。(CoinDesk)[2021/2/3 18:48:21]
二、DAO第一案對Web3從業者來說有何意義?
1.DAO無論合法與否,不影響其成為適格被告
一直以來, 美國的部分DAO支持者都認為這種新型的組織形態在司法實踐中享有一種特殊的“法律豁免權”,這是因為在美國判例法制度下,如果沒有可供參考的先例和明確的立法,僅僅根據沒有依據的法律理論或是空泛的消費者保護目的,法院作為一個肩負司法權威的中立裁判權行使主體,不能任意決定誰、以及如何對違法行為負責。
但是,話又說回來,一方面該種“法律豁免權”的相關主張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并不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既非權利當然不能請求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如Ooki DAO這類以“法律豁免權”作為規避合規監管的主體在現實中廣泛存在,這就導致一旦行政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對這種堂而皇之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將會導致嚴重的“破窗效應”使得社會一般公共秩序受到嚴重損壞。
美CFTC前主席:XRP不是投資合同 不應視為證券受到監管: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前主席Chris Giancarlo今日與Willkie Farr & Gallagher的Conrad Bahlke聯合發文《加密貨幣和美國證券法:超越比特幣和以太坊》。文章指出,就像比特幣和以太幣一樣,XRP是一種由分布式賬本支持的數字貨幣。XRP不是投資合同,Ripple和絕大多數XRP持有者之間沒有任何合同或約定。Ripple簽訂的合同明確將普通XRP持有人排除在第三方受益人之外。僅僅是個人持有XRP這一事實并不會創造出任何與Ripple相關的關系或權利。因此,XRP不應視為證券受到監管。(路透社)[2020/6/17]
因此,颯姐團隊認為從法理和社會價值理論出發,在當前對特定DAO組織進行穿透式、實質性的監管和執法、司法是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意義的。
在DAO第一案判定DAO組織是否為適格主體的裁定進路上,法官選擇將DAO視為一種“非法人協會”(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以下簡稱“UA組織”)的組織。所謂美國法項下的UA組織又可稱為“非法人團體”“非注冊社團”“非注冊協會”等,實際上是一種不需要進行法人注冊登記,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協會。該種組織一般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未取得法人資格,不一定具有獨立的財產、營業機構和組織章程。從司法的角度來說,無論UA組織是合法注冊成立的還是自行成立,也無論改組是合法組織抑或非法組織,都不影響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也不影響其承擔法律責任。
在中國,可以類比UA組織的如:(1)以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2)個人合伙、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濟組織和合伙型聯營組織;(3)未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國企業、組織等。據此,北加州法官裁定將DAO視為一種法律上的UA組織,確認其為適格被告。
2.DAO不是風險“防火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颯姐團隊一直以來都強調,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香港、新加坡等國家,只要是經濟活躍的司法管轄區,在金融監管領域相關監管機構必然會采取強監管措施,進行穿透式監管和實質監管。不久前的CFTC、SEC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大規模訴訟(包括此次DAO第一案)就已經證明了,表面合規或虛假合規是沒有意義的。
bZeroX LLC及其創始人Tom Bean和Kyle Kistner試圖以DAO作為風險防火墻的想法實際上過于天真。“罪刑法定”固然是同行全球的基本司法裁判原則,但該等原則的效力僅限于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在美國這樣的判例法國家,對于法律規定不明或沒有規定的民商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僅僅是考驗了法官的審判功底、延長了訴訟進程以及增加了司法成本而已。換言之,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不代表“法律豁免權”的產生。
三、 寫在最后
一家之言,颯姐團隊認為,DAO第一案目前對于全行業來說最大的意義和價值僅僅只有“DAO是法律意義上的適格被告”這一點。誠然,在該起案件中,CFTC有通過“選擇性造案”擴張監管權利之嫌,但至于后續CFTC及SEC能否據此為突破口,對涉及DAO、DeFi等鏈上項目進行監管和執法還是一個未知數,這本質上是一個監管沖突和社會利益平衡的問題。
同時,DAO中參與治理的成員是否需要承擔DAO引發的民事侵權或其他糾紛的的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責任的分配規則如何確定?都需要進一步的司法實踐予以確定,并不是以UA組織為判定進路確定其為“適格被告”后,在責任承擔上就要機械的按照UA組織的相關判例處理,這里面還有很大的探索空間。
最后,颯姐團隊提示,該DAO第一案未必蓋棺定論,美國聯邦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三級二審終審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聯邦地區法院作為初審法院,當事人不服初審法院的判決,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上訴。如對法院適用的法律有異議,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審查的請求。我們并不清楚Ooki DAO是會選擇繼續“躺平”坐以待斃,還是通過上訴來奮起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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