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颯
前天還在某通證經濟的論壇與業內老友們PK,颯姐認為涉幣類業務的刑法風險很重,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際上虛擬幣的反洗錢任務艱巨,且有道德風險,一不小心就會跟洗錢等犯罪掛鉤,我們以往更關心ICO項目方、交易所,大家認為數字錢包的合規性較好,然而某大型數字錢包的跑路,讓我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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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包,要做怎樣的錢包
9.4之后,幣圈朋友紛紛出海尋找法律和政策凹地,有些朋友來到新加坡,設立基金會開始嵌套海外架構;有些朋友來到鄰國日本,與本地大佬合伙開設涉幣交易所或進行OTC交易;有些朋友來到香港地區,爭取持牌經營虛擬幣配售業務;有些朋友遠渡重洋到美國幾個州,尋求SEC的寬宥,爭取STO的機會。
肖颯: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反洗錢、侵權及稅務風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6]
我們無從反對,因為法律是local的,并不是統一的,每個國家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傳統,有自己對于“證券”的理解和管理手段。然而,對于錢包,我們確實放松了警惕。
聲音 | 肖颯:為傳銷幣站臺將依正犯或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9月12日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表示,為參與傳銷幣項目進行宣傳的媒體和提供技術支持的軟件外包公司,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是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幫助,或者特定技術開發只用于犯罪行為的,將構成幫助犯。應定的具體罪名與刑罰當依據傳銷幣發行、運作的本質邏輯、侵害的法益重大性等,依正犯的罪名及刑罰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以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2018/9/12]
2014年有個案子,在廣東某市幾位慌張的持幣者來到派出所報案,他們的比特幣被一個叫做XX的搬磚網站給“黑了”,而這個網站的制作者是一位年輕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內個,后來颯姐成了這位年輕人的辯護律師,當時定的罪名為詐騙罪,我們認為不構成詐騙......
聲音 | 肖颯:海外監管機構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今日發文稱,隨著海外監管機構與交易所、項目方打交道越來越多,尋求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平衡,監管機構態度起了變化,目測未來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2018/9/5]
當下,交易所基本被擠出內地;ICO及變相ICO被認定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幣圈除了自媒體、培訓和錢包之外,幾乎全軍覆沒。自媒體背后有沒有交易所,咱們不指責;培訓的法律風險最小,就是比較難推廣;數字錢包,因為有民法總則對“虛擬財產合法保護”的規定,加之有一定IT科技含量成為鏈幣兩圈交叉的領域。
金色獨家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篡改區塊鏈數據在我國早已有相關法律規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區塊鏈數據或面臨14年以下監禁,金色財經特邀請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對此事件進行解讀,肖颯表示:篡改區塊鏈數據在美國將屬于犯罪行為,而在我國已經是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最高刑期為十五年。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定罪處罰。如果修改區塊鏈數據,導致共識機制出現問題,或者影響了鏈上其他應用程序,造成了財產權損失或者數據滅失,則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018/6/14]
本本分分,只求安全性能的數字錢包,合法合規;但是,劣幣驅逐良幣,老老實實不被別人偷走幣,這樣的需求遠遠不及,“存在我錢包里可增值”誘惑可人,于是,幾乎所有的數字錢包都動了心思,讓數字資產增值保值,于是引發了一系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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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颯姐辦理的涉幣案件,在以往都被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認為是侵財類案件,也就是說:辦案機關將涉虛擬幣的案件當做一般侵犯老百姓財產權的案件進行處理。
讀者就不要僥幸說只罰錢,不判刑的情形了,多數情況還是要定罪判刑,當時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
這幾年的趨勢有變化,隨著我國司法機關對區塊鏈技術的了解,對虛擬幣等新事物的熟悉,在認定虛擬幣是否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時,并不拘泥于2013年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這樣的窠臼,而是將比特幣之外的虛擬幣,認定為“數據”而非“財產”,因此,罪名變化為:刑法第285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科技、尖端科技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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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行為也構成犯罪
幣圈的朋友說,我們只是技術外包團隊,甚至沒有正式合同,大家兼職做點好玩且刺激的事兒。我們必須遺憾地說,技術人員的風險一點都不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在某交易所或某錢包增值環節,如果在數據回滾或其他暗箱操作中出現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計算機程序等行為,幫助其完成該行為的技術人員構成犯罪。
同時,讀者也會關心,既然虛擬幣如今被當做“數據”,數據值錢嗎?法律會如何看待數據的竊取等問題呢?
按照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可納入犯罪處理。這就是入罪門檻,請諸位老友捫心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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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
數字錢包跑路案件,涉嫌的罪名可能很多,我們在前文已經描述過:詐騙罪、洗錢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我們認為大家往往會忽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因而,我們想做一點普法工作,讓業內朋友了解司法觀點的沿革,對于罪名、刑期等有適當的心理預期。
至于大家關心的引渡等問題,我們在本文中就不一一分析了。近半年來,幣圈從熊市逐漸走牛,投入其中的95后程序猿越來越多,大家的錢也許都是從各類金融機構借出來的,懇請諸位不要既當受害群眾,又當犯罪嫌疑人,雙重煎熬的滋味可不好受。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尊敬的LBank用戶: LBankSolar「Neptune」項目?CYE?(CyberNerve)于2019年7月5日14:00-16:00內認購下單,2小時內下單同等對待.
1900/1/1 0:00:007月4日對于很多中國人來說是一個普通的日子,但對于美國人來說很特別。這一天是美國獨立日,也是我們俗稱的“國慶節”。從2015到2018年,比特幣在美國國慶日已經實現連續四年的上漲.
1900/1/1 0:00:00末日博士:加密貨幣的轉賬速度不足以支撐起大規模支付應用的需求 ◇金色盤面 BTC最近成交價10940美元,24小時變化3.23%;ETH最近成交價293美元.
1900/1/1 0:00:00持續成為韭菜,是有原因的。比如,永遠分不清傳銷幣和價值幣;比如,即使分清了,也覺得自己有勝算;比如,總是容易腦補別人畫的大餅,然后自我感動。 人類的本質是復讀機.
1900/1/1 0:00:00據TokenGazer數據分析顯示:截止至7月1日17點整,BTC價格為$11,178.92,市值為197,902.21M,主流交易所24HBTC交易量約為$2,467.8M.
1900/1/1 0:00:00Mcoin交易所的用戶們:感謝您長期以來對Mcoin交易所的持續關注與支持!Mcoin交易所舉辦的“幣王爭霸賽”瓜分Mcoin99999枚活動已于2019年6月28日12:00重磅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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