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有沒有到來不知道,幣圈刑事案件3.0肯定是來了。
我19年開始專門做幣圈刑事辯護,大體上的直觀感受是,plustoken案件以前,可以稱為幣圈刑案1.0,彼時公檢法辦案人員對涉幣案件內心是排斥的,因此辯護工作也相對容易,不批捕、不起訴的案件比較多。Plustoken案件是個轉折,之后一段時間可以稱為幣圈刑案2.0,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極個別地區對涉幣案件比較“熱衷”,二是辦案人員自身對幣有了一定的認識,辯護時經常會和辦案人員煲電話粥,以我承辦案件的結果來看,無罪辯護總體還能起到不錯的效果,特別是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多起案件爭取到了證據不足不起訴。“924”通知出臺并發酵一年后,從2022年下半年開始,幣圈刑案迎來了3.0時代,配偵公司海量到比項目方都要多,正所謂“幣圈死于幣圈”,加之新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等出臺,法律適用不斷被突破,行刑銜接辦案方式的打通,讓無罪辯護幾無空間,當然這也和我代理的案件有關,以項目方、交易所、黑客盜幣和幣圈職務犯罪為主,一些傳統的幫信、掩隱、非信這類案件早就不再代理了。
江卓爾:幣圈發展潛力更大,3年內跑贏股市是大概率事件:萊比特礦池創始人江卓爾在微博表示,股市負和博弈(股票質量差,新股持續抽血資金),長期穩定盈利十分難。
幣圈短期確定性不高(炒短線 長期穩定盈利十分難),但是長期邏輯很清晰(貨幣超發+經濟自由)。股市上千萬人,幣圈幾十萬人,發展潛力更大,3年內幣圈跑贏股市10倍大概率事件。[2020/6/6]
我始終認為,律師的作用是協助當事人尋求最優解,不能因為無罪辯護犧牲當事人的自由。幣圈刑案3.0時代,律師縱有再多微詞,再想吐槽(回頭準備專門開一篇,讓這篇有點技術含量的能活下來),我們仍應當在法律框架內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如果出罪沒有空間,那么應當積極尋求財產刑利益,于是我總結了這篇文章,均為本人代理的多起、多地案件且被檢察院、法院采納的意見,希望能對涉幣案件的處理有所幫助。
一、法律依據(這部分圈內人可以直接跳過)
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當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犯罪的合理成本是否應當扣除,但通過相關法律文件,我們認為部分罪名在適用過程中,應當準確計算違法所得,采“獲利說”,對于合理成本,該核減的核減,該扣除的扣除。
新品發布會 | 幣圈一哥:比特幣此次大崩盤是減半漲幅后的修正:4月2日18:00,金色財經舉辦以“?-ing”為主題的新產品發布會,在圓桌討論環節針對“如何看待此次比特幣大崩盤”的問題,幣圈段子手幣圈一哥表示,我對比特幣的盤面走勢只有一個不變的觀點:任何、經濟、新聞、黑白天鵝事件都是為主力服務的。 根本原因是主力可以根據已知到來或者未知到來的信息作出最快對自己有利的行為,這個行為就一定會表現在K線盤面上。從技術上來講,這次比特幣的大跌即是減半預期漲幅滿足后的正常修正也是大環境的錯殺!首先,減半預期漲幅后的修正;所有人都知道比特幣今年5月減半,都想從中獲取減半行情的一塊肉,而事實上幣圈不可能讓每個人都獲得肉吃。往往利好都是提前兌現。[2020/4/2]
1.非法經營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有關部門就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的“違法所得”,應是指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扣除其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數額。”
幣情觀察室 | 回購銷毀會成為幣圈牛市推手嗎?:3月4日10:00,金色盤面邀請保羅大帝、幣姥爺、幣圈花哥、安迪、曹守正、幣圈仲達、倉公子AKG、幣圈古大師、比特幣道、荀森森、琛實投資、@老俞說幣、幣業生等十多位行情大咖做客金色財經《幣情觀察室》,共同討論《回購銷毀,會成為幣圈牛市推手嗎?》,敬請關注!掃描下圖二維碼即可觀看直播![2020/3/4]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新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集資詐騙的數額……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我們認為,該司法解釋著重對集資詐騙罪的合理支出扣除做了禁止性規定,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應當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合理支出應當予以扣除,當然,其中提到的行賄、贈予等費用,很難認為屬合理支出。
3.其他支持違法所得“獲利說”的司法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出臺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明確:“……違法所得,是指通過內幕交易行為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網上摘抄)
聲音 |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未來一段時間區塊鏈的創新和幣圈無關:金色財經報道,10月31日,由中國證券報主辦的“2019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高峰論壇暨第21屆上市公司金牛獎頒獎典禮”在北京舉行。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楊濤表示,區塊鏈技術高速增長,但未來一段時間區塊鏈的創新和幣圈無關。區塊鏈在金融領域只能在邊緣地帶小范圍利用,如供應鏈金融、貿易鏈金融,服務小微金融是可以的,(前提是)對金融服務短期內不能帶來重大沖擊和影響。[2019/11/1]
4.傳銷案件是幣圈的常見犯罪,但以筆者代理此類案件經驗來看,均以涉案金額來追究被告人責任,因此不涉及本文所說的問題。
二、違法所得的核減
1.回購。基于遵守白皮書的規定,或是為了穩定幣價,項目方通常都會承諾以獲利的百分比進行回購,從用戶角度來講,無論是為了減免手續費,還是持幣生息,持幣這一行為具有必要性,因此辯護人認為,該部分獲利雖曾短暫獲得,但立即支出,應當在違法所得中予以核減。(當然在實際辯護時這部分內容仍需詳細論述以期被司法機關采納,以下同)
放棄職業體育投身幣圈,洛杉磯道奇隊退役球星創立加密貨幣對沖基金BlockTerra Capital LLC:年僅22歲的洛杉磯道奇隊小聯盟棒球明星Tyler Adkison已經退役,創立加密貨幣對沖基金BlockTerra Capital LLC。雖然最近加密貨幣市場表現極不穩定,但Adkison卻依然對未來非常有信心。現在,這家對沖基金已經獲得了投資人和30名棒球和橄欖球運動員客戶,其中還包括波士頓紅襪隊明星投手喬·凱利(Joe Kelly)。[2018/4/10]
2.銷毀。本質上和回購類似,懂得都懂,不再過多論述,常見的通縮手段,旨在維護幣價,有的已通過合約寫死,簡言以蔽之,項目方根本無法獲取該利益,應當在違法所得中予以核減。
3.返傭。返傭從一定程度來講具有廣告性質,應當在合理支出中扣除,但從圈內普遍操作來講,返傭也是通過程序和機制寫明,交易所無法獲取該利益,應當在違法所得中予以核減。
4.質押。新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中,新增了“虛擬幣交易”這一行為,但并不是所有虛擬幣交易都構成非吸,從“非吸”四性來講,認定幣圈非吸,“利誘性”是最關鍵的,有的項目只有質押才承諾收益,因此違法所得的計算應當以質押數量為準,其他的均應當核減。
三、合理成本的扣除
1.人力成本。任何一個項目,人力成本在成本支出中都占很大一部分,因此爭取該部分的扣除具有很大的意義,現有多份判例證明,在非吸和經營類犯罪中,人力成本的扣除均得到支持,說明在相關犯罪活動中,人力成本確屬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具體包括工資、社保、公積金、年終獎等,實踐中項目分紅往往很難得到支持。
2.房屋租賃成本。和人工成本一樣,房屋租賃成本也是項目合理且必要的支出,一經支付,永遠滅失,因此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房屋租賃成本也是應當予以扣除的部分。
3.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包含的內容比較廣,主要有服務器類、工具類、短信類、其他類,服務器常用的有阿里云、云片網AWS、Clouldflarle、等,是支撐交易所運轉的最核心的設備,因此租用服務器的費用應當扣除,此外交易所與用戶之間的交互,短信服務也必不可少,此外必備的工具還包括Zendesk、Travis、Google、Ipinfo、Coveralls、Github、Crowdin等。
4.購買礦機和質押幣。有的項目例如算力挖礦、質押挖礦等,需要購買大量的礦機設備,有的需要礦機+質押幣的模式才能產出幣,在此情況下,項目方為了正常運轉,購買設備和質押幣是必要的支出,因此該部分支出應當扣除。
5.市場廣告及公關費用。項目若想獲取熱度和知名度,需要投入大量的廣告支出,包括項目公關開銷等,吸引用戶參與,因此該項支出應當被認定為合理且必要的支出。
6.中介服務費。主要是指由第三方公司完成的相關工作,例如安全審計、kyc認證、外包服務等。
7.辦公成本。為了維持項目的正常運轉,需要有大額的辦公成本支出,例如電腦等硬件設備、房屋裝修設計、電費支出等。實踐中部分司法機關不采納該意見,理由是硬件設備、房屋裝修等雖有支出,但未滅失。涉及挖礦項目,電費支出占比較大,司法機關采納的可能性較高。
8.基于該項目所必要的對外投資。對外投資也可以理解為廣告宣發類支出,但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不采納。
四、其他應當注意到的問題
1.無論是違法所得核減,還是合理成本的扣除,都需要有客觀證據予以支撐,對于證據的理解,對于證據標準建議多和司法機關溝通。
2.計算違法所得和合理成本時,由于涉及法幣和虛擬幣,法幣又涉及人民幣和外幣,加之僅半年多以來匯率波動較大,作為律師應當提出對當事人更為有利的方案,說服司法機關支持,例如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在不同的官網顯示的最低價格有所出入,因此要向司法機關提交最有利于當事人的官網價格。
3.虛擬數字貨幣處置時,重點看otc價格對于人民幣匯率是正溢價還是負溢價,選擇有利的處置方式。境外處置結匯回國時,可以按照外匯牌價爭取較高的價格,但基本會按照匯買價計算。
4.法律是滯后且有限的,是由具體辦案人員適用的,特別是認罪認罰案件爭取財產性權益,律師就要勤跑腿,勤溝通,拿出有理有據的方案,以期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
總還想再聊點什么,以后吧。
劉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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