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香港證監會就有關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建議展開咨詢。根據將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發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進行推廣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將需獲證監會發牌。在長達100多頁的咨詢文件中,有哪些內容值得關注?
1、
隨著《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草案》在2022年12月獲立法會通過,專為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而設的全新發牌制度將在2023年6月1日生效。待新制度實施后,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不論它們有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將需獲證監會發牌并受其監管。
香港證監會:幣安旗下的任何實體均未獲得發牌或注冊:香港證監會發布有關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產平臺的警告聲明稱,留意到幣安已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提供股票代幣的交易服務,并關注到這些服務亦可能有提供予香港投資者。證監會需明確指出,幣安集團旗下的任何實體均未獲得發牌或注冊以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
香港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證監會絕不容忍任何違反證券法例的行為,并會毫不猶豫地在適當時對無牌平臺營運商采取執法行動。投資者應注意在不受規管的平臺上買賣虛擬資產的風險。若有關平臺終止運作、倒閉或遭黑客入侵,投資者可能會面臨損失在該平臺上持有的全部投資的風險。”(香港證監會官網)[2021/7/16 0:57:38]
2、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特區政府將推出有關加密資產的牌照: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香港特區政府將推出有關加密資產的牌照,所有的虛擬交易平臺都將受到監管。(金十)[2020/11/3 11:29:49]
由于虛擬資產市場波動不定及FTX倒閉,各主要司法管轄區正將監管方針從寬松轉為較全面。
3、
平臺營運者應透過一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客戶款項及客戶虛擬資產。平臺營運者應確保儲存在線上錢包內的客戶虛擬資產不多于2%。平臺營運者不應存入、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買賣客戶虛擬資產,或就客戶虛擬資產產生任何產權負擔。其亦須備有保險,而其保障范圍應涵蓋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
平臺營運者不應從事自營交易或自營的莊家活動,并且應設有用來管限雇員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
歷史上的今天丨香港證監會發布針對持牌虛擬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條款:2019年10月6日,香港證監會在官方網站正式發布了關于監管投資于虛擬資產的持牌企業的備考條款及條件(proforma set of terms and conditions),這是繼香港證監會于去年 11 月發表《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之后,正式發布更加具體的針對持牌虛擬資產管理人的監管條款。香港證監會表示,這些條款及條件將適用于所有在香港管理虛擬資產的基金經理,這些受監管的虛擬資產管理人或者有計劃投資于虛擬資產,或有意將投資組合中 10% 以上投資于虛擬資產。[2020/10/6]
平臺營運者應在每個歷月結束后兩個星期內及在證監會提出要求時,就其業務活動每月向證監會提供報告。
動態 | 香港證監會正在調查多家加密貨幣交易所、ICO發行人:據財聯社消息,香港證監會法規執行部負責人魏建新表示,香港證監會正在調查多家加密貨幣交易所、ICO發行人。[2019/5/30]
4、
證監會已根據該制度認可了三只虛擬資產期貨ETF。因此,零售投資者在香港已能透過受規管產品以間接方式接觸虛擬資產。
證監會希望強調,虛擬資產本身并不受證監會的監管,意即證監會從未審核亦未曾審閱虛擬資產的要約及推廣文件。證監會擬采取更審慎的方針,即引入持牌平臺營運者在厘定可否向零售客戶提供某特定虛擬資產時須遵從的一系列客觀準則,包括:
a)虛擬資產的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
b)虛擬資產在平臺營運者提供交易服務的各個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狀況,及其監管狀況會否亦影響平臺營運者的監管責任;
政策 | 香港證監會:將密切關注加密貨幣,必要時會進行干預:香港證監會(SFC)今日發布2017-2018年報,在年報中,香港證監會表示,新技術將會給投資者帶來便利,同時也會造成風險。香港證監會將密切關注加密貨幣行業,必要時會進行干預。[2018/6/27]
c)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績紀錄,其他平臺營運者是否亦就該虛擬資產提供交易,有沒有相關交易組合,及該虛擬資產在哪些司法管轄區可供買賣;
d)虛擬資產的技術層面,包括其區塊鏈規程的安全基礎設施,區塊鏈和網絡的大小的抵御能力),共識算法的類型,及與涉及虛擬資產及其支援區塊鏈的代碼缺陷、違規事項和其他威脅有關的風險,或適用于它們的作業手法和規程;
e)發行人所發出的虛擬資產推廣材料,其內容應為準確及不具誤導性;
f)虛擬資產的開發情況,包括其白皮書所載任何與其有關的項目的結果,及過往與其歷史和開發情況有關的任何重大事件;
g)虛擬資產的市場風險,包括虛擬資產持倉高度集中或由少數個人或實體所控制、價格操縱和欺詐,及較廣泛或較狹窄采納該虛擬資產對市場風險的影響;
h)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法律風險,包括與其發行、分銷或使用有關的任何待決或潛在的民事、監管、刑事或執法行動;及
i)虛擬資產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嶄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術、結構或加密經濟創新是否看來具有欺詐或極為不當的成分。
5、
持牌平臺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于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幣納入準則。“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指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19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
“獲接納的指數”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標的指數,以衡量在市場上最大型的虛擬資產20的表現,并且符合以下準則:
a)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意味著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
b)該指數應以客觀方式計算,并以規則為本。
c)指數提供者應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及技術資源,以便建構、維持和檢討指數的編制方法及規則。
d)指數的編制方法及規則應以文件妥為記錄,而且貫徹一致及具備透明度。持牌平臺營運者應確保在兩個指數中至少有一個由在發布傳統非虛擬資產金融市場的指數方面具有經驗的指數提供者所推出,例如曾推出獲證監會認可指數基金跟蹤的指數的指數提供者。
6、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持牌平臺營運者不得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或相關衍生工具進行銷售、交易或買賣。
證監會理解,業界對銷售虛擬資產衍生工具興趣漸濃,尤其是希望可向機構投資者銷售。證監會明白,虛擬資產衍生工具作為促進虛擬資產領域與傳統金融市場之間連系的介面,有著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能讓機構投資者更有效地對沖風險。
盡管如此,證監會希望透過是次咨詢,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臺營運者可能首先采取的業務模式和銷售的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種類,以及市場需求,繼而進行獨立檢討并據此制訂政策。
7、
計劃申領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營運者應開始檢視及修改有關系統及監控措施,為新制度作好準備。至于無意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則應著手預備以有序方式結束其于香港的業務。
過渡安排旨在為現時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提供合理足夠的時間,以便申領牌照或以有序方式結業。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必須是原有平臺,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合資格交易平臺將包括現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平臺營運者,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已于香港就非證券型代幣展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業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申請人。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必須符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3G所載列的條件,才可于不違反期間內繼續于香港營運,并將由2024年6月1日起受限于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
8、
平臺營運者須時刻維持不少于5,000,000港元的繳足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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