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聯社|區塊鏈日報
記者董宇佳
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了首例比特幣“挖礦”服務合同的無效判決。
判決顯示,原告支付1000萬元委托被告在四川挖取比特幣,只收到18.3463個比特幣收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
但是法院判決,挖取比特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委托協議,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且聯系四川方面,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此外,案件所涉及的比特幣還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性。
原告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多位律師分析稱,該判決是對今年9月24日央行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系列監督政策的一個回應。同時向外界表明,由虛擬貨幣“挖礦”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的保護。
金融時報:歐盟擬議的加密法規將把加密行業分成三種不同形式:5月18日消息,據英國《金融時報》披露,歐盟擬議的加密法規《加密資產歐盟市場法》(EU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Act)將把行業分成三種不同形式,分別是:
1、NFT(或虛擬工具)
2、Stablecoin,其價值需要與現實世界的資產掛鉤
3、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ies),始終代表硬通貨的固定匯率
其中,數字貨幣只能由已經獲得許可的銀行或金融科技公司發行,Stablecoin 發行方必須滿足儲備金最低水平要求。據了解,歐盟是第一個提出具體加密監管框架的國際組織,但某些成員國已經制定了針對 Token 和加密貨幣的特殊立法,但在多國層面并沒有就此達成一致。[2022/5/18 3:26:05]
委托合同被法院判決無效
烏克蘭將加密行業全面合法化,銀行將為加密公司開設賬戶:3月16日消息,烏克蘭數字化轉型部官方賬號發推稱,烏克蘭已將加密行業合法化。并解釋稱,總統澤連斯基簽署了一項法律。從現在開始,外國和烏克蘭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將合法運營,銀行將為加密公司開設賬戶。[2022/3/17 14:01:00]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新媒體“京法網事”在審判當日公開了本案相關信息。
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服務合同書》《云數據服務器托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約定前者委托后者采購、管理“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前者向后者支付管理費用。
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并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將“礦機”放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
聲音 | WazirX CEO:印度應邀請加密行業對新草案發表意見,現在監管還為時過早:據AMBCrypto消息,針對此前媒體報道稱“印度加密貨幣監管相關報告已準備就緒”,WazirX首席執行官Nischal Shetty表示,一旦草案公開,政府應該考慮加密領域中人們的觀點。他補充道:“邀請加密行業對新草案發表意見非常重要,因為加密行業在該國是一個相對較新的領域,其領域知識較少。” 他表示,盡管監管將確保投資者免受欺詐活動的影響,并幫助企業成長,但監管必須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是立即實施。他進一步補充道:“老實說,我認為在這個領域實施任何法規都為時過早。每個國家都在與行業參與者一起起草草案和建議。因此,盡管該草案對行業有益,但如果不通過沙盒方式進行測試,就不應該實施該草案。”[2019/6/3]
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聲音 | 德國BaFin局長:加密行業急需新監管規定:據德國商報報道,德國金融監管局(BaFin)局長Felix Hufeld表示,加密行業急需新的監管規定,尤其是對最低合同標準的監管。他表示:“我們不想扼殺創新,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抵御洗錢等風險。” 盡管德國政府認為有必要對ICOs和加密貨幣進行監管,但內部人士表示,柏林方面近期內不會出臺新的立法。一位金融市場監管人士表示,聯邦政府各部門都在關注這個問題,但仍存在許多問題。[2018/10/29]
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兩家公司簽訂合同的2019年5月,當月初比特幣價格為5300美元左右,當月末已升至8700美元;目前,比特幣價格在4萬8美元上下徘徊,合計人民幣約30萬元。
按照當前比特幣的價格計算,豐復久信公司收到的18.3463個比特幣價值人民幣約為550萬元。這意味著豐復久信公司投資的1000萬元,虧損了近50%。
法院經審理認為,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礦場”被法院建議清理整治
據天眼查上顯示的工商數據,豐復久信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經營范圍從技術推廣、咨詢、服務、企業策劃到承辦展覽展示活動。
本案的被告中研智創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冊資本為6000萬人民幣,天眼查上顯示的經營范圍并沒有出現“區塊鏈”相關字眼。
“京法網事”還公告稱,庭審結束后,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并進行清理整治。
《區塊鏈日報》記者試圖取得四川省發展改革委的聯系,但最終未果。
實際上,四川省整治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活動在今年以來一直持續進行中。
今年6月份四川省有關部門就已下發通知,要求完成重點對象甄別關停、開展發電企業自查自糾等。此外,也要求各市立即開展拉網式排查,對排查發現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立即關停,同時嚴禁以各類名義批復該類項目。
據官方消息,11月17日上午,四川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整治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活動視頻會議,通報該省虛擬貨幣“挖礦”整治和打擊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情況,并對下一階段工作進行部署。
相關法理分析
本案主審法官李增輝提示,比特幣不具有與我國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亞對此向《區塊鏈日報》記者表示,比特幣并非由政府發行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在國內不受法律保護。”李亞提到,“但是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權益是受到法律認可的。”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基于該合同無效這一前提,而合同無效導致了無法保護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比特幣的請求,并非比特幣不被法院認定為個人財產。2013年《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已經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她舉例稱,如果一個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比特幣被盜,在我國依然可以被認定為盜竊罪,比特幣屬于刑法所保護的對象。
肖颯還指出,由于虛擬貨幣挖礦合同屬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此該案所涉及的虛擬貨幣還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性。
根據《民法典》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種,分別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追繳財產。第三種后果適用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時,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說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財產是不能追繳的。
截止發稿,《區塊鏈日報》記者未能取得豐復久信公司、中研智創公司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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