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王永菲
加密行業在全球范圍內不斷的發展,除了加密貨幣本身用來交易外,其衍生出的加密礦業、交易所、加密金融理財以及DeFi與穩定幣的發展已經成為難以阻擋的潮流。加密行業近幾年的爆發態勢,使得其法律監管之間摩擦越來越多,盡管一些企業在爭取合規,但是在難以合規的前提下很多企業可能會盡力繞過政府法規,試圖在可能的情況下實現更好的創新并實現利潤最大化。
國內監管對于加密行業愈發關注,在法院受理接受度不斷提高方面體現的非常明顯。本報記者注意到,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年與加密貨幣相關訴訟高達872起,從2014年開始收錄加密行業相關案件訴訟起,從12起案件到2017年首次超過100起案件,增長速度也在加快。
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從案例性質來看,其中2020年與投資相關案件占有223起,非法占有占169起,民間借貸占87起,傳銷76起,融資相關51起,經濟犯罪64起;其中刑事案由占409起,民事案由占457起,知名案件包括幣印與比特大陸關于競業限制協議案,人人比特創始人趙東被批捕等案件,江蘇鹽城Plustoken特大傳銷案等。
從地域分布看,2020年廣東省106起,浙江省103起,河南省77起,江蘇省55起,四川省54起,上海市48起,北京市37起;相比2019年山東省113起,浙江省56起,河南省48起,江蘇41起,北京37起,黑龍江36,四川省35起,案件的地域分布也有較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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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密行業從業者以及投資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加密行業相關的法律,本報記者采訪到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網絡安全應急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數據安全咨詢專家劉揚,就加密貨幣與加密行業相關案件訴訟趨勢以及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刻剖析。
劉揚,現任德恒律師事務所德恒刑事業務委員會執行委員,網絡安全應急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咨詢專家,北京大學軟件與微電子學院研究生班交流平臺負責人,北京計算機協會網絡空間安全與法務專委會副秘書長。同時專注幣圈刑事犯罪研究,先后代理了某知名交易所平臺涉嫌詐騙案件、平湖市特大數字貨幣盜竊案及多起幣圈維權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
《華夏時報》: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2020年與加密貨幣相關訴訟高達872起,相比2019年訴訟案件新增近20%,而且從地域分布上看,加密貨幣相關訴訟案前三的省份分別是廣東106起,浙江103起,四川54起,這反映了一些什么問題呢?
劉揚:主要反映了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比特幣越來越受到普通大眾的關注。2019年初至2020年底,虛擬數字貨幣市場逐漸實現了由熊到牛的轉換,比特幣的價格水漲船高,雖然中間經歷了“312”暴跌,依然無法阻擋比特幣屢創新高的腳步。截至目前比特幣的價格最高達到了43000美元,隨著比特幣逐漸“出圈”,越來越多的普通大眾期待了解比特幣,進而開始投資比特幣,比特幣也由當初的小眾游戲發展到大眾參與,投資比特幣的人多了,產生的矛盾糾紛也就多了。
Galaxy Digital 截至去年12月31日的資管規模達到 28.732 億美元:1月17日消息,據加密金融解決方案提供商 Galaxy Digital 近日發布的公告,該公司旗下資管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資管規模達到 28.732 億美元,較11月底下跌17%,但仍然較2020年底上漲超258%。[2022/1/18 8:55:29]
二是對數字貨幣接受程度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廣東和浙江作為全國發展速度最快和發展理念最先進的城市,大眾對虛擬數字貨幣的接受程度較高,在深圳和杭州等城市形成了濃厚的幣圈文化;四川的情況比較特殊,阿壩等地擁有豐富的水電資源,豐水期時電價較為便宜,吸引比特幣礦場從業者進駐,由礦機引發的訴訟亦不在少數。
三是司法部門對涉幣案件重視程度提高。如今無論是負責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的機關,還是負責民事案件審判的法院,都對虛擬數字貨幣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雖然國家不承認虛擬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虛擬數字貨幣亦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的特點,但從現實情況來看,虛擬數字貨幣變現容易,確實是真金白銀。早年間,對于涉幣案件,司法機關的態度是能推就推,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近年來隨著司法機關認識的提高,涉幣案件受理以及立案容易了,案件數量自然也就多了。
當下涉幣糾紛在實踐中確實還存在著維權困難的問題,受理難、立案難的問題仍然存在。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如果受理和立案沒有任何障礙,案件數量的增長很可能比比特幣的漲幅還要夸張。
《華夏時報》:在2020年的加密貨幣相關訴訟案中,其中刑事案由占409起,民事案由占457起,像是投資相關、非法占有、民間借貸、傳銷、融資相關等案件,哪些會被歸為刑事案件,哪些會被歸為民事案件,有相關標準嗎?各自的處罰大致上有什么不同嗎?
美元指數DXY創去年7月以來新高:美元指數DXY創去年7月以來新高,報94.78,日內漲0.86%。[2021/11/11 6:45:04]
劉揚:首先要明確一下概念,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存在本質區別的,這兩種放在一起比較并不恰當。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國家作為公訴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會受到人身自由刑罰,也就是俗稱的蹲監獄。民事案件的雙方主體是平等的,法院依據雙方基于法律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糾紛居中裁判,敗訴者也僅僅承擔民事責任,例如賠償損失、償還債務、恢復原狀、消除影響等,不涉及人身自由刑罰。
回到題目中列舉的情況,如何區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當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比如“非法占有”,絕大多數侵犯類刑事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而“投資相關”“民間借貸”“融資相關”的表述,均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常用表述,當然如果行為人以投資、借貸、融資為幌子實施犯罪行為,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華夏時報》:隨著加密貨幣行業企業越來越多,對加密行業律師的需求量越來越大,您怎么看到當下加密行業律師職業的相關發展?
劉揚:這個問題我在多種場合和文章中都提到過,從事虛擬數字貨幣服務的律師,基本的要求是懂行業、懂技術、懂法律。所謂懂行業,最起碼得了解虛擬數字貨幣的前世今生,行業發展史,幣圈最新前沿領域等等,以我自己來說,為了做好幣圈法律服務,我買過比特幣,投過礦機,參與過私募,特別是近期火熱的DeFi生態,玩過質押套娃挖礦,搞過流動性挖礦等。都說幣圈一日人間一年,如果想從事這個領域法律服務,確實需要天天學習,特別是隨著去中心化的進一步發展,幣圈的邏輯可以說每天都有變化,要吃透行業并不是個容易的事情。
流向OTC平臺的比特幣數量達到自去年8月以來的最低水平:Glassnode稱,4月份,賣家在場外出售的比特幣數量已大幅下降。流向OTC平臺的比特幣流入量達到自2020年8月以來的最低水平,交易者開始持有BTC而不是出售。(U.today)[2021/4/14 20:19:19]
其次是要懂技術,如果對區塊鏈的基礎技術和底層協議不了解,很難做到吃透幣圈行業,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隨著uniswap、sushiswap以及最新的heco、bas等去中心化交易所的興起,DeFi的生態更加豐富,如果想要參與其中確實存在較高的技術門檻。
最后是要懂法律,做好幣圈服務,我的理解是充分運用好法律,在和司法機關溝通交流的過程中,要用法律的語言把幣圈的事情講清楚,在和當事人溝通交流的過程中,要用幣圈的語言把法律的事情講清楚,某種意義上將首先得是一名好的“翻譯”。
2020年我們經手的兩起案件,正是由于“翻譯”工作做得好,司法機關和當事人溝通順暢,各方觀點能夠清晰表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某特大數字貨幣盜竊案,我和團隊馬玉濤律師代理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最終適用緩刑,免去了牢獄之災;還有某著名網紅被名譽侵權案,我和團隊馬玉濤、牛童律師代理后,針對當事人作為幣圈KOL以數字貨幣為工資發放方式的情況收集了大量的證據,反復和法官溝通,最終使法官認可了我的當事人確實存在實際損失,支持了我方相關訴訟請求。
另外我的另一個當事人,因為之前沒有找律師,在警察訊問的時候,他用幣圈的語言回答,“交易員過來找我說他想把客戶的單子吃了,我就同意了”,就因為這么一句話,被刑事拘留了。其實這句話真實向表達的意思是,交易員提出想由自己做客戶方的對手盤,后來我就和他講,你都說要把客戶單子“吃了”,那還不算有犯罪嫌疑嗎?雖然這只是幣圈很普通的一句行話。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 京東戰略投資部總監Uri Ferruccio:去年就開始關注AI與區塊鏈的結合:金色財經現場報道,在GMIC全球區塊鏈峰會圓桌論壇,京東戰略投資部總監Uri Ferruccio表示:去年我們就開始關注AI與區塊鏈的結合,有了AI,區塊鏈會發展的更順利,我們可以利用區塊鏈來收集數據,然后用AI技術進行分析整理。我們非常關注基礎設施的建設,關注資產怎么能產生價值,怎么能落地,而不是泡沫與炒作。另外,Uri Ferruccio認為在不同行業的區塊鏈應用中,都會形成大的領頭者,而不會出現百花齊放的局面,因此京東需要吸引更多的用戶與開發者。[2018/4/27]
《華夏時報》:關于加密貨幣相關的法律條文當下還不完善,國內加密行業現在哪些相關企業或者哪些類型企業的經營行為有涉嫌違法的嗎?能不能具體談談經營加密行業的法律界限?
劉揚:關于這個問題,我在許多講座和文章當中都提到過,并且最近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也對此撰文予以闡述,這個問題很難用有限的篇幅說清楚。結合2020年發生的在幣圈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來看,主要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也可以說是幣圈從業者的刑事風險。
一是泛交易所的刑事風險,比如交易所、錢包、運營平臺等。比如江蘇鹽城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被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杭州“公信寶”案,被判開設賭場罪,等等;除此之外一些交易所的插針、拔網線、宕機以及對賭交易,亦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二是加密貨幣行業OTC的刑事風險,OTC指的是場外交易,即場外虛擬數字貨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這項業務的風險度極高。隨著國家打擊“兩卡”行動的深入,從事OTC行業輕則會被凍卡,重則有可能涉嫌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及相關涉及外匯管制的犯罪。
三是幣圈“傳統行業”犯罪,比如挖礦行業,有可能存在盜電行為,礦機買賣過程中有可能存在詐騙行為等。
關于經營加密行業的法律界限問題,2017年9月4日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出臺后,幣圈交易所等主要從業者紛紛出走海外,把公司開到了開曼群島,服務器架設在東南亞,繼續從事相關業務。94公告只是在法律位階上來講只是部門規章,只有規范管理作用,在行政管理上具有強制性,但在刑事和民事法律關系中不具有強制性,刑法原則是罪刑法定,民法中亦不能以違反部門規章認定合同無效,僅就規避刑事風險問題。
針對加密行業從業者提出五點建議:一是嚴格落實KYC措施,目前的KYC主要是姓名、身份證、手機號驗證等,下一步還要探索運用人像比對、人臉識別等視頻KYC措施。
二是機構要盡快杜絕場外OTC業務,94公告中提到,“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如果仍以機構名義保留OTC業務,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將很難自證清白。
三是嚴格控制項目準入,加強項目的審查和審計工作,不能盲目收取“上幣費”等相關費用,否則極易涉嫌幫信犯罪或其他相關犯罪的幫助犯。
四是開展刑事合規業務,規避黑產和黑金利用幣圈漂白,與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行為劃清界限,有效防范刑事風險。
五是強化警企合作,積極配合機關開展反詐、反賭、反工作,高效配合機關調查取證等常態工作,積極協助機關打擊涉區塊鏈刑事犯罪。
《華夏時報》:關于典型案例,人人比特創始人趙東的案件您有了解嗎?
劉揚:趙東的案件我也是在互聯網上了解的相關信息,知之甚少。根據網上的相關信息,趙東極有可能在2020年6月被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時間推算目前案件極有可能已經進入到起訴階段,大概是涉嫌隱瞞犯罪所得罪,趙東是國內著名的OTC商,根據趙東的微博簡介:“我是目前已知的、全球最大的比特幣場外交易商。”也可看出一二。
趙東等從事大宗交易的OTC商,通常也會盡可能的做好KYC措施,比如要求提供包括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證照片、銀行卡照片及地址信息等一系列信息,有時甚至還要視頻驗證等。但常在河邊走,沒有不濕鞋的,從事大宗交易,難免會收到黑錢。
網傳截圖顯示,2018年5月,CCTV2在《聯播調查·三問區塊鏈》中,報道了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它可以監測多個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在關于平臺的報道視頻中,一個名為“zhaodong1982”的ID多次出現,該ID也被懷疑是趙東注冊的。
《華夏時報》:2020年宣判的“PlusToken傳銷案”是與加密貨幣相關涉案金額最大的案件,關于加密貨幣相關的傳銷以及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您有什么要提醒投資者的嗎?
劉揚:去年江蘇鹽城破獲兩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Plustoken案,還有一個Wotoken案,而兩者之間也有關聯,wotoken的主要罪犯都是從plustoken離職人員。針對該案有一點需要值得投資者特別注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所謂的被害人也可以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參與人,因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涉案違法所得往往是上繳國庫,而非退還被害人,這兩起案件也是如此。
在此也要特別提醒加密行業的投資者,在幣圈凡是鼓吹靜態收益加動態收益的,都是資金盤。所謂靜態收益就是持幣生息,所謂動態收益說白了就是拉人頭發展下線,這些都是典型的傳銷活動特征,遇到這種情況希望投資人都能敬而遠之、不要參與。
提到數字貨幣投資,我們團隊也曾對幣圈民事裁判規則進行了細致的梳理,因為虛擬數字貨幣民商事領域還屬于新鮮事物,各地法院的認識也并不統一,總體來講,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虛擬貨幣購買協議,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
同時,鑒于當事人在購買數字貨幣之前,未就數字貨幣買賣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屬于締約過失,因此在當事人作為原告的案件中,利息的訴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在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中,案涉合同法律關系被認定為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因為并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則會被認定為有效。
在物權法律關系中,原告基于所有權和返還原物的訴訟請求及案由進行主張,就此情況北京當地就存在不同的審判視角。北京一中院認為我國物權應受物權法定原則規制,而數字貨幣并非法定物權,故無法主張返還,相關請求不予支持。但北京二中院以不當得利判決要求當事人返還平臺多給付的數字貨幣的判決可以推斷出其是認可數字貨幣是可以返還的,因此就數字貨幣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返還原物的問題在最高院沒有作出統一解釋時,可能存在不同法院不同理解的情況。
根據上述民事裁判規則,針對投資者,我認為在投資時,最好以法幣作為本位投資,也就是說在支付投資款時使用法定數字貨幣,這樣便于發生糾紛時有效維權,同時給予數字貨幣價格存在巨大波動性,建議投資者謹慎參與,量力而行;同時切記沒有足夠的投資能力不要輕易參與杠桿合約交易,否則賺錢只是過程,爆倉是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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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如果說去中心化金融是一場“新金融革命運動”,那么去中心化借貸就是這場革命的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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