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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的創新和產業應用發展無疑是未來經濟發展的重心。數字貨幣是區塊鏈技術最典型的應用。數字貨幣在創建與傳輸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反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反壟斷的法律風險。
目前,依據數字貨幣發行機構、有無國家信用背書等因素,將數字貨幣依法分為央行數字貨幣與其他類型的數字貨幣;依據區塊鏈技術內部結構的不同,將區塊鏈技術劃分為公有鏈、聯盟鏈與私有鏈。由于私有鏈適用于特定組織的內部,一般不會發行代幣用于節點獎勵。公有鏈與聯盟鏈一般會存在激勵機制,作為節點礦工的獎勵。簡單搞清楚數字貨幣的類型與區塊鏈技術的形態后,本文針對數字貨幣在生產與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反壟斷行為進行梳理。
依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針對不同類型的數字貨幣領域,所引發的反壟斷行為不一致。
一、央行數字貨幣
截止去年7月中旬,全球至少有36家央行發布了本國的央行數字貨幣計劃。近年來,我國央行也加快了DCEP的研發進程,并在國內多個地區進行內部測試,計劃于2022年冬奧會上央行數字貨幣正式面世。
分析 | BCH高位震蕩 注意趨勢線支撐:據Okex數據顯示,BCH季度合約現報462.88美元,24H漲幅-2.76%。針對當前走勢,金色盤面特邀分析師提示:OKex季度合約BCH/USD,1小時級別開始形成趨勢線支撐形態,請注意此處對K線走勢的支撐作用及多空分界線,合約1小時級別支撐位455美元,壓力位480美元。[2020/2/10]
央行在數字貨幣的創建與發行過程中,可能會不合理地限制中介機構和驗證節點的加入數量和加入資質,還可能不合理地指定特定企業進行央行數字貨幣的用戶驗證、兌換、接入技術和互連等技術標準實施。
依據我國《反壟斷法》第32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再依據我國《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第14條規定,
“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分析 | 經濟學家:熊市已經結束 BTC長期底部已經形成:據dailyhodl消息,經濟學家、數字貨幣分析師Alex Krüger最新分析指出,2018年數字貨幣市場的熊市在幾個月前已經結束,BTC價格在去年11月至12月觸底后,行情兩次觸及200日均線這一重要趨勢支撐未破,并在本月內走出一波加速反彈,基本完成了這一空轉多趨勢逆轉的判斷。對于BTC來說,只要價格能夠突破4200這一“近在眼前”的阻力位置,趨勢性上漲將正式啟動。Alex Krüger表示,市場的趨勢已經形成,輿論觀點如何并無法改變這一“事實”。[2019/3/30]
國家機關應當堅持競爭中性原則,在央行數字貨幣的創建與發行過程中,合理的設置鏈上的驗證節點的數量與節點加入資質。同時,央行數字貨幣創建的過程中使用M0還是M1等基礎設施,其在具體應用過程中的技術架構不應被行政機關壟斷,應由各個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二、非央行數字貨幣
針對非央行數字貨幣在具體領域的使用中,其可能存在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經營者集中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分析 | 1/3的比特幣集中在1600個錢包里,普及數字資產仍需努力:根據數字資產分析公司Chainalysis提供的數據顯示,超過三分之一的比特幣都集中在1600個錢包中。上文提到的1,600個錢包每個都至少持有1,000個比特幣,其中有100個錢包持幣量超過10,000 BTC。Chainalysis首席經濟師Phillip Gladwell指出:財富的集中化意味著比特幣存在高波動性的風險,因為小部分人的舉動將會對價格產生重大的影響。除此之外,Chainalysis還發現長期持有者的數量正在不斷減少,不少做短線的投資者持幣量則越來越多。這就意味著雙方之間的力量格局發生了變化,市場中短期投機者數量正在不斷增加。[2018/8/6]
達成壟斷協議
此種壟斷行為主要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具體到使用非央行數字貨幣交易的過程中,聯盟鏈上節點更容易達成壟斷協議。鏈上的部分節點更有可能會產生共謀的風險,如限制虛擬商品的可使用數量等。
分析 | 40%受訪者表示交易所安全性很重要 27%更喜歡幣安:據encrybit網站調查報告顯示,在被問及最關心交易所什么問題時,40%的人表示安全問題很重要,37%的人認為交易費用偏高,36%的人表示缺乏流動性。此外,33%的人稱發生問題(如賬戶暫停)時交易所支持團隊回復不力。
在被問及最喜歡哪個交易所時,27%的人更喜歡幣安,因為交易量大,政策利好;19%的人表示更喜歡火幣Pro,因為方便套利;14%的表示人更喜歡OKEx,因為交易量較大;11%的人表示更喜歡Bitfinex,因為實時TA及算法交易選項的UI設計良好,保證金交易,直接以法幣提款;9%的人表示更喜歡Bittrex,因為幣種靠譜,使用簡單。[2018/7/15]
聯盟鏈上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可以設立防火墻,或者設立動態的共識機制驗證節點,降低節點壟斷行為的發生。
《反壟斷法》第13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分析 | BK資本創始人:比特幣已最終觸底:據CNBC消息,BK資本創始人Brian Kelly表示,此前比特幣創下新低5779美元后,在10或15分鐘內實現了大幅回彈,這就是比特幣已經觸底的表現。5900美元大約是挖幣成本,會刺激礦工們將比特幣的價格保持在這一水平之上。[2018/6/26]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聯合抵制交易;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反壟斷法》第14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此外,聯盟鏈驗證節點的企業往往比其他市場主體具有更強的市場力量,可能通過搭售、限定交易幣種等方式推廣其聯盟鏈數字貨幣,進而排擠其他數字貨幣或支付方式。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在《反壟斷法》第17、19條中。在公有鏈數字貨幣的交易過程中,更容易發生。
《反壟斷法》第17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反壟斷法》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隨著全網算力的逐漸提高,單個礦工挖到新區塊的難度越來越大,礦工不得不結合在一起提高算力。那些算力較高的礦池,會在數字貨幣礦業市場形成壟斷的競爭格局,甚至一些頭部礦池的算力占據全網算力的90%以上。頭部礦池在公有鏈發展的過程中,擁有較多的話語權。如果某種交易行為不符合頭部礦池的利益,可能會利用自身的市場支配地位,使用礦池算力對系統進行攻擊,創造出符合自身的利益。
針對聯盟鏈而言,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驗證節點可能通過拒絕交易、限定交易、不兼容等方式排擠其他數字貨幣為其客戶所用,或排斥競爭對手加入其聯盟鏈數字貨幣支付系統。此前就有比特幣大陸執行董事吳忌寒在比特幣現金升級時以共謀的方式支配和操控比特幣現金。最后,實踐中對區塊鏈企業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應根據區塊鏈應用的不同類型進行相關市場界定,不可一概而論。
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行為主要規制在《反壟斷法》第20條中。
《反壟斷法》第20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經營者合并;
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針對公有鏈,前述講到,礦工之間算力的聯合形成大礦池,大礦池通過控制礦池的進入達成共謀,共謀者利用定價算法為海報和其他裝飾人為設定底價與實施操縱價格、分配市場或客戶、不當分享競爭敏感性數據等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排除限制其他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
加密貨幣領域市場主體在生產、使用數字貨幣交易的過程中,應當維護用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注重自身社會責任的構建。國家也要加強對非央行數字貨幣領域的壟斷行為監管。
References
?楊東.Libra:數字貨幣型跨境支付清算模式與治理.東方法學,2019:51-57.?孫晉,袁野.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反壟斷隱憂及應對.學習與實踐,2019:81-90.?同上注。?鐘洲,郝芮琳.數字貨幣反壟斷問題研究.技術經濟,2021(01):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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