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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比特幣的投資者呈現出多元化。除了自然人投資者,一些公司的股東多人共同持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也屢見不鮮。即多人共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也是常見的持有比特幣形式。另外,夫妻之間也會因為婚姻的存續,在婚內共同共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當其中部分共有人在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比特幣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此時,其他共有人能否將轉讓的比特幣予以追回?本文結合比特幣投資人共同持有比特幣的方式,對比特幣善意取得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一、《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在研究比特幣能否善意取得的問題之前,應當首先對《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明晰。
《民法典》第311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哈薩克斯坦參議院審議數字資產法,議員提議加強法律監管:1月20日消息,哈薩克斯坦參議院(議會上院)于1月19日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數字資產法》及其相關的隨附文件進行了審議。在參議院全體會議上,參議員謝爾蓋·卡爾普柳克稱,根據非官方數據,在國際加密貨幣交易所注冊并參與加密貨幣交易的哈薩克斯坦公民已經超過了100萬人,這意味著每19個哈國人中就有1人從事加密貨幣交易;該國幾乎所有與加密貨幣相關的運作都處于“陰影地帶”,應通過法律形式加以保障和監管。
參議院對法案的主旨予以了支持,但對其中一些細節條款提出了修訂建議,并決定發還馬吉利斯(議會下院)予以修正。《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數字資產法》這一法案的目的是解決哈薩克斯坦數字采礦行業的法律監管問題,去年12月7日在哈議會下院獲通過。(哈通社)[2023/1/20 11:22:45]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歷史上的今天丨美國華盛頓州簽署一項將區塊鏈技術納入法律的法案:2019年4月23日,華盛頓州州長Jay Inslee簽署了SB 5638法案,該法案承認分布式分類賬技術的有效性,鼓勵區塊鏈的發展,承認其在商業和數字簽名中的應用,并修改立法,為該技術提供定義。“華盛頓電子認證法”(Washington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Act)的初衷是鼓勵在州商務活動中使用“可靠的電子信息”,并確保“電子簽名不會被拒絕并獲得法律承認”。
2018年4月30日,今天BM在EOS開發者群中發布關于交易所重要文件,他表示已經為交易所啟動了一些文件,以集成符合標準的代幣用于存款/提款。 同時,BM本人還表示這些文件利用了尚未合并到主設備中的功能,他認為應該讓更多人了解整體設計。 他正在尋找反饋意見,以便可以更新cleos來更好地支持交易所的集成。[2020/4/30]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加密軟件公司Lukka推出法律和稅務咨詢圖書館:金色財經報道,加密軟件公司Lukka宣布啟動Lukka圖書館。這是一個可互動的學術論文集合,有關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法律、會計和稅務問題。Lukka聯合首席執行官Robert Materazzi表示,Lukka Library當前涵蓋了超過75個主題,其中包括針對加密貨幣交易者的多種稅收策略,以及面向機構的有關如何對波動較大的數字資產進行估值的建議。[2020/3/27]
受讓人應當在不動產完成登記或者動產完成交付的那一刻之前,應不知道標的物系無權處分。同時,無權處分人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比特幣共有人將持有的比特幣,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按照合理的市場價格轉讓給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理論上適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何寶宏:代碼是區塊鏈的法律 懂編程的律師才會成為好的會計 :在第一期“法律人的互聯網思維”系列研修會上,對于區塊鏈的火爆,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計算與大數據研究所所長何寶宏博士表示他有另一種看法,那就是,人總是高估技術的短期影響,而低估技術的長期影響。區塊鏈的主要價值就是為了保護數據,傳播數據是次要的。這也是區塊鏈技術對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利用和交易的一種回應。他認為,區塊鏈其實是互聯網的一塊大補丁。他用兩個詞來形容2018年的區塊鏈,那就是水深、火熱。區塊鏈是全球分布的,節點全球式分布,沒有集中的控制,無責任主體,沒有外部信用背書,所以也顛覆了很多對以往技術的認識。代碼是區塊鏈的法律,代碼寫進去就是要跟法律一樣嚴格執行。懂編程的律師才會成為好的會計。[2018/4/19]
然而,我國《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范圍僅明確針對動產與不動產和其他物權。比特幣因其自身的表現形態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其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必要對其性質予以明確。
二、比特幣的法律性質
我國于2013年頒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對于比特幣的性質予以明確,即“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比特幣被國家機關認定為是“虛擬商品”而存在。
再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27條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結合上述《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在民法領域中應當將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性質予以對待。刑事領域中比特幣被認定為計算機數據。無論是計算機數據還是虛擬財產都具有無形性,比特幣應屬于投資者持有的無形財產。
三、比特幣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嗎?
前述講到,我國《民法典》規制的善意取得制度適用范圍為動產、不動產和其他物權,并未明確規定無形財產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難道比特幣就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了嗎?
聯盟顧問Alan認為,比特幣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參照司法實踐中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的善意取得適用。
實務中,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但是卻依然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以下案例:
〖廣州美吉第六感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與高森喜、廣州美茜日用品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粵民終837號〗
〖江蘇世紀江南投資有限公司與劉榮甫、何金整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蘇知民終字第0102號〗
〖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明遠石化技術有限公司、山東宜特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豫01民初127號〗
〖山西旺龍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與山西旺龍神農藥業有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京民終551號〗
上述幾個案例,均認可專利技術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判斷專利技術是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見,司法實踐中無形財產如專利技術可適用善意取得。而比特幣與專利技術同為無形財產,也可適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
四、比特幣善意取得的處理
《民法典》第311條第2款規定,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的效力主要有如下兩方面:
第一,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二,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無權處分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共有比特幣轉到善意第三人的數字錢包地址,與善意第三人完成比特幣交易。此時,善意第三人即擁有比特幣,成為比特幣新的物權人。其他共有人僅有權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無權向善意第三人追討比特幣。換言之,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比特幣交易合同有效受保護。
若選擇多人共有一定數量比特幣,應當在共有人之間明確無權處分人的賠償機制。
References
參見:捷銘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省儒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京0113民初10586號。該案中,涉案8個比特幣是原告捷銘匯公司幾個股東一起買的,未約定共有的形式,視為桉份共有。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設立區塊鏈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環境,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指導,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作者:GregIsenberg 翻譯/注解:Typto GregIsenberg是一位“社區驅動型商業”的研究者、實踐者及推廣者。八千萬用戶對于加密世界而言簡直就是垂涎三尺卻懸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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