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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范區塊鏈證據,司法鏈將走向全國統一_區塊鏈:Arbitrag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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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鏈新,作者:馮銘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近年來,最高法多次下文明確要求加強區塊鏈在電子證據方面的應用,各地法院也都開展了試點工作。作為承載區塊鏈證據的司法鏈,也將由各自開發走向全國統一。

區塊鏈證據如何統一規范,以及鏈上證據的真實性審核,成為實踐的關鍵問題。

重點規范區塊鏈證據

最高法院對區塊鏈技術電子存證進行法律認可最早可追溯到2018年9月。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認可了區塊鏈作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數據的技術手段。

1月21日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則更加詳細規范了區塊鏈證據的各種問題。

《征求意見稿》共36條,明確指出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數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法認定其內容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區塊鏈證據方面,用4條內容加以重點說明:

最高法、最高檢和部針對電信網絡詐騙刑事案件出臺的意見談及虛擬貨幣:6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部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表示,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等經銷商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銷售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等,并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021/6/22 23:57:07]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巴基斯坦信德省最高法稱 該國央行從未宣布加密貨幣是非法的:12月18日消息,巴基斯坦信德省高等法院周四對聯邦財政部沒有就一份有關加密貨幣的請愿書發表評論表示不滿,而巴基斯坦國家銀行(State Bank of Pakistan,簡稱SBP)則表示,它從未宣布加密貨幣是非法的。由法官Mohammad Karim Khan Agha領導的兩名法官一直在向SBP征求意見(直到1月13日為止),以詢問巴基斯坦是否有任何法律禁止加密貨幣業務。法院還警告稱,如果在下次聽證會之前,財政部副檢察官沒有代表財政部提交上述意見,財政部長的將不得不親自出面要求解釋。

據悉,當時法院受理了一份請愿書,質疑據稱“SBP于2018年4月發布禁止使用虛擬貨幣”的通知,并對財政部在上次聽證會上沒有提交意見表示不滿,因為法院給了他們最后一次提交答復的機會。SBP聯合董事Rehan Masood告知法官,他們從未宣布加密貨幣非法。法官指示他出席下一次聽證會,并提交聲明,說明是否有任何法律、規則或條例阻止巴基斯坦的加密貨幣業務。(DAWN)[2020/12/18 15:39:47]

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分析:印度最高法院的判決文本中存在多個危險信號 行業前景仍不容樂觀:Policy 4.0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安永印度(EY India)區塊鏈業務前主管Tanvi Ratna發文談及了“印度最高法院推翻央行加密貨幣禁令”一事。Ratna指出,該判決并非最終決定(注:央行仍可提交復審申請),且在判決文本中存在多個危險信號。此外,2019年2月28日提交的一項旨在禁止加密貨幣的法律草案仍有可能在印度議會獲得通過。Ratna在對這份長達180頁的判決書進行分析后發現,從本質上講,整個判決取決于央行是否違反了印度憲法第19 (1)(g)條所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從事任何職業的自由。最高法院的結論是,央行的措施違反了該條款,即禁止了加密貨幣交易服務商從事其職業的自由,且禁止措施與現存威脅不成比例。裁決還得出結論稱,央行沒有拿出實驗性數據或采用其他可信的替代措施來證實(加密貨幣的)威脅。此外,最高法院作出該判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目前還沒有禁止加密貨幣的法律”,這意味著一旦有了這樣的法律,判決便無法成立。(CoinDesk)[2020/3/7]

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動態 | 印度最高法院要求央行8月22日前提交IMC加密禁令報告所有關聯文件:據AMBcrypto報道,8月20日,印度最高法院收到了一些論據,質疑印度央行(RBI)在基于含糊不清的原則的基礎之上考慮禁止加密活動方面的管轄權。8月21日,針對此事的聽證會繼續進行,RBI的律師Shyam Divan列出了部級委員會(IMC)向法院提交的報告中所強調的加密貨幣弊端。然而,當地媒體Crypto Kanoon指出,法官質疑RBI對消費者保護的擔憂,因為這是政府的職責。法官要求提供IMC在報告中提到的各種關聯報告,政府早些時候聲稱這些報告是機密的。在法官要求副檢察長到場后,RBI須于明日(8月22日)前提交IMC報告第85頁上所引用的所有文件和報告。 根據該律師的說法,FATF的報告列出了使用加密貨幣的各種好處。然而不利因素不可忽視。加密貨幣作為跨境支付媒介的能力,可能“潛在地破壞貨幣政策”。Divan還強調交易所發生的黑客攻擊事件在世界范圍內造成的不良影響。此外,他還試圖以2007年的《支付與結算系統法案》(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Act,2007)中的相關條款來重申RBI的管轄權。[2019/8/21]

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動態 | 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中標結果,區塊鏈相關應用研究共四個課題組中標: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文宣布:今年2月,最高法發布2019年司法研究重大課題題目及招標公告。截至3月底,共收到課題申報書二百余份。經評審,確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等30個課題組為中標單位。 其中,課題十六“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領域的融合應用問題研究”共四個課題組中標: 中標課題組一: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孫佑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蔡志萍; 中標課題組二: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法院院長張社軍,中國人民大學偵查與反恐怖學院教研室主任、教授劉濤,北京理工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教授楊成銘; 中標課題組三: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敏,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陳影,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陳宗波; 中標課題組四:騰訊集團法務副總裁江波,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郭靂。 據悉,2019年課題將于2020年7月完成,屆時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組織結項驗收。[2019/7/9]

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關于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條: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臺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數位受訪人士向《鏈新》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廣泛應用,并對區塊鏈證據做了前所未有的規范,對現實辦案具有極強的指導作用。

司法鏈:從各自開發到全國統一

可以預見,區塊鏈證據將越來越多應用于司法實踐。而作為承載證據的“司法鏈”,全國各地法院都積極探索。

2018年6月,全球首家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布開始探求區塊鏈技術在司法場景中的運用。并于當年9月宣布司法區塊鏈正式上線運行,成為全國首家應用區塊鏈技術定紛止爭的法院。

緊接著2018年9月,北京互聯網法院發起司法聯盟區塊鏈“天平鏈”,利用區塊鏈的可信技術特點,提升電子證據的采信效率。2019年10月,北京互聯網法院首次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實現“一鍵執行立案”。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天平鏈”現已完成跨鏈接入區塊鏈節點20個,已完成版權、著作權、互聯網金融等9類25個應用節點數據對接,上鏈電子數據超過1600萬條,跨鏈存證數據量已達上億條。

2019年3月,廣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網通法鏈”智慧信用生態系統正式上線,將電信、移動、聯通等三大運營商,法院、檢察院、司法局、仲裁委、南方公證處和廣州公證處等司法機構,騰訊、平安、華為、百度、阿里、京東等幾十家企業納入智慧信用生態系統。

公開資料載明,廣州互聯網法院數據平臺已成功對接司法服務、審判業務、指揮系統等眾多數據源,內容涵蓋司法文書、案件信息、績效系統、工商信息、信息、社交網絡信息等,截至目前對接的訴訟服務網、金融速裁、類案速裁等系統總數據量合計2500萬條,成功糾正問題數據1000余條。

全國各地法院積極開發司法鏈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也避免不了“各自為政”,鏈上數據互不相通的弊端。

“各地法院自己開發司法鏈,不僅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而且還不能跨鏈。目前最高法將考慮建設全國統一的司法鏈,相關工作正在規劃中。”2019年10月份,一位接近最高法的知情人士向《鏈新》透露。

2019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司法鏈”建設情況及應用要求的通知》,指出: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鏈應用過程中,應不斷研究、創新、拓展新的典型應用場景,并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總結上報應用成效和工作經驗,以便向全國法院推廣普及,切實發揮區塊鏈技術在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效能和增強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價值。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及,將建成全國統一司法區塊鏈平臺,創新在線存證方式,解決電子證據取證難、存證難、認證難問題。

資料顯示,全國統一司法區塊鏈平臺基于螞蟻區塊鏈技術,目前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中院和基層法院四級多省市21家法院,及國家授時中心、多元糾紛調解平臺、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的27個節點建設。截止2019年8月,全國統一司法區塊鏈平臺聯合四級法院共完成超1.8億條數據上鏈存證固證,支持鏈上取證核驗。

2020年4月,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獲得國家網信辦第三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將統一地方的“司法鏈”,形成統一規范,并由最高法統一管理。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數據管理處處長陳寶貴表示,最高法院信息中心堅持“一平臺、兩網絡、高權威、全業務”的司法區塊鏈建設思路,已牽頭制定《司法區塊鏈技術要求》《司法區塊鏈管理規范》,指導規范全國法院數據上鏈。

鏈上證據的真實性最重要

雖然區塊鏈的鏈上數據具有公開透明、不可篡改等特性,但鏈上數據并不一定與鏈下數據相對應。

針對這點,《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特意提到了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這意味著上鏈證據真實性的舉證義務由提供方舉證,人民法院負責審核。

“區塊鏈證據按照時間節點可分為‘入鏈前’和‘入鏈后’兩個階段。區塊鏈證據真實性需要區塊鏈證據在這兩個階段的真實性均得到認定。區塊鏈技術通常只能保障入鏈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但它無法倒推入鏈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在一些涉及區塊鏈證據審查的案例中,僅有極少數案件對區塊鏈證據上鏈之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且主要集中審查在入鏈之前利用區塊鏈存證平臺進行網頁抓取或過程取證時取證環境是否清潔。

“我們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做了一些實踐,就是去做相關的技術的規范,不僅僅是區塊鏈技術本身,我們也要對系統的安全性,證據的合規性等各方面,做事前的整體評估,以及事中的檢查監督,確保生成的數據是合規的。”信任度創始人兼CEO、司法區塊鏈專家馬臣云向《鏈新》表示。

司法區塊鏈從業者李寧向鏈新指出:“當前區塊鏈存證領域還面臨其他問題,首先是公眾、企業及相關機構對區塊鏈存證應用及電子證據保全的認知不足,其次區塊鏈存證等制度需進一步完善,各類規章制度都處于亟待補全的階段,需要在立法、技術等方面共同推進,提升當事人證據意識,促進區塊鏈存證的廣泛使用。”

“目前,全國法院已經基本形成訴訟服務全業務網上辦理的信息化格局。未來在構建司法鏈存證統一平臺及一體化糾紛辦案平臺,首先需要基于區塊鏈相關技術規范及業務需求打造應用平臺,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相對應的監管機制和規則,明確區塊鏈存證及電子訴訟的相關制度標準以及新舊電子證據制度銜接等,最后需要相關司法機構如公證處、鑒定機構、仲裁委、法院等單位接入構成生態,通過技術+制度+司法機構共同推進平臺建設。”李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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