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檢察日報,作者:曾婕
為了維護貨幣的發行和流通秩序,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通過刑法來規范與貨幣相關的行為,同時用刑罰來懲罰涉及貨幣的犯罪行為,甚至以重罪予以打擊。私人數字貨幣已爭議十余年,筆者認為,圍繞其涌現的新型犯罪,以及其可能對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的危害,都表明必須以強有力的刑法手段對其予以規范。
私人數字貨幣犯罪刑法規制的現實困境。首先,現有貨幣類罪名難以規制私人數字貨幣犯罪。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看,涉及貨幣犯罪的規定有5個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第151條,第170條至第173條。然而,因為私人數字貨幣的特殊性,這些規范根本無法適用。目前,從法律概念來看,貨幣犯罪構成中的“貨幣”僅包括本國或外國的法定貨幣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或貴金屬紀念幣。當前我國有關貨幣犯罪的規范無法適用于利用私人數字貨幣實施的違法行為,私人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使用處于刑事監管的空白地帶。因此,需要對現行刑法的相關規范作出調整,將上述這些仍然游離在刑法規制范圍之外的私人數字貨幣行為及時納入刑法規制的范疇,建構并織密織嚴私人數字貨幣犯罪的刑事法網。其次,現有刑法難以規制私人數字貨幣融資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然而,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發行首次代幣進行融資的活動卻仍有存在,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從現有刑法規范來看,現有金融類罪名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關金融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等。但是,從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看,均難以適用于上述私人數字貨幣融資行為,難以對通過私人數字貨幣從事非法金融的活動進行有力打擊和有效規制。
中國檢察官公眾號發表《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11月23日消息,據中國檢察官微信公眾號文章《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表示,認定非法竊取比特幣行為性質,必須先解決比特幣能否成為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問題,即比特幣所附著的支配權益能否成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比特幣的財產屬性是根據國家不同時期的法秩序要求而不斷變化的。當前,我國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而個人支配的比特幣也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在比特幣無法認定為財產的情況下,非法竊取比特幣的行為,需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2022/11/23 8:00:34]
私人數字貨幣犯罪的立法設想。私人數字貨幣犯罪屬于新型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尤其是會給國家的貨幣體系造成極大的沖擊。因此,對私人數字貨幣犯罪進行刑法規制,及時完善刑法漏洞,是當前治理私人數字貨幣領域各種問題的首要任務。
紐約總檢察長辦公室要求Tether和Bitfinex立即提交美元儲備說明文件:紐約總檢察長辦公室(NYAG)要求Tether和Bitfinex立即提交文件,詳細說明兩家公司進行的信貸額度及公司關系相關信息。根據此前NYAG對兩家公司的調查,NYAG稱,在一段時期內USDT穩定幣僅獲得約74%的美元儲備金支持。 但Tether表示,其代幣獲得了全額支持,但未具體說明其美元儲備的構成。據此前消息,紐約檢察官于2019年4月指控Bitfinex在客戶和公司資金中損失了8.5億美元,然后用附屬穩定幣Tether來掩蓋財務漏洞。此后,Tether和Bitfinex提出上訴,但在2020年7月上訴被法院駁回。法院維持裁決,要求兩家公司提交有關信貸延期和兩家公司關系的信息。(CoinDesk)[2020/9/9]
首先,增設擅自發行數字貨幣罪。擅自發行貨幣行為具有較大的危害,使國家重大利益處于危險和內外威脅的狀態。因此,為了防患于未然,規制未經允許擅自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應當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增設擅自發行數字貨幣罪。在具體的法定刑配置上,考慮到擅自發行數字貨幣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應當配置比偽造貨幣罪更重的法定刑,以便實現罪刑均衡。另外,鑒于擅自發行數字貨幣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大,需要進行提前規制,可以把擅自發行數字貨幣罪設定為行為犯,不將發行數額和造成的結果作為入罪要素,而是將其作為法定刑升格條件。在具體的罪狀設計和法定刑配置上,可以規定為:擅自發行數字貨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擅自發行數字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冒充中國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數字貨幣;公開在我國發行非法定數字貨幣;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根據該立法設想,任何主體,只要非法定貨幣發行主體,在我國發行具有開放的資金流動功能、使用不受地域限制的數字貨幣并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論是否盈利也不論發行數量多少,即構成擅自發行數字貨幣罪。
棗莊市人民檢察院披露「iBank 智能錢包」起訴書,該平臺發展傳銷會員10萬余人: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近日披露了一起特大網絡傳銷案起訴書。「**智能錢包」傳銷平臺借數字貨幣的名義,發展傳銷會員 10 萬余名,涉案資金高達 3 億余元。該傳銷平臺的講師羅某某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至案發,「**智能錢包」傳銷平臺,發展傳銷會員 65 層,共吸收數字貨幣 ETH (以太坊) 36 萬個、BTC (比特幣) 593 個、XRP (瑞波幣) 4291 萬個。按平臺運營期間,各數字貨幣行情最低值計算,累計金額為 3 億元。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據券商中國報道稱,該錢包平臺為「iBank 智能錢包」。[2020/6/7]
其次,取消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對偽造貨幣罪偽造行為的限制。從行為表征的社會危害性層面看,偽造法定數字貨幣的行為較偽造紙幣的行為對國家主權貨幣信用及貨幣體系的破壞性更大,甚至可能造成國家法定數字貨幣網絡系統混亂。對偽造法定數字貨幣的行為,可以作為現在偽造貨幣罪的加重情節處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偽造法定數字貨幣罪的“偽造”行為與擅自發行數字貨幣罪的加重情節冒用名義發行數字貨幣的“冒用”行為最大的區別是,“偽造”是以法定數字貨幣為模板,而“冒用”是僅僅利用貨幣發行主體名義而不以法定數字貨幣為模板。相比較,“偽造”是在法定數字貨幣的基礎上,想以假亂真,“冒用”卻是以假充真。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 美國司法部(DOJ)助理副檢察長Sujit Raman:對加密貨幣的最大擔憂是大量資金不經過金融機構便流入市場:金色財經現場報道,今日在Coindesk 2018共識會議上,美國司法部(DOJ)助理副檢察長Sujit Raman稱:“DOJ的首要任務是保證人們的安全,我們對加密貨幣的擔憂是大量資金不經過金融機構便流入市場,而不接觸金融機構。從國家安全角度或反洗錢角度來看,這是我們必須進行的調查。”[2018/5/16]
再次,對持有、使用假幣罪進行修正。私人數字貨幣出現后,私人數字貨幣的使用不僅包括作為貨幣使用,也包括作為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使用;同時,行為人持有、使用的私人數字貨幣并非是偽造法定貨幣。因此,應從主觀方面、定罪量刑情節和罰款數額方面對刑法第172條規定的持有、使用假幣罪進行修正。就具體的修正而言,可將該罪修訂為:明知是非法定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值得說明的是,行為人對單筆或單次對私人數字貨幣資金金額的轉移往往大于普通偽幣使用量,因為其主要用在跨境匯款、債券類投機等方面,其危害性也更大,所以加上了情節犯,對罰款數額也相應增加。如果行為人使用假幣的目的是洗錢、逃稅等則直接適用洗錢罪或逃稅罪等特別規定。
目前,我國正處在建設社會主義強國的關鍵時期,也正在試點法定數字貨幣,因此,考慮對涉私人數字貨幣相關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從現行刑法層面看,其很難實現對涉私人數字貨幣犯罪行為的有效規制,必須基于數字貨幣的特殊性和預防犯罪的視角進行針對性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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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聯盟原創出品?| 近期,位于塞浦路斯的地中海醫院宣布為100名醫生和護士接種了COVID-19疫苗,并在基于VeChain的E-HCert應用程序上記錄了他們的數字證書.
1900/1/1 0:00:00注釋:本文部分內容來自雅虎財經金色財經區塊鏈12月21日訊?隨著比特幣一路高歌猛進突破2萬美元歷史高位,市場上開始出現了一大批支持者,與此同時看衰聲音也不絕于耳.
1900/1/1 0:00:00據tokeninsight.com數據顯示,反映區塊鏈行業整體表現的TI指數北京時間01月18日8時報2526.09點,較昨日同期下跌16.37點,跌幅為0.64%.
1900/1/1 0:00:00據CoinDesk報道,美國對沖基金天橋資本已經代表其基金投資了高達1.82億美元的比特幣。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12月21日提交的文件,該公司管理著93億美元的資產,將于明年1月公開發售新的.
1900/1/1 0:00:001月11日午間,合成資產發行平臺Synthetix官方發文稱,上周Synthetix官方在發行多抵押貸款業務中發現了一個Bug。該錯誤導致一些僅需要進行部分清算的貸款被標記為全部清算.
1900/1/1 0:00:00比特幣被創建為有史以來第一個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此后,整個數字資產行業被創建。盡管該加密貨幣發展時間良久,并且保持著活力,但如果把該資產類別應定義為“貨幣”,則在決策者眼中,監管機構甚至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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