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生效。與此同時,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廢止。自2021年第一天開始,中國人生老病死的各個階段,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民法典的1260條法規來規范,其保護的權益范圍相較于之前的單行法更加廣泛。毫無例外,民法典也將數字貨幣的監管保護納入其中。
1貨幣屬性≠不合法
數字貨幣之所以飽受爭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的合法性問題。在中國,對于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最早引發大規模討論應該是在2013年。這起源于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3年12月5日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這份文件首次提到比特幣,并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此,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許正宇:香港虛擬資產政策宣言和藍圖正逐步落實并取得成效:金色財經報道,香港政府今日舉行激發香港“興”的動能座談會,香港特首李家超出席并致辭,中聯辦主任鄭雁雄、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出席,同場的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過去一年分別就虛擬資產、家族辦公室發展等業務發表政策宣言及藍圖,各項舉措正逐步落實并取得成效。另據香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孫東表示,自去年推出搶企業、搶人才措施以來,已有大約25家企業,包括市值或估值百億元的科技企業已經或準備落戶香港,為數字經濟發展投下信心一票。(香港商業電臺)[2023/8/2 16:14:09]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在該文件中,五部委不僅聯合發文否定比特幣的流通屬性,還明文禁止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Web3基金會從日本開始與政策制定者進行全球圓桌討論:金色財經報道,因其區塊鏈項目Polkadot而聞名的Web3基金會發布了一項鼓勵與全球監管機構進行圓桌對話的新倡議。首次圓桌對話于7月25日在日本東京舉行,來自監管機構、政府機構和行業利益相關者的代表出席了會議。基金會的代表包括首席執行官Bertrand Perez、Polkadot網絡的主要貢獻者Parity Technologies和首席執行官Bjorn Wagner以及基金會理事會成員Yusuke Obinata。在迅速采用區塊鏈技術和監管演變的背景下,基金會強調采取積極主動的姿態與全球政策制定者開展有意義對話的重要性。[2023/7/26 16:00:13]
四年后,一篇聯合發文再次把數字貨幣推到風口浪尖。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七部門聯合發布《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自2019年9月4日,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
成都市發布算力產業與區塊鏈創新應用專項政策:金色財經報道,成都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組織召開新聞通氣會,對近日印發的《成都市圍繞超算智算加快算力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成都市建設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綜合性試點專項政策》進行解讀宣介。其中《算力政策措施》提及要建立以“算力券”為核心的算力中心運營統籌結算分擔機制,結合區塊鏈等新技術實現“算力券”有效監管。每年發放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的“算力券”,用于支持算力中介服務機構、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客、科研機構、高校等使用國家超算成都中心、成都智算中心算力資源。[2023/1/12 11:08:14]
鑒于這兩份聯合發文,很多群眾“談幣色變”,認為數字貨幣就是非法的。但是否認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不代表否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屬性,二者之間并不等同。
政策 | 日本金融廳公布兩項監管動向:日本金融廳在虛擬貨幣監管方面公布了兩件大事,一是發布了最新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注冊登記相關的審查信息,二是認證了日本虛擬貨幣交換業協會的自律監管資格。[2018/10/26]
2數字貨幣屬于虛擬財產,應當得到保護
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數字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顯然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雖發布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虛擬貨幣”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
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數字貨幣的持有。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及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因此,數字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條專門規定了對虛擬財產的侵權責任,進一步明確數字貨幣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護。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旨在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可以說,《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態度更進一步認可了數字貨幣的合法性,也給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數字貨幣一劑有效的強心劑。有《民法典》的加持,數字貨幣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References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滬01民終13689號閆向東等與李圣艷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Tags:比特幣數字貨幣區塊鏈WEB比特幣行情圖表怎么看數字貨幣被騙了幾十萬提取不出來以下哪項不是區塊鏈目前的分類superwebusiness
原標題:《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理事長奚國華:完善區塊鏈產業鏈加速經濟數字化轉型》12月22日,在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可信區塊鏈推進計劃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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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本文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作者:鮑貽原題《南京打造數字金融高地路線圖:金融科技加速器+數字金融基礎設施平臺+N個應用場景》數據是重要生產要素已成共識,數字經濟正在全國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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