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連續有朋友前來詢問,與NFT平臺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會突然“斷供”嗎?颯姐的答案是:確有可能。就這個話題,我們結合既往創新行業的經驗教訓,給大家一些參考。
支付渠道,是NFT平臺的剛需
誠然,最優的支付途徑是銀行系統,鑒于銀行牌照優勢,如果銀行肯為NFT平臺做支付結算,那么,平臺將大幅降低“資金池”等紅線風險。但,難度在于大型和中型銀行內控機制和合規要求高,加之社會責任等道德因素,對于涉眾、涉炒作嫌疑的行業往往避而遠之。
小型地方銀行,有一些自身財務情況堪憂;還有一些科技能力不足,在網貸發展的那十年,也有金融科技公司滲透到銀行,甚至實質上控制銀行風控和經營。目前此類情況正在被糾正,各地銀行對自身業務的合規性要求大幅提高,NFT平臺能夠接到銀行支付系統的難度堪比蜀道。
肖颯:若《人民銀行法》新法順利通過,ICO將不僅是違法行為還構成犯罪:肖颯發文表示,若《人民銀行法》新法順利通過,第22條就是確認發行、售賣代幣“違法性”的前置法。以前可能只是違法行為,未來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預計罪名將是著名的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進一步講,以代幣為金融流通手段或者以代幣為計價工具進行“職業售賣”的行為,也將被確認違法性,從而增加涉嫌犯罪的概率。以前還是灰色的領域,將走向黑色產業。對于偶發的OTC行為,肖颯認為:我國公民持有比特幣是合法的,基于比特幣在我國法律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偶發的互相交換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合法。但是,以此為業,將代幣溢出走向市場,尤其是將風險傳導給中國居民的行為是我國法律不能容忍的。[2020/10/24]
第三方支付公司中的第一梯隊,已經通過內部policy,對于小程序中的數字藏品NFT平臺“不予服務”,甚至下架小程序。導致NFT平臺必須尋找四方公司代為處理支付渠道問題,商戶名稱往往不敢透露出數字藏品或NFT詞匯。第三方支付公司中也有創新梯隊,給數藏平臺提供支付服務,縱向對比,基本上還是當年服務P2P平臺的幾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努力服務。
聲音 | 肖颯:《密碼法》表現了國家對區塊鏈產業的支持態度: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并非專門為促進和規范區塊鏈行業的密碼技術而產生。只是由于區塊鏈技術中底層技術是加密技術和密碼學,這就使得密碼與區塊鏈具有天然的緊密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也將適用于區塊鏈行業,并為區塊鏈產業合規提供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據。就區塊鏈底層密碼技術技術而言,其主要屬于商用密碼。《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實際上表現了國家對相關產業和以密碼為基礎的區塊鏈產業的支持態度。未來,區塊鏈企業將處于更為健全、有序的營商環境中,其開發的商用密碼將依法受到保護。目前區塊鏈技術與密碼法相關的標準化工作已經展開。可以肯定的是,密碼技術的發展,將推動區塊鏈技術的整體進步和創新。在密碼技術與區塊鏈技術相互促進的過程中,國內和國際相關標準體系及監管框架也將同步建立并完善。[2019/12/19]
“二清”問題是法律大雷
聲音 | 肖颯: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據北京商報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所、項目方、導流方等,應當了解執法機關的意圖,不應頂風作案,且不能趁著倡導區塊鏈技術大發展,而試圖發幣融資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庫”或為發幣融資提供幫助,應當理解到自己的行為缺乏正當性,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2019/11/18]
第三方支付公司與NFT平臺合作模式中,最大的雷還是“二清問題”。所謂“二清”,即二次清結算,指的是有清結算資質的機構將資金結算給無證機構后,該平臺再將資金結算給其子商戶,則該無證機構即涉及“二清”。簡言之,“二清”問題實際上就是支付結算業務領域的無證駕駛。
聲音 | 律師肖颯:STO在我國無“法律豁免”: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以STO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律師肖颯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國國情和法律的不同,國際上對STO的監管態度不一,其中美國是“對STO謹慎包容,允許申請”,而我國是明確禁止。由于對于“證券”這個詞匯的理解和定義不同,中美兩國在對STO的態度大相徑庭.....美國法律里的證券是相對寬泛,既然STO發出的通證是一種廣義上的證券,總要給個監管的說法。同時,證券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項下的解釋是“嚴格”的(并非所有對資產的等額分份都能被視為一種證券),而且我國具有一個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這就說明我們的法律結構和管理方式不同。因為我國市場主體不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可自行發行證券,也沒有給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國境內從事ICO或變相ICO都是違法行為,STO也不例外。[2018/12/4]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而所謂的支付服務,根據該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的網絡支付,指的是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顯然,若NFT平臺為作為收款方的ip方以及付款方的用戶之間提供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那么平臺的該項業務活動實際上就屬于支付服務,因此,由于平臺本身屬于非金融機構,那么依照該辦法就需要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否則就涉及“二清”問題。
而一旦涉及“二清”問題,平臺無證駕駛,那么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責令平臺終止支付業務,同時涉嫌犯罪的,還應依法移送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乍看之下,似乎只需要終止支付業務即可。但實際上,由于平臺無證開展非法支付結算業務,這直接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涉嫌其中的第三項非法經營行為,即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同時,由于在結算過程中資金完全由平臺控制,往往會涉及形成資金池,那么就又可能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倘若在此過程中又存在一定欺詐行為,甚至可能被認為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因此,盡管行政責任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只是輕描淡寫地提了一句,并沒有實質性的懲罰,但是實質上,因為缺乏資質帶來的刑事風險是非常高的,對于NFT平臺而言,在支付方面,“二清”才是最應該警惕的地雷,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深淵。
斷供,具有現實可能性
從現有第三方支付公司與NFT藏品平臺簽署的合同來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務小姐姐通常會在“不可抗力”一條后半段加上“如遇監管相關政策變化”,甚至會把“窗口指導”寫進合同條款之內。也就是說,一旦國家、地方甚至一些部門的監管政策從容許到不鼓勵,那么,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毫發無傷退出合作,并在自家公眾號和媒體上直接做切割。這是自保,無可厚非,平臺攔不住也無法阻攔。
那么,監管政策會發生變化嗎?從當前情況看,劣幣驅逐良幣,有些平臺的二級交易逐漸顯示出國際幣圈風貌,這是危險的信號。單純的一級銷售和自我壓制的轉贈,其實并無重大法律瑕疵。現狀就是正在“掰手腕”的關鍵時刻,倘若媒體天天報道NFT平臺跑路、大學生沉迷玩數藏,在輿論不利的情況下,NFT數字藏品平臺的日子會很難過,甚至在下半年會出現“去NFT化”,向往合規的平臺會給自己起琳瑯滿目的別名,堅決與NFT劃清界限,到那時第三方支付公司也會“識時務者為俊杰”。
記得讀書時,選修過“行為金融學”,希望在NFT本土化的過程中,隨著各方的發力能形成動態平衡。倘若一刀切給NFT斷供,將逼迫一些平臺轉向國際版,從而采取公鏈思路使用USDT結算,本來可以大鳴大放監管的行業將會被擠壓到地下生存,增加司法成本,最終可能會成為下一個P2P,曾經的“座上賓”,終究淪為“階下囚”。
寫在最后
不可否認,國內居民的金融產品供給相對匱乏。人們確實有投機心理,想通過炒鞋、炒中古首飾、炒NFT、炒文玩來賺錢。但人性既如此,壓抑不如疏導。我們大腦里存有的“實用主義”經常跳出來幻化成“尺子”,似乎對當下社會帶來不了現實利益的就是無用的,暫時看不出有啥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就沒必要嘗試。這種“唯實用主義”是錯誤的,歷史會親自來驗證。
讀者可能會覺得颯姐扯遠了,縱向來看,NFT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一個。創新本來就扮演了“破壞者”,強調創新就要容許試錯,給予空間。第三方支付公司雖是圖財,不可否認客觀上支持了創新的實現,有功勞。颯姐善意提醒第三方支付公司,謹防幫信罪和非法經營罪的共犯風險,注意自身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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