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并當庭宣判。該案應當是我國數字藏品侵權糾紛審結并公開宣判的首案。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法律明確規制數字藏品及數字藏品平臺,在這一大環境下,“首案”的法律意義不言而喻。
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本案判決中說理詳實,系統論述了數字藏品的性質、數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的行為界定、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的屬性以及責任認定、平臺停止侵權的承擔方式等內容并形成了相應的審查標準。判例雖非我國的法律淵源,但這樣判決論理詳實的新類型案件必定會成為今后我國司法實務的重要參考。
就數字藏品業務經營者而言,本判決最需要關注的便是杭州互聯網法院認定數字藏品交易平臺除了應當承擔事后的“通知-刪除”義務外,還應當承擔更高的事前審查注意義務。本文將從數字藏品業務經營者的視角出發,幫助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經營者明確自身法律義務、侵權責任及相關法律邊界,為國內數字藏品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盡綿薄之力。
案情概要
原告A公司經授權,享有某知名藝術家創作的“胖虎”系列數字藏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原告A公司發現在被告B公司經營的數字藏品交易平臺上,有用戶鑄造并發布“胖虎”數字藏品,且與上述知名藝術家在其社交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插圖作品完全一致,A公司遂就此情況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
中國科協主席萬鋼:希望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元宇宙”發展路徑:金色財經消息,6月25日,中國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科協主席萬鋼在中南大學與大學生進行交流。他表示,“元宇宙”應用形態與人工智能綜合式場景驅動相輔相成,可以通過開源共享、相互借鑒、循序發展,不斷創造經濟和社會價值,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元宇宙”發展路徑。萬鋼表示,關于“元宇宙”的問題,近年來,以“元宇宙”為代表的新型融合應用形態,在擴展現實、數字孿生等新技術推動下,形成虛擬空間與現實世界的“映射”關系和“交互”機制,特別是在游戲、文化、藝術、旅游等領域的應用,為人們提供了沉浸式體驗。與此相比,工業領域的混合場景應用更加廣泛和深入,因此業界也稱之為“工業元宇宙”。(中新社)[2022/6/27 1:33:56]
A公司認為被告B公司作為專業的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理應盡到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對于用戶在其平臺發布的數字藏品權屬情況應當進行初步審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故B公司此舉乃是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被告B公司則提出三大抗辯理由。其一,B公司僅僅是第三方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涉案的“胖虎”數字藏品并非由B公司鑄造,而是由平臺用戶自行上傳,故B公司無須承擔責任;其二,B公司作為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其只有事后的審查義務。且事發后B公司已經將涉案數字藏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了通知-審查義務,故沒有停止侵權的必要性;其三,B公司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由,認為其并沒有披露涉案數字藏品所在的具體區塊鏈及節點位置的義務、亦沒有披露涉案數字藏品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的義務。
中國計算機學會甘國華:贛州堅持“特色產業+區塊鏈”發展之路:中國計算機學會區塊鏈專委會委員、贛州區塊鏈技術產業園首席顧問甘國華表示,贛州發展區塊鏈有一個顯著特點,那就是堅持“特色產業+區塊鏈”的發展之路。臍橙鏈、家具鏈等區塊鏈的打造,遵循平臺思維、特色思維,將贛州的特色產業與區塊鏈技術結合,做大做強數字經濟,又進一步提升特色產業。找準了方向、形成了特色,贛州發展區塊鏈應該持之以恒、久久為功,為其他產業運用區塊鏈、為其他國家和地區發展區塊鏈提供示范作用。(江西日報)[2020/8/13]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B公司經營的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經構成幫助侵權,判決被告B公司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數字藏品,同時賠償原告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應當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
從數字藏品業務經營者的視角審視本案判決,最值得注意的論斷便是“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應當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本案中被告B公司辯稱涉嫌侵權的“胖虎”數字藏品系由平臺用戶自行鑄造并上傳,其只有事后的審查義務且已經盡到了通知-刪除義務,故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銀聯、清算協會等35家中外機構投資跨境清算公司CIPS: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有限公司完成工商信息變更,股東新增中國銀聯、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花旗金融信息服務(中國)有限公司、法國巴黎銀行等35家中外機構,旨在提速人民幣國際化。企業名稱由“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據悉,跨境清算公司注冊資本從780萬元人民幣增加到238000萬元人民幣,增幅達30412.82%。從具體股權架構來看,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認繳出資3.74億,持股比例為15.7%,為實際控制人,剩余35家中外股東合計持股84.3%。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認繳出資1.87億,持股比列為7.85,與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其他4家機構同列第二大股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出資1869萬,持股比例為0.79%。(支付百科)[2020/5/7]
“通知-刪除”義務的說法由來已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之前,調整網絡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法律規范就是《侵權責任法》第36條,“通知-刪除”義務指的正是《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二款之規定,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除《侵權責任法》,“通知-刪除”義務還在《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中出現。
動態 | 《中國網絡社會治理研究報告》:防患人工智能、區塊鏈、全媒體等前沿技術帶來的風險:12月5日,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人民網輿情數據中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2019年《中國網絡社會治理研究報告》藍皮書。藍皮書指出,隨著5G網絡基礎設施不斷發展,5G時代人工智能、區塊鏈、全媒體的治理應關注以下幾點:第一,要著眼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改變以往“先發展后治理”的方式,要一手抓發展,一手抓治理,防患人工智能、區塊鏈、全媒體等前沿技術帶來的倫理、隱私、安全、信息地緣等風險。第二,要把握人工智能、區塊鏈、全媒體的技術屬性和社會屬性雙重特點,正確處理好創新發展應用與確保安全有序的辯證關系,建立一整套圍繞這些新信息技術發展與應用的倫理、規范、政策、制度和法律等治理規則體系。第三,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在人工智能、區塊鏈、全媒體的治理規則上既有中國特色又有全球視野,提升中國參與全球互聯網治理的制度性話語權。(中國經濟網)[2019/12/6]
隨著互聯網商業模式愈發多樣,網絡侵權行為愈發復雜,《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二款“通知-刪除”義務之規定已經難以滿足規范網絡侵權責任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采取了四個條文對網絡侵權責任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其中除了第1195條擴充了原“通知-刪除”義務的內容外,新增的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平臺應當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的法律依據。
聲音 | 中國新聞網:打著區塊鏈名號的騙局有很多明顯的特征,存在多種違法風險:12月5日,中國新聞網發文稱,隨著區塊鏈再次掀起熱潮,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等方式,利用人們想要一夜暴富的心理來斂財,其實是以區塊鏈之名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縱觀這些打著區塊鏈名號的騙局,其實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且有很多明顯的特征,包括網絡化、跨境化明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存在多種違法風險。具體來看,要識別騙局可以看該項目是否真的運用了區塊鏈技術,查清團隊和項目背景、網站內容、項目前景描述,如果有模糊不清,或者過于天花亂墜,那么十有八九是騙局。世界上最好賺的錢是想一夜暴富人的錢。正如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所言: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收益率超過6%的就要打問號,超過8%的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2019/12/5]
換言之,對于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的經營者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7條的“應當知道”賦予了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經營者對用戶所提供的用于制作數字藏品的圖片的事前審查義務。故僅盡到事后的“通知-刪除”義務不足以阻卻自身責任。
認定數字藏品交易平臺需要盡到這樣的事前審查義務是否合理?杭州互聯網法院給出了四大理由:
其一,從數字藏品交易模式來看,數字藏品的交易涉及對原作品的復制和信息傳播,因此,將“胖虎”插畫鑄造為數字藏品的鑄造者不僅應當是“胖虎”插畫的所有者,而且應當是該插畫的著作權人或授權人,否則就將侵害他人著作權。而數字藏品交易平臺作為專業的數字藏品交易機構,理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權發生,審查數字藏品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及確認鑄造者擁有適當的權利或許可來從事鑄造行為。
其二,從區塊鏈的不可更改這一技術特性來看,倘若數字藏品存在技術瑕疵,不僅將破壞交易主體之間的信任和交易誠信體系,更會損害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應當盡到比“通知-刪除”義務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
其三,從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的控制能力來看,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具有較強的控制能力,也具備相應的審核能力和條件,要求平臺盡到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并未額外增加其成本。
其四,從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的盈利模式來看,其系直接從數字藏品的交易中獲得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告B平臺不但在鑄造時收取作品GAS費,而且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既然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直接從數字藏品的交易中獲得經濟利益,故其自然應對此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杭州互聯網法院以上四點說理極為詳實,其中最為重要的當屬第一點和第四點。第一點直接表明,將原作品鑄造為數字藏品的鑄造者應當是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授權人,且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對此負有事前審查之義務;第四點直接指出了報償原理,即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直接從數字藏品的交易中獲取經濟利益,那么其就應當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不僅僅是事后的“通知-刪除”義務,而應當是比這程度更高的事前審查注意義務。
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應盡到何種事前審查注意義務?
如上文所述,“通知-刪除”義務這類事后審查義務遠遠不足以阻卻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的侵權風險,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應當承擔更高的事前審查注意義務。
在本案中,這類事前審查注意義務就是事前的知識產權審查。就國內目前情況而言,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為了吸引用戶參與數字藏品的交易活動,往往會與持有某些國內外知名IP的公司合作,在這一商業模式中,絕大多數交易平臺都有相應的法律意識,即在合作協議中要求該公司將其合法持有的知識產權授權給數字藏品交易平臺,以便其鑄造數字藏品并發行。這一過程就是很典型的知識產權審查過程。但目前有相當一部分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忽略了個人用戶鑄造數字藏品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也就是說,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對于個人用戶在其平臺上鑄造數字藏品的行為亦存在事前的知識產權審查義務,一定要確保個人用戶是用于鑄造數字藏品的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授權人;此外,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應當建立起長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對于個人用戶聲明其是鑄造成數字藏品的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或授權人,但是平臺接到了知識產權侵權的舉報通知的情形下,可以第一時間判定該個人用戶鑄造的數字藏品是否侵權,若有侵權務必第一時間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除本案外,類似的事前審查注意義務種類繁多,包括對于反洗錢風險的事前審查、網絡詐騙犯罪風險的事前審查等等,囿于篇幅,在此不過多贅述。
余論
杭州互聯網法院的這一判決緊隨“三協會倡議”之后,其對數字藏品業務的指導性作用不言而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確定數字藏品交易平臺經營者的事前審查注意義務外,還論述了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NFT本質上是一項權益憑證。
以本案為例,原作品即“胖虎”插畫,當用戶將原作品上傳至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將原作品鑄造為數字藏品時,實質上是給原作品標記了一個“憑證”,這一憑證記錄原作品的初始發行者、發行日期以及未來每一次的流轉信息。在這一基礎上,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數字藏品交易時,購買者所獲得的是一項財產權益。這一論述容易被誤解為“數字藏品是物權”,實際上杭州互聯網法院并未意圖系統性地對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進行論證,做出上述論斷僅僅旨在表明數字藏品交易時其自身的知識產權并未發生流轉,從而認定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應當承擔事前的知識產權審查義務。這一點需尤為注意,有關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的爭論不會因為這一判決而一錘定音。
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數字藏品第一案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仍需注意本案并非終審判決,我國亦非判例法國家,廣大數字藏品業務經營者在重視本案說理過程的同時,務必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考察,做好本企業的合規工作,助力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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