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周杰倫4月1日上了熱搜,有媒體報道,因為他持有的價值300多萬元人民幣的數字藏品BAYC#3738NFT被盜了。此事件讓NFT虛擬資產的安全性以及監管問題再次被公眾普遍關注。
《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宇給出的治理建議是,將NFT的“技術層”和“應用層”從法律上切割開來,針對NFT潛在的廣泛應用,建議實行分場景、分類型、動態調整的“敏捷治理”。他指出,NFT的發展必須充分汲取國內虛擬幣發展的前車之鑒,從一開始就追求與洗錢、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斷根”。
周杰倫社交賬號截屏
部提醒:“百業鏈”系騙局,理性看待“區塊鏈”、“虛擬貨幣”等:8月13日,烏魯木齊網警巡查執法發布《部提醒:“百業鏈”系騙局,理性看待“區塊鏈”、“虛擬貨幣”等》文章,文章稱,當前“區塊鏈”等新興科技迅猛發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眾投資理財的心理,打著“區塊鏈”高科技旗號,通過所謂“礦機”挖取高價“虛擬貨幣”實施詐騙,侵害群眾的合法權益。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理性看待“區塊鏈”、“虛擬貨幣”等概念,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謊言,提高自身風險意識,切莫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幣圈資金盤就是數字游戲,一種空手套白狼的游戲,一場誰跑得快的游戲。幣圈各種空氣幣、傳銷幣,無非就是在區塊鏈華麗包裝下的龐氏騙局。當你滿懷希望地丟出籌碼,那筆錢就再也不屬于你了。(部網安局)[2020/8/13]
近年來,非同質通證逐漸引起國內外的密切關注,NFT市場迎來了“爆發之年”,“元宇宙”的活躍更使其“鮮花著錦、烈火烹油”。與此同時,NFT的風險也越來越受各界關注。
杭州市局西湖區分局針對Fcoin一事已立案偵查:金色財經報道,6月4日消息,據杭州市局西湖區分局文件顯示,針對此前Fcoin一事,目前杭州市局西湖區分局已于6月2日受理了此案。此前金色報道,溫州市上塘派出所表示,還未對FCoin立案,仍在受理調查階段。目前已有多地FCoin受害者成功在居住地立案,包括北京、浙江、廣州、濟南、湖南等。針對此事金色財經將持續跟進報道。[2020/6/4]
最近一位著名藝人聲稱價值不菲的NFT被盜,反映出NFT的安全性仍存在一定缺陷;微信、支付寶等互聯網平臺加大了對數字藏品平臺整頓的力度,折射出數字藏品二次交易和二級市場尚未獲得充分的合法性基礎,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NFT的復雜風險仍然難以充分預測和掌控。
盡管同為“token”,同樣在以太坊獲得最主要的動能,非同質通證與同質通證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模板”。
動態 | GEC虛擬幣項目存在詐騙嫌疑 當地民警提醒群眾保持警惕:據國際金融報消息,近期有記者發現一個名為GEC(Global Ecommerce Coin,全球電子商務幣)的虛擬幣存在詐騙嫌疑。據悉,GEC幣從引導到交易都具有較高的隱蔽性,不論是錢包鏈接還是交易平臺的鏈接只能在移動端打開,通過微信電腦版無法打開上述鏈接。在未注冊之前,記者通過國內的搜索引擎也無法搜索到該交易平臺。此外,由始至終,記者能接觸到的除了熟人小組長外,就只有一個隱藏在微信中名叫“女酋長”的大組長,其他操作都由機器人完成。小組長和大組長會引導潛在投資人通過“GECCEX”交易平臺進行GEC幣買賣。GEC幣號稱對應的是實體電商平臺的股權,如果不通過正規渠道融資,股權也是虛假的,最后投資人會買到虛假股權,后續會引發很多的法律糾紛。GEC幣項目運營主體所在地的上海市局徐匯分局的民警表示,未聽說相關GEC項目,對于類似虛擬幣項目,請保持警惕,發現虛假,詐騙情形請及時報警。[2018/12/3]
同質通證預設的原型是“貨幣”,此后則延伸至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因此許多同質通證天然地具備強烈的金融屬性;非同質通證預設的原型是“物”,標記特定物品或稀有物品,往往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
山東省廳提醒注意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投資理財項目:據齊魯壹點消息,今日,山東省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石學鵬政委在省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三起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并發布預警提示,提醒注意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10種投資理財項目,謹防詐騙陷阱。[2018/5/14]
“標記”的維度賦予了NFT更廣闊的應用場景和更豐富的利用潛力,但也意味著NFT的風險可能更隱蔽、更復雜,精準治理的實現也更具挑戰。
深入認知NFT:
不是數字代幣,更不直接等同于“數字藏品”
治理NFT,需要首先深入認識NFT。NFT遠不等于一般的數字代幣,更不直接等同于“數字藏品”。
NFT不僅可以應用于數字文化藝術市場,更可以被廣泛應用于制作幾乎任何具有唯一標記及限定數量的可追溯電子憑證,在物流服務、教育管理、電子政務、智慧司法等眾多領域均有應用潛力,理論上還可以承載精細的數據開發利用收益分配機制,助力數據要素市場發展。
正因如此,NFT必須首先從定性上“去金融化”,在現行法律規范及監管政策允許的范圍內迎接更廣闊的天地。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委《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一概禁止,對包括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在內的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通知》的監管范圍不僅是針對“虛擬貨幣”,更將“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概念亦囊括其中。
如果在定性上不與虛擬貨幣及其他公鏈加密資產徹底切割,NFT恐怕亦難逃數字代幣之覆轍。
如果直接將其限定為“資產”或“財產”,恐怕不僅將人為堵塞NFT的應用途徑,還將不利于將NFT與各種設計時就瞄準虛擬貨幣的數字代幣進行有效切割。這種切割并不意味著NFT只剩下了“數字藏品”這個領域,更豐富的可能性正需要業界在監管政策的指引下積極發掘和實現。
NFT未來的“敏捷治理”:
分場景、分類型、動態調整
在未來的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中,NFT的底層技術比既有的應用更重要、更關鍵。
標記功能與智能合約的結合,可以借助區塊鏈完成相當復雜的操作,締造豐富而靈活的權益結構及控制體系。
因此,一個值得探索的方向是將NFT的“技術層”和“應用層”從法律上切割開來:一方面,NFT技術將有可能成為未來區塊鏈技術的發展重心之一,需要我們“加快推進核心技術突破,為區塊鏈應用發展提供安全可控的技術支撐”;另一方面,針對NFT潛在的廣泛應用,建議實行分場景、分類型、動態調整的“敏捷治理”。
根據NFT在不同區塊鏈類型、不同應用場景中的風險評估結果,穩妥有序地開展和推進業務試點。
可以率先在若干風控機制較完善的聯盟鏈范圍內展開探索,尤其如果能結合NFT的技術特點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需求,推出可流轉電子證照、票據、資格、配額等與社會民生直接相關的產品與服務,更有利于為NFT打開局面。
相關探索可以在“監管沙盒”內進行,監管規則、治理措施與試點業務可以實現同步發展。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成熟一種業務則放開一種業務,成熟一種場景則支持一種場景,監管者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監管政策,這種謹慎探索、漸進發展的路徑幾乎是NFT目前唯一有望實現的合法發展道路。
NFT業務和市場的發展必須充分汲取國內數字代幣領域的前車之鑒,從一開始就追求與洗錢、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斷根”。
只有在“敏捷治理”基本成型、風控機制整體成熟的基礎上,NFT品類、業務和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才會看到曙光。
作者:蘇宇
《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Tags:NFT區塊鏈GECCOINapenft幣價格今日行情區塊鏈技術通俗講解ExchangeCoinAML BitC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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