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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政策出臺 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了?_比特幣: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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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虛擬貨幣監管政策密集出臺是否受法律保護各地法院態度不一

對于虛擬貨幣交易以及挖礦的監管態度,政策法規也愈發清晰。虛擬貨幣挖礦被禁,銀行與支付機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也將保持嚴格監察。那么,公民持有的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呢?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年關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裁判案件達到了86件,關于虛擬貨幣投資委托合同案件超過了40起。從這點可以看出,許多投資虛擬貨幣的投資者是通過委托給他人來進行投資的,而自身對于虛擬貨幣的認知以及投資風險或許只是霧里看花。

從一部分法院審理判決文書看,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的持有和個人之間的流轉,但是并不受到法律保護,訂立的投資委托合同無效。但是一部分法院判決中也提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是一種特殊的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國家一直明確要求打擊非法代幣發行融資,很多項目方似乎并未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約束,許多發行代幣的幣圈項目方仍舊在市場自由交易。

G20會議:加強對加密資產監管政策的分析 解決監管缺口:2月18日消息,二十國集團(G20)主席國印度尼西亞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在雅加達主持召開今年首次G20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會議同意加強全球金融部門的韌性,提高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繼續落實《G20完善跨境支付路線圖》。G20將繼續全面評估技術創新對全球金融穩定的潛在影響,鼓勵相關國際機構加強對加密資產監管政策的分析,解決監管缺口。(財聯社)[2022/2/18 10:01:41]

#被搶走的比特幣#

近日,一起關于搶劫比特幣的案件宣判備受關注。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冒充生鮮送貨人員將朋友的妻子駱某某騙至停車場強行拉上車,至郊區采用暴力、威脅的方式強迫駱某某將其交易賬戶中的29.0004844枚比特幣和1258.04064枚以太幣轉出至梁某的交易賬戶中。不過1天后梁某、袁某報警自首,11月2日,三人被樂山陸續抓獲。?

聲音 | Max Raskin:加密貨幣的存在對政府財政和監管政策產生了健康的影響:據Cointelegraph消息,紐約大學法學院Max Raskin近日發表論文指出。類似比特幣的去中心加密貨幣的存在對政府的財政和監管政策產生了健康的影響。首先,公民通過加密貨幣的存在獲得福利收益,因為它們提供多樣化選擇;此外,私人數字貨幣作為地方投資的競爭,可以通過抑制貨幣政策從而產生較低的通貨膨脹。其次,作者認為加密貨幣鼓勵本地投資,并作為該投資的補充,而不是替代。在提供替代當地法令的過程中,他們會對貨幣政策進行約束,再次降低通貨膨脹率從而帶來更高的投資回報,從而增加整體投資。最后,政府本身通過允許在當地經濟中使用加密貨幣獲益,因為它通過稅收獲取收入,從而從更高水平的當地投資中獲益。[2019/8/19]

在本案中,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認定,駱某某被搶走的比特幣價值264萬余元,以太幣價值334萬余元,合計598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梁某、王某某、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依據被告人自首、坦白、認罪悔罪、退賠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聲音 | 德國私人銀行協會:基于DLT技術發行證券或將需要德國乃至歐洲相應調整監管政策:據Cointelegraph消息,德國私人銀行協會(Bankenverband)在其官網發布文章稱,預計基于分布式賬本技術(DLT)證券的出現可能會產生對新監管政策的需求。如果使用新技術發行證券,則需要新的保管和結算流程,同時公司行為和證券交易也可能會發生變化。該文章進一步解釋說,由于新技術將在業務流程中產生變化,“ 可能需要對德國乃至整個歐洲的民事和監管要求進行調整。”[2019/3/15]

關于本案,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刑委會執委、執業律師劉揚認為,本案是又一起價格認證中心對虛擬數字貨幣做出價格認定的案例。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提及,任何機構不得對虛擬數字貨幣提供定價咨詢服務。此后在全國已知的案例中,只有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鹽城相關物價局出具了價格認定意見,該案影響力和涉案金額與前面兩個案子沒有可比性,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仍然出具了認定意見,可以預見,這樣的情況會在全國形成趨勢,以后涉幣案件價格認定極有可能不再是障礙。本案中辯護人提到了虛擬數字貨幣的刑法爭議并沒有被法院采納,現有材料也無法看出辯護人是否對價格認定意見提出質疑,具體情況有待后續更多的案情披露。無論如何,在沒有變現的情況下,僅憑有爭議的價格認定意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畸重。

聲音 | 薛洪言: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在短期內不會有松動的跡象:據經濟觀察報消息,在關于香港此次推行的新規是否可以做一次示范,給內地的ICO監管一定的借鑒作用的問題時,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認為,考慮到內地金融詐騙活動高發以及反洗錢監管的形勢,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在短期內不會有松動的跡象。[2018/11/11]

劉揚坦言,公檢法機關辦案人員個體對虛擬數字貨幣價值有了更深刻的確認。以前相關虛擬貨幣的案件到機關報案,或是案件進入移送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公檢法的具體辦案人員從內心來講,是不太認可虛擬數字貨幣具有價值的,因此在是否批捕、是否起送和具體量刑的時候,其內心確認會不自覺引導將案件從輕處理。但隨著比特幣價格一再暴漲,此前不在意虛擬貨幣案件的辦案人員,現在甚至對虛擬數字貨幣案件夸大處理,導致辯護工作越來越難做,很多爭取不批捕、不起訴、適用緩刑的難度越來越大。

“隨著國家監管政策的不斷出臺和刑事打擊力度的加大,目前不排除被過度打擊的可能性。從我代理的多起幣圈刑事案件中,其中不乏關于ICO的、DAPP等比較新穎的案件,說明司法機關的打擊力度確實在不斷加強。同時,一些項目的經營模式也帶有天然的原罪,即便項目本身是具有區塊鏈實際應用的,但慢慢就被玩出格了。”劉揚分析指出。

獨家 | 郝丹:東南亞數字貨幣監管政策較為友好:近期柬埔寨明確加密貨幣監管態度,泰國正式頒布加密貨幣有關法律,東南亞國家對于加密貨幣領域政策頻頻。對此,哈利資本創始人、越南投資證券公司董事長郝丹在接受金色財經獨家采訪時分析,東南亞地區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政策普遍較為友好。其中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的監管政策較明朗,都允許交易所按照規定進行運營。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對數字貨幣交易所進行監管以保護投資者,要求數字貨幣中介機構應遵守相關監管框架。泰國今年6月正式頒布了《數字資產法》,標志著加密貨幣合法地位的確定,并正式為加密貨幣交易所頒發合法執照。馬來西亞央行年初也出臺了相關政策,適用于數字貨幣交易所業務,并且對交易所頒發了牌照。另外菲律賓政府官員在今年7月份透露,計劃今后向數字貨幣交易所發放25個許可證。越南、緬甸、柬埔寨等國雖然尚未明確的政策針對數字貨幣交易所,但事實上已經有交易所在這些國家進行運營。

另外,各國對開礦場沒有政策限制,但越南政府正在考慮是否禁止進口數字貨幣礦機。東南亞各國的基礎設施普遍較為落后,電力較為緊張,電力成本高,如果要開礦場的話,要做好相關成本測算。在東南亞投資數字貨幣產業,政策上的限制目前不多,監管政策普遍較為友好。但作為外商投資,應該遵守當地的公司法,外商投資法,稅法,勞動法等,要通盤考慮各國的局勢、對華關系、經濟發展、市場環境、人文風俗等,避免掉進坑里。[2018/7/6]

#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

是否受法律保護?#

今年5月份,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起關于虛擬貨幣案件的民事判決書中提到,本院認為,本案應對比特幣的法律屬性作出評價,只有比特幣具有虛擬財產屬性,原告依此才享有相應的財產權利及請求權的基礎。

該法院分析,首先從價值上看,比特幣的生成既需要投入物質資本用于購置、維護專用機器設備及支付機器運算損耗的電力資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該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抽象的勞動力,同時比特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并產生金錢上可計算的經濟收益,因此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和價值性。其次從稀缺性看,比特幣的總量恒定為2100萬個,其供應受到限制,作為資源獲得具有一定難度,無法隨意獲取,因此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稀缺性屬性。第三從可支配和排他性上看,比特幣的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占有、使用并獲得收益,比特幣可以被轉讓、分離,已具備財產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綜上,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權利客體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雖然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應賦予其作為虛擬財產或商品的合法屬性,因此對于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商品的屬性及對應的財產權益應予以肯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于比特幣等虛擬財產的持有并未作出禁止性規定,亦應給予保護。

不過在今年4月份的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關于虛擬貨幣案件的民事判決書中卻提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指出,從《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經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6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關于虛擬貨幣投資的民事判決書中,同樣提及“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使用虛擬貨幣進行投資和交易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

在安徽省池州市的案子中,上訴人楊超越將涉案泰達幣交由被告人朱明霞代其投資,這種委托行為系無效行為。本案案件當事人楊超越委托朱明霞用于投資的“USDT”中文名“泰達幣”不是當局發行貨幣,而是一種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相關規定精神,實質上是禁止了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以及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故而案件當事人楊超越委托朱明霞進行泰達幣投資XPO項目,該委托合同的目的非法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了公序良俗,從而亦導致了委托合同無效。

不過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無需返還,由于上述文件雖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卻并未對其商品屬性和財產價值予以否認,《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上面幾個案例判決可以看出,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持有比特幣應當予以保護。江蘇省還是安徽省的法院判決中,雖然認為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是也提及“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的內容。

劉揚律師認為,無論是比特幣、以太坊還是其他虛擬貨幣,依照當下的法律法規,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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