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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數字人民幣相關的法律問題_數字人: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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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

數字人民幣試點的城市和場景正在進一步擴大,與數字人民幣相關的法律問題,有些已經顯而易見,有些逐步顯現,有些若隱若現,還有些隱而不見。

正文

自2019年6月Facebook發布Libra白皮書之后,各國和世界經濟組織對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研究和探索進度明顯提速。據國際清算銀行的調查顯示,全球約80%的央行已經投入了CBDC的研發工作,其中少部分已進入試點階段。 

中國央行早在2014年起就啟動了CBDC的研究,并于2017年末組織相關商業機構共同開展數字人民幣體系(DC/EP)的研發。商務部在2020年8月發布了《關于印發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明確數字人民幣(e-CNY)進入試點階段——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目前,數字人民幣的試點工作正在進一步鋪開。據報道,除了已經公布的雄安、蘇州、成都、深圳和冬奧會場景外,長沙、海南、上海、青島、大連、西安等六地也將進入試點城市名單。

數字人民幣作為影響重大和深遠的頂層設計,央行不僅在金融、技術層面早有謀劃,在法律方面也早有評估。根據央行數字貨幣研究項目組于2016年發表的《法定數字貨幣的中國之路》,在數字人民幣設計的早期,央行就本著在法律法規上要實行“均一化”管理,遵循與傳統人民幣一體化管理的思路。但是,數字人民幣并非簡單的傳統人民幣的數字化,當具體到數字人民幣的性質、發行、兌換、流通、儲存、銷毀、管理的各個環節時,每個環節都可能會產生與傳統人民幣不同的法律問題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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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數字人民幣試點的城市和使用場景進一步擴大,與數字人民幣相關的法律問題有些已經顯而易見,有些逐步顯現,有些若隱若現,還有些隱而不見。筆者擬結合截至目前已公開的有關數字人民幣的相關情況,淺談與數字人民幣相關的若干法律問題。 

1. 數字人民幣是否是法定貨幣?

 數字人民幣是由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這是央行一直以來對數字人民幣的定位。

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等規定,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這兩種有形體,而不包括數字形式的無形體,因此,數字人民幣在當前并非法定貨幣。

2020年10月24起向公眾征求意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征求意見稿》擬擴大人民幣的范圍,將數字形式的人民幣也納入法幣范圍。待該法順利通過后,數字人民幣才能名正言順地成為我國的法定貨幣。而按照通常的立法進程,數字人民幣的正名尚需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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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數字人民幣是否具有法償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的法償性即是指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在其2020年9月發表的文章《關于數字人民幣M0定位的政策含義分析》中表示,“按照人民幣的法償性規定,以數字人民幣支付我國境內一切公共和私人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具備接收條件的情況下不得拒收。”

兩相對照,可見央行高層認為數字人民幣的法償性是有條件的,即需單位和個人在“具備接收條件”的情況下才不得拒收。應該說,范行長的該等說法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數字人民幣的持有和使用需依賴于手機、電子錢包等特定的設備和載體,并非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具備接收條件,如果不加區分地強制要求所有人都不得拒收數字人民幣,可能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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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前《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征求意見稿》中并未對法償性條款作出“不具備接收條件”可以拒收的例外規定。該等例外規定未來是否會納入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如不納入,如何平衡和保障不具備接收條件的接收人的利益,有待進一步觀察。 

3. 數字人民幣是否為“物”,權屬如何確定

 G30(三十人小組,由部分國家央行行長和國際金融領域知名人士組成的非盈利性國際組織。央行原行長周小川及央行現任行長易綱都是其成員)下的數字貨幣工作小組(周小川為該工作組的成員之一,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為該工作組的專家之一)于2020年7月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數字貨幣及穩定幣:未來的風險、機遇及及挑戰》(“G30報告”)中提到,從法律上來說,數字人民幣屬于“物”,受物權相關的法律管轄。

由于數字人民幣的定位就是數字形式的人民幣,而我國法學界的通說認為人民幣是一種特殊的動產,是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數字人民幣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特殊的動產,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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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物”通常僅指有體物,而數字人民幣是無體物,在法律沒有另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數字人民幣還不是物權的客體,難以直接適用現有的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因此,數字人民幣的法律屬性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與此相關的是,數字人民幣的權屬如何確定?是適用傳統動產普遍適用的“占有即所有”的規則,還是以在央行系統或賬戶的登記公示為原則,還有待確定。

此外,如果央行采用基于區塊鏈的支付系統,由于存在51%攻擊等問題,難以保證結算的最終性,從而可能導致數字人民幣的所有權轉移存在不確定性。在此情況下,如果技術層面難以解決問題,法律該如何認定和救濟,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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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數字人民幣是否為“網絡虛擬財產”

 數字人民幣不具有實體形式,但具有財產屬性,其是否屬于網絡虛擬財產?

《民法總則》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該法并未明確界定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指及其權利屬性,目前也沒有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內涵、外延和權利性質作出明確規定,學界對此也還有爭議。

因此,現階段數字人民幣是否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并不明確。 

5. 智能合約的問題

 根據G30報告的介紹,由于數字人民幣具有財產屬性及與銀行賬戶松耦合的特征,可以加載與數字人民幣的貨幣本身功能有關的智能合約,如按條件支付、計劃付款等。

根據穆長春近日在2020金融街論壇年會上對深圳數字人民幣試點的情況介紹,央行在深圳實施紅包試點的過程中已經使用了一個簡單的智能合約——限時支付功能,其表示之后還有相對更加豐富的智能合約投入到試點當中。

由上可見,數字人民幣中將加載與支付功能相關的智能合約,因此,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也需要關注。如智能合約出現程序漏洞、被惡意攻擊等問題導致用戶遭受數字人民幣損失,相關責任由誰承擔及如何承擔,也是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的問題。

6. 數字人民幣的使用限制

 G30報告中提到,為了防止出現對商業銀行存款的擠出效應、交易套利、順周期性增強,數字人民幣的使用場景將可能限于小額零售交易中,為此可設置每日、每年的最大交易額,超過兌換限額需預約等。如必要,還可考慮設置多層收費系統,對于小額、低頻的交易處理免費,大額、高頻的交易處理收費。 

G30報告中提到的該等限制,在現有的試點場景(主要是餐飲、交通卡、小額零售)和錢包設置中已經有所體現,比如建行的數字人民幣錢包類型分為一類錢包、二類錢包、三類錢包和四類錢包,每類錢包都有對應的每日、每年、每筆交易的金額限制。

短期來看,數字人民幣的主要使用場景和使用規模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具體會有哪些限制,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7. 數字人民幣及錢包的防偽

 盡管數字人民幣的技術特性使得造假數字人民幣造假的風險大大降低,但造假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并且,由于數字人民幣存放在錢包中,錢包的造假問題也不應忽視(在數字人民幣試點過程中已經出現了假錢包的情況)。 

當前有關禁止假幣的法規僅適用于實物形式的人民幣,如何防范和處理數字人民幣和錢包的造假行為,還需要調整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 

8. 指定運營機構的選擇標準

 根據央行人員的文章和發言,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將遵循傳統的紙幣發行流通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模式,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并向公眾兌換。具體而言,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負責為客戶開立數字人民幣錢包,提供兌換服務;同時,該等機構與其他商業銀行及相關機構一起,承擔數字人民幣的流通服務,并負責零售環節管理。

根據G30報告的介紹,對于數字人民幣試點項目,為了確保處理過程是可逆轉和可撤銷的,所有指定運營機構都已制定了一個類似于“沙盒”模型的退出計劃。

按照《人民幣管理條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和實踐,貨幣發行主要通過商業銀行的現金收付業務活動實現,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貨幣兌換業務。因此,央行對于數字人民幣發行機制的設計符合現行規定。

但是,數字人民幣指定運營機構的選擇標準、進入門檻、退出條件、具體權利義務,指定運營機構與其他商業銀行及相關機構合作中雙方的責權利等尚缺乏明確的指引,有待央行根據試點情況,總結經驗后在未來的法律規定中予以確定。 

9. 數字人民幣的其他法律問題

 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過程中還涉及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數據保護、網絡安全等問題;如果數字人民幣未來跨境流通,還將涉及更多的問題。這些問題除了需要通過技術方案予以解決外,還需要從法律制度上予以規制。 

從央行開始研發數字人民幣到現在擴大試點范圍,雖然已經歷經了7年的時間,央行對與數字人民幣相關的方方面面都已經作了相對充分的研究和論證,但是,央行數字貨幣作為一個全球都沒有先例可循的新事物,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和風險可能還沒有被完全發掘。伴隨著數字人民幣試點的進一步鋪開,與數字人民幣發行、兌換、流通、管理等相關的法律問題必將更多浮現。數字人民幣的正式落地,還需要法律層面的未雨綢繆和保駕護航。 

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所在機構意見。文中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和投資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列明作者姓名。

作者:張凌,瀚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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