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早晨,傾盆大雨,在書桌前閱讀大家給公號的留言,朋友們關心是否有一天法律突然不允許國人持有比特幣。就這個問題,颯姐給出個人觀點,不作為投資建議。
中國監管數字代幣的模式
讀者都是圈里人,就不贅述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的具體技術特征了。可以肯定的是:token激勵本身也是區塊鏈應用的重要內容,甚至有人認為token才是區塊鏈應用的靈魂。
國內對于數字代幣的法律評價基本是“三元論”,第一,對于加密技術,鼓勵促進,甚至頒布了《密碼法》從法律層面予以正面保護;第二,對比特幣、以太幣等2017年9月4日之前就已在國外出現、發行,流通量較大的數字代幣,司法實踐中的態度不一;第三,對于在國內發行,或是融資受眾主要是中國人的發幣行為,都被94公告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相應發行的代幣也被一并打擊。
Celsius案法官稱法院或考慮英國數字資產文件作為法律指導:金色財經報道,領導Celsius案件的美國首席破產法官Martin Glenn表示,法院將在該案件中向國外尋求指導。Glenn說:“許多,或者說大多數涉及加密貨幣的案件可能會提出一些法律問題,而這些問題在本巡回法院或美國其他地方或其他案件發生的國家沒有法律先例。”
Glenn稱,由于在美國通常沒有加密貨幣的法律先例,法院可以參考英國的“數字資產咨詢文件”以獲得指導。
據悉,該文件于7月28日發布,在英國沒有法律約束力。它包含臨時法律改革建議,并在11月4日之前公開征求意見。它建議將加密貨幣資產作為一個新的“個人財產類別”來看待。(Cointelegraph)[2022/10/18 17:30:02]
加密技術本身的法律風險有限,主要是幫信罪等,可能會成為為虎作倀的工具,請加密技術科技類公司注意不要成為其他犯罪的幫助犯。
于佳寧:NFT需要適用相應行業法律法規:中國通信工業協會區塊鏈專委會輪值主席于佳寧表示,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未來數據將成為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NFT可以將數字內容資產化,讓數據實現權屬清晰、數量透明、轉讓留痕,成為連接現實世界資產和數字世界資產的橋梁,互聯網企業正是瞄準了這一發展前景,相繼入局NFT。我國NFT尚在起步階段,定價、拍賣、交易、流轉等機制并不成熟,相關政策法規尚不明確。在行業還沒成熟之前,為了防止將NFT的探索嘗試變成投機炒作,互聯網公司在開放二次交易上的態度較為謹慎,仍在逐步探索合理邊界。目前NFT交易在各國監管尚未完全明晰,因此面臨一定程度的合規難題。NFT的底層技術是中性的,具體的實際屬性由不同的應用場景決定,不同的NFT產品在本質上有極大差異,需要適用相應行業法律法規。(經濟日報)[2021/9/9 23:11:08]
具體而言,基于區塊鏈等加密技術而研發使用的數字貨幣,在我國有四種法律結果。
動態 | 馬耳他將協助瓦努阿圖政府制定區塊鏈和ICO法律:據瓦努阿圖每日郵報消息,馬耳他當局將協助太平洋島國瓦努阿圖政府制定區塊鏈規則。據報道,瓦努阿圖外交部長Ralph Regenvanu根據部長理事會的指示請求馬耳他政府協助制定區塊鏈立法。Regenvanu指出,為區塊鏈行業和首次硬幣發行(ICOs)采用適當的監管框架至關重要。[2018/10/10]
第一種是官方研發,目前在各大銀行試用的數字法幣ERMB,有國家強制力背書,屬于法幣,任何人不得拒絕接受法幣。
第二種是BTC比特幣,2013年給了明確的法律定性。恰逢《民法典》出臺,第127條明確保護中國人的虛擬財產。通過立法者楊立新老師的論文,我們可以得知,對于虛擬財產是當做物權進行保護的,而BTC就是一種虛擬商品。通過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結論,由此可知,BTC是一種中國人可以持有的虛擬財產。
紐約州試圖引入澄清區塊鏈及智能合約法律地位的法案:據ethnews消息,昨天紐約加入越來越多的州,試圖澄清區塊鏈和EDCC(又名智能合同)的法律地位,引入了一項名為“修改與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同相關的州級技術法”的法案。上周,與此類似的一項法案——參議院第300號法案被提交給了俄亥俄州立法機關的委員會。[2018/5/31]
第三種,聯盟鏈中的通證,在央企國企民企都有嘗試,供應鏈金融方面的應用較為成熟,法律認為這些代幣就是一種集團內部的權利憑證,合規程度較高。
第四種是ICO的虛擬幣,基本態度是取締,94公告的嚴厲程度,至今讓颯姐難以忘懷,當天下午五點,整個幣圈風聲鶴唳,然后就是連續三四個月的國際大遷徙,颯姐幾位老友也輾轉到日本、新加坡、澳洲、加拿大等國。
其他國家的涉幣監管
颯姐團隊總結了美國、新加坡、德國、日本的監管方案,對于區塊鏈等加密技術本身,國際社會的態度基本都看好,有些國家的官員甚至表示區塊鏈技術是未來世界的基石。
目前,也有國家開始嘗試數字法幣,鑒于其法幣地位,合法性自不待言。需要了解討論的是,對于發幣之外的數字代幣,其他國家的監管方案如何?
世界其他國家并沒有將比特幣與以太幣等代幣進行法律上的區分對待。而是采取對于數字代幣統一分類監管的辦法,基本上采取了“三分法”:
一是支付型代幣,BTC即是此類,用于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手段;
二是證券型代幣,有金融屬性,使用證券、金融衍生品相關法律進行規制;
三是功能型代幣,僅應用于發行者自身的網絡體系,具有相對封閉性,授權用戶使用通過區塊鏈技術使用產品或服務的權利。
對于不同類型的數字幣,使用的法律也不盡相同。我們考察發現,三種類型的代幣之間,隨著時間和環境的變化,會發生轉化,轉化后的代幣按照其所屬類型進行監管。
回答問題:國人持有BTC合法性如何
在學術類文章中,颯姐會討論對地方各類通知意見的違憲審查必要性,但公號里還是尊重平臺要求,不涉及相關話題。
從楊立新老師的文章看,中國人持有虛擬財產的權利是物權,屬于最高的民事權利,不可被恣意剝奪。同時,從現實意義上講,數字代幣的特性是公鑰和私鑰齊備,倘若私鑰一直掌握在持有人手中,理論上講,沒有一個超級后臺可以拿走一個人的比特幣。即便是文字意義上禁止持有數字代幣,實際上數字代幣100%所有權都在持有人手上,很難真正禁掉。
縱觀我國貨幣發展史,民間鑄幣的情況長期存在,南宋衙門甚至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有學者認為客觀上造成了藏富于民的效果。
另外,我們要了解取締代幣的根源是其具有“非法公開融資”的金融屬性,彼時P2P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等引發了個人財產權和國家金融秩序的雙重危害,讓各方心有余悸。BTC實質上更像支付工具,雖然自身價格震蕩,但各大交易所有其公允價格,也有大批持有者支撐價格;但其他代幣發軔較晚,一出生就帶有證券融資功能,這就要進行嚴厲監管,有的國家選擇豪威測試篩選出來嚴管,有的國家采取取締辦法。
最后,BTC的環保問題確實值得研究,為了保護環境對于比特幣挖礦行為進行處置,回應了碳中和下的社會需求。但是,颯姐個人觀點是這不影響中國人持有比特幣本身,一種新興的虛擬財產之物權不會輕易被宣告非法。
寫在最后
對比我國和其他國家在數字代幣上監管的差異,可以看出,對于金融屬性最強的證券型代幣,選擇不同:一種方案是取締;另一種方案是嚴管。讀者可能會好奇為什么有這樣的不同,颯姐個人觀點是:根源在《證券法》,各國在證券法上對于“證券”是什么,內涵和外延不同,導致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民間出現的等額分份資產或權證無法被劃入證券范圍之內。如果有一天,《證券法》修改了對證券的定義,也許,各國監管的方案會趨向雷同。
今天僅針對行政法層面進行了闡述,正是因為行政監管方案不同,直接導致了各國涉幣犯罪案件類型的差異。
歡迎繼續關注颯姐文章,明天見!
本文旨在明晰政策大環境的前提下探究監管背后的邏輯,從而為行業從業者提供一些參考意見,不代表筆者對監管的公開評論。且作為行業從業者,筆者希望監管的執法也要兼聽則明,有力度也要不失尺度和溫度.
1900/1/1 0:00:00在高度的價格波動和極端的Gas價格中,DeFi體現了其在協議層面的彈性。清算和套利機制按計劃運作,保持穩定,同時穩定幣保持其穩定性,看到整個生態系統的大量轉賬量和使用.
1900/1/1 0:00:00「橋」,決定了什么是Layer2。從社區角度而言,我們對以鏈下協議作為區塊鏈網絡的擴容方式感到無比興奮,因為這會讓大多數交易從第1層區塊鏈移至鏈下系統,從而避開了L1區塊鏈上的網絡費用和延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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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HCCaptial數據顯示,在過去7天,一個叫做Superbid的項目在NFT市場獲得了最高增長,增速達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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