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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美國、新加坡、加拿大、瑞士、立陶宛六地STO監管政策_STO:RE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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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聯盟原創出品|

STO被多數投資者認為是下一個區塊鏈項目融資的新浪潮,主要是因為其降低了ICO所帶來的各種監管風險,相比IPO,也大大降低了融資門檻。投資者深信如果STO被更多國家認可并予以普及,其未來的市場可達萬億美元級。在新風口和新機遇下,全球各國對STO監管框架成為了討論的焦點。本文旨在對香港、美國、新加坡、加拿大、瑞士、立陶宛六地STO監管政策進行簡單梳理。

六地監管機構

立陶宛、香港、美國、新加坡、加拿大和瑞士這6個國家和地區中,對STO進行監管的機構主要有央行、證券管理局和金融管理局。其中立陶宛由立陶宛央行對STO進行監管;香港、美國和加拿大由當地證券管理局進行監管;新加坡和瑞士由本國金融管理局進行監管。

六地監管立場

目前,在這6個國家和地區,都沒有專門針對STO的監管條例,都采取發表聲明或指引的方式,將STO納入現有的證券監管體系。立陶宛和香港是在2019年發布指引,其他4個國家于2017年就發布了指引。

香港金管局總裁:mBridge預計明年初可進入MVP階段,另有兩地央行正洽談加入:6月19日消息,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余偉文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mBridge項目預計明年初可進入最簡可行產品(MVP)階段,除了中國內地、中國香港、泰國及阿聯酋四地央行,另有兩地央行正洽談加入,相信于MVP前會有更多央行參與。他還表示,在四地央行以外,mBridge現有15個央行或國際組織作為觀察成員,其中兩個正洽談加入,詳情稍后公布。余偉文坦言,暫不想擴展太大,盼先建立規模可控的合作平臺,以便在試驗階段洽談細節,建立平臺后再逐漸擴大網絡。

余偉文指出,此次到訪阿聯酋的行程系與該國商討如何解決一些難題,盼推進mBridge至MVP階段,令貿易結算更便宜快捷。他直言,現時困難之處不是技術層面,并列舉四大挑戰,分別為協調各地監管、平臺管治方法、確保本幣流動性,以及保障外幣流動性。[2023/6/19 21:46:38]

六地監管政策具體分析

香港金管局官員:將積極配合數字人民幣發展,探討完善跨境人民幣資金流通渠道:香港金管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書面答復議員提問時表示,人民銀行數字人民幣的試點目前主要應用范圍為內地的零售支付,而央行亦正在內地一些城市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如果央行有意就數字人民幣在內地以外地區(包括在香港)的使用作出探討,政府及金管局會積極回應及配合,并會繼續與業界和內地當局探討完善及擴大跨境人民幣資金雙向流通的渠道。他表示,央行數字人民幣若能應用于跨境支付,將可進一步促進香港與內地(包括粵港澳大灣區)互聯互通。政府及金管局會繼續與人行保持聯系,探討合作的可能性。此外,香港金融發展局已籌組一個工作小組,研究香港如何把握數字人民幣發展的機遇。(香港特區政府官網)[2020/10/21]

香港監管政策

對上市企業的規定

規定任何公開發行的數字證券,均須取得證監會的第一類牌照及批準。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屬于刑事犯罪。

港交所總裁李小加:內地和香港股市互惠互利,期望內地市場可以繼續開放:今天中午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出席線上論壇時表示,今年將會是香港市場重要的一年,MSCI亞洲系列指數產品選擇落戶香港,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實力和潛力投下了“信心票”。此外,今年香港市場也會迎來不少“中概股”回流二次上市,讓我們的市場變得越來越有活力、越來越多元化。李小加相信,內地和香港股市互惠互利,他期望內地市場可以繼續開放。不過,他明確表示香港不會接受不符合標準的公司來港上市,并指出香港的監管機構會做好把關的工作。[2020/6/22]

對投資者的規定

香港僅限專業投資者進行STO的投資。

對中介人/中介機構的規定

除上市企業和投資人,香港對推廣及分銷證券型通證的中介人或中介結構也有相關監管規定。推廣及分銷證券型通證的中介人必須確保遵從所有現行的法例及監管規定;中介機構必須進行盡職調查,以便對有關STO有透徹的了解。

動態 | 香港證監會要求平臺營運者確保其把98%的客戶虛擬資產儲存在冷錢包:今日,香港證監會發布虛擬資產交易所監管細則,細則中,證監會要求平臺營運者確保其(或其有聯系實體)把98%的客戶虛擬資產儲存在冷錢包,熱錢包存儲資產不超過2%。并且,平臺營運者及其有聯系實體,應盡量減少從持有大部分客戶虛擬資產的線下錢包中,撥出資產進行交易。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資者往往難以追討損失。證監會將要求平臺營運者確保所投購的保險,時刻有效。此外,所有熱錢包資產應該100%保障,冷錢包存儲資產要做到絕大部分保障,例如95%。[2019/11/6]

中介機構的任務還包括確保向投資者提供的任何信息全面不具有誤導性;中介應以大眾易理解的方式提供有關STO的資料,并向投資人發布警告概述與虛擬資產投資相關的風險。

美國監管政策

美國STO融資途徑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根據《1933年證券法》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注冊;二是無需注冊,但要獲得豁免,即通過“RegulationA+”,“RegulationCF”,“RegulationD”或“RegulationS”等方式進行證券發行,規避注冊要求。考慮到難易程度以及相應的時間和金錢成本,目前大部分STO項目大多采用后者。

香港監管機構叫停ICO項目“Krops”:據香港經濟日報消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勒令叫停了名為“Krops”的ICO項目,并要求項目方在月底前向投資者退還募集資金。該項目被香港證監會認為構成了集體投資計劃(CIS),須事先獲得授權或許可。這是香港監管機構首次叫停ICO項目。[2018/3/20]

RegulationA+

RegA+被稱為“小型IPO”,需準備分發發行說明書和發售函,并提交表格Form1A。該種發行方式分為兩種:第一種發行方式允許證券發行方在12個月內募資不超過2000萬美元,對投資者范圍沒有規定;第二種允許證券發行方在12個月內募資不超過5000萬美元,未經認證的投資者最多只能投資其收入或凈資產的10%(兩者中以較高者為準)。

RegulationCF

被稱為“眾籌豁免”,18歲以上的人都可以投資,是最快、最便宜的方法,但是可以籌集的金額有限,公司在12個月內通過眾籌籌集的金額不得超過107萬美元,需向委員會提交FormC并披露相關信息。

RegulationD

目前最主流的融資通道,分為Rule504,Rule506(b)和Rule506(c)。發行人需向SEC提交一份FormD。

Rule504規定12個月內通過證券募資不能超過500萬美元,不可使用公開宣傳方式,但對投資人的數量和資質沒有要求;

Rule506(b)無融資上限,發行人不能公開宣傳和市場推廣,可以將其通證出售給不限數量的合格投資者和最多35個非合資格投資者;

Rule506(c)允許大范圍募資并且不設籌資金額的上限,但僅限合格投資者購買。

RegulationS

RegS適用的發行人包括美國和海外發行人,針對的是發行人在美國境外發行證券情形。可以出售給非美國人,包括非合格投資者。

新加坡監管政策

對上市企業的規定

企業發行通證之前,必須要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提前備案,并且在發行和交易的過程中必須符合《證券期貨法》和《財務顧問法》的相關要求,提交公開招股書,但在一些情形下,可以豁免公開招股書,具體如下:

小額發行,籌款額在12個月內不超過500萬新幣;

私募,12個月內最多面向50個投資人進行融資;

僅面向機構投資者;

僅面向合格投資者。

如果滿足以上的豁免條款,企業可以在不提交公開招股書,也無需備案的情況下進行STO。

對投資者的規定

二級市場僅限于合資格投資者。根據《證券期貨法》4A(1)(a),合格投資者是指凈資產超過200萬新幣的個人或凈資產超過1,000萬新幣的公司。

加拿大監管政策

對上市企業的規定

發行人在加拿大進行STO必須向監管機構提交招股說明書,除非擁有豁免特權。

加拿大證券交易所明確表示有意設立STO交易板塊。

瑞士監管政策

對上市企業的規定

企業發行類似于股票或債券的通證時需滿足《瑞士民法》中招股說明書的要求。

豁免規定如下

僅針對“專業客戶”,瑞士聯邦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專業客戶是財務集體投資計劃的金融中介機構,如保險公司,中央銀行和上市公司,養老基金和企業財政部門等。

針對少于150名的零售客戶投資者。

針對最低購買額度為10萬瑞士法郎的投資者或者每單位投資份額的最低面值為10萬瑞士法郎。

在12個月內發行總價值不超過800萬瑞士法郎。

視具體發行金融工具種類有其他的豁免條例。

立陶宛監管政策

對上市企業的規定

選擇在立陶宛進行STO發行,12個月內募資總金額為100萬-800萬歐元,且不符合《招股說明書管理條例》中的任何豁免條款,發行人需要發布招股說明書,使投資人可以對發行人和任何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證券內在權益、發行原因和對發行人的影響做出理性評估。

招股說明書的規定

招股說明書具體披露要求取決于證券類型、發行類型、活動類型等。

招股說明書通過后,通證可向公眾發售。當可轉讓證券和具有可轉讓證券特征的通證向公眾發售或獲準在受監管市場上交易時,應遵守《招股說明書管理條例》、授權條款、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發布的有關指南、《立陶宛共和國證券法》、次級立法和適用建議。

《招股說明書管理條例》不適用于在歐盟12個月累計募資金額少于100萬歐元的公開發行證券。立陶宛共和國的所有法律里對公開發行證券但12個月總募資低于100萬歐元的法律主體沒有任何信息披露的規定。

若12個月內募資總金額超過800萬歐元,則無法豁免發布招股說明書。

對投資者的規定

立陶宛的STO可以面向散戶發行,對投資人的資質并無要求。

可以看出,各個國家的監管條例大致上較為相似,都是將STO納入現有的證券監管條例中,相較于傳統證券發行手續較為簡單,只有香港地區需進一步要求發牌和注冊。因STO目前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相信日后各國關于STO的有關監管條例也會更加明確更具有針對性,讓我們期待STO的發展。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設立區塊鏈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環境,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指導,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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