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幣圈項目的一眾參與者中,常有“代投大哥”振臂一呼:或是強調自己了解幣圈私募項目優劣,實操經驗豐富;或是透露自身持有特殊資質,擁有優質私募項目的額度。那么,投資者是否可以信賴這些收集資金的主體,“代投大哥”的操作通常會涉及哪些法律風險?本文旨在對該等問題作出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1產生的原因
由于缺乏有效引導規范,我國幣圈私募散戶投資者的數量較多。然而,在94號文件對幣圈的否定與嚴苛的限制之下,大量散戶投資者很難獲取項目的實質性信息。同時,由于“合格投資者”的概念未能在幣圈私募的監管中以法律形式樹立,幣圈對于投資者的準入缺乏明確門檻,這就使得大多投資者對幣圈私募項目方提供的白皮書等公示信息缺乏細致研究的能力與意愿。
Bibox 量化產品負責人 David:幣圈在“生產工具”層面正在發生著變化:6月10日,Bibox 量化產品負責人 David在直播AMA中,與社群用戶共話“AI量化交易——震蕩行情下新的盈利點”。他表示:隨著幣圈的不斷發展,玩家的專業性也會越來越高,目前幣圈在“生產工具”層面正在發生著變化。Bibox的量化產品,將會提供以CTA、網格、跨市場套利為主要產品的工具矩陣。
據透露,除已經上線的定投理財、跨市場套利、網格交易之外,趨勢交易(CTA)、合約網格以及其他的量化工具也將在近期面世。[2020/6/10]
基于前述情況,一些自稱了解幣圈項目內幕的人士給出了幫助代幣運營,控制投資風險的幣圈私募項目渠道。此舉契合了散戶投資者的現實需求,幣圈私募的“代投大哥”們得以應運而生。
聲音 | 寶二爺:幣圈朋友盡量遠離期貨:寶二爺郭宏才近日發微博稱,等待,熊市會過去的,幣圈朋友盡量遠離期貨,價值投資太難。同時,寶二爺在微博轉發消息,美國紐約的對沖基金Canarsie Capital,在不到一年多的時間內,把290位投資者的近1.5億美元資產,虧到了相比之下可以忽略不計的20萬美元。[2018/11/30]
2“代投大哥”在做什么?
幣圈項目“代投大哥”的主要操作模式為向散戶投資者吸收虛擬貨幣,用于投資幣圈私募項目,并將投資所得的虛擬貨幣代持或分發。
為滿足散戶的投資形式的需求與回報形式的要求,“代投大哥”有時會協助散戶投資者進行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
現場 | Evolution Capital合伙人李泉:挖礦是法幣進入幣圈的重要通道:金色財經現場報道,11月21日,Evolution Capital合伙人李泉在由金色財經主辦、貝殼公關承辦、節點資本和HRT協辦的第三期金色沙龍圓桌論壇上就如何度過熊市表示,挖礦是法幣進入幣圈非常重要的通道,因為它天然是合法、合規的。他說,不管是資本方還是各個機構,礦池、礦場,都要考慮在下一輪牛市玩法變了,自己能不能迎接挑戰,或者能不能促進行業往前走。[2018/11/21]
此外,據颯姐團隊的了解,部分“代投大哥”在以各種許諾吸收散戶投資者的虛擬貨幣后,為攫取利益,甚至將虛擬貨幣挪作他用,未用于幣圈私募項目。
MGD關于“多家幣圈媒體報道徐明星先生與李豐先生爭執一事”的聲明:今日,多家幣圈媒體報道徐明星先生與李豐先生爭執一事。提到“徐當時是拿1500個比特幣投資了MGD項目,現在項目還沒上線,徐卻反悔了,想要回去,自己不同意他卻撕破臉皮!”MassGrid(MGD)團隊今日發布聲明如下:1. MGD項目從未收到過徐明星先生的投資,媒體報道與事實不符;2. MGD項目早已于2017年10月14日主網上線,并已上線5家交易所,“項目沒上線”與事實不符。經MGD調查,所謂“李豐先生的回應”為網友的調侃惡搞,部分媒體誤當做真實消息予以發布。[2018/6/20]
3涉及的法律風險
根據以上描述,颯姐團隊評析“代投大哥”涉及的法律風險如下:
01
首先,從基本業務模式來看,“代投大哥”的操作是常見的私募投資行為。但由于我國并未頒發幣圈私募用途的私募牌照,“代投大哥”的業務模式之本質是在不具備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私募財產性利益,
如“代投大哥”募集的資產均屬于虛擬貨幣,根據監管文件的表述,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暫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依照目前司法實踐傾向,因吸收虛擬貨幣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較小。但如果“代投大哥”募集的資產為法幣,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02
此外,就行政規制的角度而言,該行為還可能會因為缺乏行政許可與對金融市場秩序的破壞而收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至于“代投大哥”與散戶投資者所簽訂的民事合同,則可能因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定而歸于無效。
03
其次,從“代投大哥”獨立或協助進行的虛擬貨幣與法幣兌換行為來看,如該行為通過某些海外開設的兌換平臺完成,則平臺的客觀行為表現將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入罪規定,“代投大哥”可能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幫助犯。如該兌換行為通過場外交易的形式進行,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將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傾向,但由于財產利益與法幣個人交易并未違反國家規定,故而颯姐團隊對此傾向并不認可。
04
最后,從最為極端的挪作他用的操作模式來看,颯姐團隊認為,“代投大哥”將有價虛擬貨幣挪作他用的行為已違背了他對散戶投資者的陳述與保證,使得散戶投資者基于錯誤認識向“代投大哥”交付財產性利益,除金額標準未確定外,已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相較于前述罪名,詐騙罪在自由刑方面的刑事責任更為嚴峻,這是需要幣圈朋友格外注意的。
4給散戶投資者的建議
幣圈的投資行為并未得到我國各部門法律的妥善保護,相反,由于虛擬貨幣在各領域的定性,有關部門甚至會對虛擬貨幣的流轉進行干涉。因此,在幣圈投資行為從灰色地帶邁出之前,颯姐團隊為散戶投資者在本文涵蓋事宜項下提出建議如下:
1、除非特別信賴,否則盡量不要將虛擬貨幣交給所謂專業人士打理,投資交易盡量由自己完成。
2、避免在圈內介紹渠道的行為,否則當渠道涉嫌犯罪時,介紹人可能會因為該幫助行為而受到牽連。
3、不要過分相信白紙黑字的約定,因為幣圈投資的環節并未充分得到法律保護,當合同條款本身違背有關規定時,其約束各方的效力將存疑。
4、仔細研究項目提供的公示信息,向幣圈領域的“合格投資者”靠攏。
5、由于交易對方的承諾與表述可能因監管限制而無法落實到實操當中,對于復雜的交易設計可求助于專業人士
寫在最后
集合復數投資人向項目出資是各金融領域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現的形態,但這樣的形態需要有關部門予以制度性的支持,使得交易各方擁有法律保障。在較為保守的我國當下,諱莫如深的立法與監管尚未對幣圈投資行為作出詳盡規范,參照成熟金融投資領域的做法勢必會造成大量的法律風險,這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對于幣圈投資者來說,至少在今天,應當踽踽獨行的時間還沒有結束。
以上是今日分享,感恩各位!
最近,美國兩個主要金融監管機構的負責人都對加密數字資產表達了觀點。負責監管美國證券行業的SEC的委員會主席JayClayton認為未來的股票都會是通證化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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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資本僅是解決價值難題的一部分力量,關鍵問題在于協議如何對社區建設、治理參與、文件資料和教育計劃等軟性貢獻給予獎勵.
1900/1/1 0:00:0010月23日,BitOffer攜手高盛亞洲量化團隊,憑借多年為大機構、大客戶做資管的經驗,在充分調研幣圈用戶需求后,推出全球保本保收益的量化基金,年化收益2遠超傳統金融和幣圈的同類量化理財產品.
1900/1/1 0:00:00從目前不多的公開信息看這次攻擊事件,可以歸因于閃電貸首次利用巨型資本打破了Curve.fi“引以為豪”的匯率平衡,使得相應穩定幣資產匯率價格發生改變.
1900/1/1 0:00:0010年前,向比特幣投入大筆資金伴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現在,根據前對沖基金經理Novogratz的說法,比特幣的投資風險越來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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