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在今年8月14日印發的《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中提到: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而就在幾天前,深圳羅湖數字人民幣紅包活動正式落幕,中國數字貨幣在深圳打響了“第一槍”,1000萬元的紅包雨最終由47573人成功領取。這也是數字人民幣首次大規模向公眾開放。
今年年初,日本央行、歐洲央行、英國央行等6國央行和國際清算銀行成立了法定數字貨幣工作小組;其后隨著新冠疫情在全球席卷的風暴,各國都加快了對數字貨幣的金融體系研究,到了三月,美聯儲與韓國、澳大利亞、巴西等九國央行簽訂了貨幣互換協議。我國數字貨幣的研究本在全世界走在前列,這次卻都被排除在外,這些彌散著“數字貨幣冷戰”氛圍的形勢,都推動者我國法定數字貨幣逐步落地。
肖颯: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證券日報)[2021/3/29 19:25:05]
而本文想要討論的一個問題是,步伐稍急的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對我國反洗錢監管會帶來何種影響?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問題引入
我們都知道,官方對我國私人數字貨幣的認定一般是:認為其易滋生資本外逃、貪污腐敗、地下經濟等問題;價格波動大,難以行使價值尺度職能;由于其具有隱蔽性、匿名性,在作為有限支付工具或投資標的時,很容易引發犯罪。由2013年我國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及2017年相關部門再次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可見一斑。
聲音 | 肖颯: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據人民網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人民網區塊鏈頻道采訪時表示,基于普通互聯網技術的區塊鏈垂直類傳統媒體或信息服務提供商,都不屬于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范疇。這類媒體、信息服務提供商仍屬于傳統的內容提供者,受網信辦其他規定及新聞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即使主體在國外,但在國內設有技術支持部門的,該技術組織同樣需要接受區塊鏈新規的規制。就數字貨幣交易所而言,從2017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起就被定性為非法,與本《規定》無關,《規定》主要約束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媒體和區塊鏈公司。
互聯網從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同理。新規一旦成為現行有效的規則,那么,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任何人不得編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訛傳訛。[2019/1/11]
而與此同時,在我國央行推行數字貨幣的宣發中,卻認為這樣一種數字貨幣有利于滿足反洗錢、反恐怖等的監管需求。究竟為何產生這樣完全相反的結果,進行如下解讀。
大成律師肖颯: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今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有些細節值得回顧:1.代幣發行的本質;2.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地位尷尬;3.社會公眾警惕風險[2018/4/3]
兩者顯性不同之處
發行方式不同
央行數字貨幣遵循“央行——商業銀行”二元框架,實際上和紙幣的發行、使用方式是一致的。選擇兩元體系,不僅考慮到避免DC/EP信用水平高于銀行存款,導致金融脫媒的問題,還是大額吞吐帶來的必然要求。而這有別于比特幣、以太坊的去中心化特點,實際上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在此基礎上,DC/EP數字錢包的設計可以進行分級和限制額度的安排。比如級別較低的錢包可能用于日常小額支付需求;而經過身份認證、電子貨幣資產核實的賬戶,就可以獲得更高的額度與權限。
使用方式不同
具體來說,數字貨幣使用“一幣、兩庫、三中心”的架構是一種不依托特定的交易介質和支付渠道的方式。“一幣”是指央行擔保發行的DC/EPtoken,“兩庫”是指央行的發行庫和商業銀行的銀行庫,“三中心”則是指登記中心、認證中心和大數據分析中心。
針對作為DC/EP發行、流通技術保障的“三中心”,登記中心負責記錄發行、轉移和回籠全過程的登記;認證中心負責對DC/EP用戶身份進行集中管理,這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匿名性;而大數據分析中心通過對支付行為的大數據分析,實際上就是為了滿足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的監管需求。
這也是在交易匿名與反洗錢等監管中的一個權衡。通過大數據進行反洗錢、反逃稅、反恐怖融資,雖然普通交易匿名,但用大數據可以識別出一些行為特征,從而鎖定真實身份。具體的例子如電信詐騙,識別特點往往是大量分散的錢集中到一個賬戶里面,突然又迅速地分散開,消失在眾多賬戶中。大數據識別、鎖定后之后就可以追根溯源,找出犯罪分子。
可追溯的技術優勢
颯姐在之前的文章中分析過相關案例,原告通過固定可信時間戳而固定了電子證據,進而證實了證據的真實性。實際上,在當下互聯網興盛的當下,電子證據的采集使用,也越來越受到法院的重視。
而自帶時間戳的技術優勢是數字貨幣體系的一個必然。每一分錢都自帶從出生時起的詳細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時間和交易對手方等,無論如何混同,都可以順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洗錢罪的發案率必然會下降。
寫在最后
以Libra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旨在創建一個全球穩定幣。其以銀行存款與短期國債為抵押資產,同時采用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一方面,這種全球穩定幣在降低貨幣發行成本、降低跨境支付成本方面有巨大優勢,另一方面也會對國際金融體系產生較大的沖擊。
因此,2019年Facebook聯合全球26家企業發布Libra白皮書,直接挑戰各國央行貨幣主權,受到了歐美各國央行的抵制;而在2020年4月發布的白皮書2.0中錨定單一法幣后,就一下子鋪開了,也進而使美元的霸權地位更加強勢。
面對這種世界金融體系的重大挑戰,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在全球范圍內推出已經勢在必行,積極運用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發揮建設社會的作用,才能站在這個時代的舞臺中央。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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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字資產和交易所的全球格局本文所說的區塊鏈數字資產,是指以區塊鏈加密技術為基礎的數字資產,比如全球范圍接受較廣的比特幣、以太幣和瑞波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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