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數字法幣研究社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并回答記者提問。
其中第六條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意見要求,加強數據權利和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依法保護數據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產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數據保護法律制度,貫徹落實民法典人格權編關于人格利益保護的規定,完善對自然人生物性、社會性數據等個人信息權益的司法保障機制,把握好信息技術發展與個人信息保護的邊界,平衡好個人信息與公共利益的關系。
投資公司KeyFi在紐約州最高法院對Celsius提起訴訟:金色財經報道,投資公司KeyFi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Jason Stone在社交媒體上透露,該公司已于7月7日在紐約州最高法院對Celsius正式提起訴訟,指控Celsius沒有履行其合約義務,即向KeyFi支付“數百萬美元”。據悉,KeyFi此前與Celsius簽署了客戶資金管理協議,KeyFi將資金投資于去中心化金融協議、質押、NFT和其他策略,雙方還聯合成立了一家名為“Celsius KeyFi”的新公司。(bitcoinist)[2022/7/8 1:59:20]
隨著數字資產的發展,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資產在世界各地的許多立法中日益被視為財產。特別是在中國方面,法院于2018年10月和去年7月再次將比特幣合法地視為財產。
印度最高法院取消了印度央行針對加密貨幣的禁令:金色財經早間報道,印度最高法院將于今日就反對印度央行(RBI)2018年禁止銀行交易加密貨幣的通告做出判決。據Crypto Kanoon報道,印度最高法院取消了印度央行(RBI)針對加密貨幣的禁令。法院裁定,2018年4月6日的印度儲備銀行通函違反憲法。[2020/3/4]
同樣在2018年,一家荷蘭法院發現,在破產案件中,根據現有的財產法,比特幣是「可轉讓價值」。其他司法管轄區將開創性數字貨幣視為一種貨幣。2016年5月上旬,日本成為首批正式承認比特幣和數字貨幣為貨幣的國家之一。2019年2月,懷俄明州通過了一項法案,該法案允許將數字貨幣識別為貨幣。同樣,法國商務法庭在三月份的審判中將比特幣歸為貨幣。
印度數字貨幣交易所或將就印度央行禁令向最高法院提出質疑:據bitcoin報道,印度一些大型數字貨幣交易所正在考慮向最高法院就印度央行禁令提出質疑。Unocoin、Coinsecure和Zebpay等創業公司也正在與印度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委員會等行業利益相關者討論此事。此前印度央行禁止銀行為數字貨幣企業提供服務,印度數字貨幣交易考慮將總部遷至印度以外。[2018/4/13]
央行數字貨幣需要有法可依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目前央行數字貨幣還未完善這方面的內容,因此我國央行發行數字貨幣需要解決發行數字貨幣的法律依據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第1款第三項明確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行使貨幣發行權。同時,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也就是說,按照現行法規定,人民幣的貨幣形態應為實物貨幣,紙幣和硬幣為其材質載體,而不包括發行無形的數字貨幣。
所以,人民銀行發行DCEP現在是無法律依據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DCEP同樣不具備法償貨幣地位。《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從而明確了人民幣的法償性。
若有個人或者機構拒絕接受人民幣進行償付,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但是,這里所指的人民幣,只包括紙幣和硬幣,DCEP暫時并不屬于人民幣范疇。
從上述兩方面可以看出,現有的法律也無法為DCEP發行、法償貨幣地位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所以,我國應當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或者由國務院出臺相關決定,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發行DCEP,且對相關定義作適當調整,明確DCEP是人民幣的一種表現形態,與現行的記賬貨幣、紙幣、硬幣相同的國家貨幣的法律地位。
在7月7日接受前CFTC主席JimNewsome的一次采訪中,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現任主席HeathTarbert列出了加密貨幣與人們期待已久的監管透明領域之間的一系列未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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