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虛擬貨幣的融資發行風險進行警告,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禁止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實務中,法院對于以上兩文件理解的不同導致對虛擬貨幣法律定性存在差異,因此在對虛擬貨幣交易的保護上,存在司法認定的分叉。?
認定思路之一: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不合法的物,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比特幣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實務案例
對于陶某與彭某的CMC幣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所涉的“CMC幣”無論界定為一種電子貨幣、虛擬幣,還是界定為ICO的代幣發行,其均無正當的法律依據。根據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行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對于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作出清退等安排。對該類行為以及以后延伸的買賣行為的禁止,有利于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防止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據此,原、被告間買賣CMC幣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系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CMC幣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即日起全國法院電子送達文書均可支持司法區塊鏈在線核驗:3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即日起,全國3500多家法院的電子送達文書均支持電子送達文書在互聯網司法區塊鏈平臺或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小程序進行在線核驗。至此,人民法院今后送達的每一份電子文書均將實現區塊鏈技術存證驗證。
此前消息,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利用區塊鏈技術實現電子送達文書存證驗證從而確保司法文書權威是其重要場景之一。2022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電子送達文書支持實現司法鏈在線核驗。[2023/3/8 12:49:59]
二審中,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法院的裁判觀點予以肯定,進而認定本案中上訴人陶某與被上訴人彭某所形成的債務系無效民事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印度公司事務部修訂公司法,印度公司將必須披露其加密貨幣交易:3月25日,從下一個財政年度(4月1日)開始,印度公司必須披露其加密貨幣交易。印度公司事務部周四修訂了《 2013年公司法附表三》,要求上市和私營公司披露其持有的加密貨幣以及其他使用數字貨幣的活動。根據公布的公報,這些公司必須披露“涉及加密貨幣或虛擬貨幣的交易損益”、“截至報告日持有的貨幣金額”以及“任何人為交易或投資加密貨幣/虛擬貨幣而提供的存款或預付款”。這些公司必須在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中報告這些加密交易。
盡管尚未有印度公司透露加密貨幣投資,但美國和歐洲的許多上市公司都在數字貨幣上進行了大量投資,這可能促使印度政府制定了此類報告法。(FinanceMagnates)[2021/3/25 19:18:26]
就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有效的問題:
現場丨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庭長趙立新:行政司法協同治理機制為音樂產業保駕護航:金色財經現場報道,10月10日,“2020北京音樂版權論壇”在北京召開。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庭長趙立新現場指出,北京互聯網成立于2018年,成立兩年以來處理的案件情況和主要特點是,著作權權屬、侵占糾紛占比高、涉案作品類型廣。數字經濟背景下音樂作品面臨了司法新挑戰,“互聯網+”時代數字音樂飛速發展,各類音視頻、社交平臺蓬勃興起,網絡侵權和自媒體侵權案件頻發。權利人維權面臨新問題,諸如成本高、周期長、舉證難、賠償低等。
版權鏈—天平鏈協同治理機制是全國首個版權領域的行政司法協同機制,雙標統一,雙鏈協同,雙驅促市,“版權鏈”與“天平鏈”鏈上數據的對接,貫通版權產生及解紛流程,有利于解決版權案件中權屬不清、流轉不暢、商業維權等問題。[2020/10/10]
一審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94公告》,本案中雙方交易的標的物π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聲音 | 人民法院報:下好區塊鏈應用的司法先手棋:人民法院報發文《下好區塊鏈應用的司法先手棋》。文章稱,下好區塊鏈應用與依法治網有機結合的先手棋,在區塊鏈司法應用過程中,推進訴源治理;在區塊鏈融入現有法律進程中,優化解紛資源配置,將區塊鏈應用與誠信體系建設相結合,加強誠信建設。[2020/1/23]
二審中,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同一審法院的認定思路,依據《94公告》的相關規定,π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能進行發行融資,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二、存在的問題
虛擬貨幣的個人持有及合法流轉是否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與《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屬性,但并沒有否定私人間的虛擬貨幣持有及合法流轉行為,兩文件的主要意圖在于提供公眾警惕投資風險。然而上述兩個案例中,法院均未對私人間的買賣行為與非法發行代幣、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相區分,而是將其視為一種不合法的物對其買賣行為予以全面禁止。
二審抗辯中,兩個案件的上訴人均表示:文件規范的情形是“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案屬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進行的自擔風險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不屬于文件限制的行為,且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然二審法院對此均并未做出正面答復。
法律援引的位階問題
在法律援引上,《合同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然而不只在上述兩個案件中,諸多法院均是通過援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兩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而認定合同無效。然兩規范性文件僅屬于部門規章,并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法院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針對這一問題,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做出了含糊的回應,稱“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所制訂,具有合法的法律淵源。”但并未進行正面答復。
以上問題從側面反映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共性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引,加大了司法實踐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公眾利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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