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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特專欄 | 淺議傳統合約、電子合約和智能合約的異同_區塊鏈: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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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摘要:三種合約形式是不同生產力條件下的產物,并將長期并存

關鍵詞:合約合意智能異同法源交易成本

人類文明不斷發展的標志之一就是人和人之間的關系逐步契約化,通過契約來規定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解除等全過程。契約的形式也經歷了從口頭到外在載體,從有形物到電子化數據的發展過程。以時間為軸,契約大致可分成傳統合約、電子合約和智能合約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并非替代關系,而是共存的關系,不同的合約表現形式適應了不同人群、地域、時空的狀態。契約形式是每個社會階段生產力的映射。

傳統合約、電子合約和智能合約之間的異同,將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一、概念分析

1.傳統合約

我們所說的傳統合約是相對人之間的合約,是兩方或幾方當事人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文。從法學角度看,傳統合約的法律特性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約以產生、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合約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說,一份有效的傳統合約(合同)在內容上除了必須包含意思能力表示和意思自治原則之外,還包含以下內容:A.合約主體:即甲方和乙方,這里面包括有自然人,還有法人和機構等;B.合約條款:規定甲乙雙方的權益和義務;C.爭議解決機制,當出現違約,或合約雙方主體對合約條款產生歧義時需要仲裁機構和司法機構來判決權利和義務的歸屬。

2.電子合同

何為“電子合同”,目前沒有找到準確的法律定義。在我國目前主要有兩部法律來明確“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我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了數據電文形式屬于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另外,香港地區的《香港電子交易條例》,對于“電子合同”的定義及規定,在法律上承認電子合同:(a)凡使用電子記錄成立任何合約,不得僅因以電子記錄作此用而否定合約的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及(b)在合約成立方面,凡要約或承約全部或部分以電子記錄形式表示,則不得僅因某與該電子記錄相連或在邏輯上相聯的電子簽署是電子簽署而否定該電子簽署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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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外的一些立法實踐和相關規定,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電子簽名法》、中國香港《香港電子交易條例》以及中國大陸的《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可以對“電子合同”做出初步的定義: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記錄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形式上必須以電子記錄的方式來設立,系指平等主體在網絡條件下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一種電子協議。

3.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有兩個關鍵詞,一個是“合約”(contract),一個是“智能”(smart)。首先要澄清這里的“智能”與人工智能中的“智能”并非同一概念。在英文表述中,智能合約中用的“smart”,而人工智能用的是“intelligence”。其實,滴滴打車和Uber就是智能合約的雛形,顧客下單,司機接單,訂單在一般情況下不可撤銷。為何說是雛形呢?原因在于滴滴與乘客之間的合約在很多情況下是可以取消的。那我們假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滴滴所有的運營車輛都由系統自動控制,這種系統完全是與區塊鏈技術相連,乘客下單之后就必須支付乘車費用,而滴滴的運營車輛按照下單的信息無條件駛向接客位置然后送達,這樣不管什么情況滴滴也完成了出車的義務,乘客也支付了相應對價,每臺車和每一位下單的乘客就是分布式節點,這樣比較符合智能合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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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6月26日發布的一份報告,這包括該交易所的聯合創始人Sam Bankman-Fried和其他前高管在非營利的FTX基金會下進行的\"慈善\"捐款。報告稱,其中有價值70萬美元的FTX基金會贈款,其中40萬美元給了一個在YouTube上發布與'理性主義和有效利他主義材料有關的動畫視頻的實體。另一筆30萬美元的資助給了一個人,讓他\"寫一本關于如何弄清人類效用函數的書\"。[2023/6/27 22:02:59]

從原理上來解釋智能合約的話,其實智能合約并不神秘。它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是儲存在區塊鏈中的一小段能夠自動執行合約條款的計算機程序,這里的一套承諾就是一連串的代碼,是由羅馬字或者數字組成,代碼所包含的信息就是指控制著合約的交易雙方在大數據平臺上的權利與義務自動執行的承諾;交易雙方的合意是否能得以進行下去或者實現程序完全依據邏輯函數來判斷,這個邏輯函數就是一個觸發合意是否進行的開關。如果是,則交易進行,不管合意雙方是否愿意,該程序永遠進行下去,直至達到代碼所設計的目的為止。由于在現實生活中各種事態都有可能發生,雙方合意的內容也會有變化,如果智能合約不顧這些事實將程序進行到底便顯得十分僵硬。因此從適應性來說,智能合約并不智能。

從技術上來解釋智能合約的話,智能合約還算智能。智能合約中的計算機術語就是一種通信中的語法、語義、時序的程序性規范,分為編制、存儲和執行三個部分。首先,交易雙方根據交易內容制定合約有關事項以及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由開發者用一種叫做Solidity的程序將其編寫為相應的數字代碼;其次,把數字代碼共享于以太坊上—目前區塊鏈中智能合約的最大支持平臺,全網各個節點均可看到這份協議;最后,它的執行過程類似于邏輯語句,當達到某一條件觸發執行按鈕時,將會自動執行下一項操作,直至合約完成,這就類似以上滴滴發單的例子,交易進行,不管合意雙方是否愿意,該程序永遠進行下去,直至達到代碼所設計的目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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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統合約、電子合約和智能合約異同

1.載體異同

所謂載體不同是指合約內容承載的物理異同。對于傳統合約、電子合約和智能合約來說,最明顯的異同在于載體的不同。從人類進入文明時期開始,人與人之間的合約載體基本上都是以物理方式呈現的,從最初的口頭約定到竹簡、羊皮、絹帛、紙張等等,通過這些載體,人與人之間的合約得以記錄,人類的經濟生活得以交易和豐富,文化得以保存和傳播,深刻影響了社會時代的發展。時至今日,由于生產力的發展,為合約提供了多樣的表現形式,這就是電子合約和智能合約的出現。電子合約通過計算機的二進制算法,從而生成各種文字合約,傳遞的信息基本和傳統合約并無太大差異,由于是電子文本,合約的傳遞和保存都比傳統合約有了很大的進步。當然,智能合約也是基于電子計算機而產生也必須依附于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智能合約依靠的載體在于區塊鏈技術,這對智能合約來說是最核心的。傳統合約,電子合約和智能合約載體上的不同體現了社會生產力的進階,這也是物理視覺上三者所呈現出來的載體差異。

2.法源異同

所謂法源異同是指合約產生的來源或者外部約束力不同。對于傳統合約來說,傳統習慣、部落首領的權威是其最初的來源,其后國家的法律以其暴力機關作為后盾維持合約的有效性。例如,漢謨拉比法典、古羅馬法詳細規定了那個時代傳統合約的產生、內容和效力。時間進入到現在,電子合約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產生,隨著電商、電子支付等應用場景的廣泛普及,電子合約的發展也日臻成熟。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制定了比較完備的電子合約相關法律,來規范不同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活動,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電子簽名法》、中國香港《香港電子交易條例》以及中國大陸的《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從合約的形式,主體的有效性,合約的內容,合約的執行和違約責任都有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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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約法源的產生較為復雜。由于智能合約基于區塊鏈技術,它的生成完全基于雙方的合意,不同地域不同國家的人都可以形成合約達成交易,這種合約的產生不以國家的法律規定而產生,合約的執行更不以外部約束力為必要條件,也不需要國家的暴力機關來保證智能合約的執行,而是當事人之間自我創制,自我履行,自我承擔責任。因此我們可以將智能合約看作是一種自助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個人在沒有法律強制的情況下,并且在沒有人員協助防止或補救民事過失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法律允許的行為”。事實上,對于智能合約,目前沒有哪一個國家已經制定完備的法律法規來對其進行界定和約束,但智能合約的運行并未出現根本性的技術和法律上的缺陷。這就是法源的異同。如果硬要給智能合約法源找到確定性的話,“codeislaw”可以理解為是智能合約的法源。

3.內涵異同

所謂內涵異同是指合約的內在邏輯差異。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的內在邏輯是雙方當事人經過一系列磋商的產物,是雙方博弈與妥協的結果。這樣的一種過程不是自動化的,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它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意思表達體現在合約形成過程中的報價要約和接受承諾。從內涵形成角度來說,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的形成邏輯是接觸-磋商-合意。但智能合約不同,它在內在邏輯上具有確定性,意思表示絕對一致。即,智能合約在內在邏輯上是運用區塊鏈技術來實現的法律合同,是將書面化的法律語言轉化為可被自動化執行的技術,它是一種具有商業價值的新型合約形式,是連串的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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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合約中,合約的前期達成和后期執行都被濃縮在背后的計算機算法中,區塊鏈通過數學算法結合密碼學原理在全球范圍內建立起一種信任共識,這種信任是全球化的,匿名的,且不能被隨意修改。區塊鏈的共識算法以及加密算法等能夠保證智能合約不被篡改,這樣智能合約的執行也就得到了保證。同時由于確定性提高,某些合約義務將不存在,如履行模式,履行抗辯權,補救和擔保等,從而大大簡化了合約內容,也使合約的履行變為簡單。這就是內涵上的差異。

4.交易成本異同

所謂交易成本是指合約執行或者實現其交易目的過程中需要消耗的社會資源,核心是效率的差異、碳排放的增減。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由一系列合約協議創建,從勞務合約,到與供應商的交易合約,以及設備的租賃銷售和購買,包含了如雇傭合同,供貨合同,銷售合同等,以及律師、司法人員都構成這種合同的執行制度的外圍資源,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合約的達成還是合約的執行階段,所需要的交易成本都不算低。對于任何一個有法律從業經驗的律師來說,在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陷入履行不能的情況下,那么交易成本將會大大增加。

但是,智能合約由技術代碼執行,其智能合約的訂立、履行和違約責任的追究都是由技術完成,人的因素在其中大為減少,由此而產生的交易成本也會大量減少。因此,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與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相比,交易成本被大大降低或消除,使得智能合約效率更高,達成交易時間更短,所需社會資源更少,更具競爭力。在作者看來,智能合約中一連串的代碼使得合約前期免去了合約撮合或者談判的過程,代碼編寫的過程也就是合約交易提前發生的過程。打個比方,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就好比傳統的市場,完成一項交易需要買賣雙方的見面,然后討價還價最后完成交易,交易的完成具有很強的時空限制,合約達成過程冗長。但是智能合約就像網上拍賣,在拍賣之前被拍賣品的所有信息,價格,規格,原所有者等等都會在網上公布,這種條件下買賣雙方不需要過多的交涉,因此交易過程顯而易見要比前面的傳統的交易過程簡單干脆。

5.適用主體異同

所謂適用主體不同是指合約相對人的差異,是特定相對人與不特定相對人的差異。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條,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對于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來說,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對當事人,從而產生締約雙方意欲實現的法律效果。交易雙方通常要對彼此進行詳細的了解、調查,進而產生交易的欲望,產生交易的信任。

但智能合約卻在形式上超越了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智能合約不采用第三方交易機構作為交易中心的模式,而直接采用點對點的交易模式;同時智能合約所依托的區塊鏈技術是非中心化的分布式,每個節點都可以擁有全部的區塊鏈數據,這樣就使得合約的各方為不特定的相對人。這個相對人既可以是相互熟悉的人,也可以是世界任意角落的相互不熟悉的相對人。如此一來,智能合約的合約方可以擺脫時空地域的限制,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智能合約的適格主體。即使在智能合約中某一個節點被攻擊或崩潰,都不影響合約的運行且每個節點都可以驗證合約的合法性,合約各方的合意也就能保持穩定性。這便是適用主體不同。

6.執行效果異同

所謂執行效果,指的是三者在合約的執行過程中,會產生比較大的差異。具體而言,對于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來說,執行過程是完全可逆的,所有的執行過程會考慮外部條件的影響,例如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在執行過程往往會記載違約責任,雙方不遵守怎么樣,政府政策變化怎么樣,遇到不可抗力又怎么樣,這都是傳統合約和電子合約在執行過程中都可能遇到的問題,因此這個過程也完全是可逆的。合約雙方不遵守合約的內容,只要按照約定的違約條件進行賠償便可。

但是智能合約大不一樣,它的執行過程完全是不可逆的,一旦觸發合意的條件,該合意的程序將會一直進行下去,不管外部條件如何,智能合約都會保證合約繼續進行。這既是優點也是缺點。優點是效率極高,排除了人為主觀的片面和局限,完全以雙方訂立的智能合約為依歸,沒有任何妥協和修正的可能性。缺點是不考慮執行的變通性和外在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從而可能產生新的問題。

綜上,可以預測,三種合約形式在未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可以并存,三者必將扮演不同的角色,相互補充,共同提高社會生產力和效率,減少碳排放,服務于人類的需要。

參考文獻來源:

1.http://www.woshipm.com/pmd/1036833.html

2.賀小苗:《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智能合約及法律問題前瞻》第1頁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200444

3.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91547.html

4.王潔:中國商論2019年6月1日

5.鄒競穎:法制與社會2018年12月15日

6.王瀟:法制博覽2018年12月1日

作者: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馮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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