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頭Facebook聯合合作伙伴發布的全球加密貨幣項目天秤幣引發各界熱議,多數討論過多地著眼于發散性的宏觀構想,卻脫鉤于金融邏輯和監管現實,具備可行性的監管應對措施自然也就難以生成,就此需要基于加密貨幣市場現實提出可行的監管建議。我國用戶參與Libra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直接使用法幣資金購買Libra;第二,向Libra協會繳納資金成為驗證節點。前者主要面對零售用戶,后者面對企業,前者潛在的風險更高。
金融管制使我國銀行賬戶資金的跨國流轉受到嚴格限制,但在區塊鏈系統中,銀行轉賬的過程可以在一國內完成,跨國轉賬由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完成,該路徑利用相較于銀行審查更為松散的互聯網信息審查規避金融管制。
楊東:后疫情時代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的發展與機遇:金色財經報道,數字島與清華大學技術創新發展中心聯合主辦的“2020高校區塊鏈技術創新云論壇”6月20日成功舉辦。論壇由數字島發起人兼CEO劉靖主持,匯集“百校百人百媒”,探討高校區塊鏈技術創新與人才培養。
中國人民大學監管科技與金融科技實驗室執行主任、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教育部創新創業教指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執行院長楊東發表了名為《后疫情時代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的發展與機遇》的主題演講,結合當下疫情情況,預測區塊鏈行業和數字貨幣將會出現哪些新風向,共同探討區塊鏈技術的現狀、實踐與未來。[2020/6/21]
對于Libra等加密貨幣可供參考的監管手段
聲音 | 楊東:已有13個省市落地區塊鏈政務應用 十分認同成都“監管沙箱”項目:11月23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實驗室主任楊東在2019天府監管科技論壇上透露,關于區塊鏈技術在政務方面的應用,全國已有13個省市有落地項目,包括廣東、湖南、江蘇、河北、福建、重慶、浙江、陜西、河北、貴州、山東、安徽、北京。對于監管科技的應用,楊東十分認同成都市推出的“監管沙箱”項目。在他看來,科技驅動型監管不僅降低了監管成本以及數據有效性問題,還能真正實現實時、預測、自上而下、以技術支撐為核心的透明監管體系。他還建議,金融監管要以數據驅動為核心,建立全面完善的數據收集系統,構建大數據分析和風險預警機制,完善配套保障措施。[2019/11/23]
科技巨頭背書、社會廣泛關注的Libra刺激了不法分子進行欺詐行為,因此監管部門有必要依托權威渠道向社會傳達客觀事實、引導社會輿論,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聲音 | 楊東:區塊鏈經濟是技術依托下眾籌的新形態 而名不副實的“Token”并沒有體現這種價值導向:據金融時報報道,中國人民大學大數據區塊鏈與監管科技實驗室主任楊東稱,區塊鏈經濟是技術依托下眾籌的新形態,維持這種經濟形態才是區塊鏈的真正價值。而名不副實的“Token”并沒有體現這種價值導向,反而促生了追求炒作、已經產生極大泡沫的數字貨幣市場。“Token”這種名不副實的情況在中文語境下被翻譯成“代幣”后進一步增強,產生了更加惡劣的錯誤引導,滋生了各種“傳銷幣”“空氣幣”。錯誤理念引導下以炒作套現為主要目標的數字代幣市場是不可持續的。[2019/6/13]
懲治違法行為與加強投資者教育。目前,各類微信社群、微博、知識星球等網絡媒體渠道,充斥著大量的提供加密貨幣交易信息、誘導投資者的行為。網絡監管部門可聯合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摸排可能存在的非法行為,在把握行政手段比例原則的基礎上要求其整改或者關停。有些國家將數字資產主要置于證券法律監管之下,在監管部門網站上多次發布有關不當宣傳加密貨幣言論、未經許可發行加密貨幣的處罰案例,而且處罰極其嚴格,對社會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我國應該加強對于加密貨幣、數字資產的權威理性分析。
聲音 | 楊東:應推動證券法修改 把ICO、STO等納入法律監管:據核財經消息,10月24日,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閉門研討會在人大舉行。人大法學教授楊東在研討會上表示,應推動全國人大對證券法的修改,包括一些特區立法,把ICO、STO等區塊鏈在金融創新方面的應用納入法律監管,越不監管會越亂。他還指出,日本今年已經6次召開審議會商討ICO合法化,很可能會成為全球第一個通過證券形式來監管STO的國家。[2018/10/24]
以交易平臺為抓手傳遞監管效果
交易平臺是目前整個加密貨幣交易的關鍵和龍頭,幾乎把持著加密貨幣全產業的話語權,規制好交易平臺能夠有效地向加密貨幣市場參與者傳遞監管政策效果,但在具體的監管操作層面應把握對社會的影響和執行的難易。
比例原則下監管頭部交易平臺。加密貨幣市場一度遭遇重挫,大量的國內投資者基于政策恐慌拋售加密貨幣。由于監管政策落地后還存在大量加密貨幣投資渠道,境外資本利用此前恐慌性殺跌獲取的籌碼再度大幅拉升加密貨幣價格,國內投資者跟風涌入再次誘發了市場風險。對于頭部交易平臺,暫時不宜重拳出擊絕不意味著聽之任之,而是在內部溝通中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有關交易平臺的監管政策方面還需進一步抓嚴抓實。
嚴格中小交易平臺監管執法。大量中小交易平臺的運營方人數少且專業程度極低,不法分子將投資者的本金視為目標,涉及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這些交易平臺的監管無需另立監管規則,當前的監管政策和刑事法律完全足以將其納入監管,盡快梳理典型案例打擊猖獗的違法行為,也是給頭部交易平臺敲響警鐘。
完善并執行《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網信辦出臺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于我國區塊鏈技術賦能實體和規范市場秩序有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規定》主要規制利用區塊鏈技術提供信息服務的行為,即規制的是區塊鏈的“鏈上信息”,這與區塊鏈的技術實現相符。但與區塊鏈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幾乎都是通過互聯網、自媒體等“鏈下信息”實現,因此《規定》對國內區塊鏈技術運用的摸查存在一定的方向偏差,不僅可能無法了解市場的真實情況,還面臨規則過于嚴厲不利于技術發展之攻訐。
部分交易平臺為逃避“信用中介”而承擔的法律責任自稱為“信息中介”。目前的交易平臺幾乎都是信用中介,平臺中加密貨幣和法定貨幣的交易表面上是個人間的自由買賣行為,但實際是交易平臺控制下的經營行為。即使交易平臺僅提供信息服務,但其提供的“鏈下信息”是否應為《規定》所規制,是監管部門應該回應的問題。從法理和投資者保護的視角而言,《規定》當然應當包含對“鏈下信息”服務的規制。
《規定》的完善還需要不斷與實務形成有效溝通。《規定》中由于區塊鏈行業處于發展初期,相關的應用場景與商業模式也仍然在不斷探索之中而存在較多的不確定因素,選擇以較為概括的方式說明其適用的范圍。在《規定》中,并沒有對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種類或者具體內容進行界定,而是寬泛的采用了“區塊鏈信息服務”這一表述。從行業發展的階段與現狀來看,應該說這一規定給后續的發展留下了相對較大空間。但是在監管文件較為寬泛的情況之下,監管部門和行業單位的信息交互就必不可少。只有通過兩者不斷的信息交互,才能提供一條較為明晰的監管紅線,從而給予區塊鏈信息服務業正確的方向引導。
作者:楊東馬揚
來源:理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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